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2017-06-03姜昊
姜昊
摘 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了解合同法的必不可少的因素,明确它们的联系与区别,对于解释合同法及我国经济的稳定,安全发展有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合同生效;二者的区别
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定理过程的完结。合同定理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
二、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时虽然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法律则利用依靠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后天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三、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
2.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阅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但这种合同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订阅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體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定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①行为人具有响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拘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且还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是指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把不成立的合同当作无效合同来处理。对于不成立的合同,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当事人已作出实际履行,应由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标的物。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讲则不同,因为它在性质上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故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引起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法律制裁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不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根本弊端在于将大量依法不成立的合同当作无效合同,抹煞了合同不成立的责任与合同无效的责任之间的区别,人为地扩大了无效合同的范畴,不正当地增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干预的程度。
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实践中常常会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混淆。因此认识和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对于我们正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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