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的若干维度
2017-05-30彭恩胜鄢文强
彭恩胜 鄢文强
摘 要:切实抓好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高校党委纪委“两个责任”能否协同推进,关乎党的生死存亡。然而就目前而言,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仍存在不足:责任协同的思想认识不深刻,责任协同的制度构建不完善,责任协同的执行落实不到位,等等。因此,对这些因素必须进行深入分析,为寻找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的对策提供前提条件。
关键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7)23-0046-03
Abstract: To implement the "upright Party and clean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Party committee undertakes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while the commission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ssumes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ies. Whether the two responsibilities can be promoted together is related to the survival of the Party. However, there is still a lack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two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s clean government: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responsibility synergy is not deep,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synergy is not perf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synergy is not in place, and so on. Therefore, these factors must be analyzed in depth to provide preconditions for seeking the "two responsibilities" coordination in construction of honest administration of Party in universiti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in universities; "two responsibilities"; coordination; influencing factors
黨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那么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分别是什么?对于高校而言,党委的主体责任可以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营造高校清正廉洁风气;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率先垂范;讨论研究制定高校反腐倡廉具体制度;领导、支持和配合高校纪检机关的工作。”[1]这种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直接责任、分内责任、全面领导责任。同理,纪委的监督责任可以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协助党委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查处高校腐败事项、上传下达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高校纪委这种监督责任是协助责任、协调责任、督促责任、执纪责任。由此,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协同推进成为当前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着力点。但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这“两个责任”协同仍存在一些困境,因此,科学分析影响高校党委和纪委“两个责任”协同效能的因素,是落实高校党委纪委“两个责任”协同的前提条件。
一、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的思想认识不深刻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能否推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校党委和纪委协同的思想认识程度,但部分高校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的认识存在偏差,不够深刻。
落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必须强化“两个责任”的协同作用。高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负主体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取代纪委的监督责任,而是为纪委履行职责创造条件;高校纪委负有监督责任,但这不是要削弱党委的领导作用,而是厘清纪委理应承担的职责,给纪委行使哪些权力,具有哪些义务提供遵循,为高校党委主体责任的承担奠定基础。高校党委纪委“两个责任”的协同推进,有助于全面从严治党在高校的落实,也有助于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延伸。但是,从目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协同推进来看,一些高校党委和纪委对“两个责任”协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产生了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不平衡,甚至不协调的问题。个别高校党委和纪委对什么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协同存在主观偏见,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内涵、实质和基本要求存在不了解、不关心甚至不认同的情况,对“两个责任”协同责任制的落实停留在讲个话、表个态而已;对于落实党委纪委“两个责任”协同作用的理解仅停留在“知晓”的程度上,没有深刻把握党委纪委“两个责任”协同的具体内容,对于为什么要协同、协同什么、如何协同,心中无数、充满惆怅;对分管领域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检查等不够主动,不够积极,推一步走一步,不推就原地不动;对怎样去协同推进“两个责任”的思考不多、方式不新、消极被动等。有些高校党委纪委协同推进的意识不到位,将“两个责任”协同推进的“经”给念歪了,存在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理解不到位的现象,认为教学科研是高校工作的中心任务,行政后勤都需要服务于教学科研中心工作,学校的改革发展事业是学校的“主业”,而党风廉政建设是“辅业”,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应为高校争创“双一流”腾路让道,出现犯“偏瘫症”“敷衍病”“甩手病”“软骨病”,把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教学工作、科研发展等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严重影响了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协同效应。
目前仍有一些高校党委和纪委,有协同意识,但重表轻里,没有真正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没有把“两个责任”协同起来。有的高校党委纪委领导干部满足于旧的思维或传统的工作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满足于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的“半桶水”状态,虽然偶尔提出“新口号”,创出“新形式”,总结“新提法”,但是站位不高,缺乏长远和系统观念;有的高校党委纪委领导干部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也不会担当,瞻前顾后,畏手畏脚。还有些高校的党委纪委干部精神乏力、作风不扎实、工作不投入,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接“地气”,只是按照上级党委或纪委及相关部门精神,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工作制定计划、提出要求、作出书面考核,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安排还只停留在一般部署和号召上,或只停留在工作例会和年度总结中,而在高校党建的日常工作中很少提及,也谈不上贯彻落实,于是导致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考核时不要;有些高校党委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协同过程中,重形式轻实效、重计划轻实践、重检查轻督促等问题。有的高校党委纪委在“两个责任”协同中,存在责任落实层层递减,不能久久为功的问题。有的高校没有建立起高校党委纪委“两个责任”协同相适应的资源投入保障机制,这严重影响了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协同效能。
二、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的制度构建不完善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的制度构建是否科学、是否完善,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贯彻落实的基石。就目前总体情况来看,高校党风廉政建設“两个责任”协同制度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但仍然不够完善。
目前,许多高校虽然都制订了许多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但这些制度相互之间缺少联系,不能构成完整闭合的制度体系。也就是说,有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在制度上没有形成制度设计与具体操作的无缝对接。在制度设计中,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中诸如责任落实制、检查督促制、考核反馈制等配套的机制方面还存在空档等问题。一些高校根据中央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出台了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推进的实施意见,规定了“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来讲,这些制度、条例、实施方案较为清晰,内容也较为详实,逻辑也较为严谨,但仍有一些单位没有形成健全的“两个责任”顺畅的工作机制。还有一些高校及二级学院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两个责任”的责任清单比较模糊,责任区别细化硬化较笼统,责任追究规定过于粗略。此外,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操作层面,一些高校还仅仅是依靠纪委部门开展动作,在问责层面,仍局限于纪委问责的范围内。而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中“两个责任”协同配合的体系不健全,在制度设计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缺乏相应的操作细则,没有形成多元化、网络化的问责格局,导致大多数师生根本无法参与,也造就了一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吃瓜群众”。高校目前这种问责形式虽然执行了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中也起到不可忽视的突出作用,但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制度安排,也容易消弱高校廉政建设制度的公信力。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2]然而,大多数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方面的制度较多,但是部分高校在落实“两个责任”协同推进时,对中央和省委的主要精神理解不到位,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度办法、实施意见要求依葫芦画瓢,照抄、照搬、照转,责任条款不细致,责任范围不具体,责任内容不明确,缺乏权威性和强制力。同时,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的目标、具体职责也缺乏进一步的细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在部分高校中,“两个责任”协同制度原则要求多,程序规定缺,有的条款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在相关的制度规定中,仅仅提出几条原则性的要求,责任条款比较笼统,既没有细化和量化,也没有追究的形式和程序,实效性不够。有些高校二级学院在对党风责任制分解时,还没有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特点,形成更具体、细化的指导性意见,与高校实际结合不紧密,与本职工作结合不紧密,与二级学院特色结合不紧密,完全没有根据部门实际,立足岗位分类定制,都是依据上级部门文件或借鉴其他高校相关文件制定的,责任条款不够细,缺乏可操作性。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党员教师都必须签订责任书,并作出相关承诺,但是,部分高校党员干部签订的责任书,都是模板化,千篇一律;责任书的内容没有区别级别、没有区别不同岗位,即没有细化分出针对性强的细则,也没有体现每个党员教工在不同学科领域里,不同岗位中应该履行何种责任,哪些问题上需要承担责任,承担的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所以形式上看起来,高校党员每年都签订了责任书,但这种形式化的做法无助于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的落实。
个别高校“两个责任”协同制度存在虚化的问题。从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落实的总体情况来看,一些高校“两个责任”协同的方案由纪委起草,组织落实由纪委具体承接,督促考核由纪委推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变成了纪委的事,党委主体责任变成了纪委的职责,而纪委协助、协调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上成了主抓部门,“两个”责任的协同作用得不到真正落实。同时,一些高校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与高校的中心任务对立起来,把党风廉政建设孤立于日常管理工作之外。在分解党委和纪委职责的时候,较为原则化、过于宏观化,没有与高校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人的工作相对接,“一岗双责”到底什么是双责?包括哪些具体的、明确的职责?如此种种,都没有细化硬化,导致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后责任难以分清,责任追究也就不了了之。此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也过于原则化。在2011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2011】40号)、2014年下发的《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50号)中虽对各层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做了一些划分,但这些责任、职责仍然大多都体现在原则性的要求。但是,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中,哪个层级有怎样的职责,哪个层级该负多大的直接或间接责任,都不够具体,不够细化,这种模棱两可或交叉重叠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内容,形成了一些真空地带,影响了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协同效应。
三、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的执行落实不到位
执行力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能否协同的关键要素。从“两个责任”协同的执行来看,大多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取得一定成效,但個别高校“两个责任”协同落实方面的有效性不足。
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效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责任”协同的执行力度。没有制度可怕,有了制度不执行更可怕,高校中一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比较突出问题的发生并不是坏在制度上,而是坏在制度上的不执行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3]目前,许多高校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把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结合起来,将高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如何开展协同工作从制度上进行了探索,并制定出了一些配套的具体制度,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两个责任”协同作用在职权范围内所必须承担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所在。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上曾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班时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制度既是一种规约,也是一种导向;既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鞭策。高校要发挥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协同作用,就应该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以久久为功、驰而不自的恒力,将“两个责任”协同制度落实到位、执行到位、贯彻到位。但是,仍旧有个别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主体在制定制度与执行制度两个方面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重在“两个”责任协同制度的建立,轻在“两个责任”协同制度的执行,执行协同制度不严,落实协同制度不实,导致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效能的减弱。
目前,在如何量化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的效果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大多高校都停留在“开了多少次廉政工作会议”“书记下基层调研多少次”“进行了多少次廉政教育理论学习”“约谈了多少人”“撰写了多少次自查自纠报告”等数量方面。众所周知,做好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工作,固然需要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工作数量方面的要求,但协同的执行落实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一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出台文件快、制定制度多,但具体实施少、效果不明显。几乎所有高校党委都有出台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的文件、意见及其建议,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但是也有一部分高校认为“两个责任”协同工作较难开展,部分师生党员对此并不十分重视,同时很难根据具体实践确定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这就导致使一些高校党委或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就是召集全校或全院党员干部开会、学习、讨论、观摩、体验、写材料,写完材料就结束了,至于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落实的实际效果,很少专门去考评。即使每年都有上级组织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协同问题进行考核,但是一些上级组织对此考核监督流于形式,往往就是就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的基本情况看看材料、听听汇报,不深入一线、不开展调研,很难真正掌握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听取一线教师或基层党员的意见时,也只是开会时发发言、评议时画画钩,走走过场做做样子,实际上并不能全面准确反映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协同的执行落实真实情况。
参考文献:
[1]程同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论[J].人民论坛,2015(4):8-10.
[2]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09.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36.
[4]罗明惠.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对策研究[J].市场论坛,2016(3):81-83.
[5]陈刚.和谐校园视角下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研讨[J].高教学刊,2016(12):188-189.
[6]王宁.高校教育文化遗产在廉政文化建设中的功能及其实现[J].高教学刊,2015(12):18-19+21.
[7]张占奇.关于对高校抓基层党建工作的几点思考[J].高教学刊,2016(19):20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