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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7-06-05易德铭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诉讼法法律效力民事

易德铭

(310015 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 浙江 杭州)

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易德铭

(310015 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 浙江 杭州)

新民事诉讼法在检察制度方面有了很大创新,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体系的构建做出了贡献,但是仔细推敲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检察建议方面需要完善。基于此,本文就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展开了分析。

新民事诉讼法;检察制度;检察建议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制度有了明确的规范,初步建立起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尤其是在民事执行检察建议上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容易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影响到审判监督程序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

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来看,在关于检察制度方面还是局限于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设计的主要是原则性的内容,对于民事检察建议适用的具体对象、条件、范围、期限以及建议内容都缺乏明确规范,很容易造成混淆。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民事检察建议的范围,但是也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对民事执行检察建议的具体规范。在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的《试点通知》做出了一些补充,但是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再加上地域差异以及抗诉难度不同等因素很容易造成“执行乱”的现象。

2.法律效力缺乏刚性保护

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功不可没,尤其是使得检查制度更加开放和人性化,但也存在“刚”与“柔”不并济的情况。检察机关所提出的建议应该具备强制性的效力,对建议所启动的程序有一种有约束力的“要求”,然而,新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检察建议的规定没有堵住这个漏点,使得法律效力缺乏刚性制度的保护。于是乎,也就使得检察建议陷入“参考效力”的窘境。所以,从目前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检察建议只是一种工作,本身没有明确的刚性效力,其所能发挥的监督作用值得怀疑。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极低,无法构成一种有效的监督措施。此外,将检察建议纳入新民事诉讼法本意是为了提高检察建议的法典位阶,实质上却对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规定甚少,只是规定了抗诉措施的效力。缺乏了刚性制度保障,检察建议制度很可能会流于形式。

3.检察建议的内容质量不高

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建议的规定本身就比较少,在具体操作中就会出现操作不一、操作困难的问题,严重影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率。从再审检察建议来分析,新民事诉讼法对“建议法院再审”的规定不详细,法院审查后可以决定不予再审,这使得再审检察建议与当事人申请再审存在“无差别”现象,都是由法院审查后决定,那么设置的再审检察建议就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具体实践中,大量的抗诉案件在经过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后所达到的效果与同级抗诉相同,但是周期长、效率低。

二、相关对策的完善分析

1.对检察建议的分类使用进行具体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建议的规定过于笼统,尤其是在检察建议的分类使用上没有明确定位,这样严重制约着具体实践的效果。结合当前检察建议的总体情况,需要尽量明确检察建议的分类使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全方位的民事诉讼监督体系,各类检察建议的使用必须明确界定。对于办案程序有瑕疵且不影响判决结果的案件,符合抗诉条件但经过抗诉途径效率不高并会对当事人合法利益产生影响的案件,符合抗诉条件但人民法院认为自行再审效果更好的案件,不适合抗诉且当事人存在和解可能以及其它标的小、社会影响小的案件都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适用程序监督检察建议;对于执行活动违法、执行超期、执行态度消极或裁决文书违反规定等情形适用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对于审判工作不规范或存在制度缺失等情形适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

2.完善检察建议刚性制度的构建

没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就不能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基于目前检察建议法律效力低的问题,应该进一步强化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给予检察建议足够的法律效力保障。新民事诉讼法加入了检察建议以后,应该尽快完善检察建议强制执行力的立法内容,应制定相关的刚性制度来确保检察建议法律效力的实现。具体来说,可以从两方面着力:一是确立检察建议回复采纳制度,目前对于检察建议普遍都采用了回函的方式,用书面形式回复检察机关,但是实际回复还缺乏严格的制度保障,对于不履行检察建议的处罚措施和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于被建议法院复查、复核的期限也没有明确规定;二是确立检察建议异议处理制度,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时,如果存在异议,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不同意见回复检察机关,然后由检察机关复查,认为检察建议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认为检察建议正确的,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进行审查,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不存在错误,就应该与同级法院沟通,由同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存在错误,则书面通知下级检察机关撤销检察建议。

3.合理引入调查核实机制和检察建议问效机制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建议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果发现存在审判程序或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这种调查核实权的规定还需要引入相关机制确保调查的必要和限度。再者,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建议时需要建立配套的跟踪回访管理制度,针对检察建议的制发、回复、采纳以及异议处理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做好相关问题的处理,真正发挥出检察建议应有的价值。

[1]孙加瑞.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制度的若干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02)

[2]国鹏,徐德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建议制度研究[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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