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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浪乞讨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2017-06-03李晶晶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李晶晶

摘 要:改革开放后的新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社会管理及福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流浪乞讨现象已经逐步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是并未彻底消失。值得探讨的是,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为了维护城市文明形象,相继颁发“禁讨令”、划定“禁讨区”,这无疑使得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更加窘迫,社会穷富两级现象更加极端,社会公平正义难以实现。本文旨在对流浪乞讨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学思考。

关键词:流浪乞讨;禁讨令;法理学思考

一、乞讨在法理学上的认识

1.乞讨的词源释义以及相关概念的辨析

古代汉语“乞”正面的含义是说求讨或者乞求。而“讨”是取索取的意思解释。因而“乞讨”即指祈求别人给与。在现代各类的大词典中,对乞讨的释义也大多倾向于“索取”与“求乞”的意思。这些解释无疑指出了乞讨行为的内涵还有特征,而乞讨——这一行为作为一种非主流的价值构成存在于社会中,笔者认为其实质是社会中某些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自身社会生存能力不足,远离社会的主流生活,而祈求他人给予怜悯,给予主要表现在物质上的同情和幫助。

居无定所,漂泊不定是流浪的真实写照。但是流浪与乞讨并不等同。其一,流浪者不一定乞讨。其二,乞讨者也不一定流浪,部分乞讨者是有固定住所的。我们往往只把那些既居无定所又全靠施舍生存的人称作流浪乞讨者。

鉴于此,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救助制度也是将流浪者与乞讨者合二为一加以规范的。

2.人权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对流浪乞讨人员权益加以保障

保障人权,不仅是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共同心声,也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人权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要求。建设人权法治社会要求社会各个主体平等,互相尊重,在自身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自身的义务。

当前,我国发展处在社会转型之际,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多次在会议上强调“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我国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大问题。流浪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是我国民主发展的要求,关乎社会稳定发展,是人权法治社会发展建设的应有之义。

3.流浪乞讨的定性

(1)自由与权利。自由是主体的行为和法律规范的统一。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地许可和保障。自由与权利密切相关。在日常生活中,自由和权利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有时也会混用,“在实定法中,自由与权利也往往并列使用。”我国学界也普遍认为权利的本质具有多种属性,权利实现的本质是自由。自由与权利也有区别。自由的外延比权利的外延广。权利作为一种特定的自由,但是自由不见得都是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说明了法律不加规范的自由更加多样。

(2)流浪乞讨是生存的选择,是一种自由。法律法规的制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样也给予了流浪乞讨者合理有效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想要对流浪乞讨者权益得到更多的现实保障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理清乞讨究竟是种权利还是一种自由。乞讨是一种社会生存选择的自由,而非天赋的或者法律所给予的权利。如前文所述,流浪乞讨是社会中某些人员由于种种原因自身社会生存能力的不足,远离社会的主流生活,而祈求他人给予怜悯,给予主要表现在物质上的同情和帮助。从作为一种自由的角度出发,流浪乞讨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此种自由是社会生存选择的自由。其次,此种自由是一种消极的而又无奈的生存自由。最后,此种自由并非完全的自由,而是一种受限制的自然自由。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尽合、社会公益发展建设相对不完善是流浪乞讨出现的主要原因。流浪乞讨是一种社会中生存的选择,他们贫穷、艰苦需要他人帮助的。《世界人权宣言》等相关国际规范中均要求保障社会中所有群体的权益,我国宪法同样也有着“尊重保障人权”的法规条例,因此,作为一种自由,流浪乞讨有其合理的依据。

二、流浪乞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

1.树立对流浪乞讨人员权益保障的义务观

要对流浪乞讨人员给予适当的尊重。然而现如今社会中广大的社会成员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到位,多数的施舍时常伴随着歧视,甚至鄙视,对于他们施舍人内心中常流露着很强的反差之感。清代名士刘墉有言“施与人,但不要使对方有受施的感觉。帮助人,但给予对方最高的尊重。这是助人的艺术,也是仁爱的情操。”

社会公众还要充分认识到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应尽适当义务。首先认识到救助帮助的应当性。流浪乞讨人员由于自身的生理差异,或先天疾病或遭遇不幸,不能解决在社会中的难题,他们渐渐远离了社会的主流价值群体。只有帮助他们实现发展,社会全体成员才能真正的发展,社会才能进步。其次认识到救助帮助是一种义务、责任。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地解决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任务,它更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救助体系

(1)建立并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甄别机制。流浪乞讨方式的形形色色,并越来越职业化使得政府对于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真假难辨进而影响了救助工作地顺利开展。西方发达国家给确实存在生存困难的人员派发具有身份鉴别性质的证书,以帮助区分乞讨人员身份,消除职业乞丐,这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2)完善社会弱势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如今弱势群体社会生存状况堪忧,很多的人员生存成了最大的难题,进而加入到流浪乞讨队伍行列之中。由于受到各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城市建设等因素的影响,乞讨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无法落实到位。对流浪乞讨现象的改善应该从源头治理,一方面应当完善城市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起到绝对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

(3)建立责任分担体制。国家、社会、政府、个人等都可以成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权益保障责任主体,在国际社会中,各个主体的承担比例有所划分,我国应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城乡二元化的现状,注重实行二次分配,努力缩小财富分配的差距。

三、结语

流浪乞讨问题是任何时期,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我国努力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人权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就是给其提供良好的生存机会,使之脱离乞讨的困境,最终通过社会、个人的努力,自食其力,融入社会生产生活,不再成为社会的负担,并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倪广丽.当前中国流浪人群权益维护——以海淀区为例[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周德钧.乞丐的历史[M].1版.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