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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旅游资源产权的关联形态

2017-06-01郭霄星李永杰

关键词:原住民产权民族

郭霄星, 李永杰

中国民族旅游资源产权的关联形态

郭霄星, 李永杰

民族旅游资源开发是许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选项,民族旅游资源产权问题的明晰是民族旅游经济发展目标体系实现的理论基础。以民族旅游资源与世居民族既定空间产权之间结合程度的紧密与否为标准,民族旅游资源可分为产权融合、产权交叉和产权分割三种关联形态。探究产权关联形态——开发模式选择这一理论逻辑,可为民族旅游资源开发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借鉴和启示。

产权 民族 旅游资源

近40年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促进了中国旅游经济的爆发式增长,民族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多地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选项和旅游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然而,政府主导下的招商引资所促进的民族旅游经济快速发展往往并未给当地世居民族带来预期的改善,其对少数民族旅游资源掠夺式的开发利用所造成的问题,如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影响、对民族旅游经济利益分配造成的矛盾等,引起了学界的强烈关注。民族旅游资源产权问题的明晰是民族旅游经济发展目标体系实现的基础理论依据,而民族旅游资源产权问题是随着民族资源旅游价值的发现、发掘而产生的,是在对既定产权的利用和延伸中体现出来的。本文力图从不同产权关联形态的各自属性特征探究各民族旅游资源开发模式的利弊得失,以期为政府制定民族旅游经济发展政策提供理论借鉴和启示。这既是产权理论研究视角的拓展,也是现实所需。

一、相关研究

科斯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首次提出产权概念;1960年发表《社会成本问题》,正式将产权纳入到经济效率分析中。科斯定理认为,交易费用为零时,产权安排不重要,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产权安排非常重要,交易费用大小成为衡量产权制度效率高低的标准。*R.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3):1—44.西方主流经济学倾向认为私有产权的制度安排最有效率。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坚持认为私有产权具有比较优势,分别从市场价值体现、资源控制成本、外部性的内部化等方面进行了论证。*A. Alchian. Some Economies of Property Rights. Political,1965(30):8l6—829;H.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7(57):347—359.Barzel等则认为资源具有多种属性,如何界定这些资源的产权边界并进行监督,可能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当成本超过收益时,产权就可能被置于一定程度的公共领域而不一定以私有产权形式呈现。*Y. Barzel. 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1—211.Bradstock以“大象”这一旅游资源食量大、群居、活动区域大的特定属性对产权制度安排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非洲的津巴布韦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一种新的产权制度,让部落的村民对所在一定区域内的大象拥有所有权,即村民有权对来此游览、观看大象的旅游者收费,甚至有权发放猎杀大象的许可证并收费。这种集体产权制度的创建,使得津巴布韦大象的数量从最初的三四万头在20世纪90年代末上升到六七万头;而同时期非洲大象的总量在公有制或私有制产权制度安排下从约120万头减少到约60万头。通过实行大象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津巴布韦的大象数量在非洲同期大象总量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得以迅猛增长。大象旅游资源食量大、群居、活动区域大的特定属性,导致对产权匹配的要求自然有所不同,集体产权的安排有效地避免了公有产权下激励机制的缺失和私有产权下个人行为能力的不足——谁能养得起大象呢?这为从产权视角研究国内民族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提供了借鉴和启示。*A. Bradstock. Community Is Key to Conservation. Geographic Magazine,1990:17.

近年来,国内研究民族旅游资源产权问题的文章不断涌现。研究主要分为四类,最主要的一类是阐述产权问题的重要性和产权界定的必要性,认为产权不清晰是造成民族旅游权益纠纷日益增加的重要原因,因此,提出建设以世居民族自身为产权主体的、合理产权安排制度的方向性建议,如单纬东等。*单纬东:《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与产权合理安排》,载《人文地理》2004年第4期。这一类研究将产权看成是维护民族经济利益的手段,多强调产权界定的必要性,忽略了产权界定的成本和可行性,总体失之于理想化。第二类是将民族旅游资源产权保护视为一个单纯的法治问题,探讨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如刘丽娟等。*刘丽娟、杨刚、邱蕊:《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以贵州省为例》,载《学理论》2014年第24期。但知识产权这一高度规范化、标准化的法律工具在面对民族旅游资源开发这一复杂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第三类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民族地区旅游经济发展进行制度分析,此类研究较少,其代表有王汝辉等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案例进行的个体分析。*王汝辉、幸岭:《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模式变迁:来自新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例》,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这类研究指出,任何产权制度的设计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是既有产权制度基于市场利益和政府主导的发展演绎,是动态的。第四类是从个案研究民族旅游资源产权的个性化实现形式,如郭文分析了梅里雪山雨崩村落旅游开发的“轮流制”模式。*郭文:《乡村居民参与旅游开发的轮流制模式及社区增权效能研究——云南香格里拉雨崩社区个案》,载《旅游学刊》2010年第3期。此类研究较多,这些个案研究为理解中国民族旅游资源产权复杂的状况和多元化的产权实现形式提供了生动的借鉴和启示,但缺乏理论意义上的概括凝练。

罗必良认为不同的资源属性等特征,必然意味着不同的产权匹配。他通过对云南林权制度与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实证比较研究,证明了没有哪一种产权制度在任何情形下都是有效率的。*罗必良:《资源特性、产权安排与交易装置》,载《学术界》2014年第1期。针对中国民族旅游资源产权的复杂属性,本文以民族旅游资源与世居民族既定空间产权之间结合程度的紧密与否为标准,将民族旅游资源产权分为产权融合、产权交叉和产权分割三种关联形态,从产权关联形态这一资源属性的新视角探究不同产权关联形态的属性特征对产权制度匹配的要求或影响,以丰富民族旅游资源产权研究的视野。

二、民族旅游资源产权关联形态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民族旅游资源概念的明晰

史密斯(Smith)1977年主编的《东道主和游客:旅游人类学》将民族旅游视为五种旅游形式之一,并首次予以这样的定义:“推销这样的旅游,主要是以当地‘奇异’的及通常为异域的民族风俗习惯为特色”。学术界对民族旅游资源的此概念并无统一规范的解释,一般认为:以民族文化为核心内涵,由该民族所特有的地质地貌、山水资源、民居古建、风俗习惯、语言服饰等生产生活的内容、方式等具有旅游开发价值或潜在价值的各项要素组成。

在产权经济学的语境里,民族旅游资源与一般旅游资源的区分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民族作为在漫长历史中所逐渐演变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文化、共同地域以及共同经济活动的稳定共同体,意味着民族作为民族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对以民族文化为核心内涵的民族旅游资源有着赋权的先天合理性;其二,“民族”二字在中国民族政策和民族方针的约束下,意味着衡量民族旅游资源产权制度效率高低的首要目标群体是世居民族自身而不能泛化,效率的高低也不仅限于经济,应该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等目标体系的综合考量。

(二)理论分析框架:基于民族旅游资源产权关联形态视角

民族旅游资源产权是一个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问题,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当旅游只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对当地经济影响微不足道时,并不关联所谓的民族旅游资源产权问题;但当旅游发展为旅游经济,其收益足以匹敌传统农耕经济时,传统生产生活要素显现出民族旅游资源的价值属性,也才有了梳理现实中民族旅游资源产权概念的必要性。正是因为旅游资源的产权概念是随着开发价值的产生而产生的,所以其产权的边界并不特别明确,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公共池塘”属性,而且当价值越大,对产权在“公共池塘”领域的竞争与瓜分就越激烈。民族旅游资源的价值属性是产权问题产生的内因,随着资源价值的发现而产生对产权归属确认的需要。对原住民而言,这种需要源自既有的生产生活,确切地说,来自于对原住民既定产权的应用和延伸。一般意义上而言,旅游是一种地域空间转换的活动,旅游资源也以地域空间为载体而存在,所以旅游资源产权的存在是以与地域空间产权的关联为前提和基础的,对旅游资源产权确认的需要产生于原住民对自身既定空间产权的应用和延伸的过程中。换言之,民族旅游资源产权问题源于价值属性的变化并受制于与原住民既定空间产权的关联形态是这一事实的基本背景。

在少数民族原住民居住的村镇,原住民生产生活中所拥有的三项基本权利是山林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的所有权,这是《宪法》(2004年修订版)、《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和《物权法》(2007年)所明确规定的属于原住民的法定权利;还有一项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系列权利,2013年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等,这是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一项集体权力。一切旅游资源都是建立在空间地域概念的前提下,以一定的空间地域为载体而存在,所以我们选择山林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建筑的所有权和上述集体土地权作为原住民既定的基本权利。旅游资源产权问题的产生既源于既定“空间产权”也受制于“空间产权”。鉴于此,我们根据民族旅游资源与现有四项既定“空间产权”结合的紧密程度,将民族旅游资源从大到小依次分为产权融合、产权交叉和产权分割三种产权基本关联形态。产权融合即民族旅游资源与既定“空间产权”是融合为一体的,意味着对民族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应用基本上等同于对既定“空间产权”的应用,民族旅游资源产权的界定也等同于既定“空间产权”的明确界定。产权交叉即民族旅游资源不再局限于既定“空间产权”的范围内,而是彼此“空间产权”内的具有民族文化内涵的各种符号成为共同的民族旅游资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大家都可以一定程度地参与开发却很难在技术层面界定民族旅游资源产权的明确归属,产权界定的技术可能性极低、经济成本极高。产权分割即某些山水、古建筑等核心民族旅游资源相对集中在一定地域内,政府可以通过征地拆迁等方式对既定“空间产权”予以重新界定,将核心民族旅游资源与既定“空间产权”分割开来。产权分割在技术上是可能的,经济成本虽然较大,但与招商引资的经济收益相比通常是可以承受的。

民族旅游资源价值属性的变化是产权问题产生的内因,民族旅游资源的三种产权关联形态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决定着民族旅游资源未来产权界定的空间大小、可能路径和通过产权交易所形成的开发模式选项等。我们以民族旅游资源价值属性的变化为时间轴,以民族旅游资源的三种产权关联形态为背景,可以对民族旅游资源开发做以下框架性理论分析。当民族旅游资源价值较低时,意味着开发潜力较小,开发投入门槛不高,政府、企业参与的意愿不足,开发主体以世居地的原住民为主,一般不会涉及既定“空间产权”的重新界定或产生复杂的产权交易需求,开发模式一般以原住民个体开发为主要形式。但是当民族旅游资源具有高价值属性时,情形会变得复杂。首先,因为高价值属性的利益驱动,参与主体将由单纯原住民增加为政府、企业和原住民三类,相互间的博弈关系更为复杂。其次,因为利益驱动,对产权界定的需要更为迫切,会涉及产权的重新界定和产权交易,并因为三种不同产权关联形态的影响制约,产权界定的空间、产权属性的选择、产权交易所形成的开发模式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当价值属性从低到高变化时,可以发现民族旅游资源产权制度变迁的轨迹。综上所述,我们对民族旅游资源开发采用如图1所示的理论分析框架。

图1 理论分析框架

从民族旅游资源三种产权关联形态的基本面去研究,比较容易理解民族旅游资源产权与既定产权之间的溯源关系、延伸关系或不相关关系。相应地,对其产权界定的技术可行性、权利溯源和后继的产权交易、产权模式选择等问题的分析有了可靠的现实依据和可信的法理依据,能更好地反映原住民现有的产权保护制度与未来民族旅游资源产权保护之间的路径演变轨迹;更好地梳理产权制度演变的方向和路径选择;更好地揭示民族旅游资源开发与民族福利指数改进之间的产权关联,即如何通过开发模式及引导政策的选择尽可能地实现原住民福利的改善。

三、民族旅游资源产权关联形态

(一)产权融合

产权融合是指民族旅游资源与现有产权之间处于一种水乳交融的结合状态,很难从技术层面进行区分。任何拥有山林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建筑的所有权的原住民都可以极其方便、无偿地使用这些民族旅游资源而不会受到任何阻拦。比如,在少数民族各村寨普遍开发的农家乐旅游,作为国内旅游者参加率和重游率最高的乡村旅游形式,其开发所凭借的核心旅游资源比较而言属于低价值属性,一般不会引起政府或企业的强烈开发欲望。对农家田园风光、农舍建筑风格、农家生产方式、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农家特色餐饮和农村风俗节庆等民族旅游资源,每一个拥有山林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建筑所有权的农户都可以进行开发而不受限制和阻碍。因为这些旅游资源是附着在山林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建筑所有权之上的,拥有这些产权的农户天然地具有开发使用这些旅游资源的权力而无须另外得到政府、其他团体或个人的授权。原住民凭借既定的产权制度在法理上拥有对旅游资源的开发权,即此种产权关联形态下的旅游资源对拥有空间产权的任何原住民而言具有完全的产权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原住民必然会成为主要的开发主体。

还有一类属于较高价值属性的民族旅游资源。1991年11月在东京召开的国际自然医学会第十三次年会上,巴马被宣布为世界第五个长寿之乡。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巴马有3 160位80至99岁老人,每10万人中有100岁以上长寿者30.98人,比例居世界第一。专家总结的长寿因素主要有空气、水、地磁、阳光、微生物和以当地绿色食品为主食,以粗、杂、素、淡、鲜为特点的饮食生活方式。一方面,这些养生旅游资源对于经济状况大为改善的中国甚至国际人士是独具魅力的,无疑属于高价值属性的旅游资源;另一方面,这些资源附着在以空间地域产权为代表的载体上,不可能区别分离为某一群体专属,只要是巴马原住民,基于固有的“空间产权”其必然也同时拥有以上一系列养生旅游资源并可以方便、无偿地开发利用。毫无疑问这些瑶族所独有的旅游资源符合本文所定义的产权融合形态。事实上,许多巴马农户就是借助自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将原来的农村房改造成多层楼房供给养生游客居住,将自家耕地山林的各类绿色农产品供给游客日常饮食,并让游客享用这里独特的空气、水、地磁、阳光、微生物而无须征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支付任何代价。这种旅游资源开发的方式吸引、容纳了大量有养生旅游需要的客流,少数民族原住民借此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生活水平。

具体而言,原住民对瑶族长寿旅游资源的开发是通过行使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对宅基地上房屋的自行建筑权和对建成房屋的所有权来完成的。宪法法律赋予原住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可以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住宅,只需经村委会同意向乡镇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即可建房,手续相比城市简单得多;而建成房屋的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原住民,原住民可以自由地行使处置权、收益权,通过出租给养生旅游的客人赚取收益。据调查,巴马长寿之乡声名远播之后,许多资金涌入该县乡村,投资者和原住民达成合作建房协议。一般由外地投资者全资翻盖房屋,除留作原住民自住的几层外,其他房屋由投资者获取一定年限的出租收益权,出租期满房屋归原住民所有。这种外地投资者和原住民之间私人合伙的合作引资模式就是基于民族旅游资源产权融合这一特殊产权关联形态而产生的,并借此普遍地实现了原住民的经济脱贫,让原住民能够直接收获民族旅游资源开发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效益。民族旅游资源产权融合的特殊关联形态使得巴马瑶族长寿之乡的每一户少数民族原住民都有了开发旅游资源并获取收益的平等机遇。

这种产权融合形态的高价值属性旅游资源自然会引起政府、企业参与开发的冲动,政府、企业通过征地拆迁等方式参与其中。但是,这种征地拆迁并未剥夺原住民开发民族旅游资源的权利,征地拆迁只是让政府、企业也获得了和原住民一样共享民族旅游资源开发的机会。

(二)产权交叉

产权交叉是指民族旅游资源基于原住民现有“空间产权”的延伸运用而产生,处于一种不同产权之间交互存在,具有多重产权属性的状态。民族旅游资源在产权方面有一定的排他性,却无法彻底实施。法律界定的产权很难在现实生产生活中予以明确区分。

当旅游者行程不限于农户,旅游核心吸引物也不限于普通的农家乐和一般性的自然环境时,产权关联形态也不再是原来产权融合的状态,比如以整体民族村落的建筑风格、民族生活方式、民族生产形式为核心吸引物的民族旅游资源。在这种民族旅游资源开发中,民居建筑物的所有权毫无疑问属于原住民,居民日常生活高度自主,生产资料、生产成果私有,土地具有长期承包经营权,但每个游客都可以任意、免费地参观游览而无须征得原住民的同意,产权外部性便客观存在。换言之,尽管各项既定产权似乎有明确界定,但作为旅游资源要素的组成,旅游资源产权呈现出私有产权和公共产权相互交叉的局面。作为单独个体的原住民,无权禁止游客游览、体验、欣赏其民居及日常生产生活,从而使得自己的民居、生产生活无可避免地具有了公共产权的属性。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原来既定产权的排他性难以体现。

产权交叉不同于产权融合。产权融合是指民族旅游资源无条件地附着在“空间产权”上,通过对“空间产权”的开发利用可以无条件地分享旅游资源公共产权带来的利益;而产权交叉则是指自家产权的标的物成了民族旅游资源的组成要素,其外部性的客观存在让其又呈现出公共产权的一面,即私有产权与公共产权或其他产权的交叉。作为个体的原住民很难化解这种外部性,通过对自己既定“空间产权”的开发获取利益,产权的排他性不强,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少数民族世居地就是景区,原住民本身的房屋、生产生活就是风景的一部分,旅游者看到了、体验到了这种风景,支付了吃住行游购娱的费用,却没有付费给原住民本身。这实质上是旅游企业在民族旅游资源产权上搭了便车,占了原住民的便宜。本质上,这种情况的产生是因为民族旅游资源产权处于一种混沌状态,它既是居民自身所拥有的私人产权,又不可避免地为别人所使用,进而具备公共产品的性质。个人私有产权和公共产品属性交叉组合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尽管有一定的排他性,但产权界定成为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导致搭便车现象屡见不鲜。

龙脊梯田位于桂林龙胜县境内,始建于元朝,距今已有600余年历史,主要以梯田风光为代表的壮、瑶民族文化为核心吸引力。原住民认为其作为民族文化的所有者、传承者是民族旅游资源的真正主体,是梯田的所有者、耕作者和创造者,应该在旅游收益中占有更多份额;但是梯田的所有者——原住民在初级开发阶段并没有因此获取任何收益,他们收获的只是梯田自身农作物的产出。另一方面,原住民也无法行使排他性的权力,禁止游客来浏览、欣赏、拍照,导致部分梯田核心区的农民不惜以破坏自家梯田相威胁,用这种逆向的、极端的方式行使排他性权力,要求景区经营管理者予以经济补偿。

由原住民固有“空间产权”所衍生出来的民族旅游资源所具有的私有产权与公共产权交叉的产权关联形态可知,一方面,少数民族原住民拥有了法律所确定的民族旅游资源产权溯源,可以理所应当地获取民族旅游资源开发利益并以此形成民族文化、生态环境开发保护的权利,促进民族旅游经济发展多元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作为个体的原住民无法以私有产权的形式消除外部性、行使排他权,他们必须以另外的产权模式,比如以集体产权形式,参与到整个旅游利益分配机制中,建立一个民族旅游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这从民族旅游资源可持续开发的角度来讲,至关重要。

(三)产权分割

产权分割,是以法律行政手段对原住民既定“空间产权”重新进行产权界定。通常使用的手段是征地拆迁,以期将有待开发的民族旅游资源与原住民现有“空间产权”之间的法律边界界定清楚,使其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基本上处于无交集的分割游离状态,从而达到有利于招商投资进行规模化专业开发的目的。产权分割既是一种手段,也是一种结果。毫无疑问,这种征地拆迁是对原住民既定“空间产权”利益的一种损害。

很多旅游企业在民族聚集区的周边,以民族地区独特的山水风光、地质地貌为卖点,建设了很多度假村、度假酒店,基本上属于这种产权分割性质的状态。这些度假村或酒店的土地是通过政府“招拍挂”或者合同租用集体经营用地等程序获取使用权的,和周边的民族村寨的产权关系非常清晰,或者干脆毫无产权纠葛。这些度假村和酒店的内部配套生活设施非常齐全,除了吸收当地少数人做些临时性的零杂工和采购部分蔬菜瓜果外,基本上将旅游收入所得封闭在企业内部,很少产生溢出效应而惠及周边少数民族聚集地居民。这种旅游酒店业的发展带来的只是当地GDP的增长、政府财税收入的增加和旅游酒店业自身利润的增加;对当地居民而言,这种经济业态是基本封闭、不开放的,当地居民很难融入其中分得一杯羹。从法律的角度这是无可挑剔的,因为土地征收归为国有,当地政府代表当地少数民族居民拥有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当地政府有权力以发展经济的名义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当民族旅游资源产权处于分割状态,少数民族原住民往往缺乏参与权。这种情况下,既然政府代表当地居民卖出了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的收益以何种形式、何种比例反馈到当地居民头上,建立一个规范的反哺机制,而不是依当届政府的喜好进行随机分配,这是应有之义。

广西大新县明仕田园是一个与德天跨国瀑布齐名的著名景点,位于大新县堪圩乡明仕村,核心建筑面积约为300亩,是经广西旅游局制定规划,招商引入一家珠海投资公司运营的,现有景区面积20km2,规划面积32.5km2。明仕田园定位比较高端,客人基本上都在景区内消费,整体上属于封闭性经济,其直接的外溢经济效应很小。但是因为明仕田园名声远播,成为外地游客旅游线路的经常之选。很多慕名而来的散客游客,尤其是那些经济水平较为低端的消费者,也会选择附近明仕村的农家乐小旅馆入住。从长远来讲,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带动了周边民族村寨旅游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产权分割为招商引资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摆脱了企业与原住民之间直接的利益纠葛,降低了预期风险,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有利于旅游资源开发的规模化、专业化,对于提升旅游经济发展总量和树立区域旅游品牌有立竿见影之效。但是其对当地少数民族原住民福利水平的提升则是一个间接缓慢的过程,甚至有时候呈现出对周边民族旅游发展的挤出效应。此外,这种以分割产权集中发展旅游经济的做法,有利于克服群体农家乐式的低层次发展,丰富深化旅游资源的产业价值链。只要反哺机制做得好,可以有效地克服旅游扶贫的不均衡性带来的贫富差异,因此需要辩证地看待这种以产权分割为条件的旅游招商的综合效应。

四、结 论

通过对民族旅游资源不同产权关联形态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第一,民族旅游资源产权问题源于资源价值属性的发现并受限于原住民既定“空间产权”,按照民族旅游资源与既定“空间产权”的紧密程度,民族旅游资源可以分为产权融合、产权交叉和产权分割三种产权关联形态;第二,在三种民族旅游资源产权关联形态和不同价值属性下,政府、企业和原住民三种主体的地位和所起到的作用各不相同。第三,价值驱动——产权关联形态——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开发模式,这是民族旅游资源开发模式形成的逻辑主线,民族旅游政策的制定要考虑发展目标,而对旅游资源产权关联形态在不同阶段特征的考量应该是体现政策针对性的关键。

【责任编辑:肖时花】

国家民委项目“桂西南世居少数民族旅游增权扶贫的制度创新研究”(14GSZ003)

2016-12-29

D922.294;F592.7

A

1000-5455(2017)03-0130-06

郭霄星,河南安阳人,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永杰,广东顺德人,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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