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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关系探讨

2017-06-03徐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网络舆论关系

徐彬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舆论的力量不断扩大,甚至与司法审判产生了微妙的关系。近几年来,网络舆论虽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积极帮助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本文通过对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关系进行探讨,提出如何正确处理与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让网络舆论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网络舆论;法院审判;关系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型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不容忽视,尤其要重视新形势下的网络舆论引导的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舆论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对社会舆论具有推动作用。本文主要探讨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分析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积极引导作用,同时应该加强对网络舆论引导的规范和管理,避免舆论审判、司法不公的不良现象。

一、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积极作用

(一)网络媒体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互联网于1998年被正式认可,而后随着不断的进步和发展,成为了重要的传播媒体之一,其余还包括报刊、广播和电视。互联网虽难以真正超越电视等传统媒体,但其为人类社会生活带来的便利和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互联网以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对人类的生活产生着前所未有的影响,并在近十几年来迅速发展。

网络媒体在我国也得到了发展和普及,也逐渐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快捷、自由、个性和虚拟的优势特点,使互联网的发展潜力日趋显现,也为公众自由表达思想、观念和意愿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场所。

(二)网络舆论对民意的反映,能够推动法院审判工作

集聚即时、开放、便捷、交互等特点及优势于一身的网络媒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公民对信息的知晓、参与、表达和监督的渴望,真正为公民表达民意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渠道,也提高了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关注度。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也成为了新闻、观点和民声的集散地,因其自由性和开放性等特点,使得网络媒体逐渐成为了民间舆论场,从而在互联网上形成了一股強大的网络舆论力量。就目前而言,我国主要的网络舆论途径有:论坛、舆论民意调查等,随着网民群众人数的不断增加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舆论监督的强度也在不断地提高。

网络舆论对民意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审判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过去的案例分析来看,近十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案件引起了网络舆论的热切和广泛的关注。[1]例如,多年前的许霆ATM机盗窃案,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和关注。起初该案的被告许霆被判无期徒刑,而后案件经过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尽管法院官方的观点认为,司法独立原则是审判的重要原则,司法机关是独立进行审判的。针对本案的处理主要是考虑特殊情况,进行特别处置,对特殊个案做特殊处理。但网络舆论在此案体现的推动力量其实是不容忽视的。公民普遍认为,法院的再审行为,和刑期结果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是收到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的。

二、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利弊两面性

(一)法院审判工作需要网络舆论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之一,其对公民言论自由、公民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权、法院审判案件的公开原则、司法独立的原则等等具有详细规定,而公民的言论自由从传统的“有名无实”也逐渐改变为现实,这种改变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网络平台的建构。从而,网民的舆论监督在法院审判中得以不断体现,监督作用也逐渐深入和加强。法院审判工作需要网络舆论加以推动。众所周知,法院审判为实现公平正义,网络舆论以其独有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法院审判工作的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刘涌案”在重重的社会压力之下,被舆论推上了风口浪尖,最高院不得不提审此案,重新审判后最终判处被告死刑并立即执行。网络舆论在本案中充分反映了民意,也推动了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2]

(二)法院审判工作要防止用舆论判案

网络舆论具有利弊双面性,尽管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其优势作用,推动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实现了公平正义,也是民意的充分反映,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充满信心。[3]但网络舆论有时也会破坏法院审判工作。因此,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时,要客观正确地看待网络舆论,防止被网络舆论过分干扰,甚至阻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就是说,舆论监督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舆论是监督司法运作的重要途径,也是防止腐败、促进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渠道。但与此同时,如果对公民的网络言论等自由采取合理的限制措施的话,容易导致舆论判案,这就有可能违反司法独立原则、破坏司法公正,难以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虽然网路舆论是对民意的充分反映,但民意有时是情绪化的,或者是杂乱无章的,甚至是被放纵和被滥用,曾经也出现过某些网民故意编辑错误信息和相关数字,从而将失实的事件、数据等信息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例如,在一些司法案件的侦查阶段,法院还未开庭审理,但事件已通过媒体在社会中得到传播,网民借表达民意之辞,肆意在网络上质疑、批评和指责,有些网民甚至与媒体联合起来,互相呼应,随意给事件当事人添加富有情感色彩的言语描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审判案件的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法官、陪审员等施加了巨大的压力。如湖南“罗彩霞案”、深圳“梁丽案”等案件中,在侦查阶段,尚未开庭审理的时候,就有一部分网民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类似“应保护罗彩霞的受教育权”、“梁丽无罪”等言论,试图左右审判法官的思想,这些舆论实际上不但不能起到推动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应当通过网络立法来引导网络行为的健康发展,防止网络平台成为公民肆意宣泄不良言论的场地。同时,法院审判过程中应切实掌控相关信息的公布行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判案能力。

三、结语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网路舆论成为了公民民意表达的便利渠道,也是民意反映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当充分合理地利用网络舆论的促进作用,推动法院审判工作的进行,同时应减少不良言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破坏和阻碍,为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周红梅.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D].苏州大学,2012.

[2]贺婧.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关系探讨[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22(3):111-115.

[3]殷艳梅.论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影响[J].合肥学院学报,201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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