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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价值追求

2017-05-30王习习

大东方 2017年2期
关键词:环境法和谐发展生态文明建设

摘 要:当今,环境处于危机之中,环境法在承载着保护环境的责任下诞生与发展起来。环境法借于法律的手段来保障生态文明的发展追求更好的建设生态文明是环境法的价值体现,同时,环境法的最基本理念就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平衡共存。环境法的价值体现与以往的法律截然不同,环境法的价值追求是多面性的。环境法以保护环境为首要目的,并且,不断地寻找能够保证在生态环境、精神、经济和谐共存下的利益最大化的方法。

关键词:环境法;生态文明建设;和谐发展

一、环境法的价值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措施

(一)环境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在我国,相对于政治、精神、物质文明的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力度还远远不够。目前我国的国情是资源分配不均且匮乏,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生态系统退化情况明显,生态文明建设势在必行。生态文明建设要从三个方面抓起,其中杜绝浪费资源是重中之重。近几年来,我国一直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也出现了大量的发展遗留问题,其中环境污染严重是最重大的几个问题之一。

(二)环境法的价值追求

在法律历史上的任何时期,法的价值都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法学家们不断的对法的价值进行论证和批判,以确保法有适用于这个时期的价值。建设生态文明需要环境法给予保障,而生态文明同时也深刻影响到环境法的价值方向。研究生态文明如何更好地发展起来,首先要研究的就是环境法所要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方向,环境法的价值体系由多方面价值组成。

1.环境法的正义价值

环境法主要把正义作为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同时与秩序、利益等相互融汇作为环境法体系的基本内容,而具有终极性价值的是正义价值。促进全国人民都拥有善德和正义是法律的最根本意义,法是伸张正义的途径也是正义的方向,法的存在意义也从正义价值中得以体现。

2.环境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构成环境法价值体系的基础价值,每条法律都是将实现某种秩序价值作为目的,法的正义价值若要彰显出来,需要秩序价值来实现。法律规范提供了良好的秩序状态,理想的秩序需要利益调制来完成。秩序要适应生产方式,需要体现出社会正义和公正。人类社会作为法的诞生、进化的场景,法的属性确立了法的秩序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如果不存在法律秩序,法的生存及运作将会失去保障并受到威胁,法治将无法实现。

3.环境法的利益价值

利益同样也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从古至今,人们之所以尽可能的去争取一切可能争取到的事物,一切都源自于利益。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法所确立的目标就是正义、秩序、建设生态文明高度统一。

二、环境法正义价值的多面性

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正义表现,正义是法律最核心的追求。不同主體在参与有关环境方面的事务时,被公平对待,即为“环境正义”。公平对待表现为忽略年龄、性别、国籍等差异,拥有公平参与环境方面事项的权利。环境正义主要就是调整和管理主体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满足主体所需的生存条件基础。结合建设生态文明和现实环境问题特点,追求环境正义要从以下两方面抓起。

(一)代内正义方面

代内正义表现为,忽略性别、年龄、身份、国籍、社会地位等差异的同世代内的人拥有平等的公众参与、享有权利义务、获取资源信息等权利。代内正义主要包括的正义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以及地域与地域之间的正义问题。

(二)代际正义方面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实质和广泛意义上的环境正义。代际正义是指为后代人保存资源,维持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状况,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一些国家将代际正义思想融于国家法律之中,生态文明与传统的文明形态不同,生态文明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与发展,更具远见卓识。

三、环境法生态秩序追求

(一)生态秩序的定义

秩序是一种平衡状态,在内部建立。自然秩序是自生自发建立起来的秩序,而社会秩序由人创造出来。秩序性质有如下几点:一是对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限制力度;二是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是可以相互补充和影响的;三是表明人们某些生活方面具有一致性;四是体现出人们行为可以进入某种平衡稳定的状态。法律秩序是多种秩序形成中的一种,它作为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某些方面作为指示文明进程的仪器。

(二)达致生态秩序的措施

法律秩序的含义是人们之间的关系要遵循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又相应的产生了文明秩序,生态秩序也要依靠法律规则来实现。在传统法律之中很难能满足生态文明的要求,所以要建立相应的环境法规则。确立环境法的目的就是要发展生态文明,制定生态秩序规则,适应于目前的生态文明建设。培养生态秩序意识对于生态文明的建设也十分有必要,要加强对人们意识层上的培养,有益于提升人们的生态意识。

四、环境法多重利益寻求

(一)人与环境利益关系

人与自然的基本关系就是利益关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多种多样,对于人类来说,环境资源的利益关系可以表现为:经济利益、精神利益、环境利益。而从传统的利益法学派角度来分析,又分为以下几类: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人与环境资源具有多种属性关系,当这些关系之间产生碰撞时,如何取舍和解决是环境法需要研究的,也是从法律上来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

(二)环境法调节利益的方法

法律制度需要选择性的利用一些法律工具来维护生态秩序,首先,要承认个人或社会的特定利益,需要确定一个法律承认的范围,要尽可能的获得范围内的利益。对于多种利益如何进行取舍,环境法给出了明确的指示:将利益分类,按照高低层次和迫切需要程度来将利益进行排序和划分。然后,设置环境法制度,按照一定的顺序保护利益,实现利益。最后,本该被保护的利益无法实现或被侵犯时,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吴贤静.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正义追求[J].时代法学,2013

[2]吴贤静.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制度创新[J].江汉大学学报,2014

[3]吴贤静.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价值追求[J].吉首大学学报,2014

[4]王树义,周迪.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治[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

作者简介

王习习(1989—),女,汉族,山东滕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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