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是保险行业的根本属性
2017-05-30王和
王和
不久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防范金融风险放到了一个空前突出的位置,并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作为金融的一个重要领域,保险业也面临着风险防范的新形势与新任务,与此同时,还有不少老问题亟待解决。古人说:闻过而终礼,知耻而后勇。作为解决行业风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行业需要深入和系统的剖析与反思。
“大数法则”决定了保险是典型的“群众事业”,保险的社会性是与生俱来和天经地义的。但如果深入剖析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就不难发现:在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更多是强调了市场性,有时甚至陷入一种绝对和片面的思维。殊不知,“市场出清”是需要代价的,而这个代价往往是由被保险人,乃至社会“买单”的。正是这种对社会性的偏离,导致了行业与自己的“初心”渐行渐远,问题和风险的产生就是必然。
首先,保险与其他行业不同,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即它是一个“救人于水火”和“让人托付终身”的行业,因此,也有学者认为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保险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的“与众不同”,要求行业要有更高的标准、要求和觉悟,不能简单地“在商言商”,更不能唯利是图,见利忘义。
其次,保险是建立在“前信任”基础之上,即以投保人“无条件”地缴付保費,作为合同成立条件,这是社会对保险业的“最大诚信”,同时,保险“射悻合同”的特征,使得被保险人对合同履行有着更高的期待,因此,行业要形成集体共识并觉悟:以诚相待是行业的基本语境,失信是行业最大的风险。
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公司,尤其是人身保险公司是典型的“公众公司”,因为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均属于对被保险人的“长期负债”,保单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经营管理者只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代理人”。
强调保险的社会性,并不是要否定保险的市场性,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的制度安排,提高行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社会创造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强调保险的社会性,也不是要否定保险的盈利性,作为保险企业,盈利本无可厚非,这也是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强调保险的社会性,关键是解决好行业的定性和定位问题。作为社会长期公共利益的管理者,行业最重要的是培育“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与操守,同时,“成人达己”既是行业存在的逻辑,也是对社会性的最好诠释。此外,行业要觉悟并实践“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行业均不能忘记:社会性是行业的根本属性,是存在的基础逻辑,行业不能“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