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雁飞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7-06-02
处置干部数呈“金字塔”状态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要认识清楚、抓住本质。
首先,“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它不仅是针对违纪党员提出来的工作措施,还是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违纪必究,执纪必严,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落地生根的措施。
第二,它是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体现了标本兼治的要求。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从治标开始为治本赢得时间,并且随着工作深入,逐步转入标本兼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层层设置防线,逐级监督处置,防止形态升级,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的有机统一。
第三,它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我们党对违纪干部不是不教而诛,不是一棍子打死。“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既严格要求,又关心爱护,综合考虑性质情节、觉悟态度、整改实效等因素,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这是党组织霹雳手段、菩萨心肠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川省委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取得了比较明显成效。
举个例子,中央纪委查办四川省级领导干部案件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线索,涉及到共163人的处理。我们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核查处理这些人员,既实事求是,又严格依纪依规,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
数字是最好的证明,这里有几组数字。一是运用“四种形态”处置干部的数量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状态。2016年,全省谈话函询或者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的23216人,其中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14369人,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4057人,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419人,这419人只占所有处理人数的1%。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占到55.2%,轻处分、职务调整占到34.2%,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占9.6%。
第二组数字,线索存量下降,腐败增量得到有效遏制。2015年问题线索同比增长94%,2016年同比又增长15.9%。与此同时,全省接受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数,在2015年首次下降,下降幅度是32.5%。2016年在此基础上又下降14.5%。
第三组数字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持续上升。四川从2011年下半年启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群众满意指数逐年递增。
“三用”“三必须”抓早抓小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是恢复和发展党内政治生活本来面目、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
为规范、推动谈话提醒工作的开展,2016年9月底,四川出台《关于在省一级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省领导结合各自工作分工,对省管干部谈话提醒全覆盖。
《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策从严、程序从简、便于操作、务求实效的原则,分别对谈话提醒的主体和范围、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和启动条件、谈话提醒的实施程序、谈话提醒的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另外,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所有省管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抓早抓小也体现在问题线索处置上。四川制定了《对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工作办法(试行)》,强调“早用”“多用”“严用”,做到一般性问题都要与党员干部本人见面,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对反映问题具体且涉嫌违纪的,集中力量开展初核,在执纪审查中还要提高审查谈话的质量。对经过谈话函询予以了结的,及时通报他本人所在党组织和本人;调查核实以后情况不属实的,及时予以澄清。
《办法》还要求做到“三必须”,即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在向组织提交书面说明前,承担主体责任的领导,就是他单位一把手必须签字,谈话函询情况必须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同时还必须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2016年省纪委談话函询了701件,抽查核实了75件。
“六个转变”让“四种形态”落地生根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立足纪律审查的需要,2016年5月,四川省纪委探索制定了《关于在纪律审查中准确适用“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试行)》,强调整体把握、综合运用,环环相扣、层层设防。《指导意见》既明确了每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处置方式,防止重此轻彼、畸轻畸重;又特别强调严把程序关,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
同时,四川在“四种形态”配套机制建设上先行先试,推动建立了批评教育、函询、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实施一共15项制度规定,完善与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的通报、协商机制等,变“单打独斗”为“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四种形态”落到实处。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对各级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的理念和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为推动“四种形态”相关要求落地生根,四川提出来 “六个转变”:执纪对象从“抓关键少数”向“管住全员”转变;执纪依据从“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执纪政绩观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执纪手段从“倚重审查措施”向“注重初核”转变;执纪方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工作组织从“大包大揽”向“牵头协调”转变。
通过一年多来的实践,我们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于教育监督、信访受理、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体现到了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
“不审势即宽严皆误”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理论实践一大创新,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从四川实践来看,工作中主要遇到过这么几个问题。
一是误判误读“四种形态”。一些同志只记住了“四种形态”的“少数”“极少数”,误以为“反腐降温”“拐点来临”;还有一些人把“四种形态”理解成“抓小放大”,甚至认为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完全误读误判了“四种形态”。
第二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党委负责同志对实践“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认识不充分,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管上的办法不多、措施不实,甚至把谈话提醒、日常监管等工作,认为都是纪委的事,全部交给纪委,混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还有就是把握不准的问题、执纪理念方式转变不到位的问题等。
针对这些问题,有几项工作要很好地重视起来。第一,要提高政治能力、提高政策把握能力。“四种形态”源于对党建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目的是恢复良好政治生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党的责任。四川有个武侯祠,武侯祠里有副对联,叫“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大家都知道,就是说对地方的政治生态、“树木”和“森林”要有深刻认识和把握,这是对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政治能力、政策把握水平的一个考验。
第二,推动各级党组织走到前台,真正担当主责。党委的主体责任,贯穿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全过程,特别是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所以必须继续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同时,还要贯彻好问责条例,用好问责利器,对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必须坚决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第三,加大案例指导力度。这个有待于各级纪委来积极探索。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方式的重大创新。所以要加强对基层运用“四种形态”探索实践的归纳总结,提炼出一些比较成功的案例,在此基础上复制推广一些好的做法,形成制度成果,着力构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长效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把四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四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