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7-06-03李融
李融
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人类社会已由资源型经济向知识型经济迈进。传统的物力已经不是推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科学技术才是第一生产力。这时,人力资本不可避免地悄然登上了历史舞台。本文试图从现实和法律的角度论述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行性即理论依据以及与人力资本出资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键词:人力资本;货币资本;出资;立法趋势;法律责任
一、人力资本的概念
从经济学的观点看,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人身上的知识、体力和技能的总和。这里所说的人力资本与通常所说的企业的人力资源并非同一概念,企业的人力资源是指企业中的所有的人,而人力资本主要是指企业中的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本与传统的货币资本(即公司法的股本)相比也有不同,其主要有以下特点:①专属性。即人力资本专属于特定的人身,是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也不可交易的特殊资本,仅依附于某一特定的人。②专用性。指具有某种专门技术、工作技巧和拥有某些特定信息的人力资本所有人,一旦与某一企业就人力资本的使用签订了合约,在一定的期限内,其与所服务的企业便不可分割,任何一方企图单方面解除合约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受到惩罚。③无形性。即人力资本为无形资本,虽然其载体(人)是有形的。④综合性。人力资本不是某种单一性的资本,而是若干类资源束(知识、技能和体力)的集合性资本。⑤动态性。即人力资本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知识更新而处在不断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可见,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及一般的人力资源是有区别的,其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关于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
确认人力资本出资必然会导致与传统法理及传统货币资本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应该研究的课题。本文着重论述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处理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关系
在这里提出这一对概念无非是要解决公司中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权力和利益分配问题。如果人力资本成为企业出资,其与传统的货币资本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矛盾,即两者之间存在着权力和利益斗争。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当今企业治理制度的重要问题。就一般企业而言,货币资本在企业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其经营决策的权力及利益分配必定是由出资人享有。而在高新技术产业中,人力资本的作用是最重要的,在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出资时应充分考虑人力资本的权力及利益分配问题。目前,在我国没有正式立法确认人力资本的法律地位之前,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没有考虑到在公司中起重要作用的技术创新人员和职业经理人(即人力资本)的权力和利益。如2001年IT业著名的“王志东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作为人力资本的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一旦失去权力(或者根本就没享有权力),其利益分配就变为空谈。
应该看到,在不同的产业、不同的企业两种资本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資源型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中,货币资本所起的作用是最大的,因此货币资本出资人享有绝对的权力和利益;而在知识型或技术型企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环保业、IT业等)中,人的智力占绝对优势,它决定了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方向和技术成果以及市场营销的好坏,即它决定着企业的命运。因此,企业中的人力资本应享有公司治理的相应的权力和公司预期利益。总之,在决定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权力和利益分配时,要充分考虑各种资本在企业中的作用大小,审慎定度,以尽量减少两种资本的权力和利益冲突。
2.人力资本出资的评估问题
与货币资本不一样的是,人力资本属于较抽象的概念,这点与知识产权及其它权利出资有相似的地方。虽然人力资本的载体表现为具体的人,但集合在某一个人身上的智力与体能的综合价值如何评价,则不是简单的事。一是因为人力资本在不同的环境下会有不同的发挥,企业不同其价值也会随情况不同而不同,因此较难评估;二是人力资本的状态不是静止不动的,其处在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对企业或出资人都是不利的。鉴于以上原因,在进行人力资本评估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必须通过立法形式确认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地位,以保证人力资本评估的合法有效。其次,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考量因素,或者参照国际同类标准进行评估,避免不同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出现较大差异。再次,成立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全国性的权威机构,根据制定的标准以及参照国际惯例进行评估,甚至还可以考虑直接聘用国际权威机构进行评估。最后,在评估时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①评估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防止评估人与被评估人恶意串通而损害公司利益。②实行定期重新评估制。即经过一定年限后出资人或企业要求对人力资本进行重新评估的,应重新评估,并由申请人承担费用。
3.人力资本对公司债的法律责任
由于人力资本出资非货币或实物出资,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交易安全,特别是影响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即在公司破产、解散时人力资本如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既然人力资本在评估时已有价值定量,并且人力资本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因此作为出资人对公司债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毕竟不可能将人身作为债务的执行对象,否则人就成为了债务的“奴隶”。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和责任形式。关于责任约束机制下文将作论述,而对于责任形式,有学者认为人力资本应承担无限责任,有学者认为应承担有限责任或有限担保责任。笔者认为,人力资本承担责任的范围应限于其出资份额,即应承担有限责任。理由是:①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也在逐渐摒弃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为“无限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法兑现的承诺。②人力资本承担无限责任是不公平的。因为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并不完全取决于人力资本,而是受许多因素如市场、公司决策等的影响。如果让人力资本承担无限责任则会使其出资风险加大,无形中打压了人力资本出资的积极性,这对公司的设立也是不利的。因此,人力资本出资人应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出现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出资人应以相应的货币或其它财物认足其所折价的股份,以承担公司的债务。在具体操作时可考虑让出资人事先提供一定的担保,以保证在出现以上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时有财产可执行。
参考文献:
[1]郭广辉.我国人力资本出资法律制度的构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