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名出资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7-06-03徐科
徐科
摘 要:本文将围绕隐名出资人的概述、隐名出资人的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我国隐名出资行为的处理提供合理建议。
关键词:隐名出资;股东;显名股东
一、隐名出资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隐名出资人是指一方投资人,即隐名投资人实际认缴认购出资,但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显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行为。通过该概念可以看出现实中的隐名出资人具有如下特征:
1.履行了实际出资行为
首先要明确的是,隐名出资的出资人履行了实际出资行为。所谓出资人即按照约定向公司注入承诺的资金的人,具体的表现形式可能是投资或者是认购股份,但不管是哪种形式,履行出资义务才能取得出资人资格。隐名出资人成为出资人的首要前提是履行了出资义务,实际出资的出资人才能事实上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虽然其不在相关文件上署名,但这不过是隐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借用了他人的名义,实际的出资义务并没有免除。
2.合法有效的合同
这主要是指隐名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确认。由于隐名出资行为涉及到股东权利义务,涉及到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现实利益,处理的不好必然会引起两者之间的纠纷,这就要求两者之间存在口头或书面协议,在这份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彼此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该合同和普通合同一样遵循着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能违法是对该合同的基本要求。该合同是双方在发生股东权利纠纷时的证明。
3.真实意思表示
所谓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指隐名行为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要真实。由于隐名投资的特殊性,外界并不知道该行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权益发生纠纷时,一般都由现名股东来承担后果,这是如果是对显名股东造成损失的变化,显名股东必然会极力推脱讲责任推卸给隐名股东,这时就会造成对于股东身份的确认问题。这就要求两者都要进行真实的意思表示。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的内部纠纷解决全靠二者之间的合同来调解,因此真实意思表示极其重要,直接决定隐名出资人是否能够真实获得股东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隐名出资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界定为借贷者,并非隐名出资人的案例。
二、隐名出资制度的不足及分析
1.隐名出资人资格的认定不明
因为立法的不足,学术和实务上关于隐名出资人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隐名出资行为的认定对于出资人法律地位、性质、权利义务的承担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规范均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我国隐名投资的纠纷的解决方案也没有形成系统,这对于规范隐名出资行为十分不利。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于隐名出资行为的认定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主要分为:实质主义、形式主义和折中主义。
实质主义认为,隐名出资行为的本质是向公司实际认购股份或出资,这是实质主义的判断股东资格的标准。实质主义更注重保护隐名出资人的切实利益,也更注重公平和效率,注重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形式主义隐名出资人具有隐蔽性,认为只要具备了出资的形式就成为,是否真正出自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折中主义结合了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解决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矛盾时,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依照当时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处理内部的矛盾。
2.法律规定不健全
公司法解释三中的二十五条第一款,其规定过于简洁,不能满足公司实践中遇到的具体纠纷,只是规定在隐名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规范处理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权利义务的方式。当合同无效时,立法却忽视了此情形的权利义务的解决规范。第二十六条仅仅规定了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时保护第三人的举措,却忽视了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的后续问题如股东资格的变更问题的具体规范;此款并没有使隐名出资人股权转让的纠纷解决得到有法可依;此款也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转让股权的具体规范。
法律规定不健全的原因,主要是我国隐名出资人的情况过于复杂,不仅有出于法律原因的隐名行为,还有出于非法律原因的行为。并且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合同的证明力问题,对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更加困难。
三、对隐名出资人制度的完善意见
1.确定折中主义为认定标准
投资者向公司投资的目的是获取公司利润或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身份的认定为股东实现此目的提供了保证;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形式材料均是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股东资格认定为股东享有权利义务提供了有力的后盾和支持。因为折中主义能够较好的处理显名出资人和隐名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兼顾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观点有其独特的优势,此观点比较灵活考虑到了公司实践的问题,但同时在运用的过程中,在确认内部关系的时候注重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注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忽视了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在实践中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形成了一种司法混乱的现象。确立该观点为认定隐名出资人的標准,对于顺利处理隐名出资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
2.完善相关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弥补了隐名股东问题在立法上的空缺,但司法解释的位阶低于法律,只是对法律的解释,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和价值,所以要增加相关立法,并对现有的规定进行细化,增加针对关于合同无效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使出现该情况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再有,增加关于显名出资人转移股东资格的规定。因为显名股东的只是名义上的股东,事实上没有转让股东资格的权利。然而私自转让的情况现实存在,此时应该通过立法,对该行为进行规范,最低限度的要求应该征得隐名出资人的同意,因为在隐名出资的情形下,隐名出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显名股东转让的只是股东的名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隐名出资行为必然会越来越多,了解该行为对于处理现实中由于隐名行为造成的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隐名出资人制度相关要素进行分析,整体掌握该制度的运行,有助于其存在的问题合理分析并解决。
参考文献:
[1]俞梦睿.《浅谈我国隐名股东权益的立法保护》,《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13卷总第72期,第19—21页.
[2]田颖.《浅析隐名出资中股东资格认定及制度构建》,《天津经济》,2014年总第242期,第48—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