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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

2017-06-03刁少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行政法重构

刁少磊

摘 要: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成熟,但仍存在一些缺陷。面对当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和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及时对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重构,以充分体现其价值和重要功能。本文主要立足于国内的实践现状和发展要求,对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这个课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重构

回顾近代以来各国行政权的发展历程,大都经历了从行政权的限制到扩张,再到限制,再到扩张的一个循环,从其本质看则体现了螺旋式上升的规律和特点。在这个循环往复中,行政法也随之不断变化发展,实现了质的不断提升。当前,行政权又进入了一个扩张的一个新周期,政府不再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是对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干预甚至控制,在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有序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或侵犯了公民的一些不应让渡给政府的权利,这已经日益引起人们的警惕和担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发展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到今天已经日趋成熟,但仍存在一些缺陷,亟需进行科学的重构,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重要功能

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行政法體系相应地不断演进和膨胀。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和创新,理论界对其概念的研究和争论业从未停止,至今难以达成比较一致的定论。一般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行政争议的救济等方面进行规范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规则。面对行政权不断扩张的趋势和带来的负面影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理应具备规范和指导行政法的正当性和完善化的重要功能。行政法的追求的基本价值包括:公平、正义、效率、经济性、秩序等。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功能包括:行政法的立法准则的功能、行为准则的功能、审判规则的功能、弥补具体行政法规空白和缺陷的功能、维护行政法体系的完整性及权威性的功能等。

2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缺陷

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吸收了近代以来的成果,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创新和发展,已经处在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但在理论和实际来看,由于不同利益诉求的考量和平衡,以及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需要一个过程,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导致其应有的价值及重要功能没有得到体现和发挥。

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是片面追求效率的原则而牺牲了公平的原则,导致实践中一系列问题和矛盾的产生。比如:前些年受人们广为诟病的与拆迁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就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了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忽视了公平这个基本的价值。二是对程序正当的忽视。受传统思维的影响,人们一般认为程序正义只是一种从属于实质正义的依附,甚至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可以牺牲程序正义,从而导致对程序正当性长期不重视。比如,之前,警察往往为尽快破案而忽视程序,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取证据,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这就是程序正当原则没有得到贯彻的突出表现。而在2017年2月,在各界的呼吁下,我国新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也体现了程序正当原则的逐渐回归。三是民主参与保障不充分。当前,我国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行政争议的救济等方面,都引入了民主参与的因素,但在实际执行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比如,行政听证制度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等,在一些地方被大打折扣,甚至成为应付上级检查的一种摆设。

3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面对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缺陷,我们应立足实际,对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的重构,以充分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价值追求和有效减少当前行政权不断扩张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促进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3.1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的统一

由于行政权的扩张和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不充分,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成本过高,导致了实践中片面追求效率。任何法理都承认,公平的价值显然要于效率的价值。特别是当该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普遍更关注的是公平,而非效率。如果只偏重效率原则,就会导致在行政权运行中得不到行政相对人的认可,即所谓的“公民不服从”,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增多。而由于行政法的固有属性,如果只强调公平也有矫枉过正的嫌疑,在实践中也得不到有效贯彻。因此,出于现实性和渐近性的考虑,应该提出公平与效率原则,把公平放在效率的前面,从而强调公平的价值在效率之先,并高于效率的价值。在公平和效率二者出现冲突时,应自觉的服从公平的价值追求。

3.2强化程序正当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目前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得到了广泛适用。程序正当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的最低限度的公正,也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基本保护。应从改变社会思想文化入手,使人们充分认识程序正当性的独立性价值,信奉“实体权利主要由程序来保障”这样一种理念,真正树立其重视程序的意识。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监督落实有关程序,让不遵守程序正当原则的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

3.3积极引入民主参与原则

民主参与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行政裁决、行政救济等各环节,都应建立有力的制度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充分参与,并且这种参与是可以产生一定强制力的、富有成效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更加强调,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用权受监督,把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府工作的标准。因而,我们应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推动民主参与原则的适用。

参考文献:

[1]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

[2]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应松年.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J].中国法学,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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