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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态文明多元主体建设的协同治理问题

2017-06-03赵博

学理论·下 2017年5期
关键词: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生态文明

赵博

摘 要: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决定了其建设主体多元性的这一特点,但生态文明建设主体在实践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有效地协调政府、企业、公共组织和公民的关系,实现单一主体治理向多元主体互动与协同治理迈进,达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共同进步,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所应探索的。

关键词:生态文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中圖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023-02

“协同”一词早在《汉书·律历志上》和《后汉书·桓帝纪》中就有记载,意指各要素间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完成某一目标的过程。协同思想即多元主体在完成共同既定目标的基础上,通过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互相监督来达成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推进“五位一体”总布局的同时,指出要树立和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协调理念和绿色理念的提出,更是为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主体协同的路径指明了方向。因此,合理组织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各个主体,加强其相互间的合作和监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首要问题。

一、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多元主体的责任与功能

(一)政府主体的责任与功能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1],这表明了政府应担起主导者、推动者和监督协调者的责任。在我国的现行政治制度下,政府作为公共权力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以下几点功能:第一,政府是市场的监管者和调控者。市场逐利的本性使得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顾对环境的破坏,或因供求信息不畅导致生产过剩,浪费资源。这些都需要政府发挥好监管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第二,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政府要及时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来引导其他主体的行为,要在执行过程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防止政策执行走样。

(二)企业主体的责任与功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中的主要载体,主要承担着生态文明建设主力军的责任。企业的“经济人”身份决定着企业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必然会有部分企业为了效益而不顾对生态的破坏,这就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努力发挥以下功能:第一,自觉起到促进带头作用。企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和法规的直接实施者,应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除考虑自身效益外,还要考量生产带给自然环境的影响。因此企业要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生态保护义务。

(三)公共组织主体的责任与功能

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公共组织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承担着协调其他主体的责任,并以其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舆论成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政府为主导的传统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模式已经难以应对目前诸多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公共组织应发挥其以下功能:第一,发挥其纽带的作用。公共组织与群众关系密切且更易互相接触,成为调节生态文明建设其他各个主体关系的纽带。第二,应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要监督好其他主体的日常实践,督促其树立环保意识,对于有违生态和谐的现象要给予舆论压力。第三,积极配合政府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利用自身组织的合法地位和优势,扩大环境治理效果。

(四)公民主体的责任与功能

生态文明表现为人类发展与自然界趋于和谐统一的关系,公众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应承担起参与者和监督者的责任,是生态文明体系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民主体要发挥其以下功能:第一,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其主体功能。人民群众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主体,有责任也有义务积极参与进来。生态文明的建设离不开公民的力量,美丽中国的建设离不开公民的智慧。第二,要发挥其监督功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公民可以弥补政府监督不力、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等产生的漏洞。既可有效降低政府监管成本,也可维护自身环境利益不受侵害。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过于单一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这既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认识,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但是目前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建设主体过于单一的问题,一部分人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只是政府的责任,与自身无关;还有人认为只要没有关乎眼前的切身利益,就无须对有损环境的现象采取措施。并且政府权力的运用不当导致其他主体的参与热情受到抑制,这些现状都是有害的,是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稳步发展的。由于企业主体、公共组织主体、公民主体没能承担起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承担起的责任和义务,而政府对此又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致使政府具有主导者、建设者、监管者和管理者等多重身份。这既不利于政府主体建设生态文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生态保护力度的长久性、稳定性,使得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无法实现。

(二)市场失灵,缺乏有效监管

马克思认为,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单元,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得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对有利润的商品和行业就盲目跟风,“摧毁一切阻碍发展生产力、扩大需要、使生产多样化、利用和交换自然力量和精神力量的限制”[3]。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足,低碳生产、绿色发展的理念没有树立起来,在生产过程中不顾对自然带来的破坏和环境承载力的不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造成生产过剩和自然资源的大量浪费。而政府对市场缺乏有效干预和监管,造成市场竞争力不足、商品信息流通不畅和资源产权不明确等。同时,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市场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规范性还有待提高,而仅仅依靠价格机制又无法使得资源配置最优,导致市场失灵。

(三)公共组织和公民参与积极性不够

公共组织和公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两大主体,其积极参与对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具有很大影响,但是目前这两大建设主体都面临着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在公共组织方面,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组织的设立和发展都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并且公共组织的非营利性与我国的税收体制要求相矛盾,建立新组织前三年需要像企业一样缴纳25%的税收,使得其生存现状窘迫,难以很好地发挥其纽带的作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公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也是生态问题的最直接受影响者,受依赖政府思想和“事不关己”的表面利益干扰,并没有很好地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一部分公民对生态文明的认知程度不高,践行度较低,关于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意识还没有树立起来。并且各建设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具有一定差别,甚至矛盾,影响到了主体之间的有效协同。这些因素都影响到公共组织和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和积极性。

三、生态文明建设中多元主体的互动与协同

(一)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

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后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阶段,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即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提出,使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处于同等地位,并将其置于国家战略的高度。这在说明生态对人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也从本质上指出了生态文明建设不是单一主体所能完成的,是需要各个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合作来实现的。因此,无论是政府、企业、公共组织还是公民,都应认识到其作为建设主体的不可或缺性和无法替代性,要在不同的利益诉求面前寻求共同利益,在各个主体间形成良好的协同、监督机制,尽其所能地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多元主体协同从理念到实践的迈进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完成了一系列的战略部署,对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创新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使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构建充分体现整体性、系统性与协同性[4]。随着生态文明制度方面的日渐完善及政府、企业、公共组织和公民生态意识的逐渐树立,应努力把生态保护、和谐、绿色发展的理念运用到日常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去。生态文明建设贵在实践、重在行动,不要把生态文明建设当成口号,要认识到生态的良好与否关乎人类自身的发展利益。因此,各个主体要在日常生产、生活实践中对绿色发展、生活理念加以践行,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加强各主体间的相互配合。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协调、监督机制,保护好各个主体在共同治理时的权益。

(三)完善生态问责制度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都认真贯彻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领导干部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加入了对生态影响的考量,摒弃了以往唯GDP的发展态度,这在目前的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一定有利作用。但是,上述《办法》只针对国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并不能很好地对其他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起到约束作用。因此,要计划制定关于市场、社会组织、公民等主体的生态问责制度,规范各个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对于没有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主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罚,这样才能使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各个主体行为都有所规范。

(四)提高公共组织和公民的参与力度

面对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我们必须要重新审视和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得经济社会发展逐渐向绿色转型。公共组织和公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两大主体,政府要承认其依法享有的生态权利,要鼓励公共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其在享受环境权益的同时,承担起应有的保护环境的义务。要发挥自身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协作、企业自觉、社会监督和公民参与的工作机制,使各个主体形成具有共同目标、追求共同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共同体。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信息,公共组织和公民发现存在污染环境的现象时要进行社会监督,检举和揭发环境违法问题。同时公民自身要学习生态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环保意识,树立绿色消费理念。

参考文献:

[1]十八大报告文件起草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9.

[2]崔凤,邵丽.中国的环境运动:中西比较[J].绿叶,2008(6):88-9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93.

[4]杨伟民.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N].光明日报,201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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