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截止阀对压力触发型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影响
2017-06-05珠海海事局方远明王德才
珠海海事局 方远明 王德才
增加截止阀对压力触发型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影响
珠海海事局 方远明 王德才
2016年11月18日,3名珠海港口国监督(PSC)检查官对一艘2010年12月13日安放龙骨、总吨为56326的油船进行了检查。检查油水分离器时,发现型号为FOCAS-1800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取样管路上装设有两个阀,其中一个阀为截止阀,安装在油水分离器出口垂直管路上;另一个阀为三通阀(一路从取样管路进入舱底水报警装置,另一路从舱底水报警装置通往放残管路),安装在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附近,与截止阀串联,如图1所示。
通过对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现场人工计时报警测试,发现如果将取样管路上的截止阀关闭,三通阀保持不动,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响应时间约90S,远大于MEPC.107(49)决议规定的20S;如果将取样管路上的截止阀保持常开,转换三通阀时,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立即响应约2S。经现场反复测试,并经轮机长确认,PSC检查官开出了“15PPM BILGE ALARM NOT COMPLY WITH MEPC.107(49)(RESPONSE TIME OF 15PPM BILGE ALARM EXCEED 20 SECONDS)”的缺陷,要求开航前纠正。
舱底水报警装置响应时间要求
该船舶安放龙骨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3日,其防污染设备须满足MEPC.107(49)决议要求。MEPC.107(49)决 议 第4.2.6条,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即从送至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样品发生变化至ppm显示器显出正确的响应所花时间应不超过5S。
第6.2.1条,安装格局的布置应使总的响应时间(包括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即从15ppm舱底水分离器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起至阻止舷外排放的自动关停装置开动所需时间尽可能短,在任何情况下不多于20S。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何种品牌何种型号何种触发方式的舱底水报警装置,其最大的响应时间均不得超过20S。
压力触发型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操作模式
该船舶使用的舱底水报警装置是日本FELLOW KOGYO公司生产的FOCAS-1800型。该型号报警装置安装了冲洗单元。样水通过一个压力开关和样水侧电磁阀进入样水检测管和检测元件;清水通过清水侧电磁阀进入样水检测管,在清洗空气的推动下对样水检测管进行上下清洗,如图2所示。
该型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为压力触发型(姑且称之为压力触发型),有三种操作模式,分别为standby、Auto和TEST模式,所有模式均由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控制。Auto为正常工作模式,样水管路的工作压力范围为0.03至0.3MPa,清水压力为0.6MPa以下,清洗空气的压力范围为0.3至0.9MPa。当样水的压力达到或超过压力开关的设定压力时,压力开关打开,样水进入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当样水压力低于压力开关的设定压力时,压力开关关闭。同时,压力开关也是油水分离器自动停止装置三通电磁阀的一种控制要素。清水管路的供水阀和清洗空气阀始终保持常开,当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处于standby模式或达到设定冲洗时间间隔或准备停止状态时,清水侧电磁阀打开,样水侧电磁阀关闭,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进入冲洗模式。
该型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无论是型式认可证书,油分浓度计校验报告以及排放记录等均符合MEPC.107(49)决议要求。在要求船员测试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时,油水分离器出口取样管路上的截止阀和三通阀进入了PSC检查官的视野。当关闭取样管路上的截止阀,保持三通阀不动,模拟样水压力发生变化时,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经过90S之后才有所反应(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面板报警指示灯亮和自动停止装置三通电磁阀动作),这与MEPC.107(49)决议要求不符。当保持取样管路上的截止阀常开,转换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旁的三通阀时,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能立即响应(约2S)。
从上述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响应时间的不同可以看出,当关闭取样管路上的截止阀时,样水压力变化缓慢,导致压力开关的响应时间过长,15ppm报警装置面板报警指示灯和自动停止装置三通电磁阀迟迟不动作;而当转换三通阀时,样水压力迅速降低,压力开关立即动作,15ppm报警装置面板报警指示灯和自动停止装置三通电磁阀随即响应。
缺陷确认及处理
PSC检查官认为,该型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冲洗功能,在手动冲洗时可以通过操作截止阀达到既满足MEPC.107(49)决议要求,又实现防止清洗效果降低的作用。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船员在使用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时,选择的是Auto模式,在standby模式,达到冲洗设定时间或准备停止使用时,自动冲洗功能将被触发,此时船员是不会去主动关闭该截止阀的。此时不满足MEPC.107(49)决议相关要求的弊端显现。并且,船上油水分离器的操作规程和现场实际操作也表明船员在使用油水分离器时,根本不会去关闭该截止阀来冲洗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随后,船员拆除了该截止阀并在该接口处铅封,同时,管路图及说明书也一并做了修改。
PSC检查官接受了上述纠正措施,至此,缺陷关闭。
增加截止阀所带来的影响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型舱底水报警装置冲洗时,清水侧电磁阀是保持常开,样水侧电磁阀是保持常闭的。在样水侧电磁阀保持常闭时,清水还能通过取样管路流走,说明样水侧电磁阀关闭不严。由于清水阀在舱底水报警装置工作时保持常开,PSC检查官甚至可以怀疑在舱底水报警装置正常工作时,清水可能会窜入样水中(如清水侧电磁阀关闭不严),稀释样水的浓度,从而导致检测的结果与实际不符。当然,这只是假设的一种情况,毕竟该型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有船级社的型式认可证书,5年之内也做了油分浓度计的校验,这些检测校验结果PSC检查官没有任何异议。
但是,取样管路增加截止阀为船员提供了蓄意操控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条件。当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关闭取样管路上的截止阀,如果此时油水分离器出口的油污水浓度超过15ppm,90S之内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面板报警指示灯和自动停止装置三通电磁阀均不会动作,也就是说90S之内可以向舷外排放浓度超过15ppm的油污水。
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第一次提及是在A393(X)决议中,之后MEPC.60(33)决议和MEPC.107(49)决议对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不断进行修订,样品发生变化至ppm显示器显出正确的响应所花时间从20S修订为5S,总的响应时间(包括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从40S修订为20S。不难理解,响应时间的缩短,其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排放,将超过排放标准或误操作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
综上所述,取样管路上增加的截止阀显然违背了决议的初衷。在该案例中,机舱防污染设备包含了油水分离器,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停止装置等。这是一个整体,当满足其中一种设备的某些额外要求时,却牺牲整个系统的利益,导致整个系统不满足要求。这种做法不可取。
建议与对策
1、对于防污染设备的安装、功能实现以及检测的方法、公约、相关决议都做了具体的要求,船公司不能为了实现某些设备的附加功能而违背了公约的初衷,在安装整套防污染设备时,应统筹兼顾,不能顾此失彼。
2、油水分离器及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生产厂家很多,PSC检查官在检查时,在公约或相关决议的框架要求下,重点核查设备功能是否满足公约要求。
3、开展防污染设备,特别是油水分离器的检查时,对船舶龙骨安放时间应特别关注;当油水分离器换新时,所安装的油水分离器应符合最新决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