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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2017-06-03王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

王蓉

摘 要:贿赂犯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从我国贿赂犯罪入手,对贿赂犯罪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进行论述,从而提出对于贿赂犯罪预防的建议。这些建议为切实改善我国的贿赂犯罪的现象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贿赂;犯罪;预防

一、贿赂犯罪的概念

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和行贿罪两方面。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简而言之,贿赂犯罪是指我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运用手中的公权力,来获得报酬、满足个人私欲的手段,这种贿赂犯罪主要是以金钱和权利的交易为内容的。这也揭示了我国在建设法治型国家中出现的问题,即权力的腐败。

二、贿赂犯罪的原因

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产生、蔓延,有着其自身的特殊原因。

(一)存在的侥幸心理,为贿赂犯罪提供了心理上的支持

在多项的调查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中,大多数的人并不是不懂法,而是他們知道这种不法行为的后果,并且知道怎么去规避法律去追究自己的责任。他们普遍的存在一种侥幸的心理,坚信着“我的地盘我做主”,即使自己被追究了责任,在他们的地盘,那些所谓的“小事”也能够自己摆平。比如:某地的官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自己的同学获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过后其同学送来5万元的辛苦费。事发后,王某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但他还是不顾法律的权威去触犯了法律。

(二)体制不完善为贿赂犯罪创造了天然的土壤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的发展是伴随着日益增长的经济而不断发展的,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一些领域虽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是很欠缺。比如:我国的许多法律大多是直接引进外国的法律,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法律与现实的契合度不高的状况。我国颁布一部法律一般要经过很长时间的修改,往往在颁布法律之后,一种社会现象也许就已经蔓延的很厉害了,所以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中国,许多法律的颁布具有滞后性,正是这些原因,造成了许多人会钻法律的空子而实施不法行为。

三、我国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完善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

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从而根除腐败、保证公共权力高效廉洁性,应该借鉴各国刑法规定。对于贿赂犯罪的立法的完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扩大我国关于贿赂标的范围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利称为受贿罪。财物一词将受贿的范围大大的缩小了,在现实生活中,收受贿赂的形式很多样,比如性贿赂、给予金融利益、代为偿还债务等。在错综复杂的现实中,我国的刑法就显得有许多漏洞。我们应该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关于贿赂犯罪立法的规定,从而完善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日本在规定贿赂犯罪的立法上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例如:贿赂不仅仅限于财物,还包含了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在除了金钱、物品、不动产等有形物以外,还包含了给艺伎的“花钱”招待、代为偿还债务、金融利益等方面,还包含了就斡旋就职的约定、异性之间的肉体关系等。相较于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日本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中对于贿赂的方式还有内容的规定更为详细。

2.完善我国的法定刑配置

我国法律中对犯有行贿罪的人的处罚较为轻。在《刑法》第395条中,只是规定了对于行贿人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没有对行贿人予以罚款。相较于单位行贿罪,对于个人的处罚方面显得宽泛多了。这其实并不利于贿赂犯罪的预防,因为行贿人员没有得到相应地惩罚,会使其他人想要行贿的人员存在侥幸的心理。他们知道只要不被发现或者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以后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我国法律应该明确行贿罪人员应处的相应罚金,在巨大的罚金面前,一些行贿人会收敛或者不敢去行贿。

3.完善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的定罪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只是很简单的规定了什么是行贿罪还有受贿罪,没有具体的规定细致的贿赂犯罪类型。日本的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较为详尽,在日本刑法中规定了单纯受贿罪、事前受贿罪、第三者供贿罪、枉法受贿罪、事后受贿罪等几个方面。在被日本的刑法中,很详细的列出这些罪名,这将利于法官在遇到贿赂案件时很好的适用法律,以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出现法官造法或者法官徇私舞弊的情况。

(二)完善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的监督机制

没有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很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在物欲横流的物质社会,我们不能单单的靠一个人良好的品质去保证一个人的廉洁性。我们在加强一个人道德素质的同时还得建立一套健全的监督机制,用严谨的监督机制去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近几年,我国各地的检察机关还有法院组织很多反腐倡廉的活动,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情况还是不容乐观。鉴于这种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①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活动,不仅仅限于法院检察院等执法部门,还要深入社区,把反腐倡廉的思想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②拓宽监督机制。比如在每个市区政府建立一个政府公开网站,公开官员的信息还有近期的工作状况,公民可以通过网站发表自己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更透明的实现民主。

(三)加强公民的思想教育

思想引导一个人行为的指南,只有改变人们金钱至上、享乐主义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的发生,因此加强全体公民的思想教育、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平意义重大。我国应该建立公民及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准则,用以点带面的方式,通过各地区开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来提升公民及公务员的素质,以星星之火达到燎原之势。我们还要大力的弘扬民族精神、正义之气,克服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的价值观,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添砖加瓦。

(四)加强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打击犯罪是预防犯罪的最直接且最为有效的措施。通过严厉打击犯罪,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巨大的威慑性,其最重要的是引起人们的思考,当人们意识到犯罪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放弃犯罪才是最直接的方法,即人们对于犯罪后的后果有心理预期。加强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首先要加强侦查机关的建设,侦查机关要做到及时发现并及时查处犯罪行为,这样才能消除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惩处的侥幸心理。其次,对贿赂犯罪依法审判、严肃惩处。最后,加大对行贿的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

[1]李明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口供依赖的破解[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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