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民族平等政策的“八个不得”指的是什么?
2017-05-30
北京支部生活 2017年2期
答: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33﹞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在履行发放许可证书、开展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职责中,尤其是在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等安全检查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不得有影响民族关系的言行;
2.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障民族平等的规定,在招收员工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眾;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产品;
4.在提供有关服务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
5.各类宾馆、商店、餐饮等单位不得拒绝少数民族群众入住、购物、饮食;
6.各类交通工具经营者不得拒载少数民族群众;
7.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中不得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增加录取条件、提高录取标准;在考试等教学活动中,要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平等权利;
8.各类医院对少数民族患者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执行民族平等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