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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捐赠中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2017-06-03丁静怡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奖励机制立法信息披露

丁静怡

摘 要: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进行公益捐赠,但在捐赠的过程中股东的利益较容易受到侵害,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立法不完善,所以应该注重完善相关立法,从立法上保护股东利益。

关键词:股东利益;立法;信息披露;奖励机制

公司捐赠存在着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冲突,而我国法律目前对公司捐赠中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规定较少,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也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股东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十分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保護股东利益。

1完善有关公司捐赠的立法

我国缺乏公司捐赠的相关立法,引发的问题较多,但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我国法律并未对捐赠数目进行限制,公司的大额捐款,会造成股东的利润分配难以实现,甚至造成公司亏损或者破产,损害股东利益。另一方面,我国对决定捐赠的决策主体规定不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在某些方面出现重合,不利于一些事务的决策,由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可能会损害非董事会成员的股东的利益[1]。

所以,我国应该明确对捐赠事务有决策权的主体,防止股东会或董事会越权处理,或被一些股东所利用,损害股东利益。我认为应该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故可以由股东会对捐赠的有关事项进行决策,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或分散,可由董事会进行表决,但是表决结果应公告,确保每个股东都能及时了解捐赠内容,并规定其他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可提出异议,如果无异议则决策应该有效执行,若有异议,则应由董事会给予合理的理由,如果异议正当且重大,则交由股东会讨论决定,而且该决策制定的全过程都应向全体股东公开。其次,对公司的捐赠数额进行限制,公司的本质是营利,公司的营利性会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富,所以捐赠的数目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妨碍营利目的的实现,而且公司捐赠是一项长久的事业,应该保持捐赠事业的连续性,所以公司的捐赠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保障营利目的的实现及自身和捐赠事业的持续发展。我认为应该给公司的捐赠数额划定上限限制,公司的捐赠数额不应该超过其税后利润的一定的百分点,在规定的限度内,由公司自主决定,当然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适当超出这一限制,以此来保护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的发展[2]。

2健全捐赠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对捐赠信息不强制披露,故公司可能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捐赠信息不公开,或对捐赠信息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充分,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难以行使,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很有必要健全捐赠信息披露制度。

我认为应该视其捐赠额的大小决定披露的方式,如果披露不及时可能会影响一些股东利益,但如果随时披露则可能会不利于公司的管理和发展,而且可行性也不大。那么如果捐赠的数额较小则可以采取年度报告的方式,但如果捐赠数额较大,对公司经营和股东权益可产生重大影响,应该将其视为重大事件进行临时报告。但捐赠信息的披露并不是绝对的,为了公司的竞争性和长久发展,应考虑到其商业秘密,如果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则应该允许其有保留的披露[3]。另外,还应该及时将公司捐赠报告以有效的方式告知股东。

3完善奖励机制

我国目前的奖励机制主要有税收激励制度和表彰奖励两种,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不一致,各省市的政策不一样,具体操作不规范。而且我国表彰制度因为表彰奖励范围比较狭窄和缺乏具体的优惠额度等原因很难发挥作用,所以有些公司在捐赠后很难达到所预期的优惠目的,可能会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计划,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不利于股东的利益。

基于此,我国应该统一公司捐税的税收立法,扩大表彰监理的范围,制订具体的优惠额度,调动公司的积极性,维护股东的利益。另外,我认为还应该建立非货币评价体系,对以非货币出资的公司出资的实物进行合理的评估,防止一些股东违背诚信原则,故意夸大捐款数目欺骗其他股东,将公司的财产据为已有,成为其谋求私利的途径,而且还可以保证其可以和货币出资的公司享有真正相同的待遇[4]。

参考文献:

[1]高兵.《论公司捐赠中的股东利益保护》[M].《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戚枝淬.《论公司捐赠决策权主体》[J].《行政与法》,2013年,第一期.

[3]杨洋,蒋亚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M].东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

[4]冯蕾.《公司慈善捐赠中的利益冲突和平衡》[D].重庆大学2013年硕士学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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