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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分析

2017-06-03李子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分析总结连带责任民商法

李子悦

摘 要:随着我国整体结构不断的发生改变,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民商法的完善进程,人们也逐渐增强对于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的重视度,而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也期望为我国今后在对于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上,提供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分析总结

连带责任制度,在整个民商法的制度当中,是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的,并且,在我国民商法当中的多个领域当中,都记录着与之相关的规定,但是,从基于理论的角度上来对我国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的研究上,还不能够很好的做到真正的深入。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体当中,虽然也是有着对于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还是没有更好的对于连带责任自身的概念以及具体上来进行说明。

一、我国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概念

整体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其主要是针对于一些连带责任人进行确立以及规定的,虽然,在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于连带责任的概念以及含义上的明确规定,但是从一般情况来看,都是能够将其理解为相关的权利人在受到影响自身权益侵害的过程当中,如果当事人是两人或是两人以上,那么就需要相关的责任人,一同来承担责任[1]。

而在对于连带责任这一法律制度上,还是具有以下几种特征的:①相关的具体责任人一般情况下,都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并且相关责任人之间是具有连带关系的,如果其中公益人存在着责任,那么所有责任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②连带责任的准确确定,这里主要是针对于有相关当事人对其进行明示规定的,在此基础之上,在依照于相关的法律明文来对其进行准确的确定的。③如果是在所有的连带责任人当中,已经有一人在有效的期限内完成了所应该承担的债务,那么其他相关的连带责任人,则可以不用再承担债务,并且,相关的权力人也不得对于相关的责任人提出任何的债务的承担[2]。

二、目前,在我国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相关的问题分析概述

(一)诉讼主体判定问题

一般情况来讲,连带责任人通常都是为两个或是两个以上的人数,但是,在实际的权利人进行起诉的过程当中,是可以对其中某一个人或是对全部责任人进行起诉的。但是,如果是相关权利人在对责任人当中的一人来进行起诉的过程当中,那么相关的连带责任人的被告,是怎样能够进行有效的确定的,这也是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3]。

首先,如果是在立足于一般的连带责任当中,相关的权力人在对整个连带责任群体当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起诉,那么相关的连带责任人则是不能够成为被告的。还有,如果是基于补充连带责任的过程当中,相关的权利人在针对责任群体当中的某一人或是多人进行起诉的过程当中,那么相关所有连带责任人,则是都能够变成被告。这也是目前我国在对于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的诉讼上所产生的问题。

(二)连带责任归属问题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很多是会出现相关法院在对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的过程当中,引发另一个案件的产生,而这主要是因为,相关的法院,没有很好的对相关的连带责任人自身的责任上,进行明确的划分,并且,对于这种方式,也是不能够在对进行追偿的,严重的导致其中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缺陷问题,我国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在最大限度上维护我国广大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的连带责任人当中,并不是每个人都是直接的过错,常常会导致一些相关的连带责任人,心理产生出不公平的心态。

三、在我国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制度有效的应用措施概述

(一)具体的问题应当具体的分析

在对于实际的连带责任进行处理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增强具体的问题应当具体分析的原则重视度,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民商法当中,所包含的连带责任的類型上是非常多的,例如:在一些因为保证所导致的连带责任上,相关的人员一定要加强对于类型明确的重视度,确保是被归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中还是归属于其他保证当中,加强的就是了解整个保证的范围的重视度,例如,在对于一些合资企业等方面,我国相关的法院,还需要按照相关合资人自身的出资比例,来清晰的划分出连带责任人自身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真正的做到面对不同类型的连带责任问题,一定要采用不同具体的分析[4]。

(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对于连带责任问题处理的过程当中,不光光是需要对相关的权力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实时的维护,还要保证相关责任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上发挥出我国法律制度自身的公平以及公正性,可以在程序立法制定过程当中,充分的融入一些实体法,这样就会使得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障所有当事人自身的利益[5]。

只有真正的加强对于我国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当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到有效的解决措施,才能很好的促使我国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更加的具有权威、有效、完善性。

参考文献:

[1]李秀清.王全兴,管斌.中国近代民商法的嚆矢——清末移植外国民商法述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06:126-140.

[2]史际春,陈岳琴.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05:29-40.

[3]全小艳,陈伟.基于平行语料库的汉语法律文本“的”字结构英译研究——以20世纪90年代民商法为例[J].海外英语,2012,17:156-157+170.

[4]朱珍华,黄志萍.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对策思考[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104-106+110.

[5]戴霞.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J].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2004,03:64-68+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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