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2017-06-05赵永敏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纠纷案件婚姻家庭

赵永敏

(678100 昌宁县人民法院 云南 昌宁)

浅析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赵永敏

(678100 昌宁县人民法院 云南 昌宁)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民法律意识和素质不断提升,在面对合法权益受损时,公民更多选择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民事审判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并呈现出以下特点:①离婚主体年轻化,离婚纠纷的大军中90后已占据了很大比例。②婚姻期间的短暂性和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闪婚闪离已成为大家熟知的状态。③婚姻关系涉及层面多样化。④离婚纠纷矛盾复杂化。本文将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主题,对离婚纠纷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是拒不到庭的审理难点进行浅析探讨。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结婚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同样,离婚也需男女双方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是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条件和原因。但夫妻感情破裂与否是一个主观的法律概念和抽象状态,因此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要严谨、全面、真实、合法、关联的证据,通过外在的证据将夫妻感情的状态客观的呈现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在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体现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后,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但随着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凸显了两大难题:一是原告诉称被告完全失踪时应如何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如何对下落不明证据进行取证认证,二是原告诉称被告不完全失踪时应如何让被告到庭应诉,陈述答辩意见,处理离婚纠纷。

在原告诉称被告完全失踪的情况下,则会存在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并向法院提供虚假地址和联系方式,致使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通知被告到庭应诉,造成该类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针对这类案件法院在立案和审理时应该严格审查原告的诉请,并要求原告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工作单位等部门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必要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联系下落不明一方的近亲属进行核实调查,如被告确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则可通过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应诉的,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在原告诉称被告不完全失踪的情况下,则会出现原、被告已经长期分居并各自有新的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因为对方长期在外务工不愿来回奔波花费诉讼成本而不予以理会,或是出于报复对方的心理而逃避不予理会。这类离婚案件被告并没有完全失踪,只是拒不与原告联系,也不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以逃避的方式拒不到庭应诉,使得双方的婚姻关系不能以一个合理的方式进行解决,既损害了原告的合理诉权,也增加了法院立案、审理的难度,增加了诉讼成本。而处理这类案件的着力点应为“如何让被告积极应诉,参与到庭审过程中,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进而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到庭应诉。离婚纠纷涉及原、被告的人身,财产关系,且婚姻家庭类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法院在庭审和裁判中需要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诉情和答辩意见来认定事实,作出裁判。针对该类型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采用新型的送达,审理模式。与双方协商联系,运用微信,QQ,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也可以利用微信音频视频,QQ音频视频等网络技术进行开庭,审理,宣判,并及时记录保留各个环节,制作成纸质卷宗和材料。采用这一系列的新型送达,审理模式,一方面缓解了法院立案、审理难度,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利于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解决双方长期悬而不决的婚姻关系。真正做到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因婚姻家庭案件具有其明显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纠纷案件时,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被告完全失踪的情形,应重点审查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严格取证认证环节,防止原告虚假诉讼,侵害被告的人身财产权益。二是被告不完全失踪的情形,距法院地较远的被告应着重做调解工作,消除被告的顾虑,让其端正态度;或是采用新型送达,审理模式,让被告积极应诉参与庭审。距法院地较近的被告逃避应诉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地址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送达成功后,被告拒不到庭应诉的,经两次传票传唤后,人民法院可以拘传被告到庭参加诉讼。通过多方位的措施来保障原告诉权,合理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

猜你喜欢

夫妻感情纠纷案件婚姻家庭
试论青年婚姻家庭话语主导权
山西:“五色”分级预警处置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延平区推动婚姻家庭 矛盾纠纷化解
“近因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实务中循环贸易纠纷的研究与思考
夫妻感情
对我国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机制的评析及重构
婚外同性同居的法律规制
迈瑞生物发起医疗仪器专利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