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完善措施
2017-06-03吴颖
吴颖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旧存在不足与缺陷,包括:非法取证方式、非法证据范围以及司法体制中的不足和缺陷。为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务中能够被正确适用,笔者试从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措施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第58条正式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则明确检察院对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方法。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与缺陷
(一)非法取证方式的不足与缺陷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非法取证的方式,把“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充分条件。审讯天然带有欺骗色彩,从某种角度讲,欺骗也可以视为是一种讯问技巧、讯问策略。[1]这种欺骗式的讯问策略就包含有“引诱”、“威胁”等方式。这些非法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出现在法官面前时,法官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只能依靠自己的经验作出判斷。立法中还有一种取证方式需要被排除,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改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点无异于让原本非法取得的证据越来越合法化,最终让其变成合法证据。
(二)非法证据范围的不足与缺陷
目前立法中的非法证据范围过于狭窄,对于言词证据,除了已经被包括进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外,还有鉴定意见。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寻求的鉴定机构拥有的资质和能力不同,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标准做出大相劲庭的鉴定意见,这样就极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对于实物证据,除了物证和书证这两种证据种类,还包括笔录、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这些证据均有可以通过非法方法获得。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中侦查人员伪造、制造假证据,将事先写好的口供让被讯问人读出来,以此获得录音录像。立法中没有将所有的证据种类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但是除已经纳入立法中的证据种类,其他的证据均有可能同过非法方法获得。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与缺陷
各个侦查机关都设立了专门的案审部门,对本单位的非法证据进行自查自纠。这无异于对非法证据进行进一步加工补充,而案审部门一般都尊重办案机关的意见。原侦查单位或部门即便被告知了发现的非法证据的漏洞,也是抱着能补就补、查漏补缺的态度,没有从根本上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我国目前的非法证据的排除采取庭前会议的方式,由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在会议中对相应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但是,现实中,辩护律师大多不敢直接对抗公诉人,对于案件中所发现的非法证据也基本是希望通过罪轻辩护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而不是将非法证据直接排除进行无罪辩护。最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具体的排除标准,法官只能够凭借自己的经验判断,对被告人不利。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措施
笔者针对上文中的不足与缺陷,并结合国外相应制度,提出以下四点完善措施:
(一)扩大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
只要有证据的存在,就有可能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仅仅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察、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本人认为只要是所有有可能成为非法证据的证据种类都应当被排除,无论其是言词证据,亦或是实物证据,在未来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将原本缺漏的证据种类加以补充。
(二)设立完善的预审制度
当前法院没有具体的排除程序,大多是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通过开庭前的庭前会议由控辩双方对非法证据进行交换意见。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法院专门设立预审制度,设立独任制法官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此法官不参与案件的最终审理。独任制法官依照法院的职能主动会见控辩双方,针对非法证据主动进行庭审,控辩双方进行答辩,由法官作出是否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决定。这样可以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运行。[2]
(三)完善排除非法证据的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54条没有明确非法证据被排除之后是否还具有调取条件。笔者认为在审判阶段,法官发现非法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排除后,即使有重新调取证据的条件,也不应当准许重新调取,再一次让此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如果一再将排除后的非法证据,还允许其具有调取条件,等于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架空,非法证据“死灰复燃”。这有损于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四)对侦查人员加强培训,设立案件终身责任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法官对于案件进行终身负责的制度,而在刑事案件中,法官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这加重了法官身上的责任。但侦查人员是非法证据产生的源头,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证据意识,对侦查人员也设立终身责任制,有助于遏制非法证据的产生。侦查人员需要理性的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真正的运用法律打击犯罪,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正义。
参考文献:
[1]周欣.《公安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及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年第169期.
[2]熊秋红.《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政法论坛》,2015年第33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