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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论信托

2017-05-30朱大鹏

新金融世界 2017年3期
关键词:商法受托人商事

朱大鹏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慈善信托三种。在学理讨论中,较多的观点是将金融信托并入商事信托,同时商事信托即营业信托。但从信托的发展历史进程和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将信托分为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金融信托,更有利于信托公司把握业务发展方向。

信托沿着民事-商事-金融这一脉络而来

最早的信托起源于古罗马的遗嘱信托。当时的信托使得罗马市民能够规避市民法的限制,让不能接受遗产的人获得遗产或遗赠。后来市民法与万民法合流,这种作用不复存在,但利用用益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来规避法律已被深刻理解。中世纪的英国,教徒为了规避普通法中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的规定,创造了USE(用益)制度,并扩展到规避土地转让税费、防范被罚没等方面。这时候的信托是民事信托。

随着英国工场工业时期的到来,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到工业革命前期(十九世纪初叶),一部分民事信托逐渐演化为商事信托。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的区别,一是在于受托事务从土地、家庭财产、亲人生活等衍变为商品货物、公司股权等。二是在于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要以“以一般商人所應作为的那样作为”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诚实信用、个人良知”标准。随着信托事务的复杂及受托人欺诈案件增多,国家公权力开始介入信托领域。1906年,英国颁布了《公共受托人法》和《公共受托人收费章程》后,1908年公共受托人即告成立,它标志着英国的信托开始了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转化。

金融信托与民事信托、商事信托的区别主要在于信托财产是货币或金融产品,而不是土地、商品货物、股权相关权利等。信托事务主要是用于投资理财,受托人要具有金融从业资格。从十九世纪初叶到今天,金融信托取得了长足发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完成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转移的国家,从而为国际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1868年,罗德岛医院信托公司获准兼营一般银行业务,这是美国信托公司开始既可以主营信托业务、又可以兼营银行业务的标志。

民事、商事和金融信托受不同“部门法”规制

民法、商法和金融法之间既有联系也有显著区别。民法强调平等性和个人利益,对民事违法行为以民事制裁为主;商法突出商事主体的营业利益,对商事违法行为侧重非权力的制裁;金融法则突出国家金融秩序,对金融违法行为采取国家强力的纵向制裁。因此,从法律规制的强制程度来看,民法最弱,商法次之,金融法最严。

仅能从事民事信托的受托人,是不能从事商事信托和金融信托的。仅可从事商事信托的受托人,是不能从事金融信托的,但可从事民事信托。金融信托的受托人则可以从事三类信托业务,因此,金融信托主体可以利用移动互联技术开展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业务。

(作者系华融国际信托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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