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药物临床试验不良事件的补偿原则
2017-06-03吕刚张翀
吕刚+张翀
摘 要:本文从药物临床试验不良事件及补偿原则的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规范的界定入手,阐述补偿原则在药物临床试验不良事件的处置中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不良事件;补偿原则
不良事件的处置是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其中受试者的补偿具備着伦理道德和法学理论的基础,同时也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医学伦理学规范的基本要求。补偿原则在药物临床试验不良事件的处置中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在此作如下阐述和论证。
一、不良事件(AE,Adverse Event)
(一)定义
药物临床试验的不良事件是指受试者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利的医疗事件和医学状况,通常表现为出现新的疾病或者已有疾病的加重或恶化,包括出现新的症状、体征、理化检查的异常指标,或者已有症状、体征、理化检查的异常指标的加重或恶化,也包括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以及意外事故等。不良事件虽然出现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但其发生未必与试验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
(二)分类
根据不良事件的轻重程度可以将不良事件分为一般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SAE,Serious Adverse Event)两大类。严重不良事件是指受试者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要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也有学着认为,在一般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之间存在一类重要不良事件,即指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出现新的疾病或者已有疾病的加重或恶化;出现新的症状、体征、理化检查的异常指标,或者已有症状、体征、理化检查的异常指标的加重或恶化等;以及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必须采取治疗措施的事件。即将不良事件分为一般不良事件、重要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三类。但是这样的分类缺少法规依据,也不为大多数学者认同。所以,不良事件按照其程度分类分为一般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两类。
此外,按照不良事件是否可以事先预见,可分为预期的不良事件和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按照与试验是否具有因果关联,则将不良事件分为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良事件和无因果关系的不良事件。
(三)法规与国际规范性文件对不良事件的界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规定。不良事件(AE,Adverse Event)是指病人或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严重不良事件(SAE,Serious Adverse Event)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要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从上述定义可见,不良事件以及严重不良事件所发生的当事人是病人或受试者,其要件是对人体健康或疾病产生不利的影响,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是判定要件。
根据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定国际协调会议药物临床试验规范(ICH-GCP)的定义,不良事件是指在用药病人或临床研究对象中发生的任何不幸医疗事件,它不一定要与治疗有因果关系,因此,一个不良事件(AE)可以是与使用(研究)药物在时间上相关的任何不利的和非意求的征兆(包括异常的实验室发现)、症状或疾病,而不管其是否与药物有关。由此可见,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对不良事件的定义与国际通行规范是完全一致的。
二、补偿原则
(一)补偿的定义
补偿,即抵消或弥补损失之意,指事件当事人在某一方面遭受了损失或损害,则在该方面或相关的方面作出弥补或抚慰,以抵消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补偿的方式有实物补偿、行为补偿、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四种。补偿的对象一般是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国外有学者认为补偿的对象应为事件当事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这一观点在理论上并无太大矛盾,只因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直系亲属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婚姻法》中提到了“直系血亲”,但对其概念没有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界定。所以,在我国,补偿的对象应为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不涉及“直系亲属”这一概念。
(二)补偿和赔偿的区别
赔偿是指对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作出赔付。赔偿和补偿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行为基础不同
赔偿是基于一方具有违法行为,如侵权或违约,所以赔偿即是因为违法行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需要通过赔付的方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补偿则并不一定是基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如给对方造成损失亦适用补偿。赔偿的行为基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而补偿未必尽然。
2.属性不同
赔偿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具有惩罚性特征;补偿不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具有惩罚性,补偿是以弥补、抚慰为其行为特征。
3.范围不同
我国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项目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损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的赔偿同样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赔偿的范围是明确的、法定的。补偿则没有明确的范围和项目规定,补偿旨在达到当事各方之间利益均衡为限,不存在量化的必然要求。
4.方式不同
赔偿的方式一般是以经济赔偿为主,而补偿的方式除了经济补偿外,尚有实物补偿、行为补偿、精神补偿等多种。
以上四点可见补偿与赔偿的区别,有学者认为补偿属于伦理学范畴,赔偿属于法律范畴,此观点亦缺乏规范性文件依据,在此不作详述。补偿与赔偿并不矛盾。补偿侧重于弥补和抚慰,赔偿则侧重于赔付,就某一损害或损失而言,以补偿方式未达到目的时,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赔偿。
(三)法规及国际医学伦理学规范性文件对补偿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第四十三条规定:“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在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的第五项中指出:“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世界医学协会(WMA)的《赫尔辛基宣言》第十五条指出:“必须确保因参与研究而受伤害的受试者得到适当的补偿和治疗。”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下转第页)(上接第页)(CIOMS)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合作完成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第十九条准则“受伤害的受试者获得治疗与赔偿的权利”中也指出:“研究者应该确保研究受试者如因研究而受到伤害时,有权得到对该伤害的免费治疗,并得到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援助,以公平地补偿他们造成的损伤、丧失能力或残疾,如果由于参与研究而死亡,他们所赡养的人有权得到赔偿”。
从上述引用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赫尔辛基宣言》以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的条款原文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医学伦理学规范就补偿原则的适用具有共同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补偿的前提是损害的发生,只有当发生损害时才可以获得或要求获得补偿;②适用补偿原则所发生的损害必须与药物临床试验有关,就本文而言,不良事件所造成的损害一旦被证明于试验有关,则当然地必须适用补偿原则;③补偿的对象是受试者及其近亲属,补偿的义务人是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者或研究者;④补偿的方式以经济补偿为主,结合免费治疗措施;⑤补偿与赔偿相结合,当损害程度严重,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等,单靠补偿则不能达到需求时,受试者及其近亲属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三、确立补偿原则的积极意义
补偿原则的确立对不良事件的处置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伦理道德的体现
医学伦理学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要求是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及人身安全得到保护。不良事件的补偿原则是对参与试验的受试者遭受的损害或可能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和抚慰,这正是医学伦理学在药物临床试验中的体现,也是医学试验道德的必然要求。药物临床试验的科学性的一个重要基础是试验的安全性,从这层意义上说,补偿原则也是药物临床试验科学性的保障。《赫尔辛基宣言》等国际医学伦理学规范性文件对药物临床试验给受试者造成的损害补偿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要求,不良事件的补偿原则是医学伦理学规范在药物临床试验中的具体应用。不良事件的补偿原则是医学伦理学和医学试验道德在药物临床试验中的有力体现。
(二)法律适用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是我国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不良事件的发生往往不是基于过错或违法行为,但仍然要求申辦者对受到损害的受试者予以补偿,可见,不良事件的补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在药物临床试验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
(三)补偿与赔偿相结合
补偿是有适度的,是以参与事件的当事人各方利益达到均衡为标准,这就为依法赔偿留出了较大的空间。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当不良事件给受试者造成的损害补偿并未完全弥补或抚慰受试者的实际损害时,受试者还可以要求申办者或研究者给予赔偿,但赔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必须举证证明药物临床试验的不良事件的发生是由于申办者或研究者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且过错或违法行为与受试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四、结语
药物临床试验不良事件的处置是一个重要环节,对受试者的补偿原则不仅是法律法规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具体适用,也是医学伦理学规范的基本要求。补偿原则对药物临床试验具有广泛而深远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