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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制研究

2017-06-03蒋世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蒋世明

摘 要: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关键,不能有丝毫的偏移。要建立完善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受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真正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重点是突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司法责任。要建立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强化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检察机关;责任追究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3月份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体学习时要求,“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指出了这项改革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核心地位。曹建明检察长在江苏调研讲话、昆明大检察官研讨班讲话以及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讲话中,反复强调抓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性,并就改革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具体要求。去年9月底,高检院印发了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不仅是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也体现了中央的要求。10月15日至16日,高检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这一意见的部署会。会议要求,各省级院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一、增强做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央、省委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目的是破除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司法公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意义重大。对检察机关来说,就是要通过改革,科学分类,合理配置检察机关人力资源,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重点解决目前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不突出,检察队伍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通过改革,优化机构,科学设置办案组织,明晰职责权限,提高职业保障待遇,重点解决机构设置以及办案程序不尽符合检察规律,权力责任不明、职业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通过改革,全面提高检察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有效解决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因此,我们要向改革要动力、向改革要质量、向改革要效率。

当前少数人在对待司法责任制改革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思想偏差,如,有的院不会改、不敢改,对如何推进改革缺乏清晰的思路;有的院改革探索精神不够,参与改革热情不高,对涉及改革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解不清、基本内容掌握不全;还有的院对改革存在“差不多”思想。概括起来说,就是有的同志对改革缺乏主动性。当前,一些检察机关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办案组织设置不统一,一些院还没有按要求组建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二是对“什么是办案”、“什么是办案人员”、“领导干部办多少案件”等问题还存在模糊认识。三是如何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建立与“三级审批制”有本质区别的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监督把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四是一些入额检察官经验不足,不敢独立作出决定。五是在基层院内设机构整合上,有的院没有严格落实上级院的要求,虽然名义上整合了机构,但实质上还是按照以前的科室来运行;有的院整合后与上级院对接不畅;还有的院整合后由副检察长兼任大部制负责人。六是一些配套制度还没有建立,检察官考核、办案质量评价、司法档案等制度尚未建立,一些制度有待完善。

二、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

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正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保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要妥善解决具有检察官身份的未入额人员的有关问题。对于具有检察官身份未入额的人员,保持身份、待遇不变,不仅要在职业保障和薪酬待遇方面落实好相关政策,还要根据他们的年龄层次、自身意愿、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发展方向和新的定位。对于符合入额条件,但由于员额限制没有入额的,可先转任辅助人员,待有条件时,再逐步择优入额。充分调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中央编办已经明确,内设机构改革中,原有编制、领导职数及待遇不核减。检察官入额后,机关行政职级主要用于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职务晋升,争取让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各自的职业通道发展进步。

要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对进入员额的检察官,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根据部门人员数量及司法辦案需要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可以同时配备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也可以分别配备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检察辅助人员可以相对固定,也可以临时调配。要完善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程序。检察官对承办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应经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分管副检察长认为需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依职权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要完善职务序列改革政策,进一步拓宽基层一线办案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晋升制度,实行按期晋升、择优选升,从源头解决一线办案人员职级低、发展空间有限、职业尊荣感不强等问题。

三、促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每当重要关头,统一思想、凝心聚力是应对挑战、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各种矛盾凸显,各种问题交织,各种观点和认识也相互影响,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

建立办案质量评查机制。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查。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构建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制。充分发挥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作用,推进检务服务中心和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要注意把握司法责任制是权力、责任、监督制约三位一体的制度,既要依法充分放权,更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制约。同时,要坚持问责和免责相结合。根据司法职业特點,对办案中存在的瑕疵,如果不影响案件结论正确性的,不宜追究司法责任。由于司法是衡平和裁断的艺术,因对法律的理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一致造成错案的,也不宜轻易追究司法责任。各级检察院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让广大检察人员全面、正确理解追责免责政策,防止影响办案积极性。要积极推进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把内设机构改革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中央编办已经明确,内设机构改革中,原有编制、领导职数及待遇不核减。这就解除了内设机构改革的后顾之忧。要按照中央部署要求,以县级检察院为重点,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提高司法效能。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初衷是为了减少外部不当干扰。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推进、领导干部插手案件记录通报问责等一系列制度的实施,外部干预大为减少,司法环境明显改善。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方司法保障水平差别大。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通过健全类案指引、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等制度机制,并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对案件办理做到全程留痕,推动由人盯人管理监督向制度机制约束转变,促进管理监督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从整体上提高司法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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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渊杰.司法责任制下审判团队的制度功能及改革路径[J].法律适用,201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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