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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解读与完善建议

2017-05-30安喜芬

大东方 2017年2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

摘 要:通过对贵州省大气污染来源和空气质量现状的数据统计,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蓝本,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内容和立法缺憾进行评析,得到贵州省立法应在积极借鉴我国已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注重增加大气污染环境教育、露天烧烤法律责任以及专章规定工业大气污染等规定,规范我省的大气排放,促进我省的大气环境保护,进而实现蓝天白云的大气生态环境。

关键词:《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环境教育;内容评析;完善建议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是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的实施,必将对保护我省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促进全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本文拟就《条例》的成就与不足进行评析,以待今后进一步修订。

一、《条例》的内容评析

(一)明确责任主体部门,落实目标责任制

《防治法》第四条指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该条款是宏观性的框架条款。对此,贵州省在《条例》第六条中将其细化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也就是说,不仅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还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评价,为了加强社会的监督,其考核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建立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是涉及公众大气环境权益的经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做出决策前进行论证和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必要时还需要举行听证。

(二)加强燃煤管理,划定限(禁)燃区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针对该条规定,由于煤炭在我省乃至全国的一次性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相比其他能源而言,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若要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模式,在短期内是无法实现的,但是,传统的煤炭开发和利用方式又会持续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极其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燃煤带来的大气污染,就必须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增加制定“限燃区”和“禁燃区”,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限制燃煤区,在限燃区内禁止新(扩)建燃用煤炭的锅炉、窑炉、发电机组等设施,此区域内也不得销售、使用散煤。同时,《条例》根据我省的实际指出,可以划定禁止燃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换届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就将受到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系列规定都旨在规范煤炭的使用,加强燃煤的管理,同时,也鼓励和发展煤炭清洁利用,防治大气污染,保住我省良好的生态品牌,把优良的空气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人民群众,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

二、《条例》缺憾之处与完善建议

(一)大气污染的环境教育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应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我省在《条例》第九条中也表示应“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然,本条款并未规定如何普及以及通过什么方式来普及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笔者认为针对此条款的立法缺陷,应将大气环境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环境教育在《环境教育环保活动,环境教育促进法》中将其定义为“为加深对环境教育保护的理解而进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教育与学习”。鼓励开展大气环境教育为主题的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组织、网络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利用法制宣传的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手段,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多形式、多渠道地把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学习活动推向深入,最终形成大气宣传、认真贯彻、切实执行的浓厚氛围。

(二)露天烧烤的法律责任

柯武刚、史漫飞认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能预见并由此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对某种违规的惩罚。”我省的露天烧烤现象非常普遍,露天烧烤因使用的燃料多为木炭或焦炭,会产生大量的煤烟、煤渣、煤灰,含有多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是城市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若违反,则将面临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我省《条例(草案)》第六十七条也规定,在城镇餐饮规划布局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或者在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等,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在我省《條例》中仅规定“禁止在城镇建成区餐饮规划布局外的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并未规定具体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惩罚区间。笔者认为,不通过该条款的原因是依据我省省情,该法已经有了上位法《防治法》的规定,该惩罚性规定能够规范我省现阶段的露天烧烤行为。

参考文献

[1]参见:http://www.gzhjbh.gov.cn/hjgl/zlkz/gzdt/772170.shtml,访问时间:2016年12月6日.

[2]柯武刚,史漫飞(德).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4-36.

作者简介

安喜芬(1989—),女,苗族,贵州道真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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