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期”女职工劳动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2017-06-03屈玉含
屈玉含
摘 要:今年两会,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于记者会中就二孩政策实施一年以来的相关情况做出解答,他也着重强调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推动各地进一步完善延长产假、设立陪产假等制度。这体现了国家相关领导仍然不忘保护女性就业权益和劳动权利的保护。现代社会,女性容易在就业、工作中产生各种权益受损的情况,特别是“三期”女职工,更是处于弱势地位。本文以劳动法为基础,就“三期”女职工劳动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展开具体论述。结合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分析得到“三期”女职工劳动权利保护存在问题,问题主要存在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以期从源头上发现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三期”女职工;劳动权利;劳动法
一、“三期”女职工劳动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三期内的女职工的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不少,体现了以宪法的相关规定为宗旨,以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特点,呈现出了条文众多、种类庞杂、涵盖面广、层次不一的特征,这些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纰漏,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不和谐的地方。
1.立法中“三期”女职工劳动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立法众多,体系庞杂。我国劳动立法本就以“多、杂、散”为特点,女职工“三期”的相关规定也不例外,说纷繁复杂一点也不为过。许多用人单位对“三期”的各种规定无法深入了解,更谈不上区分概念了。
第二,立法原则性强,操作性差。虽然,我国对三期内女职工的立法是较多的,但单从立法来看,我国立法上仍存在着原则性过强,操作性差的特点,不能适应我国用人单位的复杂情况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复杂多元的现实状况。在这样一个特殊的领域,一般的、笼统的劳动立法,缺乏有效实施的社会基础,缺乏可适用性,这造成实际生活中,三期内的女职工往往难以得到完全的保护。
第三,没有规定必要的司法救济途径。当妇女就业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济途径。现阶段对于妇女就业权受到侵害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就业权受到侵害,首先要仲裁,当女职工对仲裁的结果不服时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而不能直接就起诉,同时没有相关条文对这种民事诉讼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很难用诉讼的途径直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司法实践中“三期”女职工劳动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用人單位侵权行为多种多样。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权利具有以下行为特点:一是不招聘未婚或未育女职工;二是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人文关怀”为由,将女职工调离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成本;三是在员工不能适应原有岗位,希望用人单位提出调换轻松的岗位时,单位不允许换岗,可能要求员工自己辞职;四是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因身体原因严重不适而请病假的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以职工没有到实际岗位工作为由,停发工资,仅为其续交保险。
第二,由于“三期”女职工自身行为导致劳动权利得不到保护。我们应该认识到“三期”女职工虽然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三期”女职工自身行为也可能导致劳动权利得不到保护。例如,某些女职工认为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便消极怠工。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三期”女职工虽然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她们应该仍然按原合同约定,受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法和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针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利保护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我们主要针对第二部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仍然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两个方面来考虑。
1.立法上出现上述问题的成因
关于立法众多和体系庞杂的问题,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解释。从现实中的状况来看,我国国情复杂、地域辽阔,立法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既需要使法律符合我国的国情,又要兼顾多种法律法规的关系,看似容易,实则不易,我们不应该苛责立法者。
关于立法过于原则化和操作性差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我们必须要正视这一问题,承认问题的存在。其次,立法规范之所以难以操作,是因为立法规范和社会现实的不同步。我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形式的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立法规范难以涵盖多种情形,造成立法规范“名存实亡”。最后,立法规范难以操作不仅仅是立法上出现的问题,而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与当事人的法治观念缺失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一定的联系。
2.关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不难得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双方均可能出现过错,由此用人单位“变相”侵权,或者可能产生对于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误区。在此部分中,笔者从法理学上价值冲突的角度入手来具体分析用人单位和三期女职工在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冲突。所谓法的价值冲突,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法律不能同时实现多种价值目标,或者实现一种价值目标,需要牺牲另一种价值目标。法的价值主体相当广泛,远不是单一的。在现实的社会中,价值主体具有多样性,不同的目标价值对不同的价值主体意义可能不同。在立法层面。立法者由于价值认识不同而有着不同的立法主张。单位和三期女职工作为统一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必然在利益分配和追求的角度产生矛盾。
三、结语
可以看出,要想真正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必须要从法律和社会二个层面分析权利保护措施,法律层面上应该做到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害“三期”女职工权利的惩罚力度,完善“三期”女职工权利受侵害的司法救济制度;社会层面上应该使女职工增强法制观念,在用人单位和“三期”女职员利益之间找好平衡点,才能达到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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