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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民治与乡村治理
——基于中国政治社会转型视角

2017-06-01张正州

岭南学刊 2017年3期

张正州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现代人、民治与乡村治理
——基于中国政治社会转型视角

张正州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如果说当前中国政治社会转型的终点是“民治”,那么以权利义务观念明晰的“现代人”作为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无疑是乡村治理着眼于长远的谋篇布局。而针对当下管控行政的权威危机与村民自治制度发展乏力的问题,如何处理好国家力量与自治力量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只有实现两者的外在平衡,使两者真正内在融合,才能真正发挥自治的作用、改善乡村治理实践,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支持。

中国政治社会转型;现代人;民治;乡村治理

一、中国政治社会现代化转型进程中的乡村治理

(一)中国政治社会转型与乡村治理。

中国古代社会以(州)县官署为基层政权,(州)县以下不设治,即所谓“皇权不下县”,可视之为乡村自治的传统形式。这种乡村自治有其深厚的文化根源:传统中国社会建立在儒家伦理之上,讲求人际伦理的差序格局和公共秩序的宗法权威,其背后则有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强力支撑,因此能够在整个帝制时代持久存续,中国古代社会也因此保持了长时间的稳态。当外来力量强力瓦解小农经济、带来新的生活样态与生息方式的示范,这种社会稳态与乡村自治形态也势必遭到破坏。因此,近代以来,在西方文明的压力下,传统乡土秩序逐渐崩溃,中国政治社会开始发生巨变,以西方现代化国家为范型掀起“转型”序幕。

西方对近代中国政治社会转型的分析框架主要是“冲击—回应”模式。在“冲击—回应”模式看来,在漫长的中国皇权统治时期,儒家学说占据意识形态的正统地位,官僚士大夫阶层扮演儒家意识形态的忠诚执行者角色,保证了政治社会的充分整合,使得帝制社会形态保持了长时间的稳定,也赋予传统中国社会以超稳定特质。然而,从另一方面看,正是这种超稳定特质使得传统中国社会发展陷入停滞状态,而且欠缺灵活性,难以因应时事殊变进行自我调整,以致于近代以来在面对西方世界的挑战的时候,闭关自守、盲目排外。而西方的挑战则是一种有益的刺激,为传统中国社会提供了改变的可能和进步的机遇。[1]整体来说,“冲击—回应”模式是“西方中心观”在认识东方时候所产生的一种分析框架,它首先预设西方社会是一个连续发展的社会,具有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无需借助外力获得发展,而中国社会则是一个缺乏内在发展动力、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传统社会,必须借助外力——尤其是西方世界的冲击,才有可能发生改变并获得发展。

金观涛、刘青峰在《论中国社会的超稳定结构》系列学术著作之中提出了一个解释黄炎培“历史周期律”的理论模型(范式),他们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之所以能够连续运转数千年,就在于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一个具有高度的整合性和一体化程度的超稳定结构。[2]这种超稳定结构的根本构成因素就是中国社会的乡村本性:在帝制时代,“以农为本”的统治策略造就了以乡村社会为中心的中华文明,作为精神内核的儒家伦理、大一统的王朝政治与小农经济三位一体,共同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超稳定特质。近世西方文明的强势入侵,并没有改变中国社会的超稳定特质,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有所强化,这是中国政治社会转型之所以艰难长久之所在。

面对近代中国政治社会的急剧转型,无论是由外向内寻求解释的“冲击—回应”模式,还是由内向外寻求解释的超稳定结构论,在历史的横断面上都极富启发性。而作为一种长时段历史进程的整体性描述的中国政治社会转型,则源于历史学家唐德刚对中国政治社会发展的阶段划分。唐德刚把先秦以来的中国政治社会制度变迁分为“封建、帝制与民治”三个大的阶段,共出现两次转型,其中第二次大转型,发端于鸦片战争之后的辛亥革命,须历时至少为二百年,顺利的话,到本世纪中叶方能基本完成。①因此,唐德刚意义上的中国政治社会制度变迁,指称中国社会的整体性变迁,从封建到帝制与从帝制到民治,皆是根本性社会状况的改变,即无论封建、帝制还是民治,在每一个发展阶段之内,社会状况必然是根本相异的,这种相异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此来看,从帝制到民治的变迁,其过程涵括晚清、民国以至当下,至今仍未见结束迹象,也就是说民治真正实现之时,就是本次转型结束之际。在中国政治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之中考察乡村治理,正是考虑到了中国社会的农业根本,乡村社会的发展必然关联到民治实现的程度,而民治远景目标的达成,必然是“以人为本”彻底取代“以农为本”,从而使得在整体层面上,中国社会真正告别乡村,而迎来注重权利的新时代。这样来看,乡村治理就有了高远的使命和强劲的生命力,其所关联的“现代人”想象与“民治”愿景,必然会以乡村社会的“善治”打破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的魔咒,从而助推中国政治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

(二)“现代性”与乡村治理。

按照通常理解,“现代性”不但指代由近代西方社会资本主义化所引发的自然科学与人的解放社会思潮与社会运动催生而发展至今的整个人类知识、观念和思想体系,而且指代由这些知识、观念和思想所建构的整个现代人类文明。[3]显然,传统中国社会无法自然生发出“现代性”来,只有近代以来,随着西方世界强行打开中国大门,“现代性”才逐渐进入中国政治社会场域。“现代性”的“民权”价值标签与“民治”价值取向显然是与中国传统社会有着深刻的价值分歧的,由此造成中国社会接受“现代性”的“前设性障碍”,使得中西文明的碰撞与交融尤其激烈。然而,这种强加在古老中国社会上的“现代性”,除了有其强力瓦解小农经济、带来新的生活样态与生息方式的示范从而引发中国政治社会大转型的一面,其实还有其另一面,即“人”的解放,具体而言,就是引介了公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个人权利的正当性与优位性以及权利与权力的边界与关系伦理,这对于一个长时间生活于政治专制统治之中、习惯于以集体而非个人为本位处理公共事务的社会来说,其所引发的革命性力量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就“长时段”的历史视野来看,“现代性”预设了中国政治社会转型的远景目标,即一个由“现代人”组成的“民治”社会。这种“民治”社会,相对于一个具有超长期稳态的历史体验的农业社会来说,不啻天方夜谭,价值观念的背反无疑更是大大增加了转型的跨度与难度。尽管在宏观层面上,“现代性”似乎给传统中国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隐含着难以逾越的历史鸿沟,但是在微观层面上,它带给普通个体人的却是新鲜刺激的行动逻辑,与极富向心力的理想社会形态。生活在乡土社会种种束缚之中、习惯了集体思维的人们开始引用新的话语认识自我,从而慢慢唤醒了自我意识与个体思维。社会的高速发展与商业经济的日益发达,渗透着权利伦理与权力伦理的现代政治常识日渐融入日常生活,更是为信息时代的社会转型蓄积着政治能量。[2]

由此来看,在乡村治理之中引入现代性,借助现代性透视乡村治理,固然带来了挑战与压力,但更是带来了巨大的动力。乡村治理的远景目标是要在一个崇尚集体文化的乡村社会之中实现农民的“现代化”,通过利益导向推行个人主义伦理,从而坐实乡村“善治”的“现代人”基础,文化阻力不可谓不大,却是民心所向。考察西方地方自治与乡村治理理论与实践,可以看到,正是因为其立足在“现代人”组成的社会之上,才有如今蔚为壮观的文明气象。中国政治社会转型与乡村治理实践如要借鉴西方地方自治与乡村治理经验,便需要将落脚点选定在促使农民向“现代人”转变之上。可以说,“人”的问题解决了,“共同体”问题以及其他一切问题也都会迎刃而解,这是自下而上、循序渐进推动乡村社会发展、改善乡村治理实践的一条有效路径。同时,考虑到乡村治理本身所具有的多元主体与多元利益协调的内在特性,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与政治机制之中训练农民的政治参与技能,未尝不能完成由农民向“现代人”的转变,而在此基础之上重建乡村社会,亦属可期。

二、乡村治理溯源、困境与转机

(一)乡村治理溯源。

帝制时代的中国,由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与强调等级秩序的儒家伦理的双重作用,皇权在县政止步,乡村社会的公共空间由乡村社会自己组织秩序,由此造就了以我们今天眼光所界定的“乡村自治”。这种乡村自治依靠儒家伦理作为内在支撑,强调人际伦理的差序格局和公共秩序的宗法权威,强调礼仪、习俗、教化的威慑力量,由此结成紧密的共同体,保持同一而在整个帝制时代持续存在。当西方文明裹挟着殖民与掠夺而来,古老中国的现代民族国家建设就显得异常迫切,而出于中央行政大一统的文化心理与统治惯性,现代民族国家建设必然会将本处于“自治”状态的乡村社会纳入官僚体系之中,由此展开了乡村官治的历史进程。初始阶段的乡村官治还充分考虑到了传统自治体系内的宗族、乡绅与习俗等因素,而在官治范围内尽量给予这些旧的社会力量以新的角色,后来由于经济社会变迁、战乱或者有目的的政治考量,这些旧的社会力量慢慢退出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直至最后乡村社会完全被置于国家的全盘统摄之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国家主动放开对乡村社会的管制,以及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开放的思想观念,乡村官治的紧致状况有所松解,现代乡村自治开始登上历史舞台。然而,官治与自治的观念基础迥异,前者依然抱持管控思维,而后者则逐渐被民权与民主观念所充斥,这样一来,官治力量与自治力量的博弈就不可避免,而改善乡村治理实践就需要破解这种实践困境,重建一种能够整合进官治资源与自治资源的新的制度机制。

(二)乡村治理的困境。

官治力量与自治力量的博弈所导致的乡村治理困境体现在三个层面上,第一个层面是传统乡村自治与现代乡村自治的权威竞争,第二个层面是乡村官治与现代乡村自治的权威竞争,而第三个层面是乡村官治的权威危机。

1.传统乡村自治与现代乡村自治的权威竞争。当近世迎来西方文明的强势侵袭,现代民族国家建设对统摄整个社会具有强烈的欲望,因此传统乡村自治开始无可奈何地衰落,随之而起的是步步紧逼的乡村官治,并最终与强调民主、民权与民治的现代乡村自治展开竞争。然而,支持传统乡村自治的文化因素并不会随着外来影响的强加而自动退出,儒家伦理与宗族势力依然是现代乡村自治无法绕开的集团力量,乡村社会的习俗、传统与信仰也无时无刻不在左右着乡村大众的选择,因此,调和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是推进现代乡村自治的必要目标。在这一点上,就需要将儒家伦理与宗族势力、乡村社会的习俗、传统与信仰整合进现代乡村自治的制度平台建设之中,让各种利益集团都取得制度化的发声途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改善乡村治理实践。

2.乡村官治与现代乡村自治的权威竞争。“现代性”带来的现代政治文明早已埋下权利意识的种子,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使得权利意识的种子萌发。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表征之一便是愈演愈烈的公民维权行动,乃至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而具体到乡村治理上,则呈现为对乡村政权的不信任、不合作乃至抵制。事实上,从乡村政权对乡村社会的管制上来看,公民维权行动既是民众对基层政府不满的直观表达,也是基层政府损害民众权益的直接后果。面对层出不穷的公民维权行动与社会群体性事件,作为层级行政之末梢的乡村政权依然秉承 “维稳”思维,协助上级政府对相关人等强化处置,以致激化矛盾、升级对抗,更是广受诟病。在这里,公权力的思维与运行方式,实际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那时候政府全面控制社会,人们的生计与言行均被所在单位严格管束,公权力是全能的。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全球化的生活样态示范,人们在实现了基本的经济自由之后,自然就要追求言行的自由与自身利益的维护。在这种情形之下,公权力就得改变思维方式,以适应社会的多元价值取向与多种生活样态。

3.乡村官治的权威危机。如上文所言,民众权利意识的日趋高涨很可能造成社会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不但形成对集权管控的一元化维稳思维的冲击,更可能深入到社会意识形态的根部,从根本上解构集权管控的理据凭依,乃至溯源倒逼执政权威的终极来源。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革命意识形态的信仰虽然有所动摇,然而执政党与政府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树了不斐的经济业绩,经济绩效在某种程度上弥合了执政权威的失落,使得执政权威不但没有下降与减损,反而有所上扬和强化。虽然如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培育的民主观念与法治思维,已经不再仅仅满足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要求政治体制的开放与个体权利的保障,社会的多元化价值取向更是使得政权的一元化管控无处着力。因此,集权管控的行政布施与民主法治的社会需求,在根本层面上是相互矛盾的,如果公权力不改变其一往作派,是很可能走向社会的敌对面的。

(三)乡村治理的转机。

官治力量与自治力量的博弈导致政府权威的下落与民主意识的高涨,不利于乡村治理的改善与合理化,比较理性的解决方案即统合官治与自治的各种资源,构建乡村治理的制度平台,以官治的法律合法性与自治的法理合法性重塑乡村治理的合理性,最终达至乡村社会的“善治”。

现代政治文明催化着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鼓励民众以公民身份进行政治参与,某种程度上带来了政治参与的爆炸,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然而,现代政治文明同时培育着审慎理性的社会心态,教导民众在进行政治参与时要尊重权威、遵循秩序,从而可能重塑社会稳定。因此,无论从积极还是消极影响来看,现代政治文明都在瓦解着集权管控的治理模式,同时又在自发地生成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新型治理模式的元素。这种新型治理模式必然强调人权、迁徙自由和个体价值的实现,其于长时间被禁锢的乡村社会的意义不啻尤大,无疑能在利益博弈之中塑造具有明晰权利与义务观念的“现代人”。由此,充分尊重各种利益群体与个体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进行权力与权利自然伦理的启蒙,塑造具有明晰权利与义务观念的现代社会公民,变革管控行政的公权运行方式,切实推进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便被赋予了重建公权力合法性的历史使命。

作为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处理的政治机制,这种新型治理模式要求乡村政权不再包办处理一切,而是主动退让,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尊重乡村社会各种利益集团维护自身利益的动机与行动,并将它们的意见与建议整合入最终的政策输出之中。在这里,乡村政权须认识到自己包办一切公共事务的合法性问题与决策弊端,从而以一种科学求实和审慎的心态主动让渡权威,将乡村治理置于理性的发展轨道。而在具体的路径选择上,首先需要重视乡村社会中各种传统机制的存在及其影响,将其导入乡村治理的制度机制之中,健全乡村治理的平台机制,尽可能在正式的权力运行体系之内充分释放乡村治理的能量。其次,必须摆正乡村自治的社会基础,明确乡村治理的终极目标,以现代政治文明动员乡村社会,使往昔的农民成长为具有权力与权利的“自然意识”的“现代人”,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一步步坐实“民治”。

三、乡村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创新路径

近代以来,在西方文明的压力下,传统乡土秩序逐渐崩溃,中国政治社会开始发生巨变。出于大一统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央行政一直都在试图渗入、修补乃至重建乡村社会秩序,而乡村社会的“自治”传统与“现代性”带来的政治文明则在不断积聚自治力量。这种官治力量与自治力量的博弈,型塑了转型时代的乡村治理图景,既是改善乡村治理实践所不可回避的历史渊源,也内含着推进乡村治理需切实把握的资源与契机。在中国政治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之中推进乡村治理,需要明确“民治”愿景,整合乡村社会资本,诠释“现代人”想象,重申现代政治文明。

(一)乡村社会资本的资源汲取。

1.整合乡村社会资本。通观传统乡村自治的历史经验与近现代以来乡村官治的实践尝试,需要认识到,乡村社会的种种传统纽带,包括宗族、血亲、乡党,是一种文化现象的“关系”,无法将之排除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之外,减弱其影响力、消除其外部性。仅仅因为人情往来具有侵蚀公权廉洁的潜质,或者权力腐败多发于裙带关系的现实,就一味强调杜绝“关系”的存在与影响,可谓因噎废食。事实上,承袭自传统社会习俗的“关系”, 是“民治”愿景藉以实现无法回避的民情现实,而从现代政治文明意义上来看,也具有整合社会资本的独特优势。因此,对待“关系”的可取姿态,还是在于对之进行因势利导,吸纳其进行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并借助法治在乡村社会的布施,消除其存在的负外部性。

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人情社会”,乡村社会更是如此,活跃在乡村社会的宗族、血亲乃至乡党,依然是乡村社会之中不能忽视的权威来源,因此也是乡村社会资本整合的主要渠道。然而在乡村社会,基层政府是国家权力的代表,是乡村社会最具有影响力的组织机构,对于乡村社会的利益整合与协调、维持乡村社会的公共秩序具有主导作用。在乡村社会官治化的现实背景之下,基层政府更是具有影响乡村事务的“全能性”,不但成为乡村治理的推动者,而且是乡村治理机制的主导者。因此,创新乡村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基层政府的作用尤大,应积极发挥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

2.资源汲取的路径选择。在具体的政策措施上,首先要将乡村社会的非正式组织吸纳入乡村治理的利益表达与竞争的机制之中。对于宗族、宗教以及自然村落所联结的社会关系,不能无视其社会影响力,而要因势利导,将它们吸纳进乡村社会正式的治理机制之中,从而在增强乡村治理的合法性的同时,能动地维护乡村社会的公共秩序。

其次要界定基层政府与各种治理主体的关系。“治理”理论强调建构一种“多元共治”的公共事务处理机制,充分尊重治理机制中的各种治理主体的权威。因此,在乡村治理之中,基层政府的地位、身份与角色需要转变。考虑到官治背景与传统,推进乡村治理尤其有必要强调基层政府的角色转换,由全能型的管控角色向“平等的多元”中具有控场作用的“普通一极”转变,从而捋顺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

最后要实行法治,借助法治消除“关系”的负外部性。乡村社会的人情关系复杂,这既造就了利用人情关系实施各种不道德行为的“人情社会”,同时也培育了丰富的社会资本。只有严格实行法治,利用正式制度对不道德行为进行合乎乡村社会价值判断的奖惩,才能消除社会交往中的不确定因素,将繁多的人情脉络导入乡村治理的总体机制之中。

(二)现代政治文明的社会动员。

1.重申现代政治文明。任何形式的社会变革都必然包括人思想意识的改变,否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没有个人“朝向现代性的社会化”[3],是不会有整个社会的现代化的,更奢谈自治性的高度民主。[4]因此,面对管控行政的困局和乡村官治的窘境,必须引入现代政治文明,借以刷新执政视野、驱散思想阴霾、克服维稳思维,让体制内外的所有人都重新接受现代政治文明的洗礼,廓清权力与权利的自然伦理,界定个人自由、社会权威与政府权力的合理范围,从而在微观个体层面重建人际伦理,继而在共同体层面重建公共秩序。

村民个体趋向现代性的社会化,必然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3]纯粹的自我调适解决不了问题,因为他们很难有“文化自觉”[5]。作为中国乡村社会学的先驱,费孝通先生认为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得有自知之明,“既勿复旧,也非全盘他化,而应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6]10-14。他强调农民要增强自身的文化主体性,以使其阶层文化得以存续,真正成为一个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在这个过程中,既强调村民个体的思想动员,也强调乡村自治的实践操练,同时,作为官治一方的国家的制度供给作用亦不容忽视。治理理论本身即强调多中心与参与性,国家的在场能够平衡自治的过激倾向,引导自治朝向理性发展,为自治提供法治保障,最终达成官治与自治的内在自洽。因此,在国家的导向之下构建乡村治理的制度机制,形成乡村治理的各种主体都能表达意见的畅通渠道与互动平台,对于创新乡村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2.社会动员的路径选择。在具体的政策措施上,首先要明确基层政府的权力边界。乡村治理内含着民主与法治因素,而民主与法治必然强调公权力的明晰边界,以约束基层政府公权力的行为,制止可能的越轨逾矩对乡村治理实践的干预。同时,也只有明确了基层政府的权力边界,才可能赋予基层政府以充分的能动性,更有效地发挥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要创造条件促使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形成,这一点上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支持乡村社会的自组织。基于日常所需自发产生的农民合作社等集体组织,或者基于个性志趣主动发起成立的乡镇企业等集体组织,是训练农民个体表达意见与参政议政的理想场所,有助于农民实现由村民向“现代人”的身份转换,也是将乡村社会分散的利益积聚起来的重要途径,从而有利于乡村社会各种利益的意见表达。

最后则要激活既有的协商性制度机制。在乡镇一级有着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即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着正式的政治协商机制,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而在村社一级,也有着村委会与居委会等法定群众自治性组织,这些制度渠道都可以充分利用起来,为乡村治理提供平台支持。●

注释:

① 转引自宋月红《细论唐德刚的“历史三峡观”》,载《北京日报》2009年12月14日(理论周刊·文史版)。参见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 侯且岸.费正清与美国现代中国学[J].史学理论研究,1995,(02).

[2] 张正州,黄兰.乡村治理:官治与自治的观念博弈[J].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5,(02).

[3] 张正州,任中平.社会转型期的乡村价值危机探析[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

[4] 曹利平.城镇化与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J].理论界,2006,(8).

[5] 郑茂刚.乡村治理的演进:特征与影响[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7,(03).

[6]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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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7462(2017)03-0029-06

10.13977/J.cnki.lnxk.2017.0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