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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下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7-05-30黄羚

大东方 2017年11期
关键词:股权激励法律规制国有企业

摘要: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国企混改背景下可实行员工持股后,关于国资国企新一轮国家战略层面的改革兴起,相应的指导意见与试点意见陆续出台。虽然实施效果尚待试点结果的检验,但仍应该明确的是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下实施股权激励应坚持最大化实现国有企业效益为根本宗旨和原则,其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制路径应从配套制度、公司治理机制以及信息披露完善这三方面着手。

关键词: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法律规制;路径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企业可实行员工持股后,关于国资国企新一轮国家战略层面的改革又拉开了帷幕。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紧随其后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6年8月,为贯彻实施前述出台的政策意见,作为配套制度之一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出台。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问题从宏观政策层面的提倡具体落实到了微观层面的实施。尽管具体的效用还尚待试点结果的验证,但从理论层面而言其仍待今后进一步的完善。

一、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宗旨和实施原则

我国的国企改革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开始实行,员工持股在90年代也经历过相应的尝试,有一些成功的典型,但也出现了大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就此员工持股就成为国资国企改革中最为敏感、艰难且不敢轻易触碰的一环。如何在确保最大化实现股权激励效果的同时又做好国有资产保护工作既是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难点也是实施股权激励问题的关键。从《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原则到《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中所提出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可以看到市场的作用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整个国企改革工作从开始实施一直到最后实施的结果都必须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当然实施员工持股也不例外。《试点意见》從具体操作的层面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了四点原则,主要传达了这样两层意思:一是要充分保护国有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二是要依法合规,严控严防,强化全过程监督。可以说从监管层面而言,《试点意见》的规定是比较到位,这对于应对实施之初以及未来持续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来说是有益的,但却似乎削弱了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这一举措首要且最根本的目标,那就是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这一效率不仅是经营过程中的效率,更是经营结果层面的效率。之所以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要在国有企业中实施员工持股,其基于这样一个现实那就是部分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低下、增速放缓,已经越来越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既不能有效地应对内部市场竞争,更无力走向竞争日趋激励的国际市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在国企中实行员工持股将员工个人利益与企业整体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最大化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以此提高国企经营效率就极具必要性。而与此同时,应当注意到的是所有的监管措施都应该是辅助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率这一目标而存在的。就像无论是指导意见还是《试点意见》都提出要稳妥推进、分类分层地有序推进、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做法一样,这些都是手段问题,而并非目的本身,因此不能让最终实现的手段削弱甚至掩盖目的本身。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与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并非对立、冲突的,之所以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除了存在方式方法上的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股权激励本身并未真正实施到位发挥其效用。只有股权激励真正能够起到激励作用,那么持股员工对于企业的贡献热情才会随激励而增加,对于企业所做出的贡献也才会由此而增长,企业的效益好了,员工分得的收益自然也会增加,也就不存在因员工持股蚕食国有资产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之说。反之,只有在股权激励福利化,真正的激励机制失灵、激励作用缺失的情况下才会导致国有资产无端流失。在这种情形下,员工实际只是投机性地参与到股权激励中,寄希望于坐享国有资产的利益并不实际付出额外的人力贡献,企业的效益并不会在原有的基础上改善,员工分走的利益并非企业的增量部分而是存量部分,自然国有资产会受损。因此,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宗旨与实施原则仍应以提高国有企业效益为根本,而国有企业的效益提高与否则与股权激励的效果密切相关。换言之,股权激励是否真正产生其应有的激励效果是应优先于约束监管进行考量的,只有确保其发挥应有的效用,才会真正形成正效应、正循环,而这比处处施以限制防止不利后果产生效果要好很多。

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制路径

目前,混合制改革背景下,有关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国家层面的战略设计已给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只出台了一个,那就是《试点意见》,《试点意见》中试点企业的范围暂排除了中央二级(含)以上以及省属一级类的国有企业,只涉及这类企业的子企业,与顶层指导意见相对比,其涉及范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因此,在国有企业股权激励问题上,首先,需要出台更多的配套制度,如对于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制度、集团公司层面的员工持股制度等。其次,应当对涉及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势必会导致公司治理机制的改变,由此那么相应的规制制度就应随之而进行改变。最后,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看到《试点意见》中对相关信息的内部披露做了规定,但内部披露的细节规定并不详实,此外,对外部披露也没有做相应的规定,尽管从企业自治性以及保护企业信息安全的角度而言不对外披露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从监督监管充分性而言,在一定限度内开放外部监督也是有必要的。

三、结语

一直以来,国资国企改革都是一个比较复杂、艰深的问题,但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中共中央在新时期下对国企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股权激励上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但相关制度的效果还有待试点结果的进一步检验,相信随着试点的不断成熟与发展,相关的制度规定也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名称:《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下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CYSl6090)成果

作者简介

黄羚(1992-),女,四川乐山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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