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2017-06-03刘艳丽
刘艳丽
摘 要:公正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遗嘱公证,这也是其传统业务。在这些年来,公正遗嘱越来越广泛,但是公证遗嘱是否合法,能否有效运行,是否对法定继承人进行审核等方面都使得公证机构和相关遗嘱关系人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这也大幅度的增加了遗嘱公证员工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公民进行遗嘱公证的风险,本文主要对如何有效、合法的进行遗嘱公证,维护遗嘱涉及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尽可能的减少公证机构和需公证人员的纠纷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从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遗嘱公证、风险、防范、措施
一、遗嘱和遗嘱公证的具体含义
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依法来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且安排和此事有关的事物,使其在自然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公证员来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合法的行为。
二、遗嘱公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立遗嘱人的身份和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
整个遗嘱要合法有效的前提就是确保立遗嘱人身份的真实,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会存在一些居心不良之人通过虚假的证件伪造个人身份到公证机构去进行遗嘱公证,这样会浪费公证机构的人力、物力,也会导致后期一定的纠纷风险,所以公证机构必须要对立遗嘱人的身份进行仔细审核。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具有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立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为了减少纠纷,相关机构必须要分析立遗嘱人的身份和民事责任进行审核。
2.立遗嘱人表达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法律风险
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遗嘱合法有效的核心要素。在立遗嘱人向相关机构申请进行遗嘱公证时,机构员工需要向当事人询问所立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所胁迫,表达的是否自己的真实意愿。
3.遗嘱公证程序合法性的风险
遗嘱公证的程序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并且遗嘱公证需要在遗嘱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要求进行遗嘱公证需要立瞩人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遗嘱公证申请,此行为不得委托给他人。并且公证机关进行遗嘱公证时,必要有两名公证员进行公证,以此来确保遗嘱公证的合理、合法。除了在提出申请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一名公证员进行,但是必须有一名证人来进行见证,从而保证整个过程的有效、合法。
三、降低遗嘱公立风险的有效措施
1.加大对立遗嘱人身份及行为能力的核实
(1)在立遗嘱人提出遗嘱公证的申请后,遗嘱公证需要符合遗嘱人的身份进行审核。公证员需要审查立嘱人的身份原件是否真实合法,其信息是否和现实情况相一致。在特殊情况下,公证机关可以要求立嘱人提供更多的身份证明,例如驾校等。公证员还需要进一步对立嘱人进行询问,例如其出生日期、出生地等,以此来确保个人信息无误,防止冒充立嘱人的现象出现。
(2)在立嘱人向公证机构提出遗嘱公证申请时,需要对立嘱人的是否具有正常的民事能力进行审核。在公证员进行公证时,对一些年龄较大的立嘱人,需要通过谈话中分析立嘱人是否能明确认识自己立遗嘱的后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员在必要时可以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从而通过进一步的分析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现有的遗嘱公证法规,公证员在进行遗嘱公证时,需要对一下立嘱人进行录音和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一些立嘱人由于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进行遗嘱公证时,公证员需要亲自上身进行遗嘱公证,并且要求立嘱人向公证机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确保其头脑清醒,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
2.公证遗嘱的内容应当详细符合实际,语言应该准确、通俗易懂
(1)对于遗嘱公证中的内容,公证机构需要对立嘱人的财产进行审核,根据我国法律要求,立嘱人的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
(2)公证遗嘱嗯内容必须要详细,符合实际。对遗嘱中的财务必须详细、准确的描述。并且在遗嘱中的受益人需要明确的规定,受益人若是已婚,也要规定遗产是夫妻双方所有还是受益人个人所有,在公证的遗嘱中,所用语言必须尽可能和立嘱人讲诉的想象,并且将语言组织清晰,用通俗的语言来进行立嘱了,使立嘱人和受益者都能够看懂遗嘱内容。
3.询问笔录的记录应当尽量详细
在进行遗嘱公证时,公证员需要对立嘱人进行详细的询问,并且客观的记录立嘱人的真实意愿,最大限度的反应遗嘱内容。询问内容主要涉及以下4点:
(1)立嘱人个人以及家庭成员状况,包括婚姻状态、子女以及子女人数,父母、兄弟姐妹等,从而更好的了解立嘱人的个人情况。
(2)明确立嘱人的个人身体状况和精神情况,由于一些立嘱人为年老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或是危重伤病人,这些人员很有可能缺乏完全的民事责任,公证员需要准确分析立嘱人对现实的认识和反应能力。
(3)确定遗嘱确立的财产处理情况,对处分的财产进行合法的证明。对处分的财产是否由受益人个人拥有,是否有其他共享者;有无夫妻财产约定;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财产有无设立担保,是否有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对于这些情况,公证员都需要仔细询问。
(4)公证员在进行遗嘱公证时,需要询问立嘱人在申请遗嘱时是否出于自己意愿,立遗嘱的原因,把遗嘱给某人的原因,和不给某人的原因。
4.认真履行遗嘱公证告知义务
公证员在进行遗嘱公证时,需要告知立嘱人设立遗嘱的意义和后果,让其明白进行遗嘱公证时可以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立嘱人需要明确,在遗嘱生效之前,其可以依法更改、取消遗嘱,但是不能通过其他私人的手段进行更改、取消遗嘱,要求立嘱人处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依法所得财产,要求立嘱人要对自己抚养并且没有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财产,以及其他现实情况。
5.公证书的撰写
在遗嘱公证书中,一些遗嘱受益人是需要立嘱人进行抚养的并且缺乏个人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些人也是法定继承人。
四、总结语
随着遗嘱公证的越来越频繁,对其相应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从而降低遗嘱公证中产生的风险,减少公证机构和遗嘱双方之间的纠纷,从而提高遗嘱公证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魏小军.我国四法域遗嘱方式立法比較研究[J].政法学刊,2007(1):8.
[2]李海燕.浅议如何防范公证执业风险[J].安徽农学通报,2007(1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