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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

2017-06-03张仕忠唐王存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规范化司法建设

张仕忠+唐王存

摘 要: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自觉规范司法行为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三项新时期政法工作任务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必要性

(一)加强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自觉规范司法行为,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使广大检察干警自觉规范司法行为,既是彰显司法活动的公正廉洁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

(二)加强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自觉规范司法行为,是有效应对执法环境新变化,完成好检察机关担负的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

基层检察机关又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只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要求,审慎处理各类刑事案件,通过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行为的严格规范、理性文明程度,公正高效彻底地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自觉规范司法行为,是有效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需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司法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主动参与和监督;不仅要求提供实体上的司法保障,还要求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环境。与人民群众的这些新要求新期待相比,极个别检察干警还存在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整体形象。基层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大力加强检察活动规范化建设,解决好现实中的检务公开问题,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举措

(一)强化思想认识,增强规范司法自觉性

受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一直都存在一些问题,问题案件、瑕疵案件的出现不是个例,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也不是某个人、某个地方独有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当然会有一些历史原因和当时制度设计的问题,但是最根本的还是与检察干警的法律素养有关。因此,规范司法行为首先就要从检察干警的思想入手,清除目前存在于办案者脑海中的一些思想顽疾,让每一位干警认识到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转变司法理念,自觉运用法治的思维方式开展检察工作的意义。法律唯有被信仰才能被更好地遵守和执行,作为检察干警更应该强化对法律的信仰,将法内化于心,让规范司法成为自身的一种本能。

(二)完善制度建设,健全规范司法机制

规范司法行为首先要强化检察干警守制度、守规矩的意识。制度只有被遵守,其存在才有价值,因此要着力培养检察干警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敬畏,强化制度的刚性和执行力度,杜绝在制度目前打折扣、搞变通、钻空子、绕道走的行为。

其次,要注重司法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要在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机制上下工夫。围绕检察权的运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检察干警的权限和职责,明确执法办案流程,既增强检察业务的可操作性,又有效杜绝任意性执法行为的产生。

再次,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着力健全和完善执法办案制约机制、考评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达到每一个行为都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让检察权在制度的框架内规范运行。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规范司法的能力

按照习总书记针对队伍建设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既要在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司法良知的教育上下功夫,又要在司法能力、职业素养上下工夫,还要着力强化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狠抓队伍的思想建设,不断加强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自觉把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和秉公执法的法治精神统一起来;大力推进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通过岗位培训、技能培训、理论素养培训以及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使检察干警熟练掌握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司法水平;注重队伍纪律作风建设,通过扎实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從政”专项教育和正风肃纪专项行动,促使干警严守办案纪律,认真履行职责,防止检察权滥用,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以作风建设促进提升检察公信力。

(四)强化内外监督,确保检察权规范行使

做好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通过预警、建议、通知等形式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通过案件评查、督查等形式进行事后监督,将整个办案过程都置于内部监督之下。监督者克服不愿监督乃至不敢监督的心理,积极主动履行监督职责,突出重点,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人员或者部门进行整改,对于违规违法办案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监督制约。

(五)推进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规范需要公开,公开可以“倒逼”规范,做好检务公开工作就成为规范司法的一个重要路径。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不断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拓展检务公开的范围,创新检务公开的形式,让检察信息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全方位的公开。每一位检察干警面对检务公开都要端正思想,不拒绝、不抵触,积极主动配合检察信息的公开,通过公开来进一步促进自身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宣传架、显示屏等媒介公开检务信息;通过举报宣传周、检察长接待日、检察开放日以及走访社区、学校、乡村等与群众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宣传检察信息;加强“一网两微”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通过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务机制来促进规范司法,提升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阳光检察形象。

参考文献:

[1]侯键.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法学,2003(1).

[2]郭志媛.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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