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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7-06-03刘鑫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公约新品种成员

刘鑫

摘 要:面对新的国际形势,我国应立足国情,在适当汲取UPOV公约1991年文本精华的同时,不断提高国内育种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构建具有本国特色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UPOV公约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

(一)UPOV联盟的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

UPOV联盟自1961年成立以来,逐渐发展壮大,从最初的3个成员,已经发展到72个成员(截至2014年5月)。UPOV联盟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产业和经济的贡献日趋增加。其成员主要包括美国、日本、韩国、越南、新加坡、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除中国加入公约1978年文本外,其与亚洲国家均加入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

(二)UPOV成员逐步向1991年文本过渡

与1978年文本相比,保护范围更广、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期限更长的1991年文本是UPOV成员长期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经验积累,加大了对育种者权利保护强大,并且1991年文本的内容更加适应现代农业科技发展需求。因此,1991年文本更为完善、科学、合理,与科技发展相适应,必然成为今后发展趋势。已经加入1961年文本或者1978年文本的联盟成员逐步转向1991年文本;而新申请加入UPOV的成员必须加入1991年文本。

(三)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活动频繁,DUS测试逐步国际化

随着国际贸易发展,UPOV成员之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活动及交流日渐频繁,这样就要求育种者在国外申请品种权保护,为了保证新品种审查测试等工作的效率及质量,UPOV制定了一系列的DUS审查测试的基本原则,同时制定了各个属种具体的测试指南。目前,UPOV正在鼓励各成员间新品种测试的国际合作,根据国家具体情况(地理条件、资源状况、技术实力等)分配植物测试指南制定任务。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相互信任、资源共享,降低各国在测试指南制定、行政审批上的成本,提高新品种审查、授权工作的效率。

二、正确把握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

旨在保护育种者利益以促进植物育种创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呈现出复杂的发展格局。面对这种复杂的国际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研究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立法的发展趋势,确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可以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林业科技自主创新。

UPOV1978年文本实施以来,林业产业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逐步提升,尊重劳动成果、崇尚品种价值已成為共识。但是实施UPOV1978年文本存在保护力度有限、受保护年限较短(15—18年)、植物保护名录更新较慢等不足。UPOV1991年文本扩展了对花卉新品种的保护环节。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明显提高了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激发育种者创新思维积极性,同时也更符合经济全球化和生物科技发展的现实要求,加入UPOV公约的1991年文本是现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

虽然加入1991年文本有许多好处,但是国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我国目前体制等方面尚有不足,加入1991年文本的时机尚不成熟。在现阶段来看,虽然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得到加强,但缺少品种权的发展战略,甚至都没有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该更加深入研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制定长远的计划,逐步接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逐渐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同时完善我国国内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在一个恰当的时机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三、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我国的法律与法规

中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时间较短,法律制度与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工作的核心内容不应是选择哪种法律保护的问题或是否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问题,而是如何完善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的问题,从实践经验中,发现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问题,修改和完善我国新品种保护体系。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该法规与1978年文本相匹配。应对加入1991年文本最重要的一环就是通过充分调研分析,了解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参照1991年文本与1978年文本差异,修改我国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应条款。针对UPOV的1991年文本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提出修改法律与立法的建议。具体的改进措施如下:

(1)逐步扩大受保护品种的范围。目前我国受保护的植物品种还局限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属或种,随着农林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受保护的植物品种范围应不断扩大,以满足国内育种者和相关产业的要求。

(2)增加对派生品种的保护。派生品种直接利用了原始授权品种的基因组合,其培育技术是建立在原始品种权人的培育技术之上的。赋予原始品种权人对派生品种享有的权利,可以调整育种人与育种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使品种权保护的内容更加完整。

(3)加大侵犯品种权的处罚力度。在刑法中增设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犯罪规定,严厉打击严重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

(二)完善植物新品种审查与测试体系

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体系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重要的环节,直接决定申请品种权的授予。农业部已经建立国家植物品种DUS测试中心和各地14个测试分中心。但如果加入1991年文本后,申请的品种数量会增多,甚至会剧增,这对我国当前的审查测试体系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所以,要逐步积极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植物品种的测试体系来应对挑战。

(三)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我国要想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赢得主动权,就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发达国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上先进的管理机制,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调整以及发展趋势的研究预测,充分利用WTO谈判平台主张我国应有的权益,以维护国家长远利益

无论如何,中国已经跻身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潮流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中国所要做的不是选择是否适用公约1991年文本的问题,而是如何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使得其更好地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服务的问题。从中国司法的角度讲,接下来所要做的是充分完善和利用现有的制度体系,为中国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和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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