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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明星隐私权的意义及范围界定

2017-06-03崔潇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明星

崔潇轩

摘 要:明星隐私权与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冲突一直不断,该矛盾的产生离不开“明星”这一身份的影响和社会的“推波助澜”。对明星隐私权保护不仅有利于实现明星自身的权益,更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对明星隐私权范围的界定进行探索有利于保护措施的实行。

关键词:明星;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与明星

1.隐私权与明星的含义

隐私权概念诞生于1890年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学院评论》上发表了被称为具有“开拓性”的题为《隐私权》的论文,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①对于隐私权的理解,我国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我比较认可的观点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本身就不应包含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内容。因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②明星泛指有名的演员、歌手、艺人、运动员等。

2.保护明星隐私权的意义

正是因为“明星”这一身份,使得他们的隐私权相较于普通人来说具有特殊之处。他们为了博取大众的追捧与青睐,满足大众的好奇心与知情权,甘愿自曝一些普通人看来比较私密的东西,例如:婚恋状况、年龄、身高、生日、兴趣爱好、工作计划、出游计划等等。这就使他们的个人信息和生活等更大范围地暴露在公众眼球中。久而久之,公众的探索欲越来越强,媒体们为了提高知名度,顺应公众的需求,甚至超越公众的探索范围,过分地报道明星的私人信息和生活,就构成了对明星隐私权的侵犯。

此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保护明星的隐私权意义何在就是关键问题了。我认为明星的隐私权应该受到特殊保护,因为保护明星的隐私权具有特别意义。

(1)个人方面:保护明星的隐私权,最直接受益的当然是明星本人,当他们的住房信息、个人联系方式、婚恋状况等在自己不愿曝光的情况下可以很好的保密,那么他们的生活将会极大地避免他人的干涉,也就会极大地减少明星和粉丝、娱记等之间的矛盾,减少类似于冯小刚当众大骂泄露他家庭住址的媒体,李亚鹏对偷拍女儿李嫣的狗仔队拳脚相加,甚至扬言“见一次打一次”,明星们的生活会变得更加从容些、舒适些。

(2)社会方面:明星的一举一动都对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力。粉丝效益是指粉丝们对偶像行为的崇拜和模仿等。明星们必然有着数量众多的粉丝,这些粉丝们年龄和认知程度都不相同,其中未成年人对偶像的过分崇拜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明星们的丑闻或者过错举动一旦曝光,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认知观的青少年就很可能去模仿偶像的一些他们认为很“酷”的行为,比如吸毒、打架斗殴等。明星们在媒体前表达对私生活曝光的不满时,保护心切的粉丝也会攻击该媒体,或者在微博上大肆谩骂,或者采用其他恶劣手段干扰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等等,由于粉丝们的数量巨大,他们的任何举动都可能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保护明星的隐私权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端,带来好的社会影响。

(3)法制方面:美国先后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对隐私权加以保护,如《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1974)《隐私保护法案(1980)》等。德、法、瑞典、日本等国也非常重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③反观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该词语第一次出现是在《侵权责任法》中,其他相关的对于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通信住宅等的保护散见于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没有形成明确具体的体系,与隐私权保护的现状脱节。如果对明星的隐私权形成法律保护,完善我国相关的立法,必定可以紧跟国际潮流,丰富我国的法律体系。

二、明星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界定

1.違法行为不受保护

明星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在合法的范围内。法律是对于社会人群最底线的要求,因而明星的隐私范围首先要遵守法律的要求。例如聚众赌博、嫖娼、吸毒、走私等行为在我国刑法中都是犯罪行为,这些明显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得作为隐私,除非涉及法律规定的必须保护的隐私,应当公开审理。

2.自愿曝光的隐私不视为隐私

前文中我们已经提到由于“明星”这一身份的要求,他们注定要通过曝光部分私人信息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那么对于明星们自愿曝光的这部分隐私,我认为应该尊重他们自己的选择,不应该作为本文探讨的隐私受保护,但前提必须是法律不禁止曝光的内容,而且明星们也要为自己做出的曝光选择负责任,承担其所产生的不违法的后果。

3.违反道德的行为适当保护

我所理解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指的是不符合民众正常的评断标准,但不违法的行为。例如:2008年陈冠希的“艳照门”、马蓉出轨经纪人与王宝强离婚案、文章额林丹的出轨案等。这些事件曝出后,事件当事人的不道德行为遭受众人的一致谩骂,造成了沉重的舆论重压,无疑对这些明星的家庭和事业都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我认为这些个人私生活中问题,尤其是涉及婚恋家庭的问题,更应该交给夫妻以及双方家庭自己去处理,我们作为旁观者,应该保持一份理性和不干涉,毕竟设身处地地想一想,明星也是正常人,他们的私生活中有问题也不应该被如此地放大,社会舆论不应该给他们太大的压力。但是如果涉嫌重婚等罪名时,就不能够包庇了。

注释:

①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439.

②王利明.人格权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0-482.

③李红秀.《娱乐明星隐私权的报道限度》[J].新闻界.2004:44-45.

参考文献:

[1]李红秀.《娱乐明星隐私权的报道限度》[J].新闻界,2004:44-45.

[2]袁丽媛.《试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从娱乐新闻的明星隐私报道谈起》[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15-19.

[3]宋丁博男.《论明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第20卷(2):72、96-97.

[4]赵儒.《娱乐明星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之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237-238.

[5]潘雪松.《论明星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第9卷(6):567-570.

[6]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J].中州学刊,2005(2):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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