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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的文本: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佚文考辨*

2017-06-05程蘇東

中华文史论丛 2017年1期

程蘇東

流動的文本: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佚文考辨*

程蘇東

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亡於晚唐五代,這對我們了解漢代《洪範》五行學思想和《漢書·五行志》的編纂體例都産生了一定的影響。所幸在中古《五行志》及《唐開元占經》等典籍中,尚存有數量不小的《傳論》引文,但諸書引文體例各有差異,即使同一佚文亦常有不同。本文通過對諸書徵引《洪範五行傳論》體例的梳理,比勘同一佚文在不同著作中的不同形態,探討班固《五行志》以下諸書如何在《傳論》的“鈔録”中實現其自身的表達意圖。諸書所見《傳論》佚文不僅具有重要的輯佚學價值,更以自身的文本形態呈現了東漢至隋唐時期《洪範》五行學的演進過程,具有獨立的學術史價值,值得研究者關注。

關鍵詞:劉向《洪範五行傳》《洪範五行傳論》《漢書》異質性文本

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上承《洪範五行傳》的災異理論框架,將漢儒《春秋》公羊災異論、京房《易》學災異論融匯其中,不僅對漢代《洪範》五行學的理論發展作出了新的探索,對西漢中後期的宫廷政治生態也産生了直接的影響,是西漢今文經學史上的重要經傳。從史學史的角度而言,其編纂體例直接影響了《漢書·五行志》,並對《後漢書·五行志》、《魏書·靈徵志》、《南齊書·五行志》等史書中的“五行志”修纂産生了深遠的影響,是我們了解“五行志”這一史志源流演變的重要參照。但是,至遲到晚唐五代時期,此書已經亡佚,這不僅制約了我們對劉向五行學思想的認識,也直接影響了對《漢書·五行志》的研讀。清人王謨曾輯佚劉向《洪範五行傳》,但其所據僅爲《漢書·五行志》和宋人類書,而大量輯録劉向《傳論》佚文的《南齊書·五行志》、《隋書·五行志》、《唐開元占經》等,則尚未引起學術界的充分注意。筆者近年來根據上述文獻,初步輯録劉向《傳論》佚文,嘗試恢復向書基本面貌。在此過程中,我們發現,諸書所見《傳論》引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各書在徵引、鈔録時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傳論》的傳鈔情況看來不僅具有個案研究的價值,也足以體現同一文本在進入不同文本背景後可能發生的變異,這對於我們深入了解文本傳播過程的複雜性具有重要的參照意義。關於這一問題的理論思考,筆者已經有專文論及,①參拙文《寫鈔本時代異質性文本的發現與研究》,《北京大學學報》2016年第2期;《失控的文本與失語的文學批評——以〈史記〉及其研究史爲例》,《中國社會科學》2017年第1期。本文將結合具體個案,更爲系統地分析這一問題。

一 《洪範五行傳論》的成書與流傳

關於《洪範五行傳論》的成書始末,見於《漢書·楚元王傳》:

成帝即位,(石)顯等伏辜,更生乃復進用,更名向。向以故九卿召拜爲中郎,使領護三輔都水。數奏封事,遷光禄大夫。是時,帝元舅陽平侯王鳳爲大將軍,秉政,倚太后,專國權,兄弟七人皆封爲列侯。時數有大異,向以爲外戚貴盛,鳳兄弟用事之咎。而上方精於《詩》、《書》,觀古文,詔向領校中《五經》秘書。向見《尚書·洪範》,箕子爲武王陳五行陰陽休咎之應。向乃集合上古以來歷春秋六國至秦、漢符瑞災異之記,推迹行事,連傳禍福,著其占驗,比類相從,各有條目,凡十一篇,號曰《洪範五行傳論》,奏之。天子心知向忠精,故爲鳳兄弟起此論也,然終不能奪王氏權。①《漢書》卷三六,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1949—1950。

據班固所言,劉向著書時間當在其任光禄大夫領校中秘書期間,據《漢書·成帝紀》,劉向領校書始於河平三年(前26)八月,②《漢書》卷一〇,頁310。故其始著此書,不當早於此。又,此書既爲王鳳兄弟而作,而鳳薨於陽朔三年(前22)八月,可知向著成及奏上此書,不當晚於陽朔三年八月。③錢穆先生將奏書時間定於河平三年(前26),是取其始作時間的上限。劉汝霖先生將奏書時間定於永始元年(前16),是以《洪範五行傳論》與《新序》、《説苑》之上奏時間相同,其説恐不確。錢穆《兩漢今古文經學平議》,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頁45;劉汝霖《漢晉學術編年》卷三,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頁196。因此,此書撰作時間大抵在河平三年至陽朔三年這五年之間。

關於劉向著書的依據,據《漢書》所言,則爲《尚書·洪範》之經文,但從今見《洪範五行傳論》的佚文來看,其所用災異名目,實出自《洪範五行傳》,因此,我們認爲,劉向著書的基礎,主要爲《傳》文而非經文。

此書完成之後奏呈成帝,而《漢書·藝文志》亦著録有“劉向《五行傳記》十一卷”,①《漢書》卷三〇,頁1705。可知其確爲中秘收藏。此後東漢末年鄭玄注《尚書大傳·洪範五行傳》,其注文説解、立意皆與劉向不同,未知是否參照《傳論》,而南朝沈約撰《宋書·五行志》,亦不見徵引《傳論》者,甚至其《志》文徵引《漢書·五行志》云:“班固曰:蓋工匠爲輪矢者多傷敗,及木爲變怪,皆爲不曲直也。”②《宋書》卷三〇,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880。將《漢志》中的説傳之文皆歸諸班固,但《南齊書·五行志》徵引《傳論》,有“蓋以工匠之爲輪矢者多傷敗,故曰木不曲直”之文,③《南齊書》卷一九,北京,中華書局,1972年,頁369。可知此語實出自劉向,係班固照録於《漢書·五行志》者,沈約徑以此歸於班固,恐怕是因爲未見劉向《傳論》,故無可比對所致。不過,至梁蕭子顯撰《南齊書·五行志》、北齊魏收撰《魏書·靈徵志》,則皆有明引《傳論》之文,可知此書在南北朝皆有流傳。值得注意的是,在《魏書·靈徵志》徵引此書時,稱其作《洪範論》,當爲《洪範五行傳論》之簡稱,而《南齊書·五行志》則徑以“《傳》曰”稱引。例如:

“木”,《傳》曰:東方,《易經》地上之木爲《觀》,故木於人,威儀容貌也。④《南齊書》卷一九,頁369。

顯然,這些並非《洪範五行傳》本文,實爲劉向《傳論》之文。但《南齊書》徑以“《傳》曰”稱之,可知至晚到梁代,在南朝流傳的《洪範五行傳論》,已經有被易名爲《洪範五行傳》的現象。關於這一點,在唐初編撰的《隋書·五行志》、《唐開元占經》、《藝文類聚》等著作中都可以得到確認。例如《隋志》云:“劉向《洪範五行傳》曰:山者,君之象。水者,陰之表。”①《隋書》卷二三,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頁665。《唐開元占經》云:“劉向《洪範五行傳》曰:月蝕,熒惑在角亢,憂在中宫,非賊而盜也,有内亂。”②《唐開元占經》卷一二《月占二》,文淵閣四庫全書本,807册,頁278下。皆徑以劉向之書爲《傳》。雖然在《隋書·經籍志一》中,此書仍被著録爲“《尚書洪範五行傳論》十一卷,漢光禄大夫劉向注”,③《隋書》卷三二,頁913。但到了《舊唐書·經籍志上》,則徑以“《尚書洪範五行傳》十一卷,劉向撰”著録之。④《舊唐書》卷四六,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頁1969。可見在南朝至唐代,該書在流通中的題名,恐多作《洪範五行傳》,這也造成了後來一些學者即以《洪範五行傳》的著作權歸諸劉向的認識。不過,在《新唐書·藝文志一》中,該書題名終於被修正爲“劉向《洪範五行傳論》”。⑤《新唐書》卷五七,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頁1427。

在南北朝至唐代,《傳論》的流傳似乎比較普遍,除正史《五行志》及《初學記》、《藝文類聚》等官修類書常見徵引外,隋代蕭吉所編《五行大義》、唐代瞿曇悉達所編《開元占經》、李淳風所編《乙巳占》等著述中,也有對《傳論》的大量徵引。但到了宋代,北宋官修《崇文總目》及南宋各私家目録中均不見此書之著録,可知其亡佚,恐在晚唐五代之際。雖然在《太平御覽》以及宋人潘自牧所編《記纂淵海》中仍見徵引《洪範傳》,但其所見恐非劉向《傳論》原書,而是轉録自他書引文。

明清輯佚之學大興,乃先有明人張溥在《漢魏六朝百三名家集》的《劉中壘集》中輯《洪範五行傳》,綴於卷末;後又有清人王謨據《漢書·五行志》、《藝文類聚》等重輯向書,仍題名爲“劉向《洪範五行傳》”,被收入《漢魏遺書鈔》中。由於張、王二人對向書原有體例並不了解,對於《隋書·五行志》、《唐開元占經》等大量徵引《傳論》的書籍又未加留意,故漏輯之文既多,劉向原書的體例亦未得到恢復。不過,作爲《傳論》輯本,張溥、王謨所輯對於《傳論》在明清時期的傳播仍起到重要的作用。近來國家圖書館出版社出版的《經學輯佚文獻彙編》,仍收入王謨輯本等以備考。

關於劉向《傳論》的流傳問題,還有兩個問題需要討論:

第一,是劉向《傳論》與其所作另一部著作《五紀論》之間的關係。關於劉向作《五紀論》的記載,見於《漢書·律曆志上》:

至孝成世,劉向總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①《漢書》卷二一上,頁979。

關於“五紀”的説法,始見於《尚書·洪範》,屬於“九疇”中的第四疇,包括歲、月、日、星辰、曆數。從《律曆志》的記載看來,劉向既然是在“六曆”的基礎上編纂《五紀論》,則這部書的性質自然是一部曆學著作,與以説災異爲立意的《洪範五行傳論》之間並無關聯。但是,楊向奎先生在《論劉歆與班固》一文中提出“其實《五紀論》就是《洪範五行傳》,在後來的《大衍曆議》中即稱之爲《洪範傳》”的觀點,②楊向奎《繹史齋學術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頁166。在學術界産生了一定的影響。此説是否可信,這裏略作討論。

關於《傳論》的流傳情況已見前文,至於《五紀論》,則雖然《漢書·律曆志》明稱此書,但在《漢書·藝文志》中則未見著録。不僅如此,此後歷代公私目録中,均未見著録此書者,這大概是楊向奎先生認爲此書並非單行别撰者,實即《洪範五行傳論》的一個重要原因。

但是,《五紀論》雖不見載於史志目録,然而自東漢以來,卻也不絶如縷地爲士人徵引,例如《續漢書·律曆志中》賈逵在論曆時即引及此書:

臣謹案,前對言冬至日去極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去極六十七度,春秋分日去極九十一度,《洪範》“日月之行,則有冬夏”,《五紀論》“日月循黄道,南至牽牛,北至東井,率日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七也。”①《續漢書》,《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頁3029。

又有張衡、周興據《五紀論》推步的記載,亦見於《續漢書·律曆志中》:

臣輒復重難衡、興,以爲《五紀論》推步行度,當時比諸術爲近,然猶未稽於古。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横斷年數,損夏益周,考之表紀,差謬數百。②《續漢書》,《後漢書》,頁3034—3035。

此外,《續漢書·律曆志中》還有邊韶徵引該書的記載:

《洪範五紀論》曰:“民間亦有黄帝諸曆,不如史官記之明也。”③《續漢書》,《後漢書》,頁3037。

由此三例看來,劉向《五紀論》一書,在東漢時期仍有流傳,且對當時曆學的發展産生了一定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邊韶在論曆時稱引該書爲《洪範五紀論》,與其他諸人及《漢書》稱之爲《五紀論》不同,“五紀”之説既然出於《洪範》,則稱其爲“洪範五紀”,自無不妥,但如此一來,《洪範五紀論》與《洪範五行傳論》在書名上就顯得非常接近,這大概是促使學者將《五紀論》與《洪範五行傳論》聯繫起來的又一個原因。

至《宋書·律曆志下》,又有史臣在論曆時徵引《五紀論》:

按《五紀論》“黄帝曆有四法,顓頊、夏、周並有二術,詭異紛然,則孰識其正。”此古曆可疑之據一也。夏曆七曜西行,特違衆法,劉向以爲後人所造,此可疑之據二也。①《宋書》卷一三,頁307。

在論天象災異時,亦有徵引《五紀論》者:

黄初四年六月甲申,太白晝見。五年十一月辛卯,太白又晝見。案劉向《五紀論》曰:“太白,少陰,弱,不得專行,故以巳(己)未爲界,不得經天而行。經天則晝見,其占爲兵、爲喪、爲不臣、爲更王,强國弱,小國强。”②《宋書》卷二三《天文志一》,頁681。

由此例可見,《五紀論》所言,不僅與曆數有關,還因爲論及“五紀”中的“星辰”,進而與星占學發生關聯。類似的用例又見於青龍四年(236)的一次星占中:

青龍四年十月甲申,有星孛於大辰,長三尺。乙酉,又孛於東方。十一月己亥,彗星見,犯宦者天紀星。……劉向《五紀論》曰:“《春秋》星孛於東方,不言宿者,不加宿也。宦者在天市,爲中外有兵,天紀爲地震。孛彗主兵喪。”③《宋書·天文志一》,頁685。

這樣看來,《五紀論》不僅言及一般的星占學理論,而且舉《春秋》災異爲例,具體解釋星變之異。或許劉歆“究其微眇,作《三統曆》及《譜》以説《春秋》”,④《漢書》卷二一上《律曆志上》,頁979。將曆學與《春秋》結合起來,多少也是受乃父《五紀論》的影響。

據筆者所見,自《宋書·律曆志》而下,劉向《五紀論》似乎再未見直接徵引者。成於唐代的《晉書·律曆志》、《唐開元占經》雖然亦間有引書之例,但其引文皆見於《宋書·律曆志》,恐爲據《宋志》而轉引者。由此推知,《五紀論》之亡佚,似在梁末至隋之際。

不過,在唐宋人徵引《洪範五行傳》的佚文中,的確有關於星辰、曆數的内容:

《鴻範五行傳》曰:聖人所以揆天行而紀萬國也。孔子作《春秋》,正春正秋,所以重曆也。五家之曆多疏闊,惟《顓頊曆》爲微近,故張蒼用《顓頊曆》。元封中立《太初曆》,測弦望皆最密。①李昉等《太平御覽》卷一六《詩序部一》,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60年,頁84上。

劉向《鴻範傳》記武帝時所用法云,冬夏二至之間一百八十餘日,晝夜差二十刻,大率二至之後,九日而增損一刻焉。②《隋書》卷一九《天文志上》,頁526—527。

《洪範傳》曰:曆記始於顓頊上元太始閼蒙攝提格之歲,畢陬之月朔,日己巳,立春,七曜俱在營室五度。③《新唐書》卷二七上《曆志三上》,頁602—603。

故《洪範傳》冬至日在牽牛一度,減太初星距二十一分,直南斗二十六度十九分也。《顓頊曆》立春起營室五度,冬至在牽牛一度少。《洪範傳》冬至所起無餘分。④《新唐書》卷二七上《曆志三上》,頁610—611。

在今日所見《洪範五行傳》中,並没有直接論及曆數的内容,而這些劉向《傳論》引文,卻完全是就曆學問題展開討論,如果没有直接稱引“劉向《鴻範傳》”的提示,我們寧可相信這些是劉向《五紀論》的佚文,特别是《太平御覽》那條材料論及“五家之曆”與《顓頊曆》、《太初曆》之優劣,正符合《漢書·律曆志》關於《五紀論》“總六曆,明是非”的描述。《傳論》部分佚文的這種曆學色彩,大概是使學者將《五紀論》與《洪範五行傳論》聯繫在一起的第三個原因。

不過,就我們所見大部分的《傳論》佚文而言,皆與曆學没有關聯,而東漢、曹魏士人論曆引用劉向之説,亦明稱《五紀論》,足見《五紀論》與《傳論》確爲兩書,不可强合。但是,《五紀論》一書既然在南朝中後期逐漸亡佚,則亦不能排除它的部分内容就此羼入劉向的另一部著作《傳論》之中,遂藉《傳論》而流傳的可能。上舉三例論曆佚文,正是這種可能性的體現。總之,《五紀論》與《傳論》不可混爲一談,後者至多在流傳過程中羼入了部分前書的内容,這在古書的流通史上並不鮮見。但在缺乏足夠依據的情況下,我們對於這種羼入的程度不必做過大的猜測,亦不必將今日所見《傳論》佚文中與五紀有關者皆疑爲《五紀論》佚文。畢竟《傳論》在六沴災異中亦有“日月亂行,星辰亂行”之應,則其論七曜異象,自爲題中之義,而由星占進而論及曆數,亦非無此可能。總之,《洪範五行傳論》與《五行紀》當爲二書,此應無可疑。

第二個需要討論的問題,則是劉歆《洪範五行傳記》與劉向《傳論》在流傳過程中發生的關聯。關於劉歆《傳記》,據《漢書·藝文志》體例,劉歆所撰之書皆未著録,故其《傳記》亦未得見。至班固作《漢書·五行志》,則大量引用之,可知班固必曾獲見歆書。漢魏之際,鄭玄爲《尚書大傳》作注,在注及《洪範五行傳》一篇時,亦曾參校“子駿《傳》”,①《續漢書·五行志五》,《後漢書》,頁3342劉昭注〔二〕。可知至晚到東漢後期,劉歆《傳記》猶有流傳。但此後,則此傳記不僅未見於史志著録,亦未見一字一句爲人徵引者,足知此書亡佚,似在魏晉之時。

但是,在《魏書·靈徵志》徵引“《洪範論》”的佚文中,卻有顯非出自劉向,而宜出自劉歆者。例如其諸孽中有“羽蟲之孽”一科,此孽爲劉向所據本《洪範五行傳》所無,故其《傳論》亦不當有此科。惟劉歆所據本《洪範五行傳》有“羽蟲之孽”,歸於“視之不明”條下,故其《傳記》亦有此科,①《漢書》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頁1406。而《魏志》論“羽蟲之孽”則云:

《洪範論》曰:視不明,聽不聰之罰也。②《魏書》卷一一二上《靈徵志上》,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2920。

在本文第二部分,我們有充分的例證顯示《魏書·靈徵志》所引“《洪範論》”均爲劉向《洪範五行傳論》,然此處所引劉向之《論》居然收録“羽蟲之孽”一科,實令人感到費解。此外,即便按照劉歆《傳記》體例,“羽蟲之孽”對應“視之不明”,則此孽之咎由當爲“視不明”。至於“聽不聰”,依劉歆説,當致“介蟲孽”,③《漢書》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頁1422。故此處引文以“視不明,聽不聰”同致“羽蟲之孽”,不僅於劉向《傳論》必無所徵,與《漢書·五行志》所反映的劉歆説也不全相符。有趣的是,我們在《漢書·五行志》中找到了《魏志》此引文的出處:

昭公二十五年,夏,有鸜鵒來巢。劉歆以爲羽蟲之孽,其色黑,又黑祥也。視不明,聽不聰之罰也。④《漢書》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頁1414。

這裏劉歆認爲鸜鵒爲羽蟲,故爲“羽蟲之孽”,又鸜鵒色黑,故又兼爲“黑祥”。根據劉歆所據本《洪範五行傳》,羽蟲之孽屬視不明,黑祥屬聽不聰,故有“視不明,聽不聰之罰”的斷語。《魏志》斷章取義,以爲“視不明,聽不聰之罰”即對應“羽蟲之孽”,故致有此誤。不過,我們這裏關注的問題是,由《漢志》可知,“視不明”云云一句,明出自劉歆《傳記》,而前文已言,《魏書·靈徵志》所引《洪範論》實即爲劉向《洪範五行傳論》,則徵引向書而反見歆説,可知劉歆《傳記》自漢魏之際亡佚後,亦有部分佚文羼入劉向《傳論》之中。

總之,隨着劉向《五紀論》與劉歆《洪範五行傳記》的亡佚,其書中一些佚文可能羼入、附見於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之中,這在我們辨識諸書所引《傳論》佚文時,需要引起特别的注意。

二 諸書徵引《傳論》的體例辨識

就筆者所見,傳世文獻中保存劉向《傳論》佚文較多,除《漢書·五行志》以外,還有這樣幾種,以下逐一介紹。

(一)《隋書·五行志》

在徵引《傳論》的文獻中,《隋書·五行志》雖然時代較晚,但引文一則數量較多,二則有不少明稱出於“劉向《洪範五行傳》”者,爲我們判斷這些佚文的出處提供了一個標準,故此不妨先論此書。《隋書·五行志》徵引《傳論》有三種體例,第一,是以“劉向《洪範五行傳》曰”引起,這是最爲明確、規範的一種徵引方式:

劉向《洪範五行傳》曰:山者,君之象;水者,陰之表,人之類也。天戒若曰:君人擁威重,將崩壞,百姓不得其所。

劉向《五行傳》曰:視不明,用近習,賢者不進,不肖不退,百職廢壞,庶事不從,其過在政教舒緩。①《隋書》卷二三《五行志下》,頁665,645。

雖然這裏稱引書名作《洪範五行傳》,但其作者則題名爲劉向,顯然是將《洪範五行傳》與《洪範五行傳論》混爲一書。從《隋書·經籍志》可知,夏侯始昌所傳《洪範五行傳》在隋代已無單行本,而其著録劉向《傳論》爲“《洪範五行傳論》”,實係録自王儉《七録》或《隋大業正御書目》,並不能反映唐人所見劉向《傳論》的實際題名情況。相反,據唐人毋煚《古今書録》所編的《舊唐書·經籍志》在著録劉向《傳論》時作“《洪範五行傳》”,足證唐人所見劉向《傳論》中至少有部分本子已改題爲“《洪範五行傳》”。所以我們看到,李淳風在高宗顯慶初年所編的《乙巳占》中引劉向《傳論》,皆稱爲“《洪範五行傳》”,而同爲其所編的《隋書·五行志》,①《舊唐書·李淳風傳》稱其“預撰《晉書》及五代史,其《天文》、《律曆》、《五行》志,皆淳風所作也”。頁2718。“五代史”中諸志後皆彙入《隋書》,成《隋書》十志,可參劉知幾《史通》卷一二《古今正史》,浦起龍《史通通釋》,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頁345。自然也就以《洪範五行傳》指稱《洪範五行傳論》了。《經籍志》與《五行志》雖然同屬《隋書》,但一書而具二名,反映了《隋書》在編輯過程中存在的疏漏。總之,《隋書·五行志》中凡引稱“劉向《洪範五行傳》”者,皆可視作《傳論》佚文。

第二種體例係徑以“《洪範五行傳》曰”引起:

《洪範五行傳》曰:金者,西方萬物既成,殺氣之始也。古之王者,興師動衆,建立旗鼓,以誅殘賊,禁暴虐,安天下,殺伐必應義,以順金氣。如人君樂侵陵,好攻戰,貪城邑之賂,以輕百姓之命,人皆不安,外内騷動,則金不從革。②《隋書》卷二二《五行志上》,頁619。

在《隋書·五行志》所見《傳論》佚文中,這種稱引方式最爲常見。前文已言,雖然這類以“《洪範五行傳》曰”領起的引文並未提及劉向,但既然《隋志》所引《洪範五行傳》實即爲劉向《傳論》,則此類引文皆可循《隋志》自身體例而定爲劉向《傳論》佚文。事實上,這段佚文又見引於《漢書·五行志》,是對夏侯始昌所傳《洪範五行傳》的進一步説解,這更證明《隋志》所引“《洪範五行傳》”實非本傳,而是劉向解傳的《洪範五行傳論》。

第三種體例是以“劉向曰”引起,不稱書名。例如:

木沴金也。劉向曰:失衆心,令不行,言不從,以亂金氣

也。石爲陰,臣象也,臣將爲變之應。①《隋書》卷二二《五行志上》,頁643。

由於“木沴金”是《洪範傳》特有的災異術語,故此,雖然這裏僅稱“劉向曰”,但我們仍可推知其内容當出自劉向《傳論》。又如:

劉向曰:王者失中,臣下强盛而蔽君明,則雲陰。②《隋書》卷二三《五行志下》,頁665。所謂“王者失中”,顯係《洪範五行傳》中“皇之不極”的變辭,加之考慮到這一内容出自大量參考劉向《傳論》的《隋書·五行志》,我們不免推測其文亦出自《傳論》,而《隋書·五行志》的另一處引文恰好印證了我們的推測:

《洪範五行傳》曰:王失中,臣下强盛以蔽君明,則雲陰。③《隋書》卷二三《五行志下》,頁656。

由此可見,《隋書·五行志》中以“劉向曰”引起之文,凡與《洪範傳》災異相關者,亦可視爲劉向《傳論》佚文。

從《舊唐書·經籍志》可知,《隋書·五行志》編纂之時,《傳論》一書尚存全帙,且其所引《傳論》多有未見於他書者,而即便是與《漢書·五行志》等存在互見關係的佚文,大多亦有不同程度的異文(詳見本文第三部分)。故此我們認爲,《隋書·五行志》當係直接徵引劉向《洪範五行傳論》,其所存佚文,具有重要的文獻價值。

(二)《南齊書·五行志》

以《隋書·五行志》爲參照,回看蕭子顯所編《南齊書·五行志》,可發現其中亦有不少徵引《傳論》者。《南齊志》徵引《傳論》的體例有兩種,一種是以“《傳》曰”領起:

《傳》曰:皇之不極,是謂不建,其咎在霿亂失聽,故厥咎霿,思心之咎亦霧。天者,正萬物之始,王者,正萬事之始。失中則害天氣,類相動也。天者,轉於下而運於上,雲者,起於山而彌於天,天氣動則其象應,故厥罰常陰。王者失中,臣下盛强而蔽君明,則雲陰亦衆多而蔽天光也。①《南齊書》卷一九《五行志》,頁385。

這裏“《傳》曰”引起之文包括兩個部分,自“皇之不極”到“厥咎霿”,是徵引《洪範五行傳》本文,自“思心之咎”到“蔽天光也”,則是對前面這段《傳》文的説解。那麽,這段説解的出處是哪裏呢?我們注意到,其中“王者失中”云云,正是見於前文所引的《隋書·五行志》,而《隋志》明稱其出自劉向《傳論》,則《南齊志》的這段説解自然亦當定爲《傳論》佚文。類似的例子又有:

《傳》曰:大雨雪,猶庶徵之常雨也,然有甚焉。雨,陰,大雨雪者,陰之畜積甚也。一曰與大水同象,曰攻爲雪耳。②《南齊書》卷一九《五行志》,頁371。據《魏書·靈徵志》,可知此處“攻”當爲“故”之訛字,詳參本文第三節相關述論。

此文又見於《隋書·五行志》,稱引自“《洪範五行傳》”,而據前文可知,此實爲劉向《傳論》:

《洪範五行傳》曰:(大雨雪)庶徵之常雨也,然尤甚焉。雨,陰也,雪又陰畜積甚盛也。③《隋書》卷二二《五行志上》,頁626。案,中華本此處標點有誤,“庶徵之常,雨也,然尤甚焉”,“常雨”應點斷,今徑改。

既然《隋志》稱此文出自劉向《傳論》,則可知《南齊志》所引之“《傳》”,實即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但與李淳風所見本《傳論》一樣,蕭子顯所見本亦題名爲“劉向《洪範五行傳》”,故其徑以“《傳》”省稱《傳論》。《魏書·靈徵志上》中對此文的徵引可以再次輔證我們的推論:

《洪範論》曰:《春秋》之大雨雪,猶庶徵之恒雨也,然尤甚焉。夫雨,陰也,雪又陰也,大雪者,陰之稸積盛甚也。一曰與大水同,冬,故爲雪耳。①《魏書》卷一一二上《靈徵志上》,頁2905。

《魏志》明確稱引自《洪範論》,足證《隋志》、《南齊志》所引之“《傳》”當爲劉向《傳論》。類似的例子又如:

《傳》曰:雨雹,君臣之象也。陽之氣專爲雹,陰之氣專爲霰,陽專而陰脅之,陰盛而陽薄之。雹者,陰薄陽之象也。霰者,陽脅陰之符也。《春秋》不書霰者,猶月蝕也。②《南齊書》卷一九《五行志》,頁372。

這段材料又見於《漢書·五行志》,明稱出自劉向《傳論》:

劉向以爲盛陽雨水,温暖而湯熱,陰氣脅之不相入,則轉而爲雹;盛陰雨雪,凝滯而冰寒,陽氣薄之不相入,則散而爲霰。故沸湯之在閉器,而湛於寒泉,則爲冰,及雪之銷,亦冰解而散,此其驗也。故雹者陰脅陽也,霰者陽脅陰也,《春秋》不書霰者,猶月食也。③《漢書》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頁1427。

比讀兩者,雖然繁簡不同,但其邏輯層次完全相合,均是以陰、陽來解釋雹、霰,特别是將《春秋》不書霰與其不書月蝕聯繫起來,文辭完全相合,足證《南齊志》所謂“《傳》曰”之“《傳》”,並非《洪範五行傳》本身,而是劉向的《洪範五行傳論》。

《南齊志》引書的第二種體例,是徑援《傳論》之文,無領起之辭,這種情況在《南齊志》中比較少見,當屬於其引書的變體,或是其體例未嚴的表現。例如:

火,南方,揚光輝,出炎爚爲明者也。人君向明而治,蓋取其象。以知人爲分,讒佞既遠,羣賢在位,則爲明而火氣從矣。人君疑惑,棄法律,不誅讒邪,則讒口行,内間骨肉,外疏忠臣,至殺世子,逐功臣,以妾爲妻,則火失其性,上災宗廟,下災府榭,内熯本朝,外熯闕觀,雖興師衆,不能救也。①《南齊書》卷一九《五行志》,頁374。

依照《南齊志》自身體例,其全志仿《漢書·五行志》,將災異分爲五行、六沴凡十一科,每科先以“《傳》曰”引起對該種災異的理論説解,再舉事例相配。但在“火不炎上”部分,卻未見稱引“《傳》曰”,而是徑出此文,與全志體例不符。如果將這段文字與《隋書·五行志》中引自《傳論》的文字相對比,會發現兩者在邏輯層次和關鍵詞上存在諸多共同點:

《洪範五行傳》曰:火者,南方,陽光爲明也。人君向南,蓋取象也。昔者聖帝明王負扆攝袂,南面而聽斷天下,攬海内之雄俊,積之於朝,以續聰明,推邪佞之僞臣,投之於野,以通壅塞,以順火氣。夫不明之君,惑於讒口,白黑雜揉,代相是非,衆邪並進,人君疑惑,棄法律,間骨肉,殺太子,逐功臣,以孽代宗,則火失其性。②《隋書》卷二二《五行志上》,頁620。

上引《隋志》中字下有點的部分,基本與《南齊志》相合,雖然兩者在具體的措辭上存在不少差異,但其邏輯層次則是一致的。事實上,下文我們還會論及,即便是《南齊志》稱引“《傳》曰”的部分,與《隋志》稱引“《洪範五行傳》曰”的相應部分對比,兩者之間也存在着不少差異。可知兩書在徵引時,或曾經過史臣改筆,因此,這裏兩志引文的差異,實與兩志明引《傳論》的差異相類,可視爲兩書在引書改筆體例上整體性差異的體現。

總之,《南齊志》中的這類文字,雖然没有明稱有所徵引,但無論是從《南齊志》自身的體例出發,還是從其文字與他書所見《傳論》佚文的相似度出發,我們均可辨識出其源出《傳論》的痕迹。而且,從上舉材料看來,如《南齊志》引文中有“雨雹,君臣之象也”之文,此爲《漢志》所未引者,又如前“皇之不極”的説解,亦與《漢志》頗不相同。可知《南齊書》雖承《漢書》體例而作《五行志》,但其《志》文徵引劉向《傳論》,似非由《漢志》轉引,而是直接據其親見本“劉向《洪範五行傳》”而引用,故此在《傳論》佚文的校勘上,亦自具其價值。

(三)《魏書·靈徵志》

與南朝梁人編纂《宋書》、《南齊書》等皆立《五行志》相對,北齊史臣魏收在編纂《魏書》時,亦將五行災異納入其書中,而變體爲《靈徵志》。與《五行志》相比,後者重災異而輕祥瑞,前者則福禍並重,故此在立意上有所區别,在體例上也就有所變革。從整體上看,由於它打破了傳統《五行志》以五行、六沴爲框架的結構,在災異名目的排列與選擇上較爲隨意,有一些並不與《洪範五行傳》相對應。因此,與建立在《洪範五行傳》體系下的《南齊志》、《隋志》在《傳論》的徵引上基本循《傳論》原有體例不同,《魏志》對《傳論》的徵引顯得較爲零散。不過,就其《志》自身體例而言,其徵引卻較《南齊志》、《隋志》更爲嚴整,不僅在稱引時均統一以“《洪範論》曰”領起,而且對夏侯始昌所傳《洪範五行傳》與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也有比較自覺的區分。前文已言,無論是《南齊志》,還是《隋志》,均以“《傳》”稱劉向《傳論》,並不區分《傳》、《論》,至於《靈徵志》,則凡引《洪範五行傳》者,皆確爲《傳》文。其體例如下:

《洪範傳》曰:棄法律,逐功臣,殺太子,以妾爲妻,則火不炎上。①《魏書》卷一一二上《靈徵志上》,頁2912。

至於引《傳論》之文,則以“《洪範論》曰”引起。例如:

《洪範論》曰:山,陽,君也;水,陰,民也。天戒若曰:君道崩壞,百姓將失其所也。①《魏書》卷一一二上《靈徵志上》,頁2898。

此文又見於《漢書·五行志》,其明稱出自劉向《傳論》:

劉向以爲山,陽,君也;水,陰,民也。天戒若曰:君道崩壞,下亂,百姓將失其所矣。②《漢書》卷二七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頁1456。

類似的例子還有不少,不必贅舉。總之,《魏志》中以“《洪範論》曰”稱引者,皆可視爲劉向《傳論》佚文。而且,通過我們的統計,發現《魏志》中所引《洪範論》之文,多不見於《漢志》,可知與《南齊志》、《隋志》相類,此志亦據其所見本《洪範五行傳論》而徵引,並非轉録自《漢志》。

(四)《唐開元占經》

除了以上幾種正史《五行志》、《靈徵志》以外,傳世文獻中徵引劉向《傳論》者,即以唐代瞿曇悉達所撰《開元占經》一書最爲集中。是書體例乃廣列各種災異名目,於每一目下則遍引羣書,由於《洪範五行傳論》所列災異名目甚多,故此其引用《傳論》的頻次也非常之高。就其體例而言,大抵有兩類,一類明確以“劉向《洪範傳》曰”領起:

劉向《洪範傳》曰:日之爲異,莫重於蝕,故《春秋》日蝕則書之也。日蝕者,下淩上,臣侵君之象也。日蝕數者其亂衆,稀者亂亦稀。③瞿曇悉達《唐開元占經》卷九《日占五》,頁248下。

此論日蝕之異,顯然是就《洪範五行傳》中“皇之不極”所致“日月亂行”而言,係解説《傳》文之辭,非《傳》文本身。故《占經》所云“劉向《洪範傳》”,當與《南齊志》、《隋志》所言之“《傳》”同例,係劉向《傳論》之簡稱。

另一類體例則是以“《洪範傳》”、“《五行傳》”、“《洪範五行傳》”,甚至“《洪範》”領起,雖不稱劉向之名,但通過與他書所見佚文比對,亦可知實爲劉向《傳論》佚文:

《洪範傳》……又曰:《春秋》者蟲之災也,以罰暴虐而取於天下,貪叨無厭,以興動衆,取邑治城而失衆心,蟲爲害矣。文公三年秋,雨螽於宋。是時宋公以暴虐刑重,賦斂無度,應是而螽也。①瞿曇悉達《唐開元占經》卷三《天占》,頁195下。

這段材料又見於《魏書·靈徵志上》,明稱引自《洪範論》:

《洪範論》曰:刑罰暴虐,取利於下,貪饕無厭,以興師動衆,取邑治城而失衆心,則蟲爲害矣。②《魏書》卷一一二上,頁2920。

李淳風《乙巳占》亦見徵引,稱引自“劉向曰”:

劉向曰:《春秋》時螽者,蟲之災也。以刑罰暴虐而取天下,貪婪無厭,以興師動衆,聚邑治城而失衆心,蟲爲害矣。故宋文公三年,天雨蟲於宋。是時宋公暴虐重刑,賦斂無已,故應是秋雨螽。③李淳風《乙巳占》卷一,《續修四庫全書》,104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頁27下。“故宋文公”之“宋”當爲衍文。

結合這兩處引文,足證《占經》所引“《洪範傳》”實爲劉向《傳論》。至於稱引自“《洪範五行傳》”者:

《洪範五行傳》曰:莊公十七年,“冬,多麋”。牝獸之淫,莫大於麋。麋,迷也。莊公悦鄭詹之言,取齊淫女。④瞿曇悉達《唐開元占經》卷一一六,頁1011下。

此文又見於《漢書·五行志中之上》,明稱引自劉向《傳論》:

嚴公十七年,“冬,多麋”。劉歆以爲毛蟲之孽爲災。劉向以爲麋色青,近青祥也。麋之爲言迷也,蓋牝獸之淫者也。是時,嚴公將取齊之淫女,其象先見。天戒若曰,勿取齊女,淫

而迷國。嚴不寤,遂取之。夫人既入,淫於二叔,終皆誅死,幾亡社稷。①《漢書》卷二七中之上,頁1396。

兩處引文雖有繁簡之别,但關鍵詞句及核心意旨完全相合,足證《占經》所謂“《洪範五行傳》”亦爲劉向《傳論》。

綜合上舉《隋書·五行志》、《南齊書·五行志》、《魏書·靈徵志》和《唐開元占經》,我們發現,在中古時期的史書、占書等著作中,頗多劉向《傳論》之佚文,他們有的稱引自“劉向《洪範五行傳》”,有的則徑以“《傳》曰”引起,但這裏的“《傳》”,實際都是“《洪範五行傳論》”之省稱。我們雖然不能像上文所舉諸例,爲這些《傳》文的出處一一找到輔證,但通過上述諸書自身的引書體例,以其中的“《洪範五行傳》”引文歸諸劉向《傳論》,當無大謬。而除了這幾種主要的著作以外,在《初學記》、《藝文類聚》、《太平御覽》等類書,以及《五行大義》、《觀象玩占》、《乙巳占》等占書中,也存在不少以“《洪範五行傳》曰”領起的引文。從其内容看來,實皆爲解釋《洪範五行傳》之文,參照《隋志》等體例,大多亦可定爲劉向《傳論》佚文。

三 諸書互見《傳論》佚文的差異問題

《傳論》佚文散見於各種史書、占書、類書之中,而且這些佚文既包括了對《洪範傳》的説解,也包括了對《春秋》以及其他秦漢災異事例的説解。就其災異類目而言,除了《洪範五行傳》本身所囊括的以外,還包括天雨血、天雨土、狼異、地陷、地生毛、天裂、日抱珥重光、日黑、日傍有氣、五星犯宿等大量不見於《洪範傳》的類目,體現出劉向對《洪範傳》災異體系的進一步豐富,爲我們系統認識《傳論》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在整理這些佚文時,我們也發現,有一些佚文看起來顯然是爲了解釋同一句《傳》文,或者是爲了解説同一件災異,但它們的具體措辭卻存在較大的差異。對於這種現象,我們應該如何認識呢?

我們將諸書中所見《傳論》佚文的差異度依其大小分爲三等。第一等是雖然有部分異文存在,但在整體上仍比較接近者,兹舉十例如下:

1《洪範論》曰:《春秋》之大雨雪,猶庶徵之恒雨也,然尤甚焉。夫雨,陰也,雪又陰也,大雪者,陰之稸積盛甚也。一曰與大水同,冬,故爲雪耳(《魏書·靈徵志上》,頁2905)。《傳》曰:大雨雪,猶庶徵之常雨也,然有甚焉。雨,陰,大雨雪者,陰之畜積甚也。一曰與大水同象,曰攻爲雪耳(《南齊書·五行志》,頁371)。《洪範五行傳》曰:庶徵之常雨也,然尤甚焉。雨,陰也,雪又陰畜積甚盛也(《隋書·五行志上》,頁626)。《洪範五行傳》云:大雨雪者,陰之蓄積盛甚也(《北堂書鈔》卷一五二,《續修四庫全書》,1213册,頁91下)。2劉向以爲盛陽雨水,温暖而湯熱,陰氣脅之不相入,則轉而爲雹;盛陰雨雪,凝滯而冰寒,陽氣薄之不相入,則散而爲霰。故沸湯之在閉器,而湛於寒泉,則爲冰,及雪之銷,亦冰解而散,此其驗也。故雹者陰脅陽也,霰者陽脅陰也,《春秋》不書霰者,猶月食也(《漢書·五行志中之下》,頁1427)。《洪範論》曰:陽之專氣爲雹,陰之專氣爲霰,此言陽專而陰脅之,陰專而陽薄之,不能相入則轉而爲雹,猶臣意不合於君心也(《魏書·靈徵志上》,頁2904)。《傳》曰:雨雹,君臣之象也。陽之氣專爲雹,陰之氣專爲霰。陽專而陰脅之,陰盛而陽薄之,雹者,陰薄陽之象也。霰者,陽脅陰之符也。《春秋》不書霰者,猶月蝕也(《南齊書·五行志》,頁372)。《洪範五行傳》云:陰陽相脅而雹霰。盛陰雨雪,凝滯而冰寒,陽氣薄之不相入,則散而爲霰,盛陽雨水,温暖而湯熱,陰氣脅之不相入,則轉而爲雹。霰者,陽脅陰也,雹者,陰脅陽也(《初學記》卷二《雹四》,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32)。

(續表)

(續表)

就以上十例而言,又可以分爲兩類,一類係同一條材料先後兩見於同一部著作中,然亦存在異文,如例9。照理《唐開元占經》所據劉向《傳論》自爲一書,不應前後有異,故此這類異文恐係當時抄録或後人抄録、刻印時訛脱所致。例如“享國不明”,一脱“享”字,“臣下瞀亂”,一作“臣下務亂”,“則亂”,一作“賊亂”,惟“汶闇暗昧,若蝕從中起”,一作“闇昧無光,四方蹐起”,差異較大,未知何故。由於同一材料兩見於一書的情況本身就比較少見,因此,除了《隋書·五行志》與《隋書·天文志》中也出現過一次類似的情況以外,這種情況並不多見。

另一類比較常見的,則是同一條材料分見於不同的著作中,但存在異文。這類異文有的可能是因爲所據劉向《傳論》版本不同。如例1,《魏書·靈徵志》作“恒雨”,《南齊志》、《隋志》、《北堂書鈔》則均作“常雨”,作“常雨”者,係避漢文帝劉恒之諱,當爲向書原貌。但從《漢書·五行志》、《續漢書·五行志》可知,《洪範五行傳》原文作“恒雨”,故《魏志》所據《傳論》,當係據《洪範五行傳》而徑改者。如前文所言,《魏志》所引《傳論》既然題名“《洪範論》”,而其他諸書多引作“《洪範五行傳》”,則《魏志》所據本,自有别於他書所據者。

不過,除了例1所見異文具有一定的版本區分度以外,大多數異文並不能確定是因爲所據版本不同,還是由於各書在抄録時發生衍奪倒訛所致。關於訛文之例,如例1中《南齊志》“曰攻爲雪耳”句,讀來頗令人費解。參諸《魏志》引文,可知當作“冬,故爲雪耳”,“攻”顯係“故”之訛;例5中《唐開元占經》“上郡大饑,山東盡死”句,一郡饑而山東盡死,於理不合,參諸《北堂書鈔》引文,可知當作“山木盡死”,“東”係“木”之訛。

至於衍文之例,如例3《隋志》“雷霆托於雲,猶君之托於人也”,以“雷”“霆”並舉。但在災異學理論中,“雷”“霆”有别,前者又稱“震”,爲天之長子,人君之象,當以二月出,八月入,其出入是否合時,是判斷吉凶的重要依據。至於“霆”,或稱“電”,其地位遠不若“雷”之高。這裏所論災異既爲“無雲而雷”,且以“雲”爲民,以“雷”爲君,則不應衍及“霆”。參《漢志》、《魏志》,此句均僅作“雷”,可知《隋志》此句之“霆”,當爲衍文。

其奪文之例,如例10,《漢志》作“心,大星,天王也”,似以“大星”解“心”,但心宿實有三星,大星者,僅其一而已。今參諸《史記索隱》及《後漢書》李賢注引文,知有作“心之大星”者,文氣貫通,故《漢志》所引,恐脱“之”字。此外,還有錯簡,如例2,《漢志》、《魏志》、《南齊志》之引文,皆先言雹而後言霰,符合劉向尊陽卑陰的基本思想,惟《初學記》引文,則先言霰而後言雹,與諸書不同。這些衍奪倒訛,實未必是諸書所據原本即如此,很可能是各書徵引之時,乃至各書自身流傳過程中發生的。

此外,如例3中《漢志》作“怨畔”,《隋志》作“怨叛”;例4中《魏志》作“貪饕無厭”,《隋志》作“貪饕不厭”,《唐開元占經》作“貪叨無厭”;例6中《隋志》作“晝而晦冥”,《唐開元占經》作“晝而堤晦”,不但難以判定是否諸書所據原本即如此,而且無法根據這些交錯出現的異文梳理出《漢志》、《南齊志》、《隋志》、《唐開元占經》等所據原書之間的版本源流關係。從整個文本羣的面貌看來,諸書互相之間似乎不存在直接的傳抄關係,而是均各自抄録所見本劉向《傳論》(題名有不同),這些《傳論》既然在傳抄的時間、地域上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魏志》所據當爲北朝本,而《南齊書》所據自爲南朝本;又如《漢志》所據本,自傳於西漢末年的劉向,而《隋志》、《唐開元占經》等所據本,則恐經過魏晉六朝的輾轉傳抄,故此它們的所據本之間存在大量異文,實符合抄本時代古書流傳的一般規律,這一點,僅從其書名或作《洪範五行傳》、或作《鴻範五行傳》、或作《洪範論》、或作《洪範五行傳論》即可窺見。總之,諸書所見的《傳論》異文,固然有可能是這些書的編撰者在抄録時所致,或者有可能是這些書本身在寫、刻過程中所致,但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劉向《洪範五行傳論》在從東漢到隋唐的漫長流傳過程中發生的版本分化情況。

第二等,是諸書引文有明顯的繁簡之别,恐各書在傳抄過程中曾有自覺的增飾或檃栝。舉九例如下:

1《洪範論》曰:大水者,皆君臣治失,而陰氣稸積盛强,生水雨之災也(《魏書·靈徵志上》,頁2902)。《洪範五行傳》曰:陰氣强積,然後生水雨之災(《隋書·五行志上》,頁625)。2劉向以爲蜚色青,近青眚也,非中國所有。南越盛暑,男女同川澤,淫風所生,爲蟲臭惡(《漢書·五行志中之下》,頁1431—1432)。《洪範五行傳》云:蜚,負蠜,夷狄之物,越之所生,其爲蟲臭惡,南方淫,女氣之所生也(《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孔穎達疏引,頁1718上)。3《洪範五行傳》曰:君持亢陽之節,興師動衆,勞人過度,以起城邑,不顧百姓,臣下悲怨,然而心不能從,故陽氣盛而失度,陰氣沉而不附。陽氣盛,旱災應也(《隋書·五行志上》,頁635)。又曰:……君持亢陽之節,暴虐於下,興師旅,動衆勞民,以起城邑,臣下悲怨,而心不從,故陽氣盛而失度,故旱災應也(《藝文類聚》卷一〇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頁1723)。4文公三年“秋,雨螽於宋”。劉向以爲先是宋殺大夫而無罪,有暴虐賦斂之應(《漢書·五行志中之下》,頁1432)。《洪範五行傳》曰:《春秋》之螽者,蟲災也。以刑罰暴虐,貪叨無厭,興師動衆,蟲爲害矣。雨螽於宋。是時宋公暴虐刑重,賦斂無已,故應是而雨螽(《藝文類聚》卷一〇〇,頁1729)。又曰:《春秋》者蟲之災也,以罰暴虐而取於天下,貪叨無厭,以興動衆,取邑治城而失衆心,蟲爲害矣。文公三年秋,雨螽於宋。是時宋公以暴虐刑重,賦斂無度,應是而螽也(《唐開元占經》卷三,頁195下)。劉向曰:《春秋》時螽者,蟲之災也。以刑罰暴虐而取天下,貪婪無厭,以興師動衆,聚邑治城而失衆心,蟲爲害矣。故宋文公三年,天雨蟲於宋。是時宋公暴虐重刑,賦斂無已,故應是雨螽(《乙巳占》卷一,頁27下)。

(續表)

(續表)

就以上九例而言,根據諸書引文之間的互見程度不同,又可以分爲三類:

第一類,是諸書引文之間存在互相包含的關係,即繁本佚文基本包含了簡本佚文的全部信息。如例3,《隋志》引文爲繁本,《藝文類聚》引文爲簡本,後者中除“暴虐於下”一句以外,均並見於《隋志》,而《隋志》中的“陰氣沉而不附,陽氣盛”兩句,則不見於《藝文類聚》。從邏輯上看,此處論旱災之由,當就陰、陽二氣兩方面而言,故此《隋志》兼舉陰、陽,當爲《傳論》原文,《藝文類聚》略去論陰之文,當係撰述者基於從簡的原則故意省略。又如例6,《唐開元占經》爲繁本,其餘《漢志》、《魏志》、《隋志》均爲簡本,後三者的文本信息均可從《占經》中找到對應者,而《占經》引文對“崩”、“壅”二字的訓釋,則不見於《漢志》等三書。看起來,《隋志》中有“君人擁威重”,對應《占經》中“人君權威重”之句,然《漢志》、《魏志》無此語;《漢志》中有“苦然後流,喪亡象也”,對應《唐開元占經》中“至於以喪禮泣之,縞素哭泣,然後流,喪亡之象也”,而《魏志》、《隋志》無。基於我們認爲以上諸書均各自抄録所據《傳論》,而不存在互相傳抄關係的前提下,顯然《唐開元占經》的佚文,應是比較全面地保存了《傳論》的原貌,而《漢志》、《魏志》、《隋志》則均有不同程度的簡省。其他如例1,《魏志》爲繁本,《隋志》爲簡本;例4,《唐開元占經》、《乙巳占》爲繁本,《藝文類聚》爲簡本;例7,《漢志》爲繁本,《藝文類聚》、《後漢書》李賢注所引者爲簡本;例8,《隋志》爲繁本,《漢志》、《漢書》張晏注所引者爲簡本。

第二類,則是諸書引文之間存在部分的互見關係,而各自亦有部分内容不見於其他佚文。如例2,《漢志》引文略繁,《左傳正義》引文略簡,但《漢志》中“非中國所有。南越盛暑,男女同川澤”的信息不見於《左傳正義》,而《左傳正義》中“蜚,負蠜,夷狄之物,……女氣之所生也”的信息,也不見於《漢志》,兩者除了“爲蟲臭惡”一句相合以外,其餘信息實際上是互有繁簡。又如例4,表面上看,《唐開元占經》、《乙巳占》爲繁本,《漢志》爲簡本,但仔細比讀,則《漢志》中“先是,宋殺大夫而無罪”的信息,實不見於《占經》與《乙巳占》。再如例5,《漢志》中關於秦法殘暴的具體描述,並不見於《水經注》、《隋志》與《觀象玩占》,但《水經注》、《隋志》、《觀象玩占》中關於“陰陽相干”的咎由,亦不見於《漢志》。這些並不完全的互見關係,進一步顯示了諸書《傳論》引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傳抄關係,正因爲他們都分别據所見《傳論》進行抄録,故此在字句的選擇、删落上纔會有所不同。當然,我們也不能排除,有些不見於他書的引文,可能是抄録者個人的增華。

第三類比較特别,乃是某書在徵引《傳論》時,將其與他書引文相雜糅,故與另見於他書的引文之間存在差異,如上表例9所示。關於《春秋》中“夜中星隕如雨”的異象,《漢志》將董仲舒與劉向之説雜糅,故何者爲董説、何者爲劉説,頗難辨識。至於《唐開元占經》,則徑引《傳論》,將之比對《漢志》,可知其“董仲舒、劉向以爲”之下“常星二十八宿者,人君之象也”、“衆星隕墜,民失其所也”等,互見於《唐開元占經》,確爲劉向之見,而其“夜中者,爲中國也。不及地而復,象齊桓起而救存之也。鄉亡桓公,星遂至地,中國其良絶矣”數句,則不見於《唐開元占經》之中,恐實爲董仲舒之説。在《漢志》中,以“董仲舒、劉向以爲”領起的災異説解頗不少,而其他材料由於缺少另見於他書的相應引文,因此難以進行比對,但例9所反映的《漢志》對董、劉二説的雜糅,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劉向《傳論》原文的改編,對我們重新審視《漢志》引文的可靠性,實具一定的參考價值。

當然,以上三類雖然互見程度不同,但整體上仍可辨識出源自同一文獻,只是各書根據自身的立場、體例,以及上下文語境,對《傳論》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改寫,故此呈現爲繁簡不同的佚文。對於有的佚文而言,這種繁簡只存在於文辭的層面上,並不影響到對文意的理解,如例3、例4中的《藝文類聚》、《唐開元占經》、《乙巳占》等,有的雖然經過不同程度的改寫後,部分信息被隱去了,但這些隱去的信息對於理解文意亦不構成大的影響,如例2、例7、例8等。

比較值得注意的,是經過不同程度的改寫後,佚文出現了思想層面的差異。如例1,關於“常雨”的咎由,在《魏志》中,首先點出“君臣失治”這一人事上的問題,再由人事及於天,以“陰氣稸積盛强”作爲“君臣失治”與“水雨之災”間的橋樑;但在《隋志》的引文中,則删落了“君臣失治”一句,而徑以“陰氣强積”作爲咎由,這就由《傳論》原有的天人感應説變爲具有自然哲學色彩的災異説了。當然,《隋志》在據此説梁天監七年(508)的大雨時,仍歸咎於梁武帝時期“頻年興師”,實際上還是循《傳論》的天人感應説。但對《傳論》的截取,不能不説對我們理解《傳論》造成一定的影響。

又如例6,《隋志》與《唐開元占經》中都指出,山崩的預兆,在於顯示“人君權威重,將崩壞不治,百姓將不得其所也”,換言之,君主是國家政治的維繫所在,“天下治亂,在予一人”。因此,一旦君主的權威不能得到維護,禮樂征伐不從天子出,則國家政治必將陷於混亂之中,百姓也就會無所歸依。這充分體現了劉向《傳論》“尊尊”的核心思想,影射了他對西漢後期外戚干政、君權旁落現象的批判與擔憂。但是,在《漢志》和《魏志》中,“人君權威”被改寫爲“君道”,而在傳統政治話語體系中,“君道”雖然可以被理解爲“君臣之道”,但更多的是被理解爲“人君之道”。如《孟子·離婁上》:“欲爲君盡君道,欲爲臣盡臣道。”①《孟子注疏》卷七上,十三經注疏本,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0年,頁2718上。《漢書·成帝紀》:“詔曰:蓋聞天生衆民,不能相治,爲之立君以統理之。君道得,則草木昆蟲咸得其所。”同書《谷永傳》:“至於陛下,獨違道縱欲,輕身妄行,……失君道,不合天意。”①《漢書》卷一〇,頁307;卷八五,頁3463。若没有《隋志》和《開元占經》佚文的比照,我們自然會將“君道崩壞”理解爲君主個人德行敗壞,不堪爲君,則山崩,百姓將失所,這就將《傳論》原先維護君權的立場變成了批判君主昏庸的立場了。這對於我們理解劉向《傳論》的思想,自然會造成一定的誤導。

再如例9,關於“夜中星霣如雨”的解釋,《漢志》引《傳論》“或曰象其叛也,言當中道叛其上也”,把“當中道叛其上”作爲“象其叛也”的進一步解釋,認爲“夜中星霣”象徵大臣無忠貞專一之志,於中道而叛其上。但從《占經》的引文來看,“或曰象其叛也。夜中然後反者,言當以中和之道反之也”。這裏“象其叛也”是對“星霣如雨”的解釋,而“言當以中和之道反之也”則是對“夜中然後反者”的解釋。查《公羊傳·莊公七年》:

夏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見,夜中,星霣如雨。恒星者何?列星也。列星不見何以知?夜之中星反也。如雨者何?如雨者,非雨也。非雨則曷爲謂之如雨?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復”。君子修之曰:“星霣如雨。”何以書?記異也。②《公羊傳注疏》卷六,十三經注疏本,頁2228中。

據現代天文學的觀測和分析,“强大流星暴出現時,許多流星看起來似乎是落在地球上而又反彈到空中”,③莊天山《論魯莊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天文學報》2006年第1期,頁70。故此有“星反”之説。《唐開元占經》引文中“夜中然後反者”句,正是就此而言。據《占經》引文,“星霣如雨”,象臣下、諸侯叛,然而“不及地,尺而復”,説明叛事最終未成,何以未成呢?因爲君主能夠及時“以中和之道”救之,故由異象而反爲常象也。由此可知,劉向《傳論》不僅指出了“星隕”的異象,還指出了其救弊之法,在於“防惡遠非”,這與西漢《洪範》五行學注重“若是共御”的傳統是非常契合的。①《漢書》卷二七中之下,頁1411。而班固《漢志》雖仍以“劉向以爲”作爲引語,但經其改寫之後的辭句則完全掩蓋了向書“共御”之意,這對於我們借助《漢志》認識劉向的思想,自然也會造成一定的干擾。

第三等,是諸書引文旨意、邏輯大體相同,但具體的表達措辭則差異極大,至有完全不相涉者。這種情況比較少見,但頗值得注意,兹舉三例:

“木”,《傳》曰:東方獉獉,《易經》地上之木爲《觀》,故木於人,威儀容貌《洪範五行傳》曰:木者,東方獉獉獉獉也。木者,春生,氣之始,農之本也。無奪農時,使民歲不過三日,行什一之税,無貪欲之謀,則木氣1獉獉從。如獉人君失威儀獉獉獉獉獉、逆木行、田獉獵馳騁不反宫室獉獉獉獉獉獉獉、飲食沈獉獉獉湎不顧禮制獉獉,威儀容貌也獉獉獉獉獉。古者聖王垂則,天子穆穆,諸侯皇皇,登輿則有鸞和之節,降車則有佩玉之度,田狩則有三驅之制,飲食則有享獻之禮,無事不出境,此容貌動作之得節,所以順木氣獉獉獉獉獉、出入無度獉獉獉獉,多發繇役以奪民時獉獉也。如人君獉獉獉違時令、失威儀獉獉獉獉獉獉獉獉、作爲姦詐以奪民財獉獉獉、田獵馳騁不反宫獉獉獉獉獉獉獉室獉獉獉獉,則木失其性矣。蓋以工匠之爲輪矢者多傷敗,故曰木不曲獉獉獉直獉、飲食沉湎不顧禮制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縱欲恣睢出入無度獉獉獉獉、多繇役獉獉獉以奪人時獉獉獉獉、增賦税以奪人獉獉獉財獉(《南齊書·五行志》,頁369)。《洪範傳》曰:木曰曲直者,東方,《易》云:地上之木爲《觀》,言春時出地之木,無不曲直,花葉可觀,如人威儀容貌也。……古之王者,登輿有鸞和之節,降車有佩玉之度,田狩有三驅之制,飲餞有獻酢之禮。無事不巡幸,無奪民時。以春,農之始也,無貪欲姦謀,所以順木氣(蕭吉《五行大義》卷一《辨體性》,錢杭點校本,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頁6上)。獉,則木不曲直獉獉獉獉(《隋書·五行志上》,頁618)。

(續表)

就例1而言,這是對《洪範傳》中“田獵不宿,飲食不享,出入不節,奪民農時,及有姦謀,則木不曲直”一句的説解。我們可以將這段文字分爲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解釋“木”,體現在《南齊志》中,是從開頭至“農之本也”,在《五行大義》中,是引文的全部,在《隋志》中,是開頭至“威儀容貌也”;第二部分是説如何可以順“木氣”,在《南齊志》中,是從“無奪農時”到“則木氣從”,在《隋志》中,是從“古者聖王”到“所以順木氣也”;第三部分是逐句解釋《洪範傳》原文,也就是兩志引文中餘下的部分。就此三者而論,諸書引文在一、三兩個部分的相似度較高,如第一部分,《南齊志》、《五行大義》均以《周易》中的《觀》卦作爲聯繫“木”與“威儀容貌”的橋樑,只是《五行大義》的論述更爲具體,在“木”之可觀與“人”之可觀的相關性上交待得更詳盡,而《南齊志》則顯得簡扼跳脱,當是略有删節。至於《隋志》則直接給出“威儀容貌”這一核心概念,没有論述的環節,當是裁汰更甚所致,不過三者在“木”、“東方”、“威儀容貌”等幾個關鍵詞上還是基本一致的。至於第三部分,雖有部分異文,但大體一致,這兩部分都可以歸爲上文第二等,屬“繁簡之别”,而我們這裏關注的,則是引文的第二部分。在《南齊志》引文中,這部分主要論述“農時”與税制,最後歸結於“無貪欲之謀”,也就是對應《傳》文中的“及有姦謀”,乃可順木氣;而在《隋志》引文中,這部分主要論聖王之威儀容貌,最後歸結於“容貌動作之得節”,乃可順木氣,對於“及有姦謀”一句,則完全没有呼應。甚至我們準此來看兩書引文第三部分的差異,《南齊書》中對應“及有姦謀”的“作爲姦詐以奪民財”句,在《隋志》中則作“增賦税以奪人財”,而所謂的“增賦税”,似乎還是就《傳》文中“田獵不宿,飲食不享”這類縱欲恣肆的行爲而言。換言之,在《南齊志》引文中反覆强調、在《傳》文中也明確出現的“及有姦謀”這一咎由,在《隋志》引文中竟完全被隱去了。與諸書引文的“繁簡之别”不同,《南齊志》和《隋志》引文的第二部分,在文辭上完全没有相合之處,若没有第一、三部分的重合,我們簡直無法確認它們是源出同一部文獻,而更重要的是,它們所言的主題也各有側重,完全不似從同一部文獻中改寫而成,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注意。

再看例2,這是關於“雷”這一自然現象及其災異表現的描述。粗讀兩處引文,感覺雖然主題均是“雷”,但其措辭、風格差異極大,全不似出於一手。但細究其文,則“以二月出”、“以八月入”、“入能除害,出能興利”、“人君之象”、“是陽不閉陰”、“出設危難而害萬物”等核心詞句,還是並見於兩文之中,可知當源出《傳論》之同一段文字。但是,在《漢志》引文中,以卦氣説解釋雷以二月出、以八月入,但在《南齊志》中,則完全没有以《易》理解雷之出入的痕迹,而且,《南齊志》中以“雷之微氣以正月出”、“其餘微者以九月入”的描述,似乎還有些悖離卦氣説的意味。《漢志》、《南齊志》皆稱引自劉向《傳論》,但它們的引文在涉及作爲“人君之象”的“雷”這樣重要的異象描述時,卻在時間節點以及發生原理上出現兩種不同的版本,這無疑值得我們注意。

至於例3,則是對《左傳》中一次具體異象的災異分析。這次異象發生在魯莊公時,在鄭國南門中,有城内之蛇與城外之蛇鬥,最終内蛇死,《傳論》乃據《洪範傳》而説此災異。我們將其説解分爲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對災異所示政治事件的描述,在《漢志》中,是從開頭至“而厲公立”,在李賢注引文中,是從開頭至“此其效也”;第二部分,是對這次災異事件的評價,也就是兩引文剩餘的部分。就第一部分而言,《漢志》與李賢注引文均以鄭國厲、昭二公爭位之事解釋内、外蛇鬥,但《漢志》的描述較簡扼,李賢注引文的描述則比較具體,特别是對昭公之所以“將敗”的分析,爲《漢志》所不見。就第二部分來説,則兩者完全不同,《漢志》舉《左傳》中申繻之言,説明“人棄常,故有妖”,而李賢注引文則引《詩》言,説明昭公“殆以女子敗”,而更爲重要的是,從《漢志》引文來看,其先言“厲公劫相祭仲而逐兄昭公代立”,又言“厲公自外劫大夫傅瑕”,是以“厲公”爲此蛇異之咎由,彰厲公逐兄弑君之惡行;從李賢注引文來看,則於述厲公篡位之行外,又亟貶昭公不能守其位,遂致見殺,此則爲《漢志》引文所全無者。

統觀以上三種不同層次的引文差異,我們有這樣幾點認識:其一,諸書引文多有不能旁見於他書者,而其互見之文,亦多有異文,故此我們認爲,《漢書·五行志》、《魏書·靈徵志》、《南齊書·五行志》、《隋書·五行志》、《唐開元占經》諸書,雖然其後出者自然參照過先出者的編纂體例,但就其徵引劉向《洪範五行傳論》而言,則互相之間不存在直接傳抄關係,當皆是各自據所見之《傳論》(或題名《洪範五行傳》)而直接抄録。因此,互見於諸書的引文差異,反映了劉向《傳論》在傳抄過程中發生的版本分化,值得我們研究。當然,由於諸書互見引文的數量有限,因此,目前我們仍難據以具體推知《傳論》版本的分化情況。其二,諸書互見引文的差異,除了源於所據《傳論》自身的版本差異以外,恐怕還與各書的編纂者在引用時所作的增删、改寫有關。例如上文所舉關於《傳》文“木不曲直”的説解,《隋志》引文中完全不見對“及有姦謀”句的解釋,這與劉向《傳論》的整體解傳風格並不相符,當爲史臣引書時改筆所致。就以上所舉數例看來,各書在徵引的改筆程度上並没有特别突出、一貫的風格,如以《漢志》與《隋志》等相比,或前繁後簡,或前簡後繁,並無定例,因此,很難斷定哪本書在整體徵引上更忠實於《傳論》原文。需要我們在閲讀時通過對《傳論》整體體例的比照,以及對相應《傳》文的對照,逐一分析各書的改筆程度。

四 《漢書·五行志》傳文説解的歸屬問題

在《漢書·五行志》中,除了明確以“劉向以爲”標注徵引《傳論》的引文以外,由於班固此志的體例並不嚴密,因此,亦間有引用《傳論》而未加注明者。關於這一點,筆者在《〈漢書·五行志〉體例覆覈》一文中已有考辨,此不贅論。①拙文《〈漢書·五行志〉體例覆覈》,《中國史研究》待刊。這裏關注的問題是《五行志》中五行、六沴《傳》文之下的説解之文與劉向《傳論》之間的關係。

關於這些説解的歸屬問題,就筆者所見,學界似有兩種意見。其一,認爲出自西漢《尚書》歐陽、大小夏侯諸家博士説,清儒王鳴盛、王先謙等持此説,今人王愛和先生從其説。②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一三《五行志所引》條,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年,頁94;王先謙《漢書補注》用其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頁1902—1903;王愛和《中國古代宇宙觀與政治文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頁186。其二,認爲出自夏侯始昌至劉向等諸儒,近人繆鳳林先生持此説。③繆鳳林《漢書五行志凡例》,《史學雜誌》(中國史學會編)第1卷第2期,1929年5月,頁2。就前者而言,乃是誤將此“説曰”當成了解釋《尚書》的經説,而實際上,《漢志》中的説解只是對《洪範五行傳》的説解,並不直接解釋《洪範》經文,因此,這些説文不會屬於諸家博士的章句説解。至於第二説,夏侯始昌本人似乎並無《洪範五行傳》的説解著作傳世,其所立師法乃是到西漢中後期由其三傳弟子許商整理成《五行傳記》一篇,並以“一曰”的形式見引於《漢志》的傳文説解中,至於説解的主體,當非始昌之師法。

如果將這些説解與《南齊志》、《隋志》等所引解《傳》之文進行比對,會發現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互見關係,但如果以上文我們所界定的三種不同層次的互見關係爲依據,則《漢志》與諸書引文之間的吻合度,亦可分别爲三等。

第一等,即《漢志》説解與諸書引文高度重合,僅有部分異文存在。這種整體重合的例子在《漢志》中非常罕見,嚴格來説僅有一例,即“木不曲直”部分:

《漢書·五行志上》《南齊書·五行志》《隋書·五行志上》説曰:木“木”,《傳》曰:東方《洪範五行傳》曰:木者《易獉》獉》。其於王事,威儀容貌亦可獉獉獉獉獉獉觀者也,地上之木爲獉獉獉獉獉《觀獉,東方也獉獉獉。於獉獉獉,《易獉經獉》地上之木爲獉獉獉獉獉《觀獉》,故木獉獉於人獉獉,東方獉獉獉。故行步有佩玉之獉獉獉獉獉獉獉度獉獉,威儀容貌也獉獉獉獉獉。古者聖王垂則天子穆穆,諸侯皇皇,登輿則有鸞和之節獉,登車有和鸞之節獉獉獉獉獉獉獉,田狩獉獉有三驅之制獉獉獉獉獉獉獉獉,降車則有佩玉之度獉獉獉獉獉,飲食有享獻獉獉獉獉獉之禮獉獉,威儀容貌也獉獉獉獉獉。木者,春生,氣之始,農之本也。無奪農時,使民歲不過三獉獉獉獉獉獉日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田狩獉獉則有三驅之制獉獉,出入獉獉有名,使民以獉獉獉時獉獉獉獉獉獉,飲食則有獉獉獉獉享獻之禮獉,務在勸農桑,謀在安百姓:如此,則木得其性矣。若乃田獵馳騁不反宫室獉,行什一之税,無貪欲之謀,則木氣從。如人君失威儀、逆木行、田獵馳騁不獉獉獉獉獉反宫室獉獉獉獉獉獉獉獉,飲食沈湎不顧法度獉獉獉、飲食沈湎不顧禮獉獉獉獉獉獉獉制獉獉獉獉獉獉獉獉,妄興繇役以奪民時獉、出入無度獉獉獉獉,多發繇役以獉獉獉奪民時獉獉獉獉,無事不出境,此容貌動作之得節,所以順木氣也。如人君違時令、失威儀、田獵馳騁不反宫獉獉獉獉獉獉獉室獉獉獉獉獉獉,作爲姦詐獉獉獉獉以傷民財獉獉獉、作爲姦詐以奪民獉獉獉獉獉獉獉財獉、飲食沉湎不顧禮制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縱欲恣睢出入獉獉獉獉,則木失其性矣獉獉獉獉獉獉。蓋工匠之爲輪矢者多傷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敗獉,則木失其性矣獉獉獉獉獉獉。蓋以獉獉工匠之爲輪矢者多傷敗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故曰木不曲直獉獉無度、多繇役獉獉以奪人時獉獉獉獉、增賦税以奪人獉獉獉財獉,及木爲變怪,是爲木不獉獉曲直獉獉獉獉(頁369)。獉,則木不曲直(頁618)。獉獉(頁1318—1319)。

由上表字下加點處可見,雖然《漢志》中的“説曰”並未明確指出其説援自何處,但其具體引文,幾乎都可以從《南齊志》、《隋志》的引文中找到依據,而值得注意的是,《漢志》、《南齊志》、《隋志》的説解之文在邏輯結構上完全一致,但在具體的行文詳略上則互有不同。我們在前文論述《南齊志》與《隋志》在這段文字上的異同時已經指出,兩者大同小異,恐經過史臣轉寫時的增删或改筆,而若將《漢志》這段説文與《南齊志》、《隋志》比較,會發現《漢志》中的以《周易·觀卦》解“木”,强調“務在勸農桑”以及對“木不曲直”之具體體現的描述,皆互見於《南齊志》而不見於《隋志》。至於《漢志》中關於王者威儀容貌的具體描述,則與《隋志》互見,反不見於《南齊志》。基於我們認爲《南齊志》、《隋志》都是直接徵引自所據劉向《洪範五行傳論》的認識,我們認爲,《漢書·五行志》的這段説文,顯然也是抄録自劉向《傳論》而略有更易。換言之,從三《志》的抄録情況來看,《傳論》的原貌,應是先以《易·觀卦》將“木”與“威儀容貌”結合起來;繼而再從正面描述王者威儀容貌的理想狀態,以及他對於農時的重視,實際上是從正面對《洪範五行傳》“田獵不宿,飲食不享,出入不節,奪民農時,及有姦謀”等咎由進行了具體解釋;然後,則是從反面論王者有失將産生的災異,實際上是對《傳》文諸咎由的再次解釋;最後,則是解釋“木不曲直”的具體表現。《漢志》等三書在抄録《傳論》時,各有所截取,如就第一部分而言,《隋志》删去了以《易》解“木”的内容;就第二部分言,《漢志》、《隋志》缺少對“及有姦謀”的對應陳述;對第三部分,三書似乎都比較完整地抄録了《傳論》,惟《隋志》多有改筆;至於第四部分,則《隋志》整體未録。

第二等,乃是《漢志》引文與其他諸書引文整體思路一致,一些關鍵字詞也有所重合,然而繁簡有明顯的差異。不妨以“火不炎上”爲例:

《漢書·五行志上》説文他書引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佚文説曰:火獉獉,揚光煇爲獉獉獉獉明者也獉獉獉。其於王者獉面鄉獉明而治獉,南方火,南方,揚光輝,出炎爚爲明者也。人君向獉明而治獉獉獉。《書》云:“知人則悊,能官人。”故堯舜舉羣賢獉獉,南獉獉獉,蓋取其象。以知人獉,羣賢獉而火氣從矣。人君疑惑,棄法律,不誅讒邪,則讒口行,内閑骨肉,外疏忠獉在位,則爲明獉獉爲分,讒佞獉既遠

(續表)

《漢志》説文這部分的結構與前引“木不曲直”基本一致,第一部分介紹“火”行的自然屬性及其對應於王政的表現,第二部分從正面論述如何施政纔能使“火得其性”,第三部分從反面説明“火失其性”的咎由,第四部分解釋“火不炎上”的具體表徵。至於《南齊志》佚文,則同樣可以分爲這四個部分,而《隋志》則與其在“木”行部分的表現一樣,前三部分與《漢志》、《南齊志》相對應,第四部分闕如。

至於各部分的具體内容,則從上表引文中有字下點者可以看出,三書的第一部分重合度最高,都出現了“火”、“南方”、“揚光煇”(或作“陽光”)、“爲明”四個關鍵詞。《漢志》與《南齊志》的第四部分重合度也較高,均有“自上而降”(或作“上災”)、“災宗廟”、“雖興師衆,弗能救也”等關鍵詞句,只有對火災所及建築的列舉有所差别。但三書第二、三部分的差異度顯然要超過重合度。第二部分,《傳》文舉出“棄法律,逐功臣,殺太子,以妾爲妻”四咎,就其字面而言,重點在於説明執法之平正與嚴尊卑之大防,但三書説解論述的重點,則均集中於“知人”,將《傳》文强調的“尊卑”之分轉移到了“賢佞”之别上。三書這種解釋取向的同一性,顯示出其内在的重合度,但就其文本的闡釋方法而言,則《漢志》以對於《尚書》和孔子之言的引用爲基礎來説明“知人”的道理,《南齊志》則是直接説明“知人”的重要性,而《隋志》則以“聖帝明王”的事迹來説明“知人”之理,三者取徑完全不同,又顯示出重要的差異度。

在第三部分,《漢志》舉出“信道不篤”一詞,仍是接着其前文强調“明”在王政中的重要性,認爲“棄法律”等四種失政行爲都是由於君主“不明”而導致的具體表徵,而這一點在《南齊志》和《隋志》中也得到體現。它們對於“人君疑惑”的警惕,以及《隋志》明確强調“不明之君”的失政,都與《漢志》對於“明”的强調相符合。但是,從其闡釋的具體措辭來看,則《南齊志》和《隋志》略有相近,而《漢志》則與二者完全不同。

類似的情況也見於“土”、“金”兩行,《漢志》説解與《南齊志》、《隋志》所引《傳論》佚文在解釋取向、思路和結構上完全對應,重要的關鍵詞也分别相合。但在從正面論説王政時,《漢志》分别徵引孔子之言和《詩經》,並以之作爲論説的基礎,而《南齊志》、《隋志》則以古代明王賢君的事迹作爲論説的基礎,顯示出《漢志》説解與《南齊志》、《隋志》佚文之間的體系性差異:

《漢書·五行志上》説文他書引劉向《洪範五行傳論》獉獉,生萬物者也。其於王者,爲内事佚文説曰:土《洪範五行傳》曰:土者獉獉,亦相生者也。古者天子獉,中央獉獉,爲内獉獉事獉獉,中央獉廟大小高卑有獉獉獉,宫室獉,宫室獉獉、夫婦獉獉,親屬獉獉自天子獉獉獉獉諸侯,宫獉獉至於士,宫獉獉獉差,高獉卑獉獉、臺榭、夫婦獉異等,骨肉有恩,故明王賢君修宫室之制,謹夫婦之别,加親戚之恩,敬父兄之禮,則中氣和。人君肆心縱意,大獉獉獉。古者獉獉、親屬也獉獉獉獉獉制,后夫人媵妾多少進退有度,九族親疏長幼有序。孔子曰:“禮,與其奢也,寧儉。”故禹卑獉室、寢居大小有

(續表)

前文已言,《漢志》、《南齊志》和《隋志》徵引劉向《傳論》,乃是各自分别徵引,故此存在因所據版本和去取不同而導致的差異。就上表中“金”行的部分看來,《南齊志》和《隋志》的文字雖然存在不少異文,但整體上重合度很高,基本顯示出劉向《傳論》的原貌;而將《漢志》的引文與之相比,則異同參半,顯示出《漢志》説解與劉向《傳論》之間一方面存在傳抄關係,另一方面又存在重要的、體系性的差異。

第三等,部分字句存在互見關係,但《漢志》與他書所見《傳論》佚文在論證邏輯上存在重要差異,這集中體現在“六沴”部分諸“禍”的説解上:

《漢書·五行志》説文他書引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佚文貌之不恭於《易》,《巽》爲雞,雞有冠距,文武之貌,不爲威儀。貌氣毁,故有雞禍。一曰,水歲雞多死及爲怪,亦是也(頁1353)。貌傳又曰:……貌氣毁,故有雞禍。一曰,水歲雞多死及爲怪,亦是也(《南齊書·五行志》,頁373)。言之不從於《易》,《兑》爲口,犬以吠守,而不可信,言氣毁故有犬禍。一曰,旱歲犬多狂死及爲怪,亦是也(頁1377)。“言”《傳》曰:言,《易》之道,西方曰《兑》,爲口,人君過差無度,刑法不一,斂從其重,或有師旅炕陽之節,若動衆勞民,是言不從(《南齊書·五行志》,頁380)。《洪範五行傳》曰:犬禍者,西方也,以口守,言之類也,言氣毁則犬傷疾矣,故曰犬傷禍也。旱歲犬多狂死(《唐開元占經》卷一一九,頁1027上)。視之不明於《易》,剛而包柔爲《離》,《離》爲火爲目。羊上角下蹏,剛而包柔,羊大目而不精明,視氣毁故有羊禍。一曰,暑歲羊多疫死,及爲怪,亦是也(頁1406)。羊禍《洪範論》曰:君不明,失政之所致(《魏書·靈徵志上》,頁2918)。羊禍《洪範五行傳》曰:君不明,逆火政之所致也(《隋書·五行志下》,頁647)。聽之不聰於《易》,《坎》爲豕,豕大耳而不聰察,聽氣毁,故有豕禍也。一曰,寒歲豕多死,及爲怪,亦是也(頁1421)。

(續表)

由上表可見,《漢志》對於諸禍的解釋具有清晰的體系性,它包括了兩種完全不同的體系:一種主要以《易·説卦》中“乾爲馬,坤爲牛”,“巽爲雞,坎爲豕”,“離爲目”,“兑爲口”的對應關係爲框架,説明六禍的咎由;另一種則以現實中的動物疫情爲框架,以諸禍爲“六沴”所致的後果。從上表他書徵引《傳論》的佚文可知,這種疫情説在劉向《傳論》中已見徵引,筆者懷疑是夏侯始昌所傳師法,故此劉向認爲此説“亦是也”。至於《易》理説,則亦見於《傳論》佚文,只是與《漢志》清晰的體例相比,佚文僅舉出“乾爲馬”、“坤爲牛”兩説,顯然不如《漢志》完備,這種差異是由於他書引文的删略,還是體現出《漢志》説文與《傳論》佚文之間的體系性差異呢?

我們認爲應當是後者。我們不妨總結《漢志》關於諸禍咎由的邏輯,可以用下面這個公式來表達:

在這個公式中,“氣毁”是成因,“禍生”是結果,而決定某氣毁亂後導致何種禍怪發生的,則是該氣與六畜中的哪一種本性之缺失相對應。舉例而言,“言氣”如果發生毁傷,則一定是某種在“言”德上天然有所缺失的動物遭受禍殃,而《漢志》認爲,犬正是這種動物:它以善吠爲其天性,原本應當具有美好的“言德”(或可謂之“口德”)。但是,當犬守護門戶時,常有盜賊至而不吠,或親友至而狂吠者,故此實“不可信”,是本性中缺失“言德”,因此,當言氣毁傷時,犬即當有災禍。又如,“視氣毁”,則當有本性之“視德”缺失者當之,而羊有“大目而不精明”,可視而不能視,是失“視德”,故此當受禍殃。其他“豕大耳而不聰察”、“牛大心而不能思慮”、“馬任用而强力”,皆是本性失“聽德”、“思心德”、“君德”之表現,故此分别當受聽氣、思心氣、君氣毁傷之禍。至於“雞禍”,則稍需説明。按照《漢書·五行志中之上》中華書局點校本,此句原作:

於《易》,《巽》爲雞,雞有冠距文武之貌。不爲威儀,貌氣毁,故有雞禍。①《漢書》卷二七中之上,頁1353。

是以“不爲威儀”與“貌氣毁”連讀,而以“冠距文武之貌”爲句,這是没有真正理解《漢志》而導致的斷句錯誤。事實上,“不爲威儀”當從上句連讀,意謂雞雖有冠、距,似有能文能武之貌,但是《漢志》認爲它空有此貌,實無威儀之實,與“羊大目而不精明”等同類,是本性失“貌德”者,故此當受“貌氣毁”之禍。

那麽,這一公式是否同樣適用與上表右列中諸書所見劉向《傳論》佚文呢?經過比對,我們發現,佚文關於諸禍咎由的推演邏輯,顯然不適用於上舉公式,以犬禍而言,佚文强調犬的天性是“言之類也”,也就是認爲犬是“言德”的體現者而非缺失者,故此當言氣毁時,則有犬禍。同樣,在牛禍中,佚文認爲,根據《易》理,《坤》爲牛,而《坤》於五行屬“土”,故此“牛”亦具“土德”,佚文在“思心”部分已經指出:“心爲五事主,猶土爲五行主也。”故所謂“思心之不□”,就是“土氣毁”,而具“土德”的牛自然受禍。其後“馬禍”部分的邏輯與“牛禍”完全相同:根據《易》理,《乾》爲馬,又爲天,故此馬乃具“天德”,“皇之不極”,實爲“沴天”,“天氣”不可毁傷,惟可“逆”,故具“天德”的馬隨之受禍。

可以説,從佚文中邏輯關係比較明確的犬、牛、馬三禍的推演看來,與《漢志》關注於六畜天性之“缺失”不同,《傳論》佚文更關注於六畜本性與“六沴”之間的相關性,而從這個層面來看,對於佚文而言,牛、馬兩卦舉出《易·説卦》之説,是必不可少的,因爲如果没有《易》理作爲橋樑,“牛”與“土”、“馬”與“天”就無法構成對應關係,而在犬禍的部分,由於犬善吠、以口守是其天性,因此自然與“言”對應起來,也就不需要援《易》理作爲橋樑,故此佚文於犬禍部分即不用其前文已提出的“言,《易》之道,西方曰《兑》,爲口”爲據。

同理,在關於羊禍的論述中,佚文指出其爲“逆火政之所致也”,是以“火”作爲“羊”與“視”的邏輯聯繫點,根據《傳》文,“視之不明”,“唯水沴火”,是“火”與“視”自然可以對應。但“羊”與“火”如何對應,則《傳》文本身並無交待,正需要説解的勾連。但在《易·説卦》中,“兑爲羊”,“兑爲口”,雖然《兑》卦可與“羊”相對應,卻無法與“視”對應,故此牛、馬二卦借《易》爲橋樑的方法也無法施用。從犬、牛、馬三禍的推演看來,佚文多以“氣毁”爲禍由,但在“羊禍”部分,則獨言“君不明,逆火政之所致”,似乎是並未成功地將“羊”與“火”對應起來,故此避免以“氣毁—禍生”的一般邏輯進行推演。

至於雞禍,根據《説卦》“《巽》爲雞”之辭,似可借《巽》作爲邏輯聯繫。但“雞禍”爲“貌之不恭”的災應,而根據《易》理,《巽》無論是在方位、季候或者其他任何屬性上都與“貌”缺少直接對應點,故此《傳論》佚文於“雞禍”處徑言“貌氣毁,故有雞禍”,似乎並未經過《易》理的轉介。事實上,“雞”有“文武之貌”,或者劉向認爲“雞”與“貌”直接可以對應,故此未作轉介。

總之,比較《漢志》與《傳論》佚文,兩者關於諸禍咎由的邏輯推演顯然並非同一思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佚文的推演體系中,牛、馬二禍援用《説卦》,都對其邏輯推演起到了直接而關鍵的作用,而在雞、犬、羊三禍中,由於《説卦》並不能提供有效的邏輯聯繫,故此佚文即棄《説卦》,而以他法進行勾連。由此可知,佚文之説解諸禍,不但不以援用《易》理爲成式,而且隨文説義,諸禍之間也缺少嚴格的體系性。

反觀《漢志》説解,由於其均以《易》理爲立説基礎,故此在體系上顯得頗爲嚴整。但有趣的是,如果我們仔細思考《漢志》的説解,會發現在其邏輯體系中,其實並没有《易》理的位置。上文我們已經將《漢志》的邏輯關係總結爲“公式,而在這一公式中,顯然並不需要《易》的參與。舉例而言,《漢志》説雞禍時,雖然提出“《巽》爲雞”,但一方面,“《巽》”與“貌”之間的關係,説解並未交待,另一方面,説解强調“雞”與“貌”之間的對應關係,是通過描述雞自身所具有的“文武之貌”而實現的。換言之,如果我們將“《巽》爲雞”一句去掉,則按照《漢志》的自身邏輯,“貌氣毁,故有雞禍”的結論仍可推演出來。由此可知,與佚文中非援《易》不能説明牛、馬二禍之咎由不同,《漢志》之援《易》,除了可以借此體現六禍説解整體的體系性以外,對於每一禍怪個體而言,並非都是必不可少的。

前文已言,《漢志》關於“五行”、“六沴”的説解,與旁見於他書的劉向《洪範五行傳論》佚文之間,有着重要的互見關係。這實際上已經説明了,《漢志》中的各段説解必定與劉向《傳論》有着密切的關係。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如前所論,保存《傳論》佚文的《南齊志》、《隋志》、《唐開元占經》本身在徵引中也存在比較普遍的改筆現象,因此,認定《漢志》説解歸屬的關鍵,就在於確定班固在多大程度上對劉向《傳論》進行了改筆:如果班固改筆的幅度並不大,則這些説解不妨視作劉向《傳論》的又一批佚文,而如果班固改筆的幅度較大,則這些説解的歸屬權就在很大程度上歸於班固。從上面我們的分析來看,事實上,對於《漢志》而言,我們無法用一個簡單的標準來概括這種改筆的程度。正如同本文第三部分所展現的,在可以確定爲劉向《傳論》佚文的數例中,包括《漢志》在内諸書的改筆程度,反映於全書中,是極不統一的。有的部分,各書以徵引《傳論》爲主,稍有增删檃栝,而有的部分,則改動幅度極大,以致容易引起歧解。在《漢志》説解對《傳論》的利用中,似乎也呈現爲這樣一種狀態:在“木不曲直”部分,以及“貌之不恭”的“服妖”、“言之不從”的“介蟲之孽”、“詩妖”、“皇之不極”的“厥罰陰”部分,《漢志》與《南齊志》、《隋志》等所見《傳論》佚文幾乎完全一致,可見是以照録《傳論》爲主;而在更多關於災應的説解中,《漢志》接受《傳論》的基本思路,但在措辭上進行了很大的發揮。至於上舉諸禍的説解,則是連《傳論》的基本思路也並不接受,完全另起爐竈,自立新説。事實上,班固在《漢志》的敍辭中既然明確聲稱此志是援據前賢各書而成,而且在説解以外的其他災異説解中,也大多標注出處。即便是説解部分,凡劉歆之説,亦明確標示,而其於説解之主體獨不標出處,顯然既非掠美之心,亦非體例之失,而是這一部分雖援據劉向《傳論》,但改筆既多,已不便再標向名,故此徑以“説曰”引起,亦可謂良史之法。

了解了《漢書·五行志中之上》説文的形成過程,我們對於其内部的一些看似矛盾之處也就可以有一定的理解。例如在“貌之不恭”部分,《漢志》曾舉出所謂《易》卦的“四正”説:

於《易》,“震”在東方,爲春爲木也;“兑”在西方,爲秋爲金也;“離”在南方,爲夏爲火也;“坎”在北方,爲冬爲水也。春與秋,日夜分,寒暑平,是以金木之氣易以相變,故貌傷則致秋陰常雨,言傷則致春陽常旱也。至於冬夏,日夜相反,寒暑殊絶,水火之氣不得相并,故視傷常奧,聽傷常寒者,其氣然也。①《漢書》卷二七中之上,頁1354。

這段説解由於援用《易》理,故歷來受到學者的關注,有學者即據此論述劉向的《易》學修養。②鄭萬耕《劉向、劉歆父子的易説》,《周易研究》2004年第2期,頁11。但問題在於,這段材料與《漢志》中的多處説解存在矛盾。

第一,根據“四正”説,則“常雨”具有時令性,爲“秋陰常雨”。這是《傳》文本身和《漢志》前文關於“恒陰”的説解中都没有提到的,在《漢志》後面所舉“常雨”的事例中,也並不以“秋”爲限,這是此段引文與《漢志》的第一處矛盾。

第二,仍就“常雨”的咎由而言,在此段引文的前文解釋“常雨”咎由時,《漢志》作“上嫚下暴,則陰氣勝,故其罰常雨也”。這是沿用董仲舒的陰陽説,以“陰勝陽”作爲“常雨”的咎由。《南齊志》引《傳論》:“夫不敬其君,不從其政,則陰氣勝,故曰厥罰常雨。”①《南齊書》卷一九,頁370。亦取“陰氣勝”之説,可知《漢志》此文乃據《傳論》而作。但從這段引文看來,其認爲“秋陰常雨”是“金木之氣易以相變”所致,這是取五行之説,以金木之氣可相并,故春、秋之常雨、常旱,乃金、木之氣互擾所致,而冬夏之時,水火之氣不得相并,故此冬夏之常奧、常寒,乃水、火之氣自己過盛所致。概言之,前者以陰陽立説,後者以四時五行立説,這是此段引文與《漢志》他文的第二處矛盾。

第三,就“四正”説本身而言,這裏以“《震》在東方,爲春爲木也”,但是在“木不曲直”部分,《漢志》言“木,東方也。於《易》,地上之木爲《觀》”,是一者以“木”爲《觀》,一者以“木”爲《震》,此三矛盾者。

就這三處矛盾而言,以陰陽説常雨,和以“木”爲《觀》,都互見於他書所引劉向《傳論》。可知《漢志》皆援《傳論》立説,而“四正”之説,則不見於《傳論》佚文之中,可知這一部分或許就是班固本人所寫,故此與劉向的思想有所衝突。如果對照《傳論》佚文,我們還可以找到此段引文與劉向思想的直接相悖之處:

《洪範五行傳》曰:日月之行,則有冬有夏而爲寒暑,若南失節,晷過而長則爲寒,退而晷短則爲燠,人君急則晷進疾而寒,舒則晷退遲而燠,故曰急,恒燠(寒)若。②《唐開元占經》卷五《日占一》,頁208下。

這是劉向本人直接論述恒寒、恒燠之罰的咎由。他認爲,寒、燠的形成,是由於“晷”進退的遲緩,而進退遲緩的原因,則在於人君施政的疾舒,故此政急則晷進疾,遂有恒寒之罰,政緩則晷退遲,乃有恒燠之罰。從《漢志》“周失之舒,秦失之急,故周衰亡寒歲,秦滅亡奧年”的論述,①《漢書》卷二七中之下,頁1408。以及對各種寒、燠事例的具體分析看來,《漢志》主要是以劉向此説作爲依據立説,但前引文中的“四正”説顯然完全與此處劉向之説無關。這進一步證明了《漢志》的這段“四正”説解,實出於班固之手,不宜視爲劉向的《易》説。

事實上,《魏書·靈徵志》在引用時,曾明確區分《漢書·五行志》和劉向《洪範論》。由此可知,在《魏志》的編輯者看來,《漢志》與劉向《傳論》之間的差異已經很大,不宜再作爲同一書徵引。而我們通過前文的論述,也進一步證實了《漢志》關於“五行”、“六沴”的説解,實爲班固以劉向《傳論》爲基礎,進行較大程度改寫的成果,這些改寫有的已經與劉向原説完全相悖。因此,欲了解《傳論》對於《洪範五行傳》的説解,還需要大量參考旁見於他書的《傳論》佚文,經過精細地辨識後,方可利用。除了“説解”以外,《漢志》、《南齊志》、《隋志》、《唐開元占經》等漢唐故籍對劉向《傳論》中的災異事例説解也有大量的徵引,這些佚文在徵引過程中也經過了不同程度的增删改筆,以至存在部分歧解、費解之處,但大體而言,仍基本反映了向書原貌,是我們研究劉向《洪範五行傳論》的寶貴資料。

五 結論

通過考辨諸書所見劉向《傳論》佚文的異同,我們發現,劉向《傳論》雖然在晚唐之際已然亡佚,但其佚文仍大量保存於《漢書》、《續漢書》、《南齊書》、《魏書》、《隋書》等正史的《五行志》、《靈徵志》中,同時也廣見於《五行大義》、《藝文類聚》、《唐開元占經》等占書、類書中。通過對於這些佚文的輯佚,可以一定程度上重建劉向《傳論》的基本結構、體例,爲我們全面認識劉向《洪範》五行學思想提供更爲豐富的文獻依據。但是,通過諸書所見劉向《傳論》佚文的異同考辨,我們也發現,一方面,《傳論》在流傳過程中自身發生了版本的分化,另一方面,不同文本在徵引劉向《傳論》時,經過了不同程度的增删改易。換言之,見於他書的《傳論》引文已經不可被徑視爲《傳論》之文,它們有的經過節略,失去了核心的邏輯環節,有的爲了被納入新的文本秩序,面貌經過了自覺的整飭。筆者在《基於文本複雜形成過程的先唐文獻研究》一文中曾經提出,從《洪範五行傳》的成書到許商、劉向、劉歆的傳論,再到班固《漢志》以及《續漢志》、《南齊志》、《隋志》,文本的每一次編撰都經歷了多源文獻的重新整合。由於每一個衍生文獻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主體意識,因此,在這一文本羣中,出現了大量看似相近卻又實有不同的章句,構成了文本之間的互文性。而文本表層結構的互文性,某種程度上卻揭示出其深層結構的互斥性。這些互見的章句既從屬於這些文本,又游離於它們之外,它們與文本之間構成一種緊張的合作關係,而它們自身,則構成一個文獻流變的傳統,爲我們了解某些理念在歷史上的演變提供了動態的樣本。在《傳論》已經散佚的情況下,我們研究劉向《洪範》五行學思想,固然只能依靠這些輯佚的材料,但我們需深入到文本形成過程這一層面,通過對互見佚文的文本細讀,關注不同的史書、類書、占書在徵引劉向《傳論》時,究竟從何種立場進行了截取甚至“重寫”,一方面盡可能辨識劉向《傳論》的原貌,另一方面也高度關注“重寫者”的用心。循此,則不僅可以避免對於《傳論》佚文的盲目尊信,亦可充分激發這些不斷被“重寫”的引文背後所隱藏的學術史價值。

(本文作者係北京大學中文系講師)

*本文爲國家社科基金資助項目“漢代《洪範》五行學研究”(1 4 CZ X 0 2 2)的階段性成果。拙文在修訂過程中承陳侃理先生惠賜高見,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