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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上银行监管问题研究

2017-05-30谢育钒

中国商论 2017年14期
关键词:网银网上银行银行

谢育钒

摘 要:本文从现今中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状况入手,分析了其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最后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出发提出解决该问题的若干方法。

关键词:网上银行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5(b)-041-02

1 银行监管模式及网上银行监管概念

银行监管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1]。世界各国的银行业管理监督方式当中,主要分为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不完全同意监管模式,这三种监管方式互有利弊,对随着网上银行的出现,传统意义上的监管模式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其中。网上银行的有效监管,不仅依赖于立法和管理条例,更重要的是通过技术手段的升级和完善来控制和限制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和技术风险。

2 中国网上银行监管现状

1996年,网上银行开始在中国出现;在2000年后该行业得到迅速发展,2011年后,随着电子商务浪潮在全国范围内的席卷,网络支付日益成为重要的支付手段。根据Analysys易观产业数据库最新发布的《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季度监测报告2016年第2季度》数据显示,2016年第2季度,中国网上银行客户交易规模达到618.8万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率为10.6%[2]。中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的网银替代率也超过80%,进入市场的成熟发展阶段[3]。但是快速发展的背后却凸显出了体系监管的滞后,尤其是在面对区别于传统银行的安全问题和风险问题上。直到2016年年末,对于网银的业务主管部门属于银监会,而其信息安全的主管部门则是信息产业部,由于我国一直保持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而且随着市场的成熟交易主体成分日益复杂,监管主体的职责范围不明,执法主体不清,监管机制混乱,专业人才稀缺等问题逐渐突出,对于银行业的市场发展、经营效率以及用户的信息安全都提出了挑战。根据当今阶段的现实条件,我们分别从主体、客体、外部环境和监管制度方面对现状进行分析。

3 网上银行监管主体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主要管理部门是银监会、信息产业部,对于信息和内容的管理审核权力则掌握在公安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手中。

3.1 监管主体职责范围不清

我国对银行业监管采取的是机构制,其首要目的是规范和引导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4]。作为银行监管的一部分,网银监管的主要方面也在于规范,其次是风险的规避,最后是保护公众的利益。但由于银监会在2005年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在立法层面上思维滞后,导致许多法规落后于发展需求,也存在较多漏洞。其針对允许混业经营的网银监管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执法主体,银监会和信息产业部的“联合监督”也没有收到很好的效果。

3.2 监管主体问责机制不清

目前在中国,对于金融行业的机构和人员问责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而且由于通晓金融领域、法律领域和计算机领域的专业人才相对稀缺,导致了传统银行业本身的监管也没有有效落实。在业内,权力寻租和内幕交易盛行,市场的不完全公开也对问责增加了难度。

4 网上银行监管客体存在的不足

银行监管的客体针对的是银行内部对于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和监控,这里的监管客体借用体制监管的SOMEI模型,不特别包括对于信息安全的监管,而是对于银行“对于贷款发放和业务结构等运营风险的认识”[5]由于《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暂行办法》等法规当中,市场中商业银行开展网络业务的准入标准缺乏详细的规定,在准入的信息系统安全性评估上也没有有效的评估。商业银行本身出于扩展业务,增加盈利的目的会积极开拓网银市场,网络的存在也增加了客户申请贷款的渠道,这种先天性的不足将会导致在监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指标预测方面的困难。

4.1 日常检查和风险规避意识的松散

2016年以来商业银行网银继续深化“智能化战略”,从营销方面来看,进入2016年二季度后,正式宣告个人网银转账免费时代的来临,各家银行都以通过个人网银转账免费为噱头,推广自身的网银服务。其中光大银行宣布银行行内汇款还是跨行汇款,无论资金大小,均享受“0”手续费优惠政策。而邮储银行二季度要求通过个人网银进行单笔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行内转账、跨行汇款交易免费,5000元以上5折优惠[2]。但是,在对于网银的日常检查统计体系并没有在我国有效地建立起来,在对于资本充足率、资本利润率、不良贷款率以及流动性的检查上没有实施真正的数字化监管,银行内部的检查还停留在人工阶段。由于网银允许混业经营,在对存贷,保险,理财产品等业务的市场竞争监管有始无终,一些商业银行开展新业务之后并没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成为了金融监管上的制度漏洞。

4.2 监管客体的信息系统技术不完善

正如前文所述,这里的信息技术不包括用户信息安全,特指网银缺少网络风险预警指示,缺乏技术测度,监控和控制系统。由于网上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的机制不完善和对于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规避意识不足,风险的积累也就成了无法避免的事情。

5 外部环境对网上银行监管产生的影响

外部环境对于银行业的监管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社会环境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在监管过程中除了操作过程产生风险,主观上也造成了一些自然难以规避的困难,其中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外因对监管所施加的影响最为显著。

5.1 信用体系因素

我国的信用体系还处在初创阶段,囿于长期以来习性的影响,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度都偏低,传统银行出于道德风险的度量往往选择将贷款发放给国有企业,贷不到款项的个人和民营企业在网银兴起之后,逐渐加强了网络渠道的贷款。由于信用体系的缺陷,网络贷款涉及非法集资和诈骗的案例层出不穷。

5.2 法律体系因素

目前,我国在立法的工作上总体处于落后的阶段。对于经济行业,特别是金融行业的立法少之又少,存在的现行法规多滞后于行业的发展,且流于表面,在一些细节性的操作上或不具备可行性,或缺乏有效性。对于涉及隐私,安全和用户权益的一些关键性问题,现行法律还处于空白阶段。

5.3 新兴支付平台的影响

伴随网银的兴起,一批网络支付平台诸如微信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等也逐渐占领了市场。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还应在服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告知客户,并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下列内容:“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6]储户在支付平台所存资金在银行账户上并不属于个人所有,而属于开户公司。对于储户的资金安全,支付平台以其背后母公司(腾讯,阿里巴巴)的信用作为担保,吸引了大批闲置资金。同时,新兴的支付平台建立了相对行之有效的信用体制(如支付宝的芝麻信用),在网贷方面也积极推动了相关业务的发展。

6 对于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现状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需要对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和增强。将网上银行监管作为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运行已是大势所趋,部门的细化有利于职责的落实,权限的划清和监管的到位。同时,监管部门,银行内部都应该积极培育相关的专业人才来落实法规和监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内部有必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因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一些非金融机构开始介入金融或准金融业务,金融监管的范围随之扩大。网络金融的监管,需要纳入到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整体管理框架中考虑,尤其要注意网络金融监管与管理的协调[7]。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金融行业的监管部门应该打破“门户之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各自的信息资料库和监管情况及时通告其他部门,保证信息之间的顺畅。

其次,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管的成本和难度。在前文的论述中已经提到中国网银准入门槛低,同时也缺乏退市机制。对此银监会应当加强商业银行电子化服务的审批和审核,但是该过程中也要控制审核的手续以免增加银行的負担和成本;在适当的条件下,引导存在问题较多的银行暂停网络服务业务。当前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对网络银行的退出设计非常谨慎,一般要求网络银行同商业银行一起参加储蓄保险计划,同时规定需制订可靠的信息备漏案,最后以市场兼并作为主要的退出措施。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我国网上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包含以下四点;一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二是制定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三是确立网上银行审慎退出的监管原则;四是提倡以并购方式退出市场[8]。

再次,我国应当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供市场进行有效监督。“完善”的信息披露不应该掌握在银行和机构手中,应当选择“公平,公正,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财务状况的审核。对于网上银行的财务状况应当做到及时和公开,在有限披露的原则下,既能够帮助公众了解该银行的发展状况和前景,也能帮助银行内部及时规避风险。

最后,作为一个从发展走向成熟的市场,其监管的基石是完善的立法和执法流程。在大力培养相关人才的基础上,我们要逐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网银业务的执法基础。对此,我们应当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现行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更加细化,以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针对现行法律中的模糊性用语,也应当将其明确化,这样做会产生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限制监管者滥用权力,将其自由裁量权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二是被监管者的行为有一个更明确的标准,能更好地起到法律的指引作用[9]。

参考文献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EB/OL].2016-12-24.

[2] 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季度监测报告2016年第2季度[EB/OL].易观智库.

[3] 吴琼,邹静.我国网上银行监管问题研究[J].金融天地, 2016(20).

[4] 王百欢,张清华.中国银行监管制度分析[J].改革与开发, 2010(9X).

[5] 刘婷.我国网上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4.

[6]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7] 张忠军.金融监管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8] 解淑青,裴涛.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现状及应对策略[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6).

[9] 牛嘉明.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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