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第一继承顺序的合理性探究
2017-06-03王琼
王琼
摘 要:我国现行《继承法》将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关于此继承顺序学界存在“保持”与“改变”两种争议。通过对我国《继承法》立法背景的回溯,和对域外立法的梳理,以及探析继承法的价值功能。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将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不合理的。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顺序;合理性
一、《继承法》继承顺序之概况
(一)我国《继承法》之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是我国《继承法》种关于继承顺序的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在我国法定继承中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对于这一继承顺序的规定,一部分学者如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认为,父母的法定继承顺序可保持不变,对其修改应着重于数量方面。另有一部分學者如陈苇教授、张玉敏教授认为,应将父母设置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二)我国《继承法》之立法背景
我国《继承法》中继承顺序的规定主要是受经济条件的影响。经济条件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二是对人们观念的影响。首先看社保制度方面。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国家和国有企业作为唯一的资金来源,[1]而当时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并不高,导致政府与企业难以完全负担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转。立法者在设计法定继承顺序时,将父母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使得法定继承带有了赡养和社会保障的价值功能。其次,在《继承法》孕育时期,我国的社会物质财富和人民生活水平都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当时人们的个人财产仍以衣食住行等基本消费的生存资料为主,继承的遗产在解决赡养问题后几乎没有剩余,不存在二次继承与遗产双向分流的问题。从上述两方面来看,将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当时其实是具有合理性的。
(三)域外《继承法》继承顺序之规定
在法定继承中将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国家只有极少数,如俄罗斯和越南。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法国、德国、日本[2]等。英美法系国家亦是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英国[3]、美国。可见,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已成为国际普遍认可的立法模式。
二、我国父母法定继承顺序的不合理之处
(一)经济基础的变化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推进,父母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立法的经济基础已实现了跨越式的飞跃。首先还是从社会保障制度来看。2004年,我国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现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由职工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拓展。可见,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养老保险方面。那么这就意味着我国《继承法》分担社会保障职责的分量可以有所减轻。其次,人们对待“继承”的观念有所转变。经济的发展与变革,使当今社会涌现出了一大批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业主,他们的遗产除了生活资料,还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已不是一些简单的生产工具,而是工厂、公司等。在这种个人财产数量和结构及其丰富的情况下,财产的最终归属是不仅是被继承人深思熟虑的问题,而且继承人对遗产分配合理性的要求也更加强烈。可见,将父母法定继承顺序调整至第二顺位,才是适应社会发展水平的正确之举。
(二)继承制度的价值功能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4]在萨维尼看来,法定继承“主要建立于死者推定的、因而是默示的意图之上”。换言之,“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都旨在尊重与维护被继承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志”。因此,继承制度首先的价值功能是能够推定和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继承开始后,就会出现遗产“双向流动”的现象,如果此时被继承人还有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那么其父母继承的这一份遗产就会流向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使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从家庭内部流向家庭外部。基于前文所述,不难看出,遗产流向外系既不符合被继承人个人意志,也无法维护被继承人其他近亲属的继承权益。法律将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一规定过度侧重了分担社会养老的职责。以继承制度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混淆了赡养与继承的功能,更忽略与牺牲了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主观意志。
(三)小结
综上,若仍将父母列为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就会产生诸多矛盾。笔者认为,我国应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借鉴域外优秀的立法模式,将父母调整为法定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
[1]郑倩,房绍坤.父母法定继承顺位的立法论证[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2]陈国柱.日本民法典[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
[3]陈苇.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