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法中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2017-06-05李金鑫
李金鑫
(200444 上海大学 上海)
浅析我国民法中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李金鑫
(200444 上海大学 上海)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留置权不仅是一种物权,而且还是一种担保物权。我国民法并未明确规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这一制度,因此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值得我们探讨。善意取得留置权如何适用,其意义何在,这些都是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留置权;善意取得;留置物
一、概念辨析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双方的有关合同约定合法占有 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该动产施以某些行为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如对该动产进行拍卖、变卖,以获得与其债务相等的财产。
留置权的目的,是为保障债务的顺利履行,从法律的构成要件上来说,首先,债权人要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方式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且这种占有方式必须是以合法的形式存在着;其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之一是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了清偿的期限且债务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不偿还债务;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应该与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只有当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对该动产才能够行使留置权;此外,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留置不违反风序良俗,符合一般的社会规范。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这项制度能够维护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就善意取得而言,它是指没有权限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者,通过非法手段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那么该第三人便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且第三人取得之后,该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无权要求其返还,而只能通过向转让人要求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在民法上,善意取得应当符合这样几个构成要件,首先,转让该财产者必须是无权处分者,如果该转让者拥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力,那就谈不上善意取得;其次,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其主观状态必须是善意的,即第三人不知道转让者是无权处分的,从一般人的理性出发,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转让者是有处分权限的;第三,转让者要以该动产的市场价格转让。
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我国并没有对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最高法在相应的法律解释中有涉及到。在物权法中有个兜底条文,即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所有权善意取得规范。笔者认为,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即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其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在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至之际,且债务人仍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取得留置的动产。
针对留置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学界和实务界有一定的争论,有反对的声音,也有赞成的声音,此外还有主张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有学者认为,最高法关于担保法的解释正是赞成留置权善意取得的表现。法律就是为生活服务的,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留置权上也是法律深入现实生活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是对世权,如果以牺牲所有权人的利益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也与所有权的性质相矛盾。这个说法不无道理,如果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属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者所有,而债务人又是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该动产的,那此时的善意取得的确对原所有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不利于实现交易公平原则。此外,有学者主张在实际案例中,应当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予以区别对待,即债务人占有的动产是委托物还是脱离物,如果是委托物,那债权人就没有善意取得的可能,因为要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而如果是脱离物,且债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善意的,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同区分对待的这一观点,这样既能够充分发挥法律正义的地位,也能够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利益。但即使这样,留置物也应当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不能因甲欠乙的债务而将甲的任意动产留置,即若甲将摩托车放置乙处修理,甲逾期不支付修理费用,此时乙可以留置与修理费具有牵连关系的动产摩托车,但不能留置与修理费无关的甲的其他动产。因此,对留置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主观状态、留置物的性质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三、结论
笔者认为在现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应当在有所限制的基础上适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在这其中,最重要的还是根据留置物的性质进行判断。根据现实情况有针对性的适用此项制度,能够降低商业交易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物权的公平原则。因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也急需学界与实务界的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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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鑫(1992.9~),男,安徽省芜湖市,上海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