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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2017-06-03王焕然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矫正犯罪青少年

王焕然

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指出:“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的真正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热点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刑事实证的研究,对未成年人施以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了主要的矫治方式,这种方式的重点在于其不是“惩罚本位”,而是将教育矫正作为工作目标,兼顾刑罚执行的预防效果。目前,我国少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晚,制度和体系都不够成熟,仍需要不断完善、发展和创新。结合我国十几年来的试点经验和国外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进理念,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

一、制度层面

1.健全、完善少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制度

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具有法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所以从长远角度讲,社区矫正顺利的发展,必须要有较完备的法律作依托。基于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原则。我国正处在社区矫正立法的探索阶段,需要不断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并结合试点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力分工进行专门的规定,为少年犯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应针对社区矫正这个新生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刑诉法》,增加少年犯社区矫正有关内容,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正常管理、教育和监督考察,形成较完备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体系,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2.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庭前调查制度

为了降低少年犯在社区服刑的风险,就必须在量刑前进行谨慎的审查评估。在法院对未成年人宣判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居住地的司法局开展庭前调查工作,听取社区、学校、家庭以及少年犯个人的意见,形成量刑建议,作为法庭判决的参考。这样可以降低社会对少年犯的排斥度,增强人们的认同感,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3.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与缓刑制度适当结合

首先,应当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对象可以放宽到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青少年;其次,废止司法解释中设定的限制条件,对于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分别具体化。

二、手段、方法层面

1.矫正工作中应增加对少年犯的心理指导,促使其反省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应该重视犯罪青少年的心理教育辅导,与学校等相关部门联手,共同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辅导、治疗体系。唤醒少年犯的自尊心、进取心和自信心,提高其应对压力和挫折的能力,切实有效地促进他们的人格矫正和完善。

其次,由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少年犯与被害人的会面,引导他们之间的交流,让少年犯充分认识到他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这样更有利于少年犯的真心悔过。

2.区分未成年与成年人,设立多样性、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

我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未成年人在犯罪后被处以监禁刑的相关事项作了规定,但是在非监禁刑的执行方面却忽视了少年犯和成年犯应该区别对待的特殊保护原则。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也缺少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只有日常思想汇报、监督教育、工作安置等几个与成年人一样的项目,相比西方国家的十余种措施,我国的项目种类过于单一,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不能有效参与到项目改造中。所以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典型身心发展特点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加以区别,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开发出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方案。如可以将在美国等国家广泛采用的电子监控、家庭监禁、中途之家和日间报告中心等措施借鉴过来,扩展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应用领域。再如设立赔偿、社区服务、养育家庭等项目,并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矫正学校,给少年犯做公益活动的机会,使之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鼓起重新做人的信心。

3.加强少年犯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完善矫正的方法手段

在我国,由于少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方面还很不成熟。少年犯的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应当有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的团队,服务于少年犯的预防和矫正工作。除了整治矫正人员队伍外,我国还可以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培养成熟的社会中介机构,民间社会团体和大批志愿者参加到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政府的资源,还可以引起社会各界对少年犯的广泛关注,打好群众基础。同时社区矫正组织应根据少年犯的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制度、考核评议制度、每日见面考勤制度、问责制度、思想教育制度、公益劳动制度,根据少年犯认罪、服刑和改造的情况,适时制定或发放通知,使他们在制度的约束下,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有序、规范地进行。

4.政府的财政支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少年犯的矫正工作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大量资源,毫无疑问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类似于国外的私人矫正机构在我国尚不存在,所以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是很有必要的。

三、思想层面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破除歧视思想

每一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应该深刻理解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初衷,对青少年犯给予更多的包容和爱护,加大思想教育力度,让少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

2.社会公众应增强认同感

如今大多数人认为罪犯就是应该放到监狱坐牢,而忽视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这必将对在社区进行的矫正工作带来很大阻碍。所以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破除民众陈旧的思想,增强公众的认同感。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能让犯罪的少年尽快的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是无比重要的挑战,而进行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正是维护少年犯的权力,减少重新犯罪的几率并帮助少年犯重新回归社会。“最好的社会政策和最好的刑事政策一样有效”,要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关键还是在于体制的健全。相信随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全面推行,必将有越来越多的少年犯从社区矫正制度中得到更好的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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