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017-05-30富金涛
富金涛
摘 要: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其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备受社会的关注。本文分析了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指出我国当前保险业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和优化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路和措施,有效提升了保险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开性及公平性。
关键词:保险业 会计信息 问题
中圖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5(b)-080-02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而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黄金阶段,自从2011年以来,我国保险业连续三年都同比增长7%以上,保持了稳定的增长。然而,随着我国保险所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保险市场的开放,产生了诸多保险失信的问题,尤其是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的披露问题,使社会对保险业产生了新的要求,即要求对保险信息公正性的加强,和完善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保障。
1 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1.1 业务、财务信息双重重视
对于一般企业或行业而言,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通过企业财务报告的方式进行,通过正式的报告形式对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披露。然而,对于保险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主要体现在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披露,确保保险业务信息的的透明、公正性。这样,才能保证所有消费者完全有权利了解财务信息,对于业务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产品的相关信息和执行流程等。让消费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对保险业务的认识,带动了消费者对保险业务的购买热度。特别是在保险业产品与当今最火的金融产品的界限不断靠近,许多金融产品背景下衍生了许多保险产品,让投保人或其他被投保人对保险业信息需求的途径、信息需求的范围都得到了推广。
1.2 监管、财务准则双重要求
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对于企业的财务信息报告都应该依据社会公认的会计原则进行,即财务信息需要每天进行财务日常会计核算、日常财务报表的生成和财务信息的日常记录等。关于保险业的财务信息应遵循这些会计原则的同时,又要满足财务监管的要求。一般而言,企业通过法定的会计原则制定的财务报表与一般社会公认的会计原则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保险业更为倾向于法定的会计原则,因为该原则对于企业资产和受益更加有利。因此,对于保险业而言,企业保险监管部门对企业所披露的财务信息过程中,对其内容和信息的格式上都应有较为详细的原则规定。
1.3 专业性、全面性解析的双重体现
总所周知,保险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了解的人相对较少,并且其所能产生的保险信息相对专业。因此,一个保险业如果在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对于专业信息不加以额外的解释和说明,消费者很容易对信息产生误解或歧义。另一方面,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在对保险产品进行选择和投资的过程中,往往会附属其他信息,因此,在对保险信息进行披露中,需要加强信息的全面性,让消费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完整信息。这样一来,对于许多人而言,保险业信息的理解难度更上一层楼。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协会明确规定,关于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披露信息不足、信息不够详细等问题应进行解释和补充,否则将视为信息披露无效。
2 我国保险业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
2.1 偿付能力披露不足
在我国,政府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不够深入和全面,仅仅体现在最低偿付额度和例行方面的监管,这样不仅保证了保险业具备良好的偿付能力,更重要的是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然而,对于我国在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实际行动或实施过程中,往往是静态的,特别是现场的查处比较多,而对于非现场指导存在一定变动性的会计分析内容相对较少,这样一来,对于整个公司的保险体系评价严重不足,从而影响整个保险行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2.2 信息失衡现象严重
对于保险业而言,其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和不明确性等特点,这些特点都决定了保险公司比一般行业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而这种优势很容易导致保险利益双方信息的失衡。对于信息的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类。
第一,保险业和利益参与方两者信息的失衡。保险业和利益参与方信息失衡主要体现在保险方和被保险方两者的信息失衡,保险方和投资方两者的信息失衡,例如,保险人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保单信息了若指掌,而投保人则更多注重保险的具体情况。
第二,保险业和政府监管方两者信息的失衡。该两者信息的失衡对比于保险业和利益参与方两者信息的失衡,区别在于政府监管方对保险业信息的关注度比较高,对保险信息的深入了解程度比较大,比如,政府监管方关注更多的是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情况,即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有效驱使监管方加大对保险业信息的了解程度。
2.3 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过于形式化
只有强制性的制度,才能保障有效的实施过程。对于保险业来讲,其信息的披露尤其是会计信息的披露需要相关制度的保障,然而,我国当前的披露制度仅仅流于形式,并且缺乏相应的制度监管,这种情况下,我国大多数的保险行业都没有对信息的披露进行实施。首先,部分保险公司管理者或决策者缺乏主动信息披露意识,并影响到员工的行为,导致信息披露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其次,为保障公司的最大利益,企业常出现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及时等问题,造成保险信息失真。最后,我国关于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没有严格统一的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以致许多保险公司有侥幸心理,最终导致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停留于形式。
3 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3.1 信息披露的程度不高
一方面,我国政府的监管部门虽然对保险业进行了一定的监管,但是并没有将监管或者处罚的情况进行公布,造成保险信息披露的不够全面,让公众不能及时洞察问题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问题产品,从而导致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依旧可以持续经营,如果该问题型保险公司产品被销售,不仅对消费者权益带来一定的损害,同时还对正规型保险公司造成冲击,破坏了市场的平衡和竞争。另一方面,我国当前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及法规,企业相关的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无法达到保险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和全面,而社会的主体或者公众没有参与到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造成了保险业信息披露和社会的脱节,增加了信息披露的难度。
3.2 保险公司的选择性隐瞒
造成保险业各方信息失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保险双方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保险业各方为了获得更多利益,更倾向于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对于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则选择故意隐瞒的方式。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的做法,从资本市场的角度而言,保险公司对于信息的拥有占居绝对优势地位,而投保人、投资人和监管者等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永远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不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其投资决策,保险公司无法获得充足的资金进行发展,这两个方面都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另外,由于保险方和监管方两者信息的失衡同样给政府的监管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3 保险业市场运作机制不够完善
保险行业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其所面临的风险因素较多,这对保险监管工作中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提出了考验,因此,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预防风险和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管控,造成了政府监管的重点发生了偏移,将过多的监管力度放在了保险业的竞争和经营方面,而对于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以及内控制度等方面缺乏足够的监管,从而影响对保险业会计方面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造成了政府监管的相关部门对保险业经营的监管处于初级阶段,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在保险市场运作中,没有形成完善的风险识别和抵抗能力。由此可见,只有在完善的保险业市场运作机制的保障下,保险监管才能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发挥出其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作用,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4 优化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策略
4.1 构建保险业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保险业偿付额度的计算过程中,比较单一化,往往将负债的能力作为公司考评的重要指标,并没有将实际的风险因素考虑在内,缺乏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异动风险的把握能力,因此在完善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应该采取的策略如下。
第一,大力支持我国保险业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资产负债管理机制。从财务监管角度来说,应以控制风险为重点,建立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系统,从而保障良好的财务状况。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提升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还实现了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接轨,提升了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可以有效确保保险公司偿付等真实信息的披露。
第二,根据保险业自身发展的状况以及特征等,制定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发展方向和投资策略,形成多维的投资组合形式,例如可以根据保险性质的不同,分为长期或者短期的负债,在具体的投资方式下,可以出台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方法,提升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2 实行保险监管信息披露机制
对于我国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监管机构,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加快保险业信息监管的披露制度,要求保险单位按照一定的规定定期上报信息监管报表,可以通过媒体或者权威杂志等方式实现保险监管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并确保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对保险公司出现的重大事故进行披露和通报,制定保险业会计信息重大事件的即时披露制度,让社会和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相关的信息,务必做到重大信息的时效性和公开性,同时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对因该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及时的报告,及时通知保险产品购买的消费者和持有人,并让投保人可以及时获取更多的真实信息来提升其判断力。
4.3 完善保险业市场退出机制
在完善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过程中,应该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以及流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保险业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同时还维护了我国保险市场的良好氛围,优化了保险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开、真實以及公平性,维护了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在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中,首先,借助于法律的手段,完善市场退出的标准、界限以及方式等,从而确保一个健全的保险公司,应具备较强的接管、整顿、终止、兼并、破产、资产及债务处理能力,特别是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转移应具备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其次,明确保险企业的破产管理者,真正破除以往行政色彩过于浓厚的工作方式,并引入其他部门进行配合,提高信息披露的监督;最后,加大对保险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构建风险预警体系,对保险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预防,有效避免各类会计风险的发生。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了披露信息不对称以及披露监管制度不完善等。探究其原因后,对我国保险业会计披露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公平公正性,从而保障投保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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