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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作用

2017-06-03雷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权利

雷羽

摘 要:知识产权法方兴未艾,在日后的经济生活将发挥巨大的作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得以适用的重要因素。利益平衡原则,就其实质而言是在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资源利用的效率最大化。与此同时,在适用利益平衡原则的过程中,也应当抱持谨慎的态度,防止该原则产生实质上的不公,使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被过度侵害。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权利

一、引言

知识产权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不同于拥有深厚的底蕴和稳固的体系的民法和刑法,它是新时代经济即知识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也是经济、文化和法律等互相作用的产物。在知识产权法为数不多的基本原则中,利益平衡原则是最有其部门学科特色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涵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讨论利益平衡原则,我们需要首先了解何为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在耶林看来,权利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笔者对此观点甚为认同。换言之,权利是利益的实际存在形式,利益归属于客观范畴,法律权利从各种具体细化的法律条文中得以确定,同时又对应着各种多样的客观利益。同样着,知识产权所有人所拥有的基于自身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权利便是他们就相关知识产权可以追求、获取的利益。然而,不同的权利主体追求的利益不尽相同,当两方甚至多方追求的利益互相冲突之时,法律便应当介入,对其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调整。

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就在于协调不同知识产权主体因知识产权商品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关系。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知识产权法是特殊的民法分支,因为民法的实质也是在于调整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知识产权法与民法一样,都同时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矛盾之一便是知识产权所有者与普罗大众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知识产权所有者,人都是有欲望和追求的,自然希望自身的知识产权商品可以为自身积累实际利益,如财富。因此,当他们对外开放自身的知识产权商品时,他人为此支付一定的报酬是知识产权者的基本利益诉求。但同时,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则更希望可以无偿或以较低成本便可利用他人智力成果,提高自身生活水平。所以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天然冲突时,利益平衡原则便是必不可少的。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着,立法者一直在追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间的最佳平衡点,既能使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利益,鼓励创新,又能保证公众以相对合理的可接受的成本享受他人的智力成果,为社会发展提供长足动力。

三、总体要求

理论作用于实际,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必须有相应的合理配套制度辅助。在笔者看来,使利益平衡原则发挥最大效用,需要从总体上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想要实现利益平衡,就必须先做到界定清楚效率、公平和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相互作用关系。显而易见的是,当一个社会不追求效率,社会的创新动力将会严重缺失,对我国而言的打击将更加沉重,因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本就严重缺乏。但是,过于注重效率也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给予过多的倾斜保护会使整个社会付出巨大的成本来适用公民智力成果,社会的发展进步同样步履维艰进程缓慢,所以兼顾公平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处理好“限制与反限制”的辩证关系。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商品的强烈需求使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实施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也要求知识产权所有者承担一定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如,我国对专利实行注册登记生效制度和世界各国都有专利的保护期限有所规定。可是同时,法律也不能无底线的对知识产权商标所有者的权利进行限制,让其所承担的义务远超过其能承受的合理范围。法律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暴力机关,一旦被滥用,将会使知识产权所有者难以承受,所以“反限制”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考量多重因素,实现动态平衡。知识产权法是新兴的法律部门,应当释放更多的活力,在日后的实践中,也应当灵活谨慎的贯彻该原则。考量多重因素,不死板僵硬,才能真正的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权利关系,实现利益平衡。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都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内,然而对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我们适用的是不同的具体法律,如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这正是因为不同的智力成果所需要付出的物质成本及智力劳动不相同,对应的,我们在适用利益平衡原则时的因素便不能盲目一致,需要灵活考量。

四、引申思考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仍在蔓延,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都是国际性议题,各式各样的国际条约便是最直观的例证。文学、艺术和科技都应当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所以,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不限于本国人民内部之间,地域平衡也是利益平衡的一种,南北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是高端科技的利益平衡也应当划入考量的范围内。实现利益平衡原则任重而道远,但这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不二选择,也是知識产权法体系化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2001

[2]杨健.知识产权国际法治探究[D].吉林大学,2013

[3]韩兴.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多元文化互动[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4]黄莎.从利益平衡原则看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05)

[5]任寰.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J].知识产权,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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