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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发展

2017-05-30贾舜尧

大东方 2017年11期
关键词:立法科学化刑法

贾舜尧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关于刑法学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的变化。可以说,刑法的现代化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也是现代刑法的重要内涵。我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该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规定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要想做到科学,必须能反映出社会的客观规律,体现出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即制定法律要符合这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此外,也必须有操作性。

关键词:刑法;立法;科学化

随着我国现代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关于刑法学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的变化当中。可以说,刑法的现代化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也是现在刑法的重要内涵。我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该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规定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要想做到科学,必须能反映出社会的客观规律,体现出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就是说制定法律要符合这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也必须有操作性。在本文的研究当中,随着刑法的现代化,其科学性、理论性、系统性都已经成为刑法显著的特点。从内容上来看,刑法与其他法律衔接的比较紧密,且随着行政法的不断完善。

一、刑法立法的科学化概述

在哲学领域,哲学家们对科学性的理解或许还有差别。但是具体到刑法的科学性方面,其立法的罪行均衡、行政与刑法相结合这些原则必须体现出来。简单的来说,关于立法的科学性,不仅要体现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规律对刑法适用的需求和态度,还应该对刑法结构调整的总体性趋势进行体现。在内容上必须要注意刑法與行政处罚的衔接。具体的来说,关于刑法的科学化立法应该做到体系化,其不仅要有科学的理论体系做支撑,又要与其他的法律进行衔接。不仅如此,刑法的立可操作性法还应该在形式上具有科学合理性,便于操作性,这样不仅能体现刑法精神,又有非常强的操作性。

(1)符合中国国情

作为我国重要的部门法,刑法是公民自由和权益的保障法律,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性法律。根据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表明,刑法的存在具有自身的必要性,他的目的是保障公民以及社会团体权益,一定意义上讲,刑法是最后的制裁手段,也是保障其他法律能够实现正常运行的最后的法律。从宏观层面上来说,刑法立法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其自身的科学性、完整性、表述清晰合理性等。不仅如此,刑法还应该能够根据社会变化的需要不断进行更新,并在这个基础上保证一定的稳定性。当然,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其自身的文化历史背景,法律的制定一基于社会制度的考虑。要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刑法学理论,需要我国的学者经过长期的努力和丰富的创造力,再加上借鉴外国优秀的刑法理论,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新法学理论。

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之前都是借鉴的苏联的理论,从现在的社会来看,德国和日本的理论我们也进行了借鉴,不仅如此,英美国家的一些实用主义哲学也对我国的刑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没有自己的刑法学理论,我国行法学理论是根据自身的国情通过借鉴和学习的方式而形成的。但是,只有符合我国国情的刑法学理论,才能作为我国刑法立法科学性和完整性的基础。如果离开了科学统一的刑法学理论,立法的科学性很难得到保障。

(2)刑法的专业化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立法技术方面还是比较粗糙的,因为在立法的过程当中我国采用的是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在我国进行实践的时候也带来了很多不便之处。例如,贪污受贿罪100,000人民币的标准,其实是一种比较粗犷的规定,从社会现在的情况来看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其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受到了质疑。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刑法的规制具有类型化的特点,所以从这个方面来看,刑法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但是我们忽略了一点,刑法同时还应该具有稳定性以及确定性,在复杂的社会实际情况面前需要具备相应的可操作性。所以说,刑事立法要想做到科学,不仅要适应这个时代的发展,还应该对社会中的行为有概括和描述的这种性质。

(3)刑事法律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刑诉法与刑法能够实现配合运用是实现刑法法律目的的重要的方法途径,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两者的事适配性还不是特别好,很多问题本身就应该在刑法理论中进行解决,但是由于我国刑法的缺位,导致其演变成刑诉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来看,刑法立法的缺位导致很多问题通过刑诉法来解决,这是很不科学的,这样也加大了刑诉法乘载的压力。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看,要想提升刑法地方的科学性,刑法学与刑诉法的衔接一定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两者的衔接性以及坚固性进行深入考虑,既要保证其操作性,还应该考虑到实体法律和立法规定方面的摄入。

二、二原型法立法模式的建立

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罪行均衡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只要想做到在立法上配刑均衡。刑法立法中体现出能够体现出社会正义。具体的来说,在立法的过程当中,既要体现出类罪与具体类罪之间的配刑均衡,又要体现出个最终法定行配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配刑均衡、合适分类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折两个部分。总则主要是对刑法理论的概括性规定,当然考虑到其操作性的需要,其都要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实践性。但是就从总则与分则来看,两者的逻辑一定要有连贯性以及严密性,不能出现两者不协调的地方。在利益的分配方面,不仅要考虑传统权益的保护,还应该伴随社会的发展保护新的权益类型。尤其是现在社会发展比较迅速,法定犯在法定行刑、罪与非罪方面都进行了调整,这个是我们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从整体上来说,刑法的立法既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又要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这样,才能保证刑法立法的科学性。

(2)二元立法模式的建立

刑法是保障其他法律有效施行的法律。目前,我国采用一元化的刑法立法模式,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当初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集中管控,经济缺乏自由。犯罪类型也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自然犯,立法上罪状简单,刑法典(单行刑法)已经够用。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多元而复杂,法定犯越来越多;法定犯的构成(罪状)复杂,与相关行政处罚的边界和衔接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因此,一元化的刑法立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更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一元化立法模式的主要问题是腐蚀刑法(基本法)的安定性,不断改动的刑法典在侵蚀刑法安定性的同时,也给刑法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带来了重大影响。

(3)严密法网,行政处罚与刑罚有效衔接

尽管现代性的西方模式在历史上享有优先地位,并作为后发国家的借鉴版样,但并不代表他国的现代化模式和路径一定要与西方的一致。我国社会发展情况比较特殊,行政法发展仍然比较落后,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对接的缝隙过于宽泛,导致法网不够严密,诸多行为既不能得到行政法的规制,又不能得到刑法的制约,形成现代法治发展中的司法真空状态。2009-2015年,全国被判处5年以下较轻刑的案例在现实中逐年增加,且所占比例也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判处5年以下徒刑、管制、单处附加刑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从2009年的81.85%,增加到2015年的89.09%,总体看,在立法的规定中,轻微犯罪开始增多,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缓刑、假释、社区矫正等开放型刑罚适用日趋增加。社会治理的本质问题是由谁治理、如何治理,实质上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总体反映。随着我国犯罪圈的进一步扩大,刑罚轻缓化发展,立法需要进一步调整。随着我国刑法的轻缓化发展,而行政法又不够发达,刑法与行政法衔接严重欠缺。因此,为了严密刑事法网的需要,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都需要行政处罚与刑罚进行有效衔接。这对实现我国法治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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