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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全部不得销售

2017-06-02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租期本市年限

据4月15日新华网:4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通知》指出,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对于企业违反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规劃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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