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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冲突的协调机制

2017-05-30余健

科技风 2017年15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余健

摘 要:伴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关注度在逐渐增强,知识产权侵权过程是公力救济模式,形成显性冲突和隐性冲突,由于其存在合理性,只有落实双轨制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建立专门性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本文对知识产权双轨制冲突现象进行简要分析,集中阐释行政保护合理性分析机制,旨在建构更加系统化的协调管理框架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双轨制冲突;行政保护

民事权利结构中,侵权救济的公力保护要借助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建构系统化处理机制,确保公力救济模式的完整性。另外,“双轨制”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知识产权的使用过程,要在践行司法保护的同时,满足行政保护。其保护模式最大的优势和特征,就在于行政保护项目的复现,在相互协调的过程中,也会产生新特征。

一、知识产权双轨制冲突现象

在知识产权维护项目践行过程中,双轨制的提出和应用,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纠纷过程进行整合的过程,行政保护项目以及司法保护项目会先后介入案件调查,对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判定,二者的判定往往存在一些差异。知识产权在权利归属方面本身就是私有权利,国家的公权力对其进行干预的程度就存在限制。因此,若是出现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是借助当事人的协商进行项目协调,亦或是借助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相关问题。在《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就有相关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通过相关规定,就能有效地表明著作权系采取自由取得制度。并且,在我国处理著作权纠纷的过程中,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正是由于上述这些原因,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无论是专利权,还是商标权权利的取得与行使,都对社会以及工民的实际权利维护效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另外,在对相关法律进行细化分析和集中解读的过程中,在《专利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就对相关行为进行了集中标注,主要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依法享有专利授予权,若是出现了问题或者是相关项目不符的心向,导致这种权利被驳回专利申请,则直接申请人需要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重新的申请,主要是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相关案件进行集中的复审。而复审过程中,还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和情况,相关部门和个人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应用措施和管理办法,其中,一方面,若这个申请过程较为顺利,则表示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另一方面,若是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了其他利害关系人,则整个司法程序需要有所变动,主要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继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并且宣告专利无效。针对相关情况要进行问题的校对以及分析对比,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若是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纠纷的当事人对审判亦或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有异议,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保护合理性分析机制

在“双轨制”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主要是对冲突问题进行协调,并不是单一化的取消传统的行政保护机制,而一味采取“单轨制”。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过程中,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政府逐渐从市场经济结构中放权,使得行政保护的力度以及功能也在逐步减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建立健全非常完整的竞争化市场格局,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提高。特别是专利权中的商标权侵权问题较为严重,加之人们对于维权的认知还存在偏差,就导致相关认知意识较为薄弱,无法有效保障公平且稳定的市场运行关系,相关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还需要得到有效升级。

第一,在司法保护项目建立和落实过程中,司法保护本身就是一种被动保护,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这就需要维权人员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主动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相关单位才能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从而进一步落实有效的解决措施,给予相关单位一定的处罚和纠正。第二,司法保护本身追求的就是公正公平以及合理的目标,本身的程序结构较为完整,但是由于自身的条款和应用机制较为繁杂,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够便利,二行政保护尽管自身程序保障机制并不十分有效,其效率较快,能实行更加直接有效的措施,保证程序效果的最优化。第三,在对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进行集中分析的过程中,要对其应用环境和应用条款进行综合性分析,其工作仅限于判令停止侵权,并且在实际应用体系建立后,还涉及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要求,在实际管理机制运行过程中,行政保护项目并没有处以罚款的权力。若是单从最终承担责任的大小来看,侵权人在司法保护中仅负赔偿的民事责任,行政保护则会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令赔偿损失或者是赔付相应的罚款,并且,在判决项目建立后付诸执行。基于此,在对相关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后,我们不难发现,行政保护措施整体力度要大于司法保护。

三、结语

总而言之,要结合双轨制,积极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确保相关维权行为得以有效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化管理力度,实现诉讼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陶文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3.

[2]文利荣.我国专利双轨制保护模式完善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3.

[3]易玲.專利确权机制研究[D].湘潭大学,2012.

[4]梁伟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D].华东交通大学,2011.

[5]陈亚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中国政法大学,2010.

[6]王林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D].华中师范大学,2009.

[7]任建宏.TRIPS协议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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