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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馬樓簡牘公文書中諸曹性質的判定
——重論長沙吴簡所屬官府級别*

2017-06-05徐暢

中华文史论丛 2017年1期
关键词:嘉禾研究

徐暢

走馬樓簡牘公文書中諸曹性質的判定
——重論長沙吴簡所屬官府級别*

徐暢

走馬樓三國吴簡的發現帶動了漢晉史研究,但有關簡牘的性質、歸屬官府級别、埋藏原因等基礎問題,迄今未能得到完滿解答。這很大程度受制於吴簡整理進度,已刊資料多爲簿書;隨着竹木牘的清理,我們發現其中包含公文書,多由諸曹製作與運行,是釐定行政級别的關鍵資料。本文對涉及諸曹的公文簡牘進行分類,逐一討論“草刺”、“叩頭死罪白”、“君教”等文書中“曹”的性質與級别;以人名爲線索,對草刺文書中的諸曹掾史進行集成,對照同姓名者在簿書、公文中的身份記載,判定諸曹的級别爲縣級;在回應吴簡所屬官府級别的諸種爭議之後,得出其爲臨湘侯國檔案羣的判斷。本文的工作方法,期待爲長沙市中心出土其他批次簡牘性質的研究提供借鑑。

關鍵詞:走馬樓吴簡公文書諸曹人名集成

引言

2016年是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發現二十周年,其整理與研究亦走過了相當長的歷程,取得了可觀的成績。①目前已出版《嘉禾吏民田家莂》及《竹簡》〔壹〕至〔肆〕、〔柒〕、〔捌〕,相關研究成果參李進《長沙走馬樓吴簡研究論著目録》,《吴簡研究》第1輯,武漢,崇文書局,2004年,頁344—361;陳爽《長沙走馬樓吴簡研究論著目録(續)》,《吴簡研究》第2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頁292—303;凌文超《長沙走馬樓吴簡研究論著目録(三編)》,《吴簡研究》第3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頁382—404。但由於吴簡作爲出土資料,記載内容與傳世史料呈現的漢魏間政治、經濟、社會諸面相存在一定的差異,接受傳統史學訓練的魏晉六朝史研究者乍接觸揭示基層政務運轉的名籍、租税簿、賬目和反映基層社會形態的各式未見記載的新名詞,興奮之餘,難免意見迭出,莫衷一是。②羅新在整理吴簡過程中意識到新材料與研究者知識結構的差距,導致“熱烈的討論還會繼續下去,明確而令人信服的結論卻遥不可及”,提倡采用統計等新方法,擴大史料視野,以走出研究困境。見所撰《近年における北京吴簡研討班の主要成果について》,日本長沙呉簡研究會編《長沙呉簡研究報告》第3集,東京,2007年,頁103—108。2007年,王素在對近十年吴簡研究中涉及的具體問題與各派觀點進行一一回顧後,由衷感嘆:“歷史研究中像吴簡這樣意見分歧,言人人殊的,十分少見。”③王素《中日長沙吴簡研究述評》,《故宫學刊》第3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7年,頁528—560。

“共識”的缺乏,不僅體現於對各類具體問題的闡釋,更反映在對長沙孫吴簡牘文書基本性質與所屬機構的判定上。二十年過去了,與這批簡有關的一些基礎問題仍無法得到明晰的解答。

走馬樓吴簡中雖包含一部分官吏請謁所用名刺、書信等,應納入私文書的範疇,主要内容仍然是與賦税徵收、户口統計相關的簿書,以及各級行政機構之間的往來公文,皆可歸爲官府作成文書。從考古學的角度觀察,簡牘出土地長沙五一廣場一帶作爲城市中心位置二千餘年未變,兩漢時先後作爲長沙國都城、王宫,長沙郡治、臨湘縣治,臨湘侯國官署;①參讀何旭紅《長沙漢“臨湘故城”及其“宫署”位置考析》,《南方文物》1998年第1期,頁96—100。吴簡出土後,這片區域不斷有戰國至三國的古井被發現,多窖藏簡牘。據推測,歷代官府文案皆有存檔期限,②王素指出高昌國有“平章録記,事訖即除,籍書之外,無久掌文案”的文書制度,唐代官文書每三年一揀除。參所撰《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吴簡研究》第1輯,頁17。而宋少華推測,吴國對重要文案的揀除可能是十年一次。參所撰《長沙出土簡牘の概観》,中村威也譯《長沙呉簡研究報告》第3集,頁100—101。長沙地方行政運轉中産生的過期文案,被有規畫地封存於官署附近的井窖中,從而造成了在城市中心批量出土簡牘的現象。

吴簡屬於官府檔案,這是没有疑義的,但其出土地既是長沙郡,又是臨湘縣/侯國衙署所在,而所載兼涉郡府、侯國(縣廷)、鄉、里等各級行政機構的活動;J22所出官府文書的行政級别,一直是學界致力釐清的問題,也是吴簡研究中的基礎性問題。

由於吴簡的整理出版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周期,對簡牘所屬官府級别的認知,也有一個漸進的過程。簡牘發現後不久,胡平生、宋少華根據率先披露的名籍、倉庫出入賬簿等判斷,吴簡是孫吴時長沙郡田、户、倉等曹,庫等有關機構的檔案文書;③如胡平生《細説長沙走馬樓簡牘》(上、下),《人民日報》(海外版)1997年3月20日、3月22日第3版;胡平生、宋少華《長沙走馬樓簡牘概述》,《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7年第3期,頁79—89。王素關注以“叩頭死罪白”開頭的“關白”類上行文書,指出文書末尾的濃墨勾勒爲長沙郡長吏(太守)的畫諾,①參王素《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吴簡牘三文書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頁43—50;《“若”即“諾”可以作爲定論——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辨誤(三)》,《光明日報》2000年8月25日第3版。皆以新材料爲郡級文書。1999年,這批簡的《發掘簡報》、《發掘報告》先後問世,在公佈更多類型文書基礎上,提出吴簡中既包含長沙郡府,又有臨湘侯國的文書。②長沙市文物工作隊、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收入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下簡稱《發掘報告》),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頁30—40;長沙市文物工作隊、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下簡稱《發掘簡報》,《文物》1999年第5期,頁5)。同爲整理者的羅新則以吴簡中多見縣級上行文書,而基本上涉及縣行政事務,其收藏者應是臨湘侯國某一級機構。③羅新《走馬樓吴簡整理工作的新進展》,《北大史學》(7),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338—340。他特别聲明自己的看法“在整理組同仁中未得支持”。諸説觀點迥異。

在此之後,隨着《嘉禾吏民田家莂》、采集簡的整理公佈,日本長沙吴簡研究會的關尾史郎在對當時已刊吴簡文書分類集成基礎上,提出簡牘爲臨湘侯國田户曹文書檔案一説,④參讀關尾史郎《史料羣としての長沙呉簡·試論》,《木簡研究》第27號,2005年11月,頁250—266。王素以爲言之有據。但除田家莂外,近年來公佈的公文書木牘、司法文書簡,很難説與田户曹相關。

王素在公文書、諸曹、畫諾等具體問題研究中繼續思考這批材料的性質,作出了一種相對圓融的判斷,即吴簡以臨湘侯國(縣)文書爲主,兼有長沙郡文書。堅持其中有郡級文書的理由包括: (1)竹簡中常見吴長沙郡屬縣名乃至荆州屬郡名;(2)竹簡中所見鄉名多達二十多個,非臨湘一縣所能容納;(3)竹簡中有“府君”、“府君教”這樣的表述,是郡太守的下行文書;(4)竹簡中提到武昌宫、建業宫,太常、大將軍、中書、選曹尚書等,可能並非縣所能輻射的範圍;(5)師佐籍多見劉陽等他縣師佐。①具體觀點參讀王素《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吴簡研究》第1輯,頁14—18;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文物》1999年第5期,頁26—44。這一論斷在一段時間内曾爲學界普遍接受,但由於所據資料的不完整性,並不意味着吴簡性質、級别問題的圓滿解決。

吴簡采集簡中數量最多的是名籍、口食簿,倉入米莂、出米簿,庫入錢、布、皮莂,吏民田家莂等等,統稱簿籍。學界從考古出土信息切入,結合對簡牘本身内容的把握,初步復原了一套吴簡簿書系統。②較早嘗試利用揭剥圖進行口食簿復原的是侯旭東,參氏著《長沙走馬樓吴簡〈竹簡〉〔貳〕“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復原的初步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期,頁57—93。之後凌文超對采集簡諸種簿書進行系統復原,參其《考信於簿:走馬樓吴簡采集簿書復原整理與研究》,北京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這批簿書數量巨大,記載詳盡,應非較高級别行政機構(郡、州)保存之簡本(計簿)。凌文超在簿書工作基礎上有走馬樓吴簡“内容主要是孫吴嘉禾年間臨湘侯國的行政‘簿書’”,應“作爲孫吴縣一級(臨湘侯國)官文書集羣”的判斷。③凌文超《走馬樓吴簡采集簿書整理與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頁1,16。

《竹簡》〔肆〕以後各册,主要公佈發掘簡,除簿書外,開始大量出現以“草言府”、“某曹言”開頭的反映“曹”、“某曹掾史”日常工作的公文書,筆者對文書中的某曹掾史依人名進行了集成,得出了草刺文書産生於臨湘侯國公文運轉,文書中諸曹爲侯國(縣)級的結論。④拙文《走馬樓簡所見孫吴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吴簡研究》第3輯,頁287—352;《三國孫吴基層文書行政研究——以長沙走馬樓簡牘爲中心》,北京師範大學博士後出站報告,2016年。這與凌文超依據簿書的觀察遥相呼應。

近來,大木簡、竹簡之外的第三種書寫介質——竹木牘開始引起學界普遍關注。與竹簡的散碎相比,牘體量大,多用來書寫公文書,包括以“叩頭死罪白”開頭的上行文書,以“君教諾”開頭的行政批件等。①對已刊竹木牘及研究情況的介紹,參拙文《走馬樓吴簡竹木牘的刊佈及相關研究述評》,《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31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頁25—74。侯旭東提出,欲對吴簡的性質及其主人作更爲精確的判斷,不能僅依據單一類型的文書,如將簿書與公文書割裂開來。他在對《竹簡》〔肆〕涉米簿書、草刺文書、“君教”文書進行具體分析之後,嘗試將已刊吴簡歸爲七類内容,指出J22所出吴簡是侯國主簿與主記史保管的若干年中經手與處理的部分文書及簿册,保存文書的地點可能即記室。②見侯旭東《湖南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性質新探——從〈竹簡肆〉涉米簿書的復原説起》,“紀念走馬樓三國吴簡發現二十周年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見《論文集》頁49—78。簡牘性質問題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不過,以上介紹的研究,都只是依據每一階段所能看到的資料,而非十萬餘枚簡牘之全體(所有資料預計於2018年刊佈完畢)。③承長沙簡牘博物館宋少華研究員見告。況且,如侯旭東所意識到的,這批簡牘出土時受到擾亂,多失去原始編聯,而現有的復原研究還很不充分。④侯旭東《湖南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性質新探——從〈竹簡肆〉涉米簿書的復原説起》,頁49。吴簡基本性質、所屬行政機構、埋藏原因的精準定位,需要建立在對J22所出簿書、公文進行系統復原、清理、分類,對各種册書的格式、性質、功能進行全面探討基礎上,恐尚待時日。

實際上,既往研究關涉較多的名籍、賬册等定期文書,内容單一,趨向程式化,並非基層行政實況的良好呈現;而官府往來文書(本文定義爲公文書或官文書),⑤采納汪桂海狹義官文書的定義,參氏著《漢代官文書制度》,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頁1—2。及其涵載的機構、職官、行文關係辭彙等信息,是把握這批簡牘所屬官府級别、所涉行政程序的第一手材料,但刊佈晚於簿書,整理工作也剛剛起步。筆者參與吴簡中竹木牘公文的整理,①《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木牘》,北京,文物出版社,待出版。發現基層公文的草擬、收、發,多與諸曹這一機構相關;欲通盤把握吴簡的性質、級别,也應從公文書的角度開展觀察,而欲剖析公文的類别、所涉官府、製作運轉,似應從分析其中諸曹及諸曹掾史的性質入手。

本文嘗試按類别收集與諸“曹”相關的簡牘,對其情況逐加對比、研究,對“曹”的行政級别予以釐定,展示基層行政文書在“曹”流轉的情況。在此基礎上,重新思考二十年吴簡研究中的基礎問題——簡牘所屬的行政級别,相較於以往的郡、縣文書混雜説,希望求得更爲明晰之結論,作爲今後長沙吴簡整理、研究中的“共識”,推進具體問題的解決。此外,將本文的判定方法應用於同出土市中心的其他批次古井簡牘,也有助於對東牌樓、五一廣場東漢簡等重要資料性質、内容的探討。

據何旭紅介紹,目前借助考古手段尚無法分辨同在長沙故城内的各官署遺址,②陳偉轉述長沙市文物考古所何旭紅的意見,見陳偉《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屬性芻議》,簡帛網2013年9月24日首發。而通過對簡牘文書内容的分析,逐一確定五一廣場區域各出土地點簡牘屬性,理想情況下可勾畫出長沙國、長沙郡官署與臨湘縣官署各自的分布範圍。這是從本文出發,今後的努力方向。

一 兩種“草刺”文書簡中的諸“曹”

吴簡中可歸入公文書的散簡、木牘,雖内容、形態各異,但大都與諸曹相關。“曹”,《漢語大字典·日部》所列的一個義項是“古代分科辦事的官署或部門”。①《漢語大字典》縮印本,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1992年,頁635。秦及漢初,“曹”已作爲郡、縣兩級行政單位的組成部門,通過處理文案而參與行政運轉;②傳統以爲基層行政中諸曹機構的發展與完善在西漢中期以後,里耶秦簡中列曹與諸官並見,提示曹、官兩分格局實肇始於秦,相關論析參郭洪伯《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簡帛研究201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頁119—145;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説起》,簡帛網2014年9月17日首發。只是當時“曹”無固定辦公人員,郡國縣道常以史類屬吏直曹。至西漢中後期,卒史署曹,構成了諸曹掾史的原型。③參讀蔡萬進《尹灣簡牘所反映的漢代卒史署曹制度》,李學勤主編《簡帛研究2002、200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頁270—274。東漢至三國,曹的設置逐漸細化,各曹下固定置掾、史,處理文書。如《晉書·儒林傳·徐邈》所記“諸曹皆是良吏,則足以掌文案”。④《晉書》卷九一,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2357。

吴簡所見孫吴基層行政文書也多由諸曹製作,諸曹掾史起草。如《竹簡》〔肆〕後大規模出現的兩種格式的公文竹簡:

格式一:

草言府大男監□被病物故事七月八日兼倉曹掾谷永白(柒·582)

草言府答州或不佐郡官調吏民所作船事閏月廿三日船曹掾潘椎白(柒·3165)

草言府部諸鄉典田掾温光等逐捕假(?)僮子吴和不在縣界事六月十六日兼户曹别主史張惕白(柒·2900)

格式二:

兵曹言部吏壬□□□户品限吏民上中下品出銅斤數要簿事嘉禾四年七月廿一日書佐吕承封(柒·2579)

賊曹言□佑錢有入三萬四千四百廿四錢事嘉禾五年四月廿七日書佐吕承封(柒·1437)

□曹言……詣大屯□請殺(?)爵(?)事嘉禾五年五月七日書佐烝贇封(貳·7195)①原釋作“書佐烝誌(?)具封”,李均明等改釋爲“書佐烝贇封”,可從。參李均明、王昕《〈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壹〕〉釋文校記》(一),《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155—181。

金□席(?)休(?)私(?)結郡吏吴□錢(?)□事對封嘉禾三年正月十二日書佐烝贇封(叁·2263)

第一種簡文格式可概括爲:草言(府)……事,某月某日某曹掾/史某某白。審圖版,凡具此格式之簡爲兩行書寫,“草言……事”字體稍大,占據簡之右上部,而“某月日某曹掾/史白”字體略小,在簡之左下部,而某曹史之姓名因處於簡之下端,常漫漶不清;部分簡左半部還有勾校符號。第二類簡文格式可概括爲:某曹言某某事(?事對封),某年某月某日丞/書佐/幹/小史封。

李均明率先對這兩種有特殊格式的文書進行過討論,認爲此即簡文中出現的“言府草刺”;②如顯示將草刺歸檔的簽牌“·右言府草刺廿五□□□”(貳·8889)。“府”指臨湘侯相府,“草”指報告相關事宜的草稿,而“刺”係敍事内容提要,“草刺”指撰寫公文草稿的登記,正式公文發出後,保存草刺,兼具發文登記簿的功能。③李均明《走馬樓吴簡“草刺”考校》,《史學月刊》2008年第6期,頁86—89。若從李説,格式一簡文中的某曹掾/史向上級臨湘侯相府報告相關事宜,則其自然應是臨湘侯國(縣)列曹屬吏;問題在於,格式一簡中的“府”是否指臨湘侯相府呢?

依漢魏之際的行政習慣,州、郡、縣三級行政單位,其機構、長吏均有專稱,縣署稱“廷”,縣長吏稱“君”、“明廷”;郡署稱“府”,郡長吏稱“府君”、“明府”;州刺史則稱“使君”。傳世史書及碑刻中保留諸多相關稱謂,兹不贅述。具體到長沙簡反映的地方情況,臨湘爲長沙郡郡治所在,後漢大多數時候爲縣城,且爲大縣,置令,如《續漢書·郡國志四》劉昭引《豫章記》注“南昌”曰:“江、淮唯此縣及吴、臨湘三縣是令。”①《續漢書·郡國志四》,《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頁3491。華嶠《後漢書》卷三:“周規除臨湘令。長沙太守程徐二月行縣,敕諸縣治道。”②周天游《八家後漢書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頁587。東漢早期的五一廣場簡中,長沙郡稱“府”,而臨湘被稱爲“縣”,稱爲“廷”,或直接以“臨湘”呼之,如“……廷移府書曰:……”(CWJ1①:92),“府告臨湘言部鄉有秩利漢□”(CWJ1③三例均收入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頁126,139,239。:265-14);由長沙郡府下達至臨湘的“記”,開頭稱“府告臨湘”,結尾稱“記到,縣趣課……詣府對”(CWJ1③:291)。③稍晚的東牌樓簡中的“臨湘令、長”、“臨湘守令”顯示,④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東牌樓7號古井(J7)發掘簡報》,《文物》2005年第12期,頁12。漢末臨湘仍爲縣,而郡—府、縣—廷的稱謂習慣被當地遵循。

孫吴收復荆州等地,建國後不久,改元黄武,⑤關於孫吴奉行年號的問題,參讀羅新《走馬樓吴簡中的建安紀年簡問題》,《文物》2002年第10期,頁92—95。次年即黄武二年(223),“遷(步騭)右將軍左護軍,改封臨湘侯”,⑥《三國志》卷五二《吴書·步騭傳》,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頁1237。又《三國郡縣表附考證》“長沙郡臨湘縣”條:“侯國,黄武二年步騭以廣信侯改封此,赤烏十一年卒,子協嗣。”⑦吴增僅撰、楊守敬補正《三國郡縣表附考證》,二十五史刊行委員會編集《二十五史補編》(3),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55年,頁2952第二欄。可知孫吴政權以漢臨湘縣爲侯國,在黄武到赤烏年間乃至吴國降晉前,臨湘地方的令、長、丞、尉行政班底當爲侯國相、丞、尉,家臣系統所取代。不過,步騭黄武中領兵屯長沙漚口,並不實就封地,更不參與侯國政事,①孫吴黄武、嘉禾年間步騭的動向,參照王素《漢末吴初長沙郡紀年》的介紹,《吴簡研究》第1輯,頁70—79。實際行政事務是由侯相、丞等長吏與其佐官負責。而這一系統與縣級屬吏系統的差異很小,羅新以爲幾近於無。②參考羅新《吴簡所見之督郵制度》,《吴簡研究》第1輯,頁310—316;《走馬樓吴簡整理工作的新進展》,《北大史學》(7),頁338。故臨湘爲侯國,但大部分時候仍稱縣,如相關簡文:

(1)臨湘縣丞小□白縣銀黄武六年文入養及□糧所賣生口賈錢合卌(肆·4686)

(2)草言府縣不枉考入吏許迪罪法傅前解行□軍法事四月廿九日金曹掾□□白(柒·4419)

(3)解行表軍法當遣主簿詣府白狀縣在治下吏役不得(柒·4082正)

例(1)顯示黄武六年,臨湘已改制爲侯國,卻徑稱“臨湘縣丞”。(2)是由金曹掾向(長沙郡)府彙報考問許迪情況的草刺,許迪案初審在臨湘侯國進行,在金曹掾“白”中稱其爲“縣”;(3)是與“表割米案”相關的簡文,所謂“在(郡府)治下”,與“府”對舉之“縣”,應可以確定爲臨湘侯國。

侯國的長吏“相”與縣長吏一樣,被尊稱爲“君”,如“黄武六年十月壬戌朔日臨湘侯相君□”(叁·6513),以及“君教”文書木牘開頭的“君”。侯相及其他屬吏的辦公衙署,亦與縣官署一樣,稱爲“廷”,簡文中屢見,如“廷言府嘉禾四年二月十四日”(叁·7394)。

兩漢三國,“府”的用例雖寬泛,但多用來指稱中高級官員的邸舍;長沙地方,長沙王及王后的府邸稱“王府”、“后府”,①1993年西漢長沙王后漁陽墓出土封檢中,封泥印有陽文篆書“長沙后府”,參宋少華、李鄂權《三次被盜掘的王后墓——長沙“漁陽”墓》,《中國十年百大考古新發現:1990—1999》,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年,頁484—489;《湖南長沙望城坡西漢漁陽墓發掘簡報》,《文物》2010年第4期,頁33。而臨湘侯的府邸是否亦稱“府”,在吴簡中倒是可以找到一例相關説法,“草言湘府吏張裕……□□無所發遣□□□所發遣……事已五月二日保質曹史□□白”(叁·496)。②“質曹史”前字缺釋,審圖版,當作“保”。這裏“湘府”之指稱尚難遽斷。但大部分草刺文書展示的諸曹掾史彙報基層各項行政事務而“言”之“府”,應非專享衣食租税、不與政事的侯之私邸,亦非侯相的辦公場所,而只能是臨湘侯國的行政上級——長沙郡太守府。

明瞭此點,下一個問題又隨之産生:向長沙郡府上報文書之曹吏,究竟是臨湘侯國(縣廷)屬吏,還是郡府屬吏呢?在格式一竹簡第二行小字“某月日某曹掾/史某某白”中,出現衆多諸曹掾史的姓名,而這些姓名在已刊簡牘中不止出現一次,在嘉禾四年、五年吏民田家莂及人名口食簿中出現時,往往有民或吏,州、郡、縣吏的身份標識;因而,以人名爲線索,對簡文中的諸曹掾史資料進行集成,將有助於我們探討草刺文書中諸曹的級别。

格式一中出現諸曹掾史的姓名很多,但由於簡多殘斷,或字迹磨滅,大部分難以辨識。2011年,筆者曾利用當時已刊簡牘中姓名清晰無誤者展開工作,通過排比資料,發現曾任左户曹、兵曹史的尹桓,任兵曹掾/史、録事掾的謝韶,任(兼)兵曹掾的潘棟,任右倉曹掾、田曹掾、金曹掾、(兼)虞曹史的烝循,任户曹掾/史、中賊曹史、田户經用曹史的張惕,任功曹史兼主簿的劉恒,任田户曹史、虞曹史的陳通,任經用曹史的謝難,身份皆爲縣吏。③拙文《走馬樓簡所見孫吴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吴簡研究》第3輯,頁332—333。在此基礎上,利用新資料還可補充:

谷水

格式一草刺文書中有作爲(兼)倉曹掾的谷水,見“草言府大男監□被病物故事七月八日兼倉曹掾谷永①“谷永”,其他簡例中多見“谷水”,觀察圖版,此處亦當釋爲“谷水”。白”(柒·582),任職時間不詳。谷水曾作爲録事掾,在嘉禾三年五至七月間負責對官府一定時期内的檔案進行審查,體現在君教文書木牘的署名上,相關例證頗多,僅舉兩例:

君教丞出給民種粻掾烝□如曹期會掾烝録事掾谷水校

君教已核已校丞如掾掾烝循如曹期會掾烝若録事掾谷水校

公文書之外,簿書中也出現了不少名谷水者,如:

元年九月六日大男谷休付三州倉吏谷漢受(叁·2739)

顯示嘉禾元年九月身份爲桑鄉吏的谷水向三州倉交納漬米,此處之桑鄉,是谷水的任職地點,還是指其籍貫/居住地?從庫入布登記中,可以找到旁證,見“入桑鄉嘉禾二年新調布一匹嘉禾二年七月十七日區丘縣吏谷水付庫吏殷”(貳·5507)。谷水嘉禾元年至二年在區丘(區丘對應桑鄉)佃田,同時交納租賦,身份爲縣吏。另有一條關於谷水的調布記録:

顯示縣吏谷水在嘉禾二年八月後轉至桐丘佃田,而據伊藤敏雄所製鄉丘頻度對應表,①伊藤敏雄《長沙呉簡における米納入状況再考》之表3、4,《歷史研究》47號,2010年3月,頁75—76。桐丘亦多對應桑鄉。

由於在臨湘侯國爲縣吏的人羣數目不會很多,姓名存在雷同的可能性低,我們傾向於認爲,簿書中嘉禾元年至二年爲縣吏、在桑鄉佃田的谷水,應即公文書中轉任倉曹掾、録事掾的谷水。

陳曠

據《竹簡》〔柒〕刊佈的君教文書,嘉禾二年底臨湘侯國爲審實、發遣私學舉行多次期會,而期會時負責檢校簿書的是録事掾陳曠,見:

君教若丞琰如期會掾烝若録事掾陳曠校

【注】“君教”上覆有濃黑的墨筆勾勒。可證陳曠嘉禾二年十一月爲録事掾,此職應爲侯國(縣)吏。陳曠又曾轉任中賊曹,參與許迪割米案的考實,目前所見與案情相關的四枚木牘,其中一枚即中賊曹掾陳曠向長吏報告案結,據科治罪等情況,上報時間爲嘉禾六年四月廿一日(牘·353),證明陳曠此時在任;從許迪案的司法層級看,此中賊曹掾亦應爲縣吏。

嘉禾五年田家莂中又恰有在撈丘佃田的陳曠,見:

撈丘縣吏陳曠,佃田六町,凡廿畝,皆二年常限。其四畝旱不收布。定收十六畝,爲米十九斛二斗,畝收布二尺。……。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張惕、趙野校。(5.860)身份爲縣吏,撈丘多對應廣成鄉。

綜合以上信息,可推測縣吏陳曠居廣成鄉撈丘,曾在侯國(縣)録事掾、中賊曹掾等職位上轉任。

李珠

竹簡中常見吏李珠市調布的記載,如“吏李珠到漚口市嘉禾元年布簿别列出□”(壹·3686),“李珠市嘉禾二年所調布得八百卌匹其七百匹直”(叁·6435);與他一起工作的還有吏名潘羜,見“入吏潘羜李珠”(叁·339),“□已出五十萬一百四錢付市掾潘羜史李珠市嘉禾二年布”(叁·8396)。簡文透露潘羜的具體職掌爲市掾,全稱都市掾,則李珠應爲都市史。潘羜任都市掾的事實,可借助推求私學張游的木牘[牘·168/肆·4550 (一)]加以理解,臨湘侯國大規模舉私學的行動發生在嘉禾二年底,説明此時,潘羜在都市掾任上。而據以上簡文,李珠與潘羜一道用賦錢市買嘉禾元年、二年調布,可推知李珠約嘉禾元至三年之間在都市史任上。

李珠還曾爲金曹史,見“金曹史李珠白草”(貳·4436),“嘉禾四年九月卅日兼金曹史李珠白言入□□□□□一□萬四千六百九十”(壹·1673),①李珠,原釋文作“李蟱”,審圖版此字當爲“珠”。嘉禾四年九月在任。李珠主金曹的時間段内,曾負責吏許迪盜割官米案的考實,被稱爲“主者史”,據録事掾潘琬所上彙報案情的木牘(牘·50),許迪案的初審在嘉禾四年十一月,參與者有録事掾潘琬,核事掾趙譚、這貴,都典掾烝若,主者掾石彭、主者史李珠,中賊曹掾陳曠等,可推測至四年底五年初,李珠仍爲金曹史。許迪案經初審、録囚、改辭、復審等諸多環節,一直到嘉禾六年初方結案,案册中的一枚散簡記載:“正月廿一日大

筆者曾梳理過潘棟的任職經歷,但僅分析出其任兵曹掾,而在口食簿中身份爲縣吏,③拙文《走馬樓簡所見孫吴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吴簡研究》第3輯,頁332—333。相關細節仍可繼續完善。番/潘棟作爲兵曹掾,發出上行的言事文書很多,其中一例“言府三品調吏民出銅一萬四百斤事七月廿七日兵曹掾番棟白”(柒·3164),恰可找到對應的縣廷發文登記“兵曹言部吏壬□□□户品限吏民上中下品出銅斤數要簿事嘉禾四年七月廿一日書佐吕承封”(柒· 2579),時間明確記爲嘉禾四年七月;兩種格式的草刺文書對照可知,潘棟嘉禾四年七月在兵曹掾任上。又,據一例君教文書:男李珠辭前給縣金曹史□□□吏許迪囗典賣官”(捌·4219),據案情進展,當繫於嘉禾六年,而此時李珠已從金曹卸任,身份變爲大男,供辭更提及曾爲縣吏的經歷“前給縣金曹史”。②以上對許迪案相關細節的判斷,參拙文《新刊走馬樓簡牘與許迪割米案司法程序的復原》,《文物》2015年第12期,頁71—83。

從陸續刊佈的人名年紀口食簿簡中,我們找到一例“縣吏李珠年廿三”(柒·6113),與李珠的仕宦經歷對照,再一次明確了李珠的身份爲縣吏,其所任職,皆爲侯國(縣)屬掾史。

番/潘棟

君教若丞蟡固還宫掾烝循潘棟如曹都典掾烝若録事掾潘琬校

已主簿尹桓省嘉禾四年五月廿八日乙巳白(牘·182)①已刊,此處録文據拙文《走馬樓吴簡竹木牘的刊佈及相關研究述評》,頁44。

可知四年五月,潘棟與烝循作爲掾,參與侯國的集體事務。

尚有番/潘棟任尉曹掾的記載,見“草言府部吏蔡忠逐捕叛卒伍少事閏月一日尉曹掾番棟白(編號不詳)”,②當屬待刊竹簡,宋少華主編《湖南長沙三國吴簡(二)》披露,重慶出版社,2010年,頁26。在吴簡反映的主要時段,僅嘉禾二年閏五月,五年閏二月,考慮到番/潘棟爲兵曹等掾在嘉禾四年,或許五年初,轉任尉曹掾。當然,這些遷轉皆在侯國内部,番/潘棟爲縣吏是没有疑問的。

爲展示人名集成法的工作成果,現將先後收集到的諸曹掾史的人名、身份、遷轉經歷列表如下:

嘉禾年間諸曹掾史遷轉情況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觀察可知,經常出現在格式一草刺中的諸曹掾史,除極個别人(趙野、烝堂)目前無法確認任職級别外,大部分爲縣吏,屬臨湘侯國諸曹,且籍貫在縣下轄鄉、里,這正符合嚴耕望秦漢縣級屬吏“除三輔尤異外,例用本縣人”的判斷。①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2007年,頁223,351—353。

下面討論格式二草刺文書中的“某曹”,詳細格式如“某曹言某某事(?事對封),某年某月某日丞/書佐/幹/小史封”。從性質上看,這種格式以“封”字結尾,類似於西北漢簡中的發文登記簡,内容包含發文者、封發者、發文内容、時間等,惟獨缺少收文方。

我們無法直接判斷作爲發文方“某曹”的級别以及收文方的性質,不妨先把關注點轉至負責此類文書的封發人,主要是書佐烝贇與書佐吕承兩人。此外有少量“諸曹言”公文由領書佐魯堂(柒·4433)、領書佐番逢(柒·1428)、書佐曹進(柒·4430),門下小史吴衡(捌·4716)、丞蔡南(柒·785)、幹蔡□(柒·4436)等封發。從承擔發文工作者的身份來看,皆爲掾、史、書佐、幹之類主文書之小吏,郡縣皆置。②兩漢郡府有書佐是没有疑問的。從目前材料看,東漢中後期縣亦有書佐,如《後漢書》卷七一《朱儁傳》載其“以孝養致名,爲縣門下書佐”。頁2308。如何判定其級别呢?這裏從書佐烝贇的相關封發記録入手:

封嘉禾三年正月十六日書佐烝贇封(叁·1938)嘉禾三年正月卅日書佐烝贇封(叁·1946)

□嘉禾三年正月廿日書佐烝贇封(叁·3414)

□事對封嘉禾三年正月廿日書佐烝贇封(叁·3442)

在其他竹簡和田家莂木簡中,我們又發現了名爲烝贇者,身份是縣吏:

縣吏烝贇二夫(叁·6890)

利丘縣吏烝贇,佃田百卅町,凡一頃八十五畝,皆二年常限。……凡爲錢一萬三千四百,准入米十二斛一斗三升,五年十一月廿日付三州掾孫儀。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張惕、趙野校。(5.309)

據簡例,書佐烝贇發送文書時間集中在嘉禾三年至五年,而田家莂顯示利丘烝贇在嘉禾五年爲縣吏,簡壹·7462顯示谷丘烝贇在嘉禾二年十月爲縣吏,皆與此時間大致相當,又加上名“贇”字者不會很多,基本可以認定,負責發送文書之書佐烝贇爲臨湘侯國(縣廷)之書佐。

其餘發文者,在簿籍中雖未發現重名者,但應與烝贇一樣,是侯國負責文書工作之小吏。如此可進一步推斷,由侯國(縣)書佐具封發出之文書,發文單位應屬縣級機構,則格式二中發文之某曹,當屬臨湘侯國(縣)諸曹。

以上以人名爲線索,對格式一、格式二草刺文書(又稱格式二爲封發文書)中的某曹的性質、級别進行了判定。①“封發文書”是沈剛的説法,參其《吴簡所見孫吴縣級草刺類文書處置考論》,《文史》2016年第1期,頁51—69。其實,從一些草刺文本表述中涉及到的行政單位、事項,也可得出某曹掾史爲侯

國(縣級)掾史的判斷,如:

草告府

獉諸縣獉倉吏蟦閣所領襍擿起訖米事十一月十五日兼倉曹史□□白(柒·4496)

草言府

獉縣

獉不枉考入吏許迪罪法傅前解行□軍法事四月廿九日金曹掾□□白(柒·4419)

草言府□□□□□□□不在縣獉界□會事六月十

八日賊曹掾□□白(柒·571)草言府

獉縣

獉吏……爲簿當實便(?)言事十二月十二日功曹史廖□白(柒·2977)

草言府獉部諸鄉典田掾温光等逐捕假(?)僮子吴和不在縣獉界事六月十六日兼户曹别主史張惕白(柒·2900)

這五枚草刺記載倉、金、賊、功、户五曹掾史分别向上級稟報職掌内的相關事務,涉及條列縣倉所領雜擿米、彙報許迪案結行迪軍法,部署鄉典田掾逐捕僮子等等,立足點皆在縣。這些草刺所涉諸曹的行政級别只能是縣,而非郡。

通過不同的角度綜合分析,我們基本可以認定,兩種草刺類文書是臨湘侯國(縣廷)在日常政務運轉中産生的公文,反映了侯國(縣級)諸曹在文書製作、運轉中的核心作用。

二 “叩頭死罪白”文書牘中的“詣某曹”

吴簡所見三國時期縣級(侯國)行政機構,屬吏名目繁多而各有分工,諸曹掾史的主要職責是以本曹的名義管理、製作文書,從而參與縣政;而基層日常行政運轉中需外出辦理、具體操作的各項細務,則派出專職之吏分部(分區)工作;吴簡所見臨湘侯國的都市掾(史)、鄉勸農掾、鄉典田掾、主倉掾、主庫掾、監運掾、屯田掾等,長沙郡屬的中部督郵,都是職吏。①《續漢書·百官志五》劉昭注河南尹屬吏有“四部督郵吏部掾二十六人”(《後漢書》,頁3622),用來指代外派分部理事之掾;吴簡中外出辦理具體事務的屬吏,除“監鄉五部”之“部掾”外,還包括分區辦理事務的主倉掾、主庫掾、監運掾等,未可以“部吏”統稱之。注意到《晉書·職官志》有“職吏”的表述(頁746),用來指稱這類有别於諸曹掾史的人羣,或許是恰當的。一般情況是,上級傳達在縣、鄉範圍内辦理某一專項事務的指令給諸曹,諸曹掾史並不自行外出,而是通過發出下行文書的形式,命令相應的職吏遵照辦理,並限期彙報。

吴簡散簡中已見“叩頭死罪白”類公文,但因編聯已失,内容多不完整;此類公文也有寫在木牘上的情況。據筆者統計,已刊木牘中至少有十二枚屬於以縣吏“叩頭死罪白”開始,以“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詣某曹”、“某月日白”結束的上行文書,且保存較爲完好。②參拙文《走馬樓吴簡竹木牘的刊佈及相關研究述評》,頁31—35。牘末的“詣某曹”、畫諾顯示,這類文書正是職吏辦理事務完畢後上報諸曹及進一步上呈長吏的文書。③對“叩頭死罪白”類文書木牘的研究,如伊藤敏雄《長沙呉簡中の生口売買と“估銭”徵收をめぐって——“白”文書木牘の一例として——》,《歷史研究》50號,2013年3月,頁97—128;《長沙呉簡中の“叩頭死罪白”文書木牘小考——文書木牘と竹簡との編綴を中心に——》,《歷史研究》51號,2014年3月,頁29—48。文書的書式雖已基本清楚,但縣、鄉吏所詣之曹是何曹司,行政級别如何,在一些文書末畫諾的又是誰,還需進一步分析。

筆者曾依内容將“白”木牘分爲與私學相關、與許迪案相關、其他三類。其中審實、發遣私學的四枚木牘(牘·375、190、168、69),以及審實男子龍攀正户民與否的牘·225,皆與嘉禾二年底孫吴自上而下進行的選舉私學事件相關。凌文超已對此事在臨湘侯國的執行做過細緻分析:侯相君、丞琰接到上級政令,責成侯國功曹具體執行,功曹製作官吏名籍,通知官吏按秩級選舉私學,據官吏上呈之舉狀,製作私學名籍;之後,部署相關人員(職吏)對推舉出私學的遺脱、正户民身份進行重複核查,決定是否發遣。①凌文超《走馬樓吴簡私學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孫吴的占募》,《文史》2014年第2輯,頁58—61。以下引的這枚木牘爲例:

1.小武陵鄉勸農掾文騰叩頭死罪白:戊戌記曰:各以何日被壬寅書,發遣州所

2.白私學烝陽詣廷,並隱核人名户籍與不,從來積久,素無到者,隱核知有户籍,

3.皆會月十五日言。案文書:輒部歲伍謝蹤隱核陽,今蹤關言:陽,本鄉政户民,單

4.身,與妻汝俱居鄉憲坪丘,素不遺脱,當録陽送詣廷。陽爲家私使,

5.以負税米詣州中倉,輸入未還,盡力絞促。蹤須陽還,送詣廷,復言。騰誠

6.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詣功曹。

7.十一月廿□日甲□白(牘·69)②考古編號J22-2616,伊藤敏雄2001年在長沙參觀展覽時曾給出該木牘的初步録文,一直没有得到學界普遍關注,見氏著《長沙走馬樓簡牘調查見聞記》,長沙呉簡研究會《長沙呉簡研究報告》第1集,東京,2001年7月,頁94—109。此處録文參拙文《走馬樓吴簡竹木牘的刊佈及相關研究述評》,頁33。小武陵鄉勸農掾在本鄉範圍内審實私學烝陽,在具體調查中,核查鄉所存留被舉私學的户籍,同時部署歲伍入户排查,聽取被舉私學家屬的奏辭。雖然公文提到私學烝陽爲“州所白”,但鄉勸農掾爲縣吏,且其工作爲發遣私學詣“廷”,可以肯定此次審實是接受侯國(縣)功曹的指令,牘文末尾之“詣功曹”,正是縣一級的功曹。

與私學事件相關的曹司還有户曹,户曹負責操辦“給私學”,對象爲正户民,給私學不必發遣,只在當地服役。如審實私學索簟的木牘:

1.廣成鄉勸農掾黄原叩頭死罪白:被曹敕,攝録私學索簟詣廷言。案文書:簟

2.名專。與州卒潘止同居共户,本鄉領民,不應給私學,願乞列言。原誠惶誠恐,叩頭死

3.罪死罪。(牘·190)①本木牘由王素、宋少華首次公佈,所撰《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的新材料與舊問題——以邸閣、許迪案、私學、身份爲中心》,《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期,頁16—17。此處録文參拙文《走馬樓吴簡竹木牘的刊佈及相關研究述評》,頁32。

索簟爲“本鄉領民”,非遺脱,不應被舉爲私學。勸農掾攝録簟的目的,是審實以決定其應服何種役(給州卒或給私學)。此簡木牘前言“被曹敕”,後缺行文對象,據功曹、户曹在私學政務中的分工,應補“詣户曹”,而户曹敕令黄原將索簟攝録“詣廷”,則此户曹自然爲侯國(縣)户曹。

此外,都市掾潘羜推求南陽私學張游的木牘(牘·168)文末“詣某曹”,《竹簡》〔肆〕釋文爲“詣户曹”。②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肆〕,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頁731。凌文超審查圖版,以此字爲左右結構,右半依稀爲“刀”字,又依據舉私學由功曹所掌之慣例,改釋爲“功”。③凌文超《走馬樓吴簡私學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孫吴的占募》,頁55。我們觀察紅外線圖,此字上有明顯一點,左半似有撇筆,又極類“户”字;王素提示,應從文本内容考慮,都市掾職掌與户曹更爲密切,其接受户曹命令,推求流動人口的身份、去向,確認“無有家屬應詭課者”,是較爲合理的。④2015年4月4日王素先生來函。此處户曹亦爲縣級。

歸入“其他”類的木牘,還涉及到勸農掾、都市史等部吏隱核方遠人並製作新占民簿,收取私買賣生口估錢並列簿,羅列貸官糧貧民人名等多種政務,皆是在侯國(縣)諸曹的指令下進行。①此分類下共有四枚木牘,録文詳拙文《走馬樓吴簡竹木牘的刊佈及相關研究述評》,頁36—38。

自吴簡發現以來陸續刊佈的與許迪割米案相關的木牘共有四枚(牘·224、34、50、353),從文書體式上看,皆屬“叩頭死罪白”類。②四枚木牘中牘·34的圖版尚未公佈。伊藤敏雄據長沙觀覽給出初步録文,見氏著《長沙吴簡中的〈叩頭死罪白〉文書木牘》,樓勁主編《魏晉南北朝史的新探索:中國魏晉南北朝史學會第十一届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頁624—644;王彬在其基礎上有録文,《吴簡許迪割米案相關文書所見孫吴臨湘侯國的司法運作》,《文史》2014年第2輯,頁73—91。但牘末“詣金曹”的時間,兩人録文皆有誤。筆者曾排比這些木牘,嘗試復原了許迪案始末,③參拙文《新刊走馬樓簡牘與許迪割米案司法程序的復原》之梳理,頁71—83。現在此基礎上一一討論“白”文書的發文者、收文者(發文對象)及其級别。

首先,依漢魏司法工作的責任層級,許迪案理應先由臨湘侯國(縣)負責考實,故四枚木牘的發文者,録事掾潘琬、中賊曹掾陳曠,以及牘·50中提到的核事掾趙譚、都典掾烝若,主者史李珠皆爲侯國(縣)屬吏。縣級的考實結果是“縣前結迪斬罪”(牘· 353),而當時縣級機構並無執行死刑的權力,郡掌握對死刑的復審權,故而此案需上報長沙郡復案。從所謂“坐大男許迪見督軍攴辭”“前見都尉”“前録見都尉,知罪深重,詣言”推測,負責復核許迪案,録見許迪的官員,爲長沙督軍都尉;④王素最早提出“都尉”爲長沙郡中部都尉,王彬認爲應指負責軍糧轉運的督軍糧都尉。王素《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吴簡牘三文書新探》,頁50;王彬《吴簡許迪割米案相關文書所見孫吴臨湘侯國的司法運作》,頁85。前録見都尉,應即“□三月廿三日丁未部督軍行立義都尉規督察告”(壹·1134),“督軍行義都尉規督察□告”(肆·4499)中的督軍行立義都尉蔡規。許迪“罪重”,見都尉後翻供,言“不割用米”、“以米雇擿”。翻供後需復審,因案情複雜,長沙郡太守、列曹皆介入,即牘·224傳達的信息:

1.録事掾潘琬死罪白:關啓:應府曹召,坐大男許迪見督軍攴辭,言不

2.割食所領鹽賈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郡曹啓府君,執鞭録事掾

3.陳曠一百,杖琬卅,敕令更五毒考迪。請敕曠及主者掾石彭考實

4.迪,務得事實。琬死罪死罪。

5.然考人當如官法,不得妄加毒痛。

6.五月七日壬申白(牘·224)

【注】:“‘然考人當如官法,不得妄加毒痛’爲批語。”①最早由劉濤刊佈,《中國書法史·魏晉南北朝卷》,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2年,頁67,但圖、文品質不佳,此處録文據拙文《走馬樓吴簡竹木牘的刊佈及相關研究述評》,頁33—34。

這裏的“府曹”即“郡曹”,而“府君”爲長沙郡太守之尊稱,郡相關曹司請示長沙太守,對此案作如下處理:鞭杖審案不利者,並敦促縣吏陳曠、石彭,對許迪嚴加考問,務得事實。

牘文末尾的濃墨批字“然考人當如官法,不得妄加毒痛”是理解這件公文收件人的關鍵。由於公文中並未出現臨湘侯國長吏之指稱,而有府曹、府君,易使人誤以批示爲長沙郡太守所下,而此文書爲縣録事掾上行郡府。實際上,郡曹“敕令”鞭杖陳曠、潘琬,“五毒考迪”,“請敕曠及主者掾石彭”,隱去了行文、傳達命令的中間一個層級。許迪案的初審由侯國/縣主持,重考實自然還應回到縣,這裏郡的下敕對象正是臨湘侯相,也只有縣長吏,纔有權力對辦事不利的縣屬吏加以催督和實行體罰。①東漢至三國,長官鞭打屬吏極爲普遍,代表性事例如《三國志·吴書·黄蓋傳》記黄蓋任石城縣令,檢攝諸曹,下教曰:“兩掾所署,事入諾出,若有姦欺,終不加以鞭杖,宜各盡心,無爲衆先。”頁1284。牘末的批示,正是侯相指示掾屬加緊考實,但應依官法,不可濫刑。

牘·34的收件人(發文對象)爲侯國/縣金曹,爭議不大,牘· 50、353中“曹”的性質,牘末的畫諾還需要予以分析,先移録兩文書文本如下:

1.録事掾潘琬叩頭死罪白:過四年十一月七日,被督郵敕,考實吏許迪。輒與核事吏趙譚、

2.都典掾烝若、主者史李珠,前後窮核考問。迪辭:賣官餘鹽四百廿六斛一斗九升八合四勺,得米

3.二千五百六十一斛六斗九升已。二千四百卌九斛一升,付倉吏鄧隆、谷榮等。餘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迪割

4.用飲食不見。爲廖直事所覺後,迪以四年六月一日,備②原録作“偷”,據圖版改。入所割用米畢,付倉吏黄瑛受。

5.前録見都尉,知罪深重,詣言:不割用米。重復實核,迪故下辭,服割用米。審。前後搒押迪凡百

6.卅下,不加五毒,據以迪今年服辭結罪,不枉考迪。乞曹重列言府。傅前解,謹下啓。琬誠

7.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

8.若(濃墨草書)二月十九日戊戌白。(牘·50)

1.中賊曹掾陳曠叩頭死罪白:被曹敕,考實大男許迪,知斷用所賣官鹽賈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

2.八升,與不言。案文書,被敕,輒考問。迪辭:所領鹽賈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迪自散用飲食盡。

3.縣前結迪斬罪,懼怖罪重,攴辭虚言,以米雇擿,令弟冰持萆歸家改定。迪手下辭:不以米

4.雇擿,自割食米。審實,謹列見辭狀如牒,請以辭付本曹,據科治罪,謹下啓白。曠誠惶誠

5.恐,叩頭死罪死罪。

6.若四月廿一日白(牘·353)①兩木牘的圖版較早刊佈,此處録文據拙文《走馬樓吴簡竹木牘的刊佈及相關研究述評》,頁34—36。

牘·50是録事掾潘琬向上級彙報許迪案再審、審結情況,並附考實辭狀(解),無明確行文對象,第6行言“乞曹重列言府”,點明行文對象涉及侯國(縣廷)某曹,並希望該曹繼續向郡府彙報。這裏的“曹”是哪一曹?伊藤敏雄以爲是功曹,②伊藤敏雄《長沙吴簡中的〈叩頭死罪白〉文書木牘》,《魏晉南北朝史的新探索:中國魏晉南北朝史學會第十一届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632。而文書第2行的“主者史李珠”,應是確定曹名的關鍵。筆者曾分析過“主者”在文獻中的語義背景,指出列曹在職掌上分工明確,在某事務本當由某曹負責情況下,該曹史徑稱“主者史”。③詳拙文《走馬樓簡所見孫吴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吴簡研究》第3輯,頁319—320。據上表,嘉禾四年至五年許迪案發時,李珠的身份是縣(兼)金曹史,則此處亦應爲縣金曹。與此相對應,果然存在縣金曹掾上報郡府許迪案結,行迪軍法,先送至縣廷,提請審查的草刺簡,“草言府縣不枉考入吏許迪罪法傅前解行□軍法事四月廿九日金曹掾□□白”(柒·4419),時間在兩個月後的嘉禾六年四月。

牘·353是縣中賊曹掾陳曠向上級彙報許迪案審結,請據科治罪的“白”文書,伊藤氏以陳曠係接受功曹命令;①伊藤敏雄《長沙吴簡中的〈叩頭死罪白〉文書木牘》,頁632。而第4行的“請以辭付本曹”顯示,文書發自賊曹掾屬,稱“本曹”,則行文與彙報對象涉及侯國/縣賊曹無疑,似與功曹無關。上述兩枚木牘公文末尾的濃墨草書“若”,相應當爲侯國長吏侯相所畫,而非郡太守。顯示部分“白”文書雖以“曹”爲行文對象,但仍需經長吏批准。

三 “君教”木牘中的“掾某如曹”

漢代官府間往來文書中,常見的下行文書有記、教,②汪桂海列舉漢代基層官府文書的類型包括奏記,記(下行)、教,舉書,檄,傳,除書與遣書,參照氏著《漢代官文書制度》,頁47—87。相當於唐代州下縣、縣下鄉的符,東漢碑刻資料中常見“府君教”,③如《邛都安斯鄉表》中的“府君教諾”,永田英正編《漢代石刻集成[圖版·釋文篇]》之一一九,京都同朋舎,1994年,頁230—232。係郡太守曉諭下級單位的公文形式,卻少見“君教”。走馬樓吴簡中,相對於僚屬上呈之“啓白”文書,地方長官發出“教”,如“府君教”(貳·3620);但數量最多的是以“君教”開頭,以門下掾史校,主簿/主記史省結束的審查期會類文書,書寫在木牘上。開始,伊藤敏雄、高村武幸、谷口建速等學者傾向於從漢碑中的“府君教”出發來解釋此類木牘,因而得出“君”爲郡太守的結論。④觀點分别見高村武幸《秦漢地方行政制度と長沙走馬楼呉簡》,日本長沙呉簡研究会報告,東京お茶の水女子大学文教育学部棟8階演習室,2002年10月26日。谷口建速《長沙走馬楼呉簡にみえる“貸米”と“種粻”——孫呉政權初期における穀物貸與——》,《史觀》162,2010年,頁43—60;伊藤敏雄《長沙吴簡中の生口売買と“估銭”徵收をめぐって——“白”文書木牘の一例として——》,《歷史研究》50號,2013年3月,頁97—128。實際上,兩漢魏晉,縣令長亦可向僚屬出教。筆者提出木牘中的主簿、丞皆爲縣級,部分“君教”上的濃墨“若”字,應爲臨湘侯相的批示。①詳徐暢《走馬樓簡所見孫吴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吴簡研究》第3輯,頁310。

此後凌文超、王振華等對這類木牘進行了全面解析,凌文超以《竹簡》〔肆〕刊佈的私學期會木牘4850(一)爲例,分析了其中出現的吏職與人名:君指臨湘侯相,丞琰全名丁琰,爲臨湘侯丞,有竹簡爲證,“嘉禾二年十二月壬辰朔卅日辛酉臨湘侯相君丞叩頭死罪敢言之”(肆·1476);期會掾烝若、録事掾陳曠皆爲負責核查文書的縣吏,而兼主簿劉恒的本職爲縣功曹史(參本文上表),從而確定君教文書展現的是臨湘侯國期會的行政過程。他還對“君教”後通常連寫,並有自署的“丞某如掾掾某如曹”進行了解釋,“丞如掾”,“如”爲往、去之意,“掾”作動詞辦理、處理解。②詳見凌文超《走馬樓吴簡私學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孫吴的占募》,頁37—72。王振華指出若“如”、“掾”皆爲動詞,按此類推“掾如曹”之“曹”亦屬動詞,於理不合;他又提出“如”爲會同之意,“丞如掾”是丞會同掾一起處理相關事務,“掾如曹”即掾會同曹處理事務;而所謂“如曹”之“掾”,王振華以爲地位在丞之下,其他吏員之上,較諸曹掾爲高,推測可能是在臨湘侯相、丞上言文書背面署名之掾石彭。③參王振華《孫吴臨湘侯國主記史研究》,北京吴簡研究班討論稿。關尾史郎近年亦注意收集吴簡竹木牘中的君教文書,他同意文書爲縣級,並提出“掾如曹”中的掾應是廷掾。④關尾史郎《從出土史料看〈教〉——自長沙吴簡到吐魯番文書》,“魏晉南北朝史研究的新探索——魏晉南北朝史學會第十一届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北京,2014年10月12—15日。侯旭東雖對君教文書的性質提出不同意見,但對於其屬侯國(縣級)文書並無異議。⑤侯旭東《湖南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性質新探——從〈竹簡肆〉涉米簿書的復原説起》,頁70—72。

“君教”木牘所屬官府級别已無爭議,但其中“掾某如曹”的含義,尚未得到合理解釋。筆者同意凌文超對“如”字的看法,應作“前往”解,而“曹”,應即前文解釋的,屬吏的辦公場所。並非所有文書皆有“如曹”一項,這裏僅列出幾例有如曹之掾參與並署名的典型公文:

(5)已核

君教已校丞出給民種粻掾烝循如曹期會掾烝録事掾谷水校

(6)君教若丞蟡固還宫掾烝循潘棟如曹都典掾烝若録事掾潘琬校

已主簿尹桓省嘉禾四年五月廿八日乙巳白(牘·182)①編號(4)、(5)、(6)的君教木牘,圖版或録文均已刊佈,拙文《走馬樓吴簡竹木牘的刊佈及相關研究述評》給出最新版釋文,修正了部分“丞”與“掾”的署名,頁42—46。

(7)君教若丞蟡固還宫掾烝循潘棟谷水如曹都典掾烝若録事掾潘琬校

已已主簿尹桓省嘉

禾四年五月廿七日乙巳白(牘·180)①如上公文木牘,皆是臨湘侯國的各級屬吏、長吏審核此前一定時期内的倉米、庫錢、庫布、庫皮簿、草刺等的記録,牘文末尾的雙行小字,起頭曰“嘉禾某年某月某日白”,應爲待審核簿書的上呈時間,通常情況下省略了呈送者。

三國孫吴基層已有精密的倉、庫出入物統計、造册、彙報、審核制度,參與其中的除倉吏、庫吏外,往往還包括職掌與此相關的倉曹、金曹、田曹、户曹等郡縣曹。如三州、州中倉及其他倉的出入米情況需由倉吏定期彙總,編爲簿書,並向右倉曹彙報,而由右倉曹將簿書白於更上級機關。谷口建速曾拼合由右倉曹上呈州中倉月旦簿的散簡,如:

與上述“君教”文書牘中的小字如“嘉禾三年五月十三日白州中倉領雜米起嘉禾二年九月一日訖十一月卅日一時簿”,正是同一文書行政環節。也就是説,待校閲簿書的呈送者應爲各類簿書在縣的彙總單位——事務相關的曹司。這一推論可得到證實,已刊“君教”文書中恰有一枚保留了待校閲文書的呈送人,見:

侯國轄諸鄉的粢租徵收情況,當由田曹負責統計,亦由田曹史上報。該曹司的主管掾、史,出現在校讀審核這批簿書而形成的文字記録中,“如曹”,並在其上署名,表示審核進行時,涉事人員的在署。

爲進一步證實對“掾某如曹”的判斷,我們不妨考察上列四例木牘中在“如曹”處署名的烝循等人的任職情況。據上表,烝循在嘉禾年間臨湘侯國小吏中是一個活躍人物,嘉禾元年任右倉曹掾,而至嘉禾六年,轉任散吏從掾位,仍代表倉曹負責嘉禾五年穀物簿的統計工作;雖不排除中間轉任他曹,但其主倉曹時間頗長,出現在嘉禾三年進行的三州倉、州中倉往期雜米旦簿、一時簿的審核中,作爲與本次校閲密切相關的曹的負責人,到本曹辦公,稱“掾烝循如曹”。除烝循外,還出現了谷水、潘棟署名的情況,見例(6)、(7),處理事務不明,不過據上表,谷水曾任兼倉曹掾,而潘棟曾任(兼)兵曹掾,可能當次事務關涉到倉曹、兵曹兩曹,由其掾史聯合署名。

四 回應與結論

上述三部分迂回串聯,逐一討論了走馬樓簡牘中與諸曹相關的公文書,包括諸曹草擬文書的摘要(格式一草刺文書),以諸曹名義、由侯國(門下)書佐實際封發的發文登記(格式二草刺文書),縣鄉吏向上彙報事務辦理情況、詣諸曹的文書(“叩頭死罪白”文書),以及由相關曹參與的侯國長吏、屬吏審查/期會文書(“君教”文書)。①侯旭東以“君教”簡屬縣廷門下官吏審查諸曹上呈重要事務的轉單,由各級官吏先後批閲完成,但並不需要其前來,進行集體會議。參《湖南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性質新探——從〈竹簡肆〉涉米簿書的復原説起》,頁70—72。不過,縣廷遇有政務中的疑難問題,如審實、發遣私學,仍需集合涉事官吏進行合議,而形成“君教”文書。其中出現的“曹”,大多數情況下爲臨湘侯國(縣)之列曹;署名之某曹掾史,身份多爲縣吏,而這些上下行文書所處理的事務,也是以臨湘侯國(縣廷)爲中心的。

爲判定諸曹的行政級别,本文從多角度展開觀察,最爲突出的是借鑑前輩學者在西北漢簡研究中以人名爲線索的考察。①代表性研究如森鹿三《關於令史弘的文書》,《簡牘研究譯叢》第一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頁21—38。筆者曾試用過這種人名集成法,目前見到兩種質疑:(1)竹簡、田家莂大木簡、木牘公文書中出現的同名同姓者,屬於同一人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日本學者森本淳作過考察,他以爲在臨湘侯國之内存在複數人名的可能性極低,傾向於認定同名者爲一人。②森本淳《嘉禾吏民田家莂にみえる同姓同名に關する—考察》,《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長沙呉簡研究報告》第1集,長沙呉簡研究會,2001年,頁68—79。而我們討論的範圍更小,皆爲臨湘縣廷屬吏。關於縣吏的數目,廖伯源據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統計了該郡諸縣及鹽鐵官吏員數,其中海西縣吏員最多,有一百零七人,合鄉縣僅有二十五名吏員,這是東漢中後期情況;③廖伯源《漢代郡縣屬吏制度補考》文,氏著《簡牘與制度》,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頁62—63。雖然史籍記載孫吴時大姓子弟加入使州郡縣吏人數膨脹,但據估計每縣領吏大約亦不出一百至二百人,與兩漢相似。④唐長孺先生曾對兩漢郡縣領吏數額進行過估算,《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吏役》,初刊《江漢論壇》1988年第8期,韓樹峰以此爲基礎,討論了孫吴的情況,見所撰《論吴簡所見的州郡縣吏》,《吴簡研究》第2輯,頁51。這有限人數中,同名而以不同身份出現者,與其認定爲不同之人,不如以爲就是同一人,只是在不同時間身份發生了變化。

(2)似乎不能以在某機構供職的吏爲州/郡/縣吏而直接判定該機構爲州/郡/縣級。如伊藤敏雄注意到州中倉吏黄諱爲縣吏,監賢爲郡吏,因而認爲僅據倉庫負責人的身份判定其爲郡倉、縣倉是困難的。①伊藤敏雄《關於長沙走馬樓簡牘中的邸閣、州中倉、三州倉》,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吴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頁113—123。王素進一步提出,州吏董基主管邸閣,不能據此認爲邸閣爲州一級,他的解釋是,孫吴州、郡、縣吏都只是一種吏役,而長沙郡府是臨湘權力最大、事務最多的機構,縣、郡、州吏都必須在郡級機構服役。②其觀點見王素《中日長沙吴簡研究述評》,《故宫學刊》第3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7年,頁552—553。戴衛紅注意到向“右倉曹史烝堂”彙報月旦簿的機構,除三州、州中倉外,還包括劉陽倉、吴昌倉、醴陵倉、醴陵漉浦倉、安成縣倉、永新倉等縣倉,這些縣皆屬長沙郡,推測右倉曹不太可能屬於臨湘縣,而極有可能屬長沙郡;針對筆者以烝堂爲縣吏判定右倉曹爲縣級的作法,提示或許不能僅通過個人的身份來確定機構的行政級别。③詳戴衛紅《長沙走馬樓吴簡所見孫吴時期的倉》,《史學月刊》2014年第11期,頁93—106。阿部幸信也有類似觀點。④阿部幸信《吏潘羜李珠市布考》,“紀念走馬樓三國吴簡發現二十周年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見《論文集》,頁174—181。

注意到上述學者對人名集成的疑問,主要産生於對吴簡中倉、庫屬吏的研究。吴簡中倉、庫的性質、級别是極爲複雜的話題,而其屬吏設置與侯國諸曹等行政系統有很大差别,儘管如此,本文仍願作一思考並回應。

戴衛紅以爲右倉曹史烝堂應非縣級的最有力理由是其接受之月旦簿有來自除臨湘外長沙其他屬縣的情況,理論上説,只有郡倉曹的職責範圍纔能及於這些縣倉。⑤戴衛紅《長沙走馬樓吴簡所見孫吴時期的倉》,頁98—105。關於吴簡中三州、州中倉及其他倉性質的討論較多,卻很少有人注意王素轉引的張弓對唐代倉廩研究得出的結論,唐代郡治所在縣,只設郡倉,不設縣倉。⑥張弓觀點詳氏著《唐朝倉廩制度初探》,北京,中華書局,1 9 8 6年,頁4。王素總結了學界對吴簡三州、州中倉、邸閣的性質提出的不同觀點,並發表了自己的見解,以州中倉爲郡正倉,三州倉爲郡轉運倉,邸閣爲郡級,參《中日長沙吴簡研究述評》,頁5 4 8—5 5 3。這種制度,當有其淵源,臨湘縣(侯國)恰爲孫吴長沙郡之郡治,從簡文内容看,常出現的三州、州中倉的性質雖有爭議,但以州中倉爲郡倉,基本上獲得了共識。州中倉不僅接受自三州倉轉運而來的租税米、受納臨湘縣下諸鄉租税雜限米(執行縣倉的功能),長沙郡其他屬縣民户繳納賦税,也有直接入州中倉的情況(執行郡倉的功能)。由於州中倉位於郡首縣臨湘,在入受各種米後,存在將相關簿籍(包括執行郡倉功能而産生的簿籍)備案交付其所在地(臨湘縣)右倉曹的可能。①魏斌就以爲簡牘中的右倉曹爲臨湘縣級,但他的觀點,臨湘作爲長沙郡首縣,郡、縣倉並存,與王素不同,參所撰《走馬樓所出孫吴貸食簡初探》,《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23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頁27—57。

不僅如此,由於郡倉設於首縣的特殊情況,臨湘縣右倉曹還存在監管郡倉及其倉吏的可能,見:

草言被督諸縣倉郡倉蟦閣兼丞應縣問事正月十五日右倉曹史趙野白(柒·4481)

從“應縣問”可知此處右倉曹爲縣曹,其負責督促赴縣的人員包括諸縣倉、郡倉、邸閣的管理人員。

從另一個角度思考,據前引谷口建速拼合的右倉曹上呈州中倉月旦簿的相關簡文,州中倉、三州倉、庫等機構定期編製的各種受物簿書(月旦簿、一時簿、要簿等)需上呈右倉曹,而再由右倉曹將上報文書“白”於更上級機關。如果依照上述學者的理解,右倉曹爲郡級,則再白事之上級應爲郡以上更高行政機構。兩漢三國時期,户口名簿等基層定期文書主要存留在縣,郡以上機構完全無必要掌握倉庫每月、每季度領税米、租米、雜限米的詳細記録。

我們並不否認,這批縣級檔案羣中會出現郡一級,或其他行政單位及屬吏的名稱和相關文書。事實上,如此前王素所觀察到的,吴簡中有“府君教”、郡太守的下行文書,有太常、大將軍、中書、選曹尚書等職稱,②參王素《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吴簡研究》第1輯,頁15—16。有吴國中央“選曹”的記録,③如“□吏相候委郵吏送勿失限會八□□□右選曹”(肆·3980)。有“草言乞郡曹料見吏肯……區取事”(柒·4412)、“府曹”、“郡曹啓府君”(牘· 224)等關於郡諸曹的記録;而凌文超指出師佐籍的簽牌“兵曹徙作部工師及妻子本事”涉及軍府、郡及縣三級兵曹。④凌文超《走馬樓吴簡兩套作部工師簿比對復原整理與研究》,卜憲羣、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2009》,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頁162—237。此外,還有一

此外,我們還注意到,除烝堂外,嘉禾年間長期在右倉曹工作的另一位曹吏烝循,曾任右倉曹掾、倉曹從掾位,其在簿籍上的身份注記正是縣吏(詳本文上表)。

通過以上的辨析,我們以爲,除去極少數情況外,可以憑吴簡中諸曹掾史的身份、級别來推定其所供職曹司的行政級别。建立在批量樣本(而非個人)基礎上的人名集成法是可靠的。

隨着資料刊佈的趨近尾聲,相關學者在簿書復原基礎上的類型學研究中已指出,吴簡中的各類簿籍應屬保存在縣、鄉的詳本;①凌文超《走馬樓吴簡采集簿書整理與研究》,頁1。而通過本文對諸曹文書的分類觀察,我們也能認識到,由於基層政務與事務大部分可在侯國(縣)内部予以處理,隨之産生的大量公文書自然是主要在縣、鄉流轉,確需更高級别行政人員處理者,方封發繼續上行。兩方面的考察關聯起來,可以導向一個相對明晰的結論——J22所出十萬餘枚簡牘,應是孫吴臨湘侯國(縣級)文書檔案羣。些有關兵曹、右倉曹的記録,①如“·兵曹黄忠所領十人嘉禾二年五月□”(貳·3877),“□其年四月□□□胡陽兵曹”(叁·7412)等相關簡例,又如“右倉曹謹列嘉禾二年餘逋雜米已入付授簿”(肆·4621)。由於簡文殘斷,無法確定級别。但我們不同意因吴簡中存在長沙郡、縣名和他縣鄉名,而推定其級别爲郡級的做法。由於臨湘爲長沙郡之首縣,郡倉、監獄等機構皆設於此,侯國(縣廷)在日常行政事務處理中,完全可能關涉相當數量的長沙郡屬縣、長沙郡、臨近諸郡,駐紮在附近的潘濬軍府,乃至吴國中央機構,而在文書中有所體現。這並不影響侯國(縣級)文書的總體判斷。

不僅走馬樓吴簡的情況如此,同出土於長沙市中心五一廣場片區,且時段可相銜接的還有1997年發現、有東漢殤帝紀年的九如齋簡,2004年發現、有靈帝紀年的東牌樓簡,②以上兩種東漢簡的發現情況,參宋少華《長沙出土簡牘の概観》一文的介紹,《長沙呉簡研究報告》第3集,頁88—102。2010年發現跨和、殤、安帝時期的五一廣場簡,③這批簡牘正在整理中,參讀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頁4—26。2011年發現、有靈帝紀年的尚德街簡等,④發現情況參黄樸華、何佳《2011年長沙東牌樓工地考古發掘情況簡報》,《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八輯,長沙,岳麓書社,2012年,頁137—143,全部簡牘的圖文整理本即將由岳麓書社出版。這些簡牘的性質,所屬官府級别,也存在不少爭議。以刊佈資料較多的五一廣場簡爲例,《發掘簡報》以出土簡牘的J1位於東漢長沙府衙所在,⑤《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頁17。但相關學者對簡文内容的分析卻發現,已刊簡大致分爲兩類,一類是臨湘縣内的文書,一類是長沙郡致臨湘縣的文書,這兩類文書皆應爲縣廷保藏之文書。⑥如陳偉《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屬性芻議》一文的觀察;李學勤、李均明、侯旭東等都認爲就目前所見簡牘看,五一廣場簡大多數應屬臨湘縣文書,參夏笑容《“2013年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學術研討會”紀要》,《文物》2013年第12期,頁90—92。要進一步釐定長沙市中心出土各批次漢簡的屬性,恐怕還要付出很多努力,筆者惟願本文以最早發現的走馬樓三國吴簡爲例進行的研究,能爲今後的工作提供借鑑,而進一步推助長沙市中心出土簡牘的整理與研究。①

附記:本文初草於2015年6月,曾在上海師範大學舉辦的“第四届中國中古史前沿論壇”上發表,得到戴衛紅、凌文超、劉嘯諸先生的意見;2016年8月以此文提交“紀念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出土20周年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又與王素、侯旭東先生就“君教”文書的性質、公文運轉流程等問題展開交流,得以最終定稿,謹此致謝。

(本文作者係北京師範大學古籍與傳統文化研究院講師)

*本文係2 0 1 6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吴簡牘官文書整理與研究”(批准號16CZS039)的階段性成果。

②“五月十三日”後原録作“付”,今據圖版改“白”。

①藏長沙簡牘博物館,拍照號180,擬收入《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木牘》,待出版。

②谷口建速《長沙走馬樓吴簡所見孫吴政權的地方財政機構》,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09提交論文,簡帛網2009年6月27日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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