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网络订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
2017-06-03覃晶
覃晶
摘 要: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餐饮服务作为一种新兴行业,竞争异常激烈,网络外卖正铺天盖地的向全国各地的大学城卷来。对于大学生网上订餐这个特殊群体以及网络订餐环节的特殊性,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本问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研究来解决大学生在网络订餐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订餐;消费者权益保护
大学生网络订餐是餐饮行业O2O的新兴形式,也是大学周边餐饮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和新的消费趋势。在贵州省内,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城市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通过百度外卖、美团、饿了么等推出的网上外卖服务在社会上悄然兴起,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作为网络订餐最大消费群体的大学生更是备受各大网络订餐平台的关注,其市场的潜力十分巨大。
一、大学生网络订餐的基本现状
目前在国内大学生网上订餐服务是一项非常普及的网上电子商务活动,人们习惯在高节奏的生活中使用便捷的网上订餐服务。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也推出了自己的网上订餐服務。通过网上订餐服务,人们可以只需一部能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或其他网络终端和一张用于网上支付的银行卡,就可全天进行订餐。这无疑对消费者、餐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都是一种好的利益。因此,网上订餐的方式已经在各高校掀起一片热潮。
二、大学生网络订餐所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
大学生网络订餐过程中往往存在网上订餐的食品来源、加工、运送三个环节,因此其卫生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这必定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系列问题的存在,现将其大学生网络订餐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一)大学生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难以保障
在网络订餐服务服务快速发展的今天,食品安全销售问题难以保障。首先是网上订餐食品的包装问题,商家为了节约成本基本上都是采购的三无包装盒,无法保障食品包装的卫生。其次是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卫生质量问题,外卖的送餐人员通过驾驶安装运输箱的电瓶车或小型摩托车进行送餐其卫生状况和运输过程中食品包装的密封性难以保证。最后是对食品的来源和加工问题,为了降低各个环节的成本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商家基本都采用价格便宜的低质廉价原料作为食材且难以辨别是不是当天加工还是过期食品再加工。
(二)大学生网络订餐消费者知情权受到限制
网络订餐的特点就是在网上进行下单交易,不同于消费者在实体餐厅消费,无法在用餐时亲自到实体店厨房进行检查和监督,大学生在网络订餐过程中知情权便受到了限制。首先,大学生在网络订餐时缺乏对食品原料和生产等相应环节的知情权,大部分的订餐网站仅对入驻店铺的菜单和消费者评价进行公布,并未公开其他详细信息。其次,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信息我们也无从知晓,餐厅管理人员不会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在网络上公布。最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信息流通不便捷,造成消费者无法确定网络订餐的安全与否。
(三)大学生网络订餐生产者缺少监督管理机制
作为面向大学生这一特殊消费群体的商家,由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首先,由于各个部门对于网络订餐平台及其商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导致网络平台和商家寻找相关权利人来获取政府的庇护。其次,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获取高额利润,以高价格售卖低价值的欺诈行为向大学生提供劣质食品,难以保证食品质量,无法做到价格与质量的统一。最后,由于网络订餐平台的新兴性,对于食品销售流程的各项配套监管措施还未出台或存在漏洞,导致销售者缺少自我约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解决大学生网络订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策及建议
目前,对于大学生网上订餐这个特殊群体,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我们应加快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提出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来保护大学生在网络订餐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随着网络订餐的迅速发展,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是其显著问题。然而,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的相关立法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管理、安全和经营方面,对其网络订餐的立法涉及甚少。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相关的规定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零散体现。因此,我们应针对大学生网络订餐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对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完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加强对网络订餐这一法律问题的保护,使网络订餐在规范的法律法规政策下正常运行。
(二)构建网络交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现阶段与网络订餐相配套的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足以全面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应构建网络交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首先,建立网络交易中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制度提升监管主体的执法水平和管理意识,让大学生消费群体有一个健康、有序的交易平台。其次,要依据正当的程序增加地区联网式检查合作和预防性执法行为,定期对入驻餐饮商户进行卫生检查。最后,对需要入住的餐饮商户进行严格的把关,对经营者实行资格认证等级制度评估,切实维护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网络交易后经营者的惩罚赔偿制度
大学生在网络订餐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其遇到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的救济与保护。因此,我们要健全网络交易后生产者的惩罚赔偿制度。首先,适度加强政府干预,政府执法部门应建立主体数据库,落实开展网上订餐服务运营商的责任主体。其次,执法部门要畅通投设置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投诉及时处理,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来防范网络订餐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后,重视惩罚性赔偿功能,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促进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确保大学生在网络订餐交易中的食品安全。
四、小结
大学生网络订餐所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远不止上文所述,为此,我们需要继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具体研究和完善来解决大学生在网络订餐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为构建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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