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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有企业合同会审会商的思考

2017-05-30马海生

中国商论 2017年29期
关键词:会审会商合同

马海生

摘 要:合同会审会商已被众多国有企业认可、接受、应用,并应坚持公平效率、诚实信用、依法合规、全面审查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本文在对国有企业开展合同会审会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简单归纳的基础上,就如何加强国有企业会审会商提出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国有企业 合同 会审 会商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0(b)-052-02

合同会审会商是指国有企业在合同签订前,或发生合同争议后,各业务职能部门集体参与、全面审查、共同协商,形成处理意见。通过合同会审会商,国有企业可及时签订合同、妥善解决合同争议,实现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国有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

1 国有企业合同会审会商的基本原则

1.1 公平效率原则

公平原则就是在进行合同会审会商时,国有企业应兼顾合同各方利益,追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不能为保护己方合法权益,而减损对方权益。效率原则就是要求国有企业在合同会审会商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地形成应对意见,并尽快做出决策。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应当效率与公平并重,不可偏向任何一方,否则也会对其本身造成损害。如追求效率优先,会审会商仓促、决策相对草率,可能会出现合同条款不公平、不完善、合同争议等问题,事后不得不重新磋商,反而严重影响效率。

1.2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商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国有企业合同会审会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将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签订、依约履行合同,有效防止出现合同欺诈、恶意违约等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利于弥补因条款不完善等原因形成的合同漏洞,也有利于解决合同争议。

1.3 依法合规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就是国有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国有企业出资人和本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合同会审会商。坚持依法合规原则,既能保证合同文本合法性、有效性,保证合同争议处理的合规性、及时性;也能确保合同事项的可行性、公平性,有效避免并减少了合同争议。

1.4 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就是国有企业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在进行合同会审会商时,应全面了解合同业务背景,进行全面、系统审查。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有助于国有企业准确识别合同业务风险,减少工作失误,避免失职被骗。

2 国有企业合同会审会商出现的问题

2.1 对合同会审会商有抵触

有的合同承办部门认为经办的业务合同属于其部门职权范围,合同会审会商是对其部门权力的制约;以前没有合同会审会商时,该类业务合同完全由其部门负责办理,合同会审会商是对其部门业务的干预;虽然个别业务合同曾发生过争议,但也由其部门自行解决,合同会审会商完全是多此一举;以前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事,现在需要这么多部门参与,严重降低了工作效率。有的会审会商部门认为合同业务是合同承办部门的事,应由其自行办理、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不想也不愿参与介入。

2.2 合同业务制度没有规定合同会审会商

部分国有企业涉及合同的业务制度仍延续传统管理模式,仅对业务事项的组织机构、管理检查等业务事项进行规定,而没有对业务合同应进行会审会商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甚至有的业务制度,多数条款都是合同签订、履行必须遵守的,但该制度中居然通篇没有出现“合同”字样。

2.3 合同会审会商职责不清、效率低

有的国有企业在合同管理制度和(或)合同业务制度中,对合同会审会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或象征性地提出管理要求,而没有对合同承办部门、合同会审会商部门的职权进行明确界定,也未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清晰划分,导致各部门不能准确知悉、把握部门合同会审会商的职责、权限,行为缺乏制度指引。国有企业在组织合同会审会商时,因不及时组织、不提供或部分提供合同业务背景资料、遗漏必要的合同会审会商部门、没有形成并使用通用合同文本等诸多原因,造成工作反复、效率低。

2.4 合同会审会商不分主次

有的国有企业要求所有合同,无论合同类型、金额大小、合同争议复杂程度,都要组织合同会审会商;有的要求所有合同都必须在定期召开的,专门合同会审会商会议上进行审查、协商;有的要求企业机关所有业务职能部门,无论合同事项是否涉及部门职责,都要参与合同会审会商。不分主次进行合同会审会商,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造成工作资源严重浪费。

2.5 对合同争议集体会商不重视

在合同签订前,多数国有企业还能够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合同进行会审,但发生合同争议以后,则往往不组织集体会商,而是由合同承办部门单独与对方接洽处理,或对对方诉求不予理睬。常因不进行合同集体会商,导致处理失当,引发合同诉讼(仲裁),错过解决合同争议的最佳时机,增加企业成本。

2.6 合同会审有不作为倾向

有的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对方起草的合同文本不審查,直接交由法务部门及(或)其他业务部门进行审查,且不提供、介绍合同业务背景、本企业合同目的。有的合同会审部门也不对合同进行审查,或仅就合同文本审查文字后,就在合同会审表或会审材料上签章同意,不了解合同业务背景、不清楚企业意图。

3 加强国有企业合同会审会商的对策

3.1 提高对合同会审会商的认识,办好合同业务

合同会审会商是国有企业签订合同、解决合同争议的必经程序,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保障,也是合同业务风险的“预警机”“灭火器”。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合同业务部门及人员,应站在企业的高度、角度,认识合同会审会商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开展合同会审会商工作,共同办好合同业务。

3.2 修订完善合同业务制度,明确管理要求

国有企业应当认真梳理涉及合同的各项业务制度,尽快将合同会审会商的要求写入制度,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合同业务部门及人员,知悉合同会审会商的工作要求,实现“合同先审查后审批”“争议先会商后决策”。

3.3 明确合同会审会商的部门职权,实现分工合作

国有企业应当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业务制度中明确内部各合同业务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会审会商的主责部门,组织合同会审会商、确定会审会商部门范围及参与程度,对合同会审会商负直接责任。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業务职能部门是合同会审会商的协助部门,根据业务需要,适时、适度参与合同会审会商工作,在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的基础上,就合同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等提出部门意见,并对部门意见负责。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会审会商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按照业务流程的规定,共同做好合同会审会商工作。

3.4 实施合同会审会商分级制度,做好重点工作

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合同业务特点、管理架构、争议复杂程度等建立合同会审会商分级制度,区分工作主次,抓住重点。对于国有企业常见的、标的额较小的合同,或比较简单的合同争议,可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法务等部门根据需要适当参与;标的额较大、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或比较重大复杂的合同争议,由合同承办部门组织、财务、法务等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全程参与、全面审查、集体会商。

3.5 做好合同争议集体会商,积极主动维权

国有企业应高度重视合同争议处理,一旦发生合同争议,合同承办部门应将争议情况及时通过财务、法务等业务职能部门,并就如何处理合同争议,尽快组织集体会商。对于普通的合同争议,经过集体会商后,形成变更解除合同、行使抗辩权、提供担保、提起诉讼等应对措施;在集体会商后发现涉嫌合同诈骗的,应果断启动刑事程序。

3.6 实施合同会审会商评估,加强奖惩监管

国有企业应当对合同会审会商进行年度评估,特别是对合同争议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系统总结经验教训。对签订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标,或在合同争议中维护企业权益取得良好效果的,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部门考核奖励;对因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或因此引发合同争议、诉讼(仲裁)的,由国有企业纪委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经营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追责。

4 结语

加强合同会审会商不是一蹴而就的。国有企业应高度重视,不断分析研究、归纳总结,提升合同会审会商水平,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刘羽.说说合同审查[J].中国工人,2015(04).

[2] 靳美文.电力企业合同审查风险防范探析[J].经济视野,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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