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功能和结构分析
2017-06-03孔卓然
孔卓然
摘 要: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众多,观点复杂,其理论体系诚待理顺。人为之物,功能决定结构;自然之物,结构决定功能,因果关系系统作为一个兼具人为和自然双重属性的系统,因果关系的功能、结构的明晰和体系化互动不可或缺。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功能;结构
一、引言
因果关系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亦是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因此,侵权法领域中的因果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哲学理论的派系之争而须更加关注因果关系的现实性意义,进而构建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
自然之物的结构决定功能,而人为之物的功能决定结构。因果关系系统显然不单纯是一个自然系统,而是人们通过逻辑推理对物质世界中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中本质、必然联系在认识论上的系统总结。因果关系中不仅要以事实为基础,更要体现价值判断。所以对于因果关系这个自然与人为系统的二元结合,我们只有在肯定因果关系原有结构以及自然功能的前提下,对其人为系统部分进行体系结构的构建,建立一套主客观相结合的系统,从而确立和深化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本功能。
同时,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并非处心积虑地发现新理论,而是在正确认识因果关系内在规定性的同时对已有的学说和观点进行体系化梳理和反思,将杂乱无章的理论最大限度的纳入一个统一的系统之中。一般认为,一个系统由功能、结构和要素三部分组成。因此本文从因果关系系统的功能、因果关系系统的结构和因果关系系统的要素三方面对因果关系进行系统化分析,整合相关理论。
二、因果关系系统的功能
在科学领域,因果关系的功能就是以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客观性为前提,发现客观世界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作为自然系统的因果关系的结构并非法学检讨的重点。相比较在侵权法领域,因果关系就不单纯是一个自然系统,人们可以通过改变法律因果关系的结构来强化其功能,因此因果关系理论有其特殊的理论担当,它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任务。特别是进入工业时代以后,人们始终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之中,而且这种危险往往由于人们禀赋的不同而无法被察知。因此因果关系理论需要更加的与现实生活接轨,与责任的承担更加紧密的结合,并切实成为与“过错”并列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
另一方面,因果关系是一个引起与被引起的无限的链条关系,逻辑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循环是无穷尽的。但是法律不能容许这种无限发展的因果关系的存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社会工具,说到底,其存在目的绝对不仅仅是发现行为与损害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更在于定份止争,使民事主体既能依法保护自己不受侵犯,又能免受不测风险的威胁。肯定因果关系链条的无限循环,实质就是将侵权责任这一不测风险强加于每个民事主体之上,以至于人人自危。
因此,侵权法因果关系系统的目的,实质上就是在以一定工具或者经验推导出行为与损害之间客观联系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原因来截断因果关系的锁链,使民事主体“在一段既合乎人情又合乎法理的区间来承担责任,法律原因实际上就是一种切断责任的工具(a concept which cuts off liability )”。
三、因果关系系统的结构
系统的结构是一个系统的骨骼,因果关系系统的大体结构,即在系统的意识下强调由事实到法律、由成立到影响程度的区分,以这种有层次的二元结构容纳因果关系中的各种要素从而形成一个可以运行良好的有机体。
因果关系的结构是有层次的,因果关系本质上是人们思维中的一种逻辑推理,而这种推理的产生首先来源于对事实的认知,联系是客观的,这是因果关系理论最基本的游戏规则,所以当确立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后,我们才开始運用法律这一因果关系链条切断工具,完成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界定工作。因此,第一层次的结构就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
当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成立,侵权责任与责任对象之间的对应工作也相应完成,依据一般思维,因果关系的任务也应该完成,但是责任本身除了成立与否的问题以外还存在着责任范围的问题,而且行为导致的损害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如果因果关系理论到此为止的话,与直接损害相关的后续损害问题就无法被纳入原有因果关系体系之中,所以因果关系系统运行的进程必然包括对因果关系影响程度的处理。因此有必要将因果关系成立和因果关系影响范围的区分定性为因果关系的基本结构,这就是因果关系系统第二层次的结构。
同时,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果关系的影响程度和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并不相同,虽然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的区分,一经王泽鉴先生从德国法引进,即和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一道成为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与实践的通说,并认为事实因果关系或者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的功能是解决责任的“定性”问题,而法律因果关系或者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定量”问题,即责任人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但是因果关系与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两概念在逻辑上并非直接连接,因果关系仅为侵权责任成立要件之一,在确定因果关系后,我们必须对行为人的过错要素进行考量才能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所以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这种表述不可取。而且责任范围问题并不仅仅受因果关系的影响,更多的受到“过错”的影响。
相比较,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因果关系的影响程度本身则是纯粹的因果关系的问题,虽然因果关系确定的最终目的还是责任的承担,但是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有其特殊的理论担当,应当与过错作严格划分。
四、结论
结论不管是因果关系的“定性”还是“定量”,他们在逻辑上都必然在客观事实中的因果关系被界定、截断之后,所以本文认为因果关系的系统结构首先是(1)从事实到法律的区分,即第一层次的结构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当因果关系界定完毕以后,因果关系的结构即成为(2)从因果关系的成立到因果关系影响程度的推进。法律原因的切断锁链功能切断的不仅仅是因果关系循环的链条,同时也将因果关系的影响程度界定在了符合侵权法旨趣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323页.
[2]左传卫.“质疑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二分法”,《法学》,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