论乡村社会关系的个体化
2017-06-05张良
摘要:在当前的“外出务工型村庄”中,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市场经济的渗透、国家基层治理方式的转变,乡村社会关系趋向个体化,具体表现为去组织化、工具化与原子化、去规范化。乡村社会关系的个体化,一方面给农民带来了私人领域的自由和权利,激发了个体的积极性、独立性、能动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社会风险的独自承受、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共同体归属感的逐渐丧失、村庄公共规范的日趋解体、互惠合作的日渐减少等等。乡村社会关系个体化的这些后果为乡村社会整合带来了严峻挑战,将农民个体追求的自由和权利限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寻求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均衡和统一成为个体化乡村社会建设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乡村社会关系;个体化;社会风险;自我中心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3CKS026);华中农业大学自主创新基金新进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文化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662014BQ075);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湖北公共服务体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ZD2016WT0101)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5-0139-06
乡村社会关系是认识乡村社会的重要基础,是乡村治理与乡村建设的重要依据。学界对传统的乡村社会关系曾经用“伦理本位”① 或“差序格局”② 来经典地概括,对集体化时期的乡村社会关系则提出了“庇护主义关系”③ 与“工具性私人关系”④ 等富有解释力的概念。改革开放后至上个世纪末,随着包产到户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差序格局的理性化”⑤ 和“工具性差序格局”⑥ 等概念被用来概括当时的乡村社会关系。新世纪以来,在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交织作用下,乡村社会由相对封闭、静止、同质日趋走向开放、流动、异质。特别是对于那些大部分中青年外出务工的村庄(本文称之为“外出务工型村庄”)而言,农民逐渐从原来的亲属关系、社区隶属、村庄认同等地方性共同体脱嵌出来,村庄中的道德规范、村规民约对农民的约束与规范作用越来越小,农民个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得到越来越多的尊重和强调。以上这些变化会对当前的乡村社会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乡村社会关系的新变化
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之中,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加剧了农村的人口流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着农民的个体意识,税费改革之后国家在乡村社会治理策略的改变疏离了农民与村级组织、乡镇政府之间的联系,这些都深刻地影响着乡村社会关系的变化。
首先,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撕裂了原有的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众所周知,城镇化带来了大规模的农民进城务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结果,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之外从业的农民工)16884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0.8%。在外出农民工中,流入地级以上城市的农民工11190万人,占66.3%;跨省流动农民工7745万人,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5.9%。按照输出地划分,中西部输出农民工合计16987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1.2%。⑦ 大规模的农民进城务工带来了人口的剧烈流动,进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外出务工型村庄”。
在“外出务工型村庄”中,大部分中青年都选择外出打工。他们之中有的属于“常年性打工”,只是在过年或者重要节日的时候回到家乡;有的属于“季节性打工”——农闲进城务工,农忙回家种田。但无论如何,打工收入已经成为“外出务工型村庄”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民对打工城市的依附甚至超过了对村庄的依附。
打工经济带来的“流动性”对乡村社会关系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在传统乡村社会,农业生产以户为基本单位,亲戚、邻里之间在农忙时也会以帮工或换工的形式共同进行劳作。正是通过生产的分工与合作,大家形成为一个联系紧密的共同体和社会支持网络。随着农村地区外出务工农民的增多,个体逐渐从原来的地方性共同体脱离出来。宗族和村庄能够带给个体的荣耀与庇护越来越少,决定个体成功的因素越来越指向更广阔的远方世界,传统的地缘性关系、血缘性关系的重要性因此逐渐降低。正如涂尔干所说:“一旦个人可以频繁地外出远行……他的视线就会从身边的各种事物中间转移开来。他所关注的生活中心已经不局限在生他养他的地方了,他对他的邻里也失去了兴趣,这些人在他的生活中只占了很小的比重。”⑧ 总之,当乡村社会充满流动性的时候,农民就不再单纯依附于原有的乡村社会关系网络,而是可以从村庄之外更为广阔的范围内寻找自己的发展机会,并根据发展需要建构起不同于差序格局或伦理本位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这个时候村庄中的亲戚、邻里等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也逐渐变得支离破碎。
其次,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着农民的个体意识和理性主义。农民日益卷入市场化之中,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都离不开市场,市场的交换逻辑已经深入农民的思想深处,农民的思想观念日益理性化和世俗化,个体意识和自由权利观念也日渐觉醒。如果说人民公社时期国家用行政力量将马铃薯式的小农捆绑在一起而形成了一种集体意识的话,那么当前市场则用利益原则将乡村共同体瓦解并不断强化着农民的个体意识。⑨ 经受人民公社时期的压制之后,人们的欲望和权利意识在市场主义的浸染之下突然爆发出来、反弹起来,这对乡村社会关系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传统乡村社会的人际交往讲究的是以对方为重、以义务为重、以伦理为重,现在却往往是以自己为重、以权利为重、以利益为重。同时,利益因素不断渗入血缘关系、姻缘关系。亲戚之间、熟人之间的互助帮工不断减少,请有一技之长的邻里或朋友帮助修建房子之类的事情,往往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从某种程度上说,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成为大多数农民处理社会关系的重要准则之一。
市场经济领域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逐渐渗透到乡村社会关系中来。在经济领域中,判断农民个体成功与否的标准就是能否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利益,這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思考方式。处于这样一个大的市场体系中,农民的思维方式和为人处事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一套价值观念的影响。在当前一些农村地区,“一切向钱看”成为很多农民的共识,赚钱多少往往意味着能力大小。最为可怕的是,在这样的成功标准和功利主义的鼓舞之下,一些村庄的公共舆论和道德规范已经无法对那些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的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⑩ 总之,市场化在某种程度上带来了个体意识的增强和集体意识的减弱。
再次,税费改革之后国家在乡村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改变了村民与村级组织、乡镇政府的关系。在税费时代,农民与村级组织的关系比较密切,村干部向农民征收税费,村级组织则要为农民提供水利、修路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尽管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冲突,但是汲取紐带将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村级组织通过村提留和土地调整拥有一些村庄集体资源分配权力,因此能够对村民形成动员与整合,同时在公共事务中也能够通过“两工”(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将农民组织起来。{11}
在农业税取消之后,乡村两级财政不能够再依赖于农村税费,收入比之前有所减少,尽管有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但还是有些捉襟见肘。为了维系机构日常运转和增加财政收入,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忙于争取项目、招商引资、推动城镇化建设,对于农民的事情不再像以前那么关心,基层政权从税费时代的“汲取型”转变为与农民联系日益松散的“悬浮型”。{12} 除非农民主动找上门来,否则它们一般不会主动去找麻烦,村庄治理遵循着“不出事逻辑”。{13}与此同时,国家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惠农资源绕过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直接面对农民,这在避免基层干部挪用或贪污惠农资金的同时,也架空了他们的资源分配权力,削弱了其组织与动员能力。例如,在一些“外出务工型村庄”中,村庄公共事务基本处于瘫痪状态,虽然有“一事一议”制度,但是因为村级组织无法压制乡村社会中各种离散的力量,无法对原子化农民形成动员整合,所以类似修路、水利等公共事务很难组织起来。以农田水利为例,很多农村地区的水库、塘堰等水利设施因无人管理和缺乏维护都已经荒废或干枯,而村级组织和村民小组却缺乏权威和手段将分散的农民组织动员起来对其进行重建。其结果是,农民各自挖塘打井、各自购买潜水泵,这种水利灌溉成本远远超过水利合作成本。{14} 总之,税费改革后乡村治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地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日益脱离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的管理与服务,农民纵向上呈现出“去组织化”的趋势,而在缺少动员组织的情况下,村庄公共事务无法开展,农民横向之间的合作与互惠也日趋减少,呈现出“原子化”的趋势。{15}
二、个体化:乡村社会关系的特征概括
通过上文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当前的“外出务工型村庄”中,乡村社会关系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去组织化(纵向)。首先,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进程中,个体逐渐从传统的家庭、家族、村落、社区等地方性共同体脱离出来,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不再主要依附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网络,那些能够给自己的事业发展带来影响的业缘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越来越成为人际交往的核心部分,但是这些社会关系往往也是临时性的、工具性的,充满流动性、建构性。其次,税费改革之后,农民与村级组织、乡镇政府的关系日益松散,村级组织缺乏足够的能力对乡村社会进行动员与整合,乡镇政府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招商引资和争取项目等方面而忽视了农民的所需所想,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由“汲取型”转为“悬浮型”。于是,农民在从家族、村庄等地方性共同体脱离出来之后,又逐渐从乡、村、组等基层组织中游离出来,这也就是所谓的“去组织化”。“去组织化”使个体农民在获得更多的自由、自主的同时,面临着共同体归属感与认同感的丧失、社会风险的增加,也带来了权威认同衰弱、社会整合能力下降、村庄动员能力削弱和公共事务参与不力。
第二,工具化与原子化(横向)。市场经济观念渗透到乡村社会关系中,利益最大化成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原则,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合作、互惠逐渐变得脆弱。处理好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秘诀之一就是如何根据自己所有与别人所有之间建立交换关系,而这种工具性社会关系正在朝一个极端的方向发展,那就是如何能够在自己付出最少的情况之下从对方那里获得最大的回报。如果每个人都怀有这种想法,那么村庄公共事务就无人问津,农民就像一个个毫无关联的马铃薯,超越核心家庭层面的合作很难形成,乡村社会将日趋原子化。正如贺雪峰所言:“农民成为以核心家庭为单位的行动者,其上其外的差序各方,都被虚置,核心家庭之间,恰如互不相关的原子。”{16} 也就是说,在社会关系工具化的背景下,农民的合作与认同单位已经萎缩至核心家庭层面。“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事情,其他所有人的命运都和他无关。对于他来说,他的孩子和好友就构成了全人类。至于他和其他公民的交往,他可能混在这些人之间,但对他们视若无睹;他触碰这些人,但对他们毫无感觉;他的世界只有他自己,他只为自己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之下,就算他的脑海里还有家庭的观念,也肯定已经不再有社会的观念。”{17}
第三,去规范化。乡村社会的传统性地方性规范(包括村规民约、道德规范等等)正在趋向解体,而适应当前农村社会关系的现代性规范仍没有建立起来。在这一过渡与转型时期,个体往往根据利益需要而对规范进行自我阐释,社会规范趋向碎片化、多元化乃至混乱。在城镇化大规模开启之前,乡村社会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共同体,流动性不大,基本上是一个熟人社会,大家在反复多次的交往与合作中容易形成村规民约等地方性规范,这些规范对村民也具有较强的约束力。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乡村社会趋于开放和流动,一些农村地区由熟人社会变成“半熟人社会”,很多外出务工的农民一年甚至几年才回家一次,村民之间的交流、合作与互惠日趋减少,之前人际交往中的反复博弈变成有限次博弈甚至一次博弈,即使一些村民没有遵守地方性公共规范,他们也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惩戒。一旦少数人开始公开挑战地方性规范的权威,其他人就可能因为遵守公共规范带来的成本差异而逐渐趋向对其不再认同,如此一来,地方性规范便逐渐趋于解体。
以上三个特征与西方社会的个体化 {18} 具有类似之处,本文尝试借用“个体化”这个概念来概括当前中国“外出务工型村庄”的社会关系特征,具体表现为上文所述的去组织化(纵向)、工具化与原子化(横向)、去规范化三个方面。
最早将个体化概念引入中国社会问题分析的是阎云翔,他在《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一书中探讨了中国个体在社会实践中的崛起和社会关系结构性变迁导致的个体化进程,并以大量素材和独特视角深入地分析了中国社会个体化进程中出现的种种面向。{19} 此后,吴理财也深入探讨了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构、个体化与农村宗教发展等若干问题。{20} 本文试图在前人的基础上,将中国当前的乡村社会关系置于城镇化、市场化和乡村治理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系统化分析乡村社会关系个体化的特征与发展趋向,并探讨乡村社会关系个体化的后果,希望能够进一步推进个体化理论的研究及其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应用。同时,本文在此运用个体化概念有以下几点需要补充:
首先,个体化这一概念是有其适用范围的。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人口流动性较大、村庄相对开放、村民贫富分化较为严重、村庄治权弱化的农村地区,个体化对于乡村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其他地区则不然。例如,在一些沿海农村地区,乡镇经济较为发达,甚至一些村庄有自办的集体企业,大部分农民实现了就地城镇化,这些地区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自然相对较少,其村庄大致上仍然属于熟人社会,个体化显然并不适用概括此类村庄的社会关系。
其次,个体化体现的是转型时期乡村社会关系的一种动态变化,这种变化包括个体与家族、村级组织、乡镇政府等纵向关系及其组织规范的变化,家庭成员之间、亲属之间、一般村民之间横向关系及其交往规则的变化,以及以上各种变化所带来的地方性规范解体和个体风险增加。
再次,个体化并非从字面上理解的绝对自我主义或者一切以利益为准,而是指农民在处理个体与家庭、亲属以及一般村民的关系时,在处理个体与村级组织、乡镇政府的关系时,个体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个体更加强调自由和权利而忽视义务与责任。同时相对于情感、伦理和道德规范,自我利益越来越为农民所关注和强调。
三、乡村社会个体化的后果
乡村社会的个体化一方面给农民带来了私人领域的自由、权利,激发了个体的积极性、独立性、能动性,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依附性和保守性,使农民在城镇化和市场化的推动下从更为广阔的空间寻找生存和发展机会。同时,个体化也意味着乡村共同体归属感与安全感的丧失,意味着人际关系的理性化和社会信任的脆弱不堪,意味着社会风险的个人承担,意味着依靠自己而活和为自己而活。因此,现代农民生活在个体化的纠结之中:自由(或自主)与归属感(或安全感)之间往往是很难平衡的。强调自由、自主可以促进社会分化、相互竞争,但也容易导致社会分裂、缺少权威认同;注重归属感、安全感可以加强社会整合、维系社会秩序,但也容易给人的惰性与奴性以极大诱惑,或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或消极顺从、丧失自我。在通向自由、自主的个体化之路上永远伴随着缺乏归属感、安全感的烦恼与痛苦。{21} 在这里,本文仅针对乡村社会关系个体化的两个消极后果进行重点分析。
第一,脱嵌而又未能重新嵌入导致社会风险个体化。在“外出务工型村庄”中,农民从乡村社会的传统支持网络中脱嵌出来,但又未能有效地重新嵌入国家福利体系与市场就业体系。个体化意味着农民从宗族、村落、社区等地方性共同体之中脱嵌出来,传统社会支持网络逐渐解体,但是与此同时,国家并没有为他们提供健全完善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个体没有被完整地嵌入国家福利体系和市场就业体系,他们处于脱嵌而又未能有效重新嵌入的状态,只能独自面对市场风险和社会压力。{22} 在个体化语境之下,失业、贫穷、无钱就医、无法受教育等社会问题往往被归咎于个人的缺陷、个人的失败、个人的无能,从而增加了个体的自卑感、负罪感、恐惧感。恰如鲍曼所言:“如果他们病了,便推断说,这是因为他们在现行的保健体制下,不是足够地坚强和勤奋;如果他们处于失业状态,那么是因为他们没有学会面试的技巧,或是因为他们在寻找工作时不更加努力,这些确是事情的真相一样。”{23}
在个体化进程中,农民获得自由和自主的同时也必须承担更多风险和责任。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激发个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家将农民从集体和公社的束缚之中解放出来,在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农民因此获得了自主经营的权利;实行身份证制度,农民因此获得了自由流动的权利。但是国家在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公共服务、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子女教育等方面没有给予相应的制度化支持。{24} 相反,国家为了减轻财政负担,通过一系列改革甩包袱似地从以前的社会福利体系之中抽身而出,摆脱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幸福生活不再是国家的责任,它取决于无数的个体本身”{25}。个体被告知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后公社制社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而如果个体失败了或者做得不够好,那么他会被诱导性地认为是自己不够努力、自己能力不够强——这些正是“社会风险个体化”的表征。尽管有些社会风险是由于政治制度和结构化因素所导致的,但农民在很多情况下不能求助于国家、社会或集体,他们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也必须选择自我面对、自我解决。社会风险的独自承担和依靠自己而活最终使得个体农民为自己而活。
第二,权利與义务不均衡导致“自我中心化”。个体化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每个人都更加强调个体的自由与自主,个体相对于群体得到更多的尊重与关照。在这样一种社会关系之中,个人为获得利益最大化所做的一切仿佛都是毋庸置疑、天经地义的,这容易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均衡的“自我中心化”。究其深层原因,这与农民权利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非均衡发展密切相关。
个体农民的自由和权利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处于非均衡发展状态,这一点与西欧社会很不相同。西欧早已完成了城镇化、工业化和市场化,政治民主制度、国家福利体系、市场就业体系都已经比较完备,个体不仅在私人领域拥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而且在公共领域也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而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人们虽然获得了自由流动的权利、婚姻自由的权利、个体经营的权利,但是农民权利在私人领域扩张的同时,在公共领域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也就是,个体权利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由于缺少有效的自治实践和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无法培育起农民的民主意识、公共参与精神,无法让农民学会如何同村级组织、乡镇政府打交道;由于缺少基于共同利益而形成的民间组织,农民缺乏组织生活和互动沟通的公共空间,无法认识到如何在利益密集的网络中与他人进行交往与合作,无法学习到如何将自我利益实现控制在适度范围而不超越群己边界,无法体验到那种通过群体力量和团结合作而获取更大利益的共赢互惠。总之,在制度化参与渠道缺乏和民间组织发育不良的情况下,农民缺少与他人、集体、国家进行互动、协商、妥协的机会,个体权利在私人领域容易无限扩张,甚至超越了其应有的边界而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权利。在“进取的自我”、“欲望的自我”的推动下,一些农民将个人主义片面理解为自我中心主义。{26} 一言以蔽之,农民权利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非均衡发展形成了阎云翔所谓的有权利而无义务的“无公德的个人”(uncivilized individual){27},即本文所谓的“自我中心化”。
除了社会风险个体化和“自我中心化”,个体化的乡村社会关系还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共同体归属感的逐渐丧失、村庄公共规范的日趋解体、互惠合作的日渐减少。首先,个体化带来共同体归属感的逐渐丧失。伴随着乡村社会的个体化,一部分农民为了过上更好的生活而远走他乡,他们的人际关系网络和社会支持系统不再依附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乡村社会共同体能够带给他们的庇护与支持也越来越少。个体对共同体的依附不断减少,其归属感往往也会逐渐丧失。其次,个体化带来村庄公共规范的日趋解体。在个体化进程中,自我、自由、权利被得到更多尊重和强调,而集体、约束、义务往往被相对忽视。如此一来,每个人都可能根据自我利益需要对公共规范进行自我阐释,村庄公共规范趋向多元、矛盾甚至混乱。第三,个体化导致互惠合作日渐减少。个体化更加强调自我主义而非集体主义,更加强调个人努力而非互助合作。在当前很多农村地区,传统的帮工、换工等互惠性合作已逐渐减少,以现金支付方式进行请工或雇工日趋普遍。也许乡村社会个体化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经历,但问题是我们如何应对个体化带来的消极后果。
四、余论
在乡村社会关系个体化的进程中,个体自由与社会整合之间始终存在紧张关系:一方面,个体化使得每个人自主性、独立性不断增强,使得主体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与张扬,个体自由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过度的个体自由却不利于社会整合。如果过分追求个体自由,就容易忘记所应背负的义务、责任与道德,社会整体的向心力、凝聚力就会不断遭到削弱,社会的权威性認同、组织性力量也就会日渐弱化。{28} 于是,以追求个体自由为名的欲望享乐摆脱了任何权威限制而变得神圣不可侵犯,仿佛任何妨碍个体权利实现的社会规范都是应该废止的。其结果是,集体性将会缓慢地、无情地消退,并使得个体越来越“自我中心化”——忽视或拒绝承担责任、丧失对他人关心的敏感性,如此一来社会整合最终将遭到削弱。{29} 在这样一种社会性与个体性发展失衡的背景下,应该如何重建个体化乡村(特别是“外出务工型村庄”)的社会团结、加强其社会整合?又应该如何尽量避免个体化带来的社会失范?
以上问题的具体答案可能还需要我们在个体化过程中不断探索,但其根本原则是肯定的,那就是将农民个体的自由和权利限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以避免“自我中心化”对乡村社会团结造成过分侵蚀。或许可以从以下两点着手:一方面,培育和扶持基于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民间组织,以社会组织为载体,搭建联接农民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组织平台,最终达致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均衡。正如阎云翔所言:“如果中国存在独立的社会组织,如果农民能够参与公众生活,或许这就有可能产生另外一种在强调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个人对公众对他人之义务的个人主义。”{30} 另一方面,国家努力为农民提供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重建其社会支持网络,增强其安全感,让他们在市场风险与社会风险增加的时候仍然可以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生活。以上两点或许是应对“外出务工型村庄”社会关系个体化消极后果的努力方向。
注释:
①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②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③ Jean C. Oi, 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④ 孙立平:《“关系”、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5期。
⑤ 杨善华、侯红蕊:《血缘、姻缘、亲情与利益——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理性化”趋势》,《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⑥ 李沛良:《论中国式社会学研究的关联概念与命题》,载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所编:《东亚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⑦ 根据《2015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整理。参见国家统计局:《2015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国信息报》2016年4月29日。
⑧[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敬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57页。
⑨ 王春光:《个体化背景下社会建设的可能性问题研究》,《人文杂志》2013年第11期。
⑩ 赵霞:《传统乡村文化的秩序危机与价值重建》,《中国农村观察》2011年第3期。
{11} 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
{12} 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13} 贺雪峰、刘岳:《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学术研究》2010年第6期。
{14} 陈柏峰、林辉煌:《农田水利的“反公地悲剧”研究——以湖北高阳镇为例》,《人文杂志》2011年第6期。
{15} 温铁军、杨帅:《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变化背景下的乡村治理与农村发展》,《理论探讨》2012年第6期。
{16} 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2007年第1期。
{17} [美]理查德·桑内特:《公共人的衰弱》,李继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版。
{18} 个体化相关理论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德]乌尔里希·贝克、伊丽莎白·贝克—格恩斯海姆:《个体化》,李荣山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英]齐格蒙·鲍曼:《个体化社会》,范祥涛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19} 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
{20} 吴理财:《论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设》,《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1期;吴理财:《个体化与当代中国农村宗教发展》,《江汉论坛》2014年第3期。
{21} 张良:《现代化进程中的个体化与乡村社会重建》,《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22} 冯莉:《当代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趋势及其政治意义》,《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
{23} [英]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欧阳景根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52页。
{24}{26} 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343、369页。
{25} [英]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郇建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引言”第23页。
{27}{30}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243、260页。
{28} 渠敬东:《涂尔干的遗产:现代社会及其可能性》,《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29} [英]齐格蒙·鲍曼:《生活在碎片中——论后现代道德》,郁建兴、周俊、周莹译,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作者简介:张良,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0。
(责任编辑 刘龙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