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
2017-06-03章程
章程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就当前我国的刑法来看,近几年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也受到了人们的质疑,这不仅预示着我国风险意识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社会因素,更是预示着我国的法律有待完善,以及我国的风险刑法理论并未真正适应社会,同时在社会风险因素上没有明确的理念。本文将通过对风险的基本内涵、风险与刑法的关系以及风险刑法的处置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风险社会;内涵;局限性
一、引言
风险社会在现如今人们的话题间被提及的越来越多,其中主要的原因无非就是社会风险的产生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进而导致了人们的生活会混乱。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上关于风险社会的法律法规也越加清晰,而对于风险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也应该及早的予以惩罚,不能再随波逐流,不加管制。另外执法人员应该恪尽职守,以保证社会的稳定,生活的相对安宁。然而现有的我国的刑法依然有待完善。
二、风险社会的内涵
国外最早出现风险社会这一词语是用来概括资本主义特征的,其本身就存在着对于资本主义固有的矛盾,因此也被广泛传播。而对于风险社会这一词语现如今的定义也有很多种说法,其中最被大家所熟知的是偏向社会普遍现象的真实反映。对于现代社会风险而言,其中包含的内容与传统的风险一致,一方面来至大自然,一方面来自社会本身。而社会中的人本身就被社会思想所控制,进而产生思想上的风险。而在其产生的风险中有一部分是可以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控制的,但是大多数影响是要通过国家进行合作,利用国家的力量对风险社会进行控制。在現实生活中,风险社会则对人们的生活影响很大,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社会上。风险社会会造成国家内部金融的动荡,使物价水平有所改变,也会是人们生活在一个不稳定的社会中,进一步导致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建立,进而影响人们的生活。
三、“风险社会”与刑法的关系
1.“风险社会”是刑法制定的依据
首先,风险社会与刑法的第一层关系就是在刑法制定的过程中要通过其他法律的规定条文进行编辑,单独制定一项刑法条文是不可能的。而风险社会对于现实的反应能力有限,因此刑法在对风险社会的法律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的真实情况,不能盲目的制定,进而让人们了解到风险社会的危险性,和在面对危险时应对的办法是法律条文这样的认识。刑法的制定依靠的是现实,而不是人们随意的想象。然而现如今人们对于人为因素所产生的风险社会认识不足,往往会夸大这些因素所产生的风险对现实的影响,进而造成恐慌,而对于其他的因素却置之不理。究其原因,主要就是人们对于在风险社会中人们对于自然造成的风险已经有所适应,而风险的威胁也显得不那么严重,在多次大型的社会风险例如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雪灾等事件,人们早已适应了自然灾害所产生的风险,而对于认为的风险,人们显出来的更多是不了解和疑惑,再加上认为因素有太多的不可预测,导致人们对于人为因素所造成的“社会风险”产生恐惧心理。
2.刑法处罚“风险社会”根据
对于“风险社会”的刑法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人们在近几年里也对其进行过深入的探讨,从中得出两种结论,即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在讨论过程中,一些人对于法律的作用始终持否定态度,而在现在的社会中,法律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人们要求的刑法保护范围也越来越大,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而对于无价值论而言,人们所产生的行为必然会对社会以及人们产生相应的风险,在对风险的评估以及风险所产生的影响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评判时,根据危险程度来判定得到的结论是无价值论。在根据刑法处罚风险行为时要根据风险行为对于社会以及其他人造成的伤害来判断,不能只凭想象就盲目断定,要有法律依据。
3.刑法中“风险社会”的刑事责任
现在的刑法中规定的“风险社会”的刑事责任主要强调的是是否运用刑罚来管理的过程。在现如今的刑法的法律条文制定时,往往最容易忽视责任,少数人提出责任主义也只是表面工作,对于法律的制定影响实在是小,进而导致在面对具体风险时要等到产生严重后果之后在进行调查、处理,这样对于人员造成的伤害极大,而责任主义在刑法中出现,使得只要是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参与过得人员都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对社会或者是他人是否产生影响,这就导致人们权利被制约,进而自由行使权力的行为得到制约和限制。
四、刑法对于“风险社会”的局限性
提及刑法对于“风险社会”的局限性那么就要从大方向上谈起。对于刑法的处罚而言,一味地扩大处罚范围,不但不能对时间进行有效的处理以外还不会对风险的抑制起到作用,对于风险事件的预防效果也是不高。而刑法的作用是根据制定的法律对事件进行约束,进而达到一个预防的作用,刑法的制定并不是要体现什么更不是要促进什么,只是对今后的一个警醒。在现代社会中,风险社会多数是指我国的核风险、生物风险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对于人身的危险。这些风险对于社会和人们的生活会造成巨大的风险,进而造成社会恐慌,严重的造成人员伤亡。而考虑到我国现在依然处于发展中国家,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因此,不能对这些进行控制,只能持支持态度,不能限制发展,更不能进行限制。刑法对于风险的产生没有控制能力,只要有新鲜事物产生就会随之产生风险。
五、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风险社会”在刑法上的问题的探究,要在制定法律条文之前就进行实地勘察,对实际情况进行探究,再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与“风险社会”反应的社会实际相结合,实实在在考虑到“风险社会”对于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所造成的伤害,在不断完善刑法条文的过程中,使人们对于“风险社会”的认识更深刻,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于自然因素以及人为因素所造成的“风险社会”之间的差异性,进而不断完善刑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规,从而预防风险的出现,在出现过的风险中总结经验,进而保证人们一个安稳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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