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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领域掠夺性定价的法律性质分析

2017-06-03白婷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反垄断

白婷婷

摘 要:网络领域掠夺性定价是否应该被纳入法律规制、应该如何规制已成为经济法中反垄断层面的热点问题,文章在明晰掠夺性定价含义、论述网络领域掠夺性定价法律规制可行性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领域掠夺性定价的法律性质,并就我国对此问题应采措施给以法律建议。

关键词:掠夺性定价;网络领域;法律性质;反垄断

一、掠夺性定价的含义明晰

对掠夺性定价的清晰界定,有助于我们清晰认识此行为损害竞争、干扰经济秩序正常运作的本质,决定掠奪性定价的法律定性。然而,在此问题上学界至今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不同学者都有自己的掠夺性定价的含义界定,这使得有必要对此展开进一步的论述。

追溯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各国法律中有关掠夺性定价的含义不尽相同。根据德国的《反限制竟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该国法律所指的掠夺性定价是在无实质上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拥有市场优势影响力的企业非临时性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供应商务、直接或间接地借阻碍手段以达到排挤弱势竞争对手中小竞争者的不公平定价方式。根据日本的《反不公正交易法》中关于“不正当贱卖”条款的相关规定,其“不正当贱卖”亦即“掠夺性定价”的实质性含义在于无正当理由将其商品或劳务以明显低于其供给所需的对应价连续供给,并给其他业者的活动带来困难之虞的定价行为。

因此,要界定掠夺性定价必须考虑以下因素:行为人在市场中的地位、行为人实施掠夺性定价的意图、具体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和持续时间考量、以及行为人意图实现以后的价格抬升等。因此,本文认为,掠夺性定价是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采取的以持续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来逼迫竞争对手放弃相关市场并在此后抬高价格实现弥补前期亏损、赚取远期利益的横向垄断措施。

二、网络领域掠夺性定价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网络领域掠夺性定价法律规制必要性的一般分析

相较于传统市场,网络领域除了虚拟性强、有较高的流动性和产品更新换代快等特征外,还对传统的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了很多困境和挑战,又因网络效应下对采取行为的合理性判断的复杂程度增加、在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增加使得市场份额重要性下降等缘由,让网络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的认定更为困难。这些问题使得我们对传统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具体情形界定时难免出现偏差,不能很好地透过网络这层虚拟的面纱窥探问题最核心的要素,进而出现定性模糊或者错误的结果。

网络领域的掠夺性定价除了具备一般掠夺性定价破坏竞争、违背价值规律和经营规则、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迷惑性等特点外,因其身处网络领域这个虚拟的大环境中,使其具有更大地危害、对市场正常秩序的破坏性也随之升温,也让最终的受害者——消费者的人数和范围成倍增加。同时,因其归属于经济法、危及整个网络市场,受损害的消费者很难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势必会增加社会矛盾、影响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二)网络领域掠夺性定价法律规制必要性的法经济分析

仔细观察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具体实施,我们不难发现其分为自损和盈利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因具体目标不同而在定价选择上的态度截然相反。就自损阶段而言,行为者为了击垮竞争者而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持续出售商品,这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所以不少经济学家以掠夺性定价不符合企业理性最大化原则势必失败而认为这样针对不可行的掠夺性定价采取法律规制将很大程度上浪费立法和司法资源。但也有学者从市场结构、信息经济学等角度提出观点,认为掠夺性定价是可行的。对于这一点,有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三个理论流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因为残酷的市场竞争往往依赖于一方的信息优势展开,所以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主体之间很是常见,而网络领域的掠夺性定价较之传统市场会产生一系列更为强烈的效应,这就很有可能因为行为人的善于伪装而让竞争者对市场产生误判,主动退出市场、防止更大地损失。所以,对网络领域的掠夺性定价应该采取必要的法律规制措施。

三、网络领域掠夺性定价是一种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一般而言,采取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剥夺了同一行业的其他竞争者在该市场上进行公平交易机会的。利益受到侵犯的经营者丧失竞争机会的原因并非因市场机制内在的资源配置的作用而是由于其公平竞争权非法遭到侵犯。只要是市场中的经营者都应该享有此权,任何人不能非法限制或者剥夺。但是,掠夺性定价在自损阶段低价倾销产品,排挤相关竞争者明显侵犯了该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是一种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

对网络领域掠夺性定价作出法律定性,具体分析在网络领域行为人采取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最终目的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因素。网络领域的掠夺性定价是在网络领域具备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采取持续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来逼迫竞争对手放弃相关市场并在此后抬高价格,旨在弥补前期亏损、赚取远期利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合理的垄断利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采取尽可能狠的持续自损行为让同业竞争者被迫退出相关市场、让打算进入相关市场的竞争者望而却步,进而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以推进大幅度抬高价格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自己的垄断目的。因此,网络领域掠夺性定价是一种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参考文献:

[1]蒋潇君,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

[2]张鸿志,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研究,湖南大学,2005,硕士论文.

[3]各国反垄断法汇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73-174.

[4]张鸿志,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研究,湖南大学,2005,硕士论文,5.

[5]齐树洁、周和敏:《掠夺性定价若干问题初探》,《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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