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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义视角下的当代信息伦理研究

2017-05-30李良玉郑保章

科学教育与博物馆 2017年4期

李良玉 郑保章

摘 要 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多元化和网络虚拟空间的拓展,人们在使用技术进行信息生产、传播与交换过程中所遵循的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也逐步显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从多元化视角探寻当代社会背景下的信息伦理关系有助于建立信息伦理的责任基础。多元主义视角下的信息伦理强调“和而不同”,即不同国家和地域之间,在达到某种最低限度的信息道德共识的基础上,尊重和承认文化的多样性。

关键词 多元主义 信息伦理 普遍主义 伦理规约

0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渐次式跃进,信息成为重要资产参与到生产实践活动当中,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新的信息和数据不断形成一个包罗万象、容量巨大的数据流,为信息技术的革新突破、信息存储和处理能力的不断提升、云计算与物联网的兴旺发达提供了强力支撑。一方面,新的技术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提高了生活的质量——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自由进行对话;通过互联网,人们不必端坐在电视机前,就可以自由选择商品、收看即时的科技节目并了解最新科技动态。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在给人们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信息爆炸、信息滥用、信息侵权、信息霸权、信息污染以及网络黑客等问题,造成人类与信息环境的冲突和失衡,使人类与自身的价值理想相背离。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也加深了这一隐忧:由于信息之间的共享机制变得透明化,侵权主体变得具有隐匿性,人们不知道自己的隐私在何时被泄露、泄露者是何人、以何种方式被泄露。

这些现象凸显了信息问题的多元化,需要我们以一种多元的视角去审视信息技术。在研究信息伦理相关问题的过程中,随着信息全球化的发展,并非人人都愿意全盘接纳那些来自普遍主义的价值观念,相反,他们更愿意保留自身特定的价值观念。于是,来自普遍主义的价值观念与特殊文化的价值观念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碰撞,使我们不得不探寻一种新的模式和混合性的社会环境,来维护和促进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文化价值和自身偏好,并从多元主义的视角审视当代信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此,从多元主义视角下研究当代信息伦理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多元主义视角下信息伦理的概念界定

中国古代的“伦理”一词,最早见于《礼记·乐记》中“乐者,通伦理者也”。“伦”的本意是类、辈,类即类别,指具有某些相同性质的事物,后转指人,即辈分和人的等级关系;“理”的本意是玉石内部的纹路,引申为分析精微之意。“伦理”二字合用,即指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1]。西方的伦理(ethics)一词源自希腊文“ethos”,本意是“本质”、“人格”,也与“风俗”、“习惯”等词相联系。亚里士多德后来用“伦理”一词来探讨人与人之间、人与其他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发展规律。相较而言,西方文化的“伦理”侧重于探寻人类社会中的公共秩序,带有一种理性主义的色彩;而中国文化的“伦理”主要指人际关系和维持血缘亲属之间和谐的宗法秩序[2]。

“信息伦理”一词最早来源于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所提出的希腊语“自由演说”,经由各国学者对相关行为规范的界定和考察而逐步演变成为一种探讨信息主体从事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伦理要求和伦理准则,以及由此形成的伦理关系。具体来看,信息伦理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指明信息伦理的基本特点,它是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其他特殊社会手段如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等来维系的,从而使它与信息法律、信息政策等区别开来;第二,指出信息伦理的调整对象是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信息关系,确立了信息伦理的独特性;第三,揭示了信息道德现象是由信息道德意识、信息道德规范和信息道德活动所构成的有机整体[3]。信息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涵盖了计算机伦理学问题和网络伦理学问题,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计算机伦理学或网络伦理学。它对信息不当行为引发的道德问题进行伦理上的询问,从应然的角度指导和规范了人们在信息活动中的信息行为;同时也为现实社会中解决信息隐私、信息安全等道德问题提供了一个规范性的解释框架。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信息技术手段的不断拓展,人们在社会中获取信息的途径、使用信息、存储信息和交换信息的方式都发生了实质性改变,日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因而信息伦理也就相应具有了多元性的特点,需要一种多元主义的视角考虑当下的信息伦理问题,并在多元模式下探寻当代社会背景下的信息道德与失范现象,在多元主义框架内思考信息失范现象以及信息主体的道德责任问题。关于多元主义的最早界定来源于以塞亚·柏林(Isaiah Berlin)的多元主义价值理念,在他看来,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的善和价值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彼此之间无法兼容并蓄”[4],并且相互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也无法通过一个共同的价值判断对其进行优劣等级排序。他将多元主义的思想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善与善之间存在着不可通约性,二是面对这样的状况人们无法逃避选择,三是不存在完备无缺憾的世界[5],并且从普遍性、多元性、不可公度性和冲突性四个方面更为仔细地审视了多元主义的伦理意涵。

我国古代哲人也秉持相似的观点,将多样性的观点运用到对“和而不同”的思想探寻之中,并借此来寻找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西周末年的周太史史伯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6],大意是指和谐才是创造事物的原则,一味追求同一是不能连续不断、永远都有的。如果把许多不同的东西结合在一起而使它们得到平衡,就叫做和谐,因而能够使物质丰盛而不断成长;如果以相同的东西加合在一起,便会“尽乃弃矣”。由此,只有和谐和包容才能求得万物发展,从中也体现出古代哲人在探寻事物之间关系的过程中所领悟到的“一”与“多”的辩证关系。之后,晏婴更是以“和同之辩”作为论述矛盾对立因素的多样性和统一性的基础,并用烹调之术和音乐和声作比喻,以此来论述相互对立的不同因素之间只有通过相辅相成才能达到统一和谐的目的。晏婴进一步将“一”与“多”的辩证关系升华到事物两个对立面的辯证统一,从而对孔子“和而不同”的思想起了重要作用,孔子所推崇的“和而不同”思想正是在“和同思想”、“和同之辩”的基础上展开的。《论语·子路》记载:“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7]大意是指,道德品德高尚的君子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即使意见不同也能平心静气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小人之间虽然表面随声附和,但私下却不能做到胸怀坦荡。总体而言,孔子与晏婴的思想基础较为一致,都是将“和而不同”作为一种衡量标准,但二者侧重点不一样:晏婴侧重于事物之间的相济相成,而孔子侧重于“和”与“同”的对立,并从中生发出一种伦理之道,即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体现了一种多元主义的观点。

由此可推及,我国古代伦理和西方伦理对于“和”的理念皆有相通之处。西方伦理主要侧重于“一”與“多”的平衡,主张多元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和不可还原性;我国古代伦理侧重于“和”的包容性以及事物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处理当今信息社会中所出现的伦理问题更具指导意义。借鉴西方伦理的多元论观点和我国古代伦理的“和而不同”思想,本文提出一种多元主义的信息伦理。

多元主义的信息伦理是一种跨文化跨地域的“和而不同”的信息伦理,在相互尊重和承认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和地域之间在信息生产、组织、传播与利用等信息活动中达成某种最低限度的道德共识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伦理规范。“和而不同”思想是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也是当今信息社会中处理各种信息问题的主要原则,对于在全球化时代发展信息技术、解决信息纠纷、促进各国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平等对话都具有重要作用。“和而不同”思想包含几个要点:一是提倡和鼓励多元文化进行相互交流、相互融合,容纳多元文化的共存并进行优势“互补”;二是不同文化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以“礼”相待;三是用“和而不同”的观念来抵制和消解“自我中心主义”和西方文化霸权主义,摆脱“惟我独美”的自我中心主义[8],实现多元文化的共荣与发展。特别是在西方文化处于强势、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技术垄断和技术输出的过程中,采用“和而不同”的观点有助于保持自身文化的多样性,正确处理“外在性”与“植根性”的关系,相互尊重并建立适合本国和本地区的信息伦理规范,促进更快更好的发展。

2 多元主义视角下信息伦理的具体表现

西方伦理思想和我国传统伦理思想都为当代信息伦理研究提供了指导方向,西方伦理侧重于“一”与“多”的平衡,我国古代伦理侧重于“和”的包容性以及事物之间的辩证关系。当今社会中所呈现的信息伦理问题是多元的,具体包括信息爆炸、信息权利滥用、数字鸿沟、信息隐私、网络信息自由、网络病毒、黑客与信息安全等问题;同时,这些问题又具有普遍性特征,几乎每个国家或地区都会遇到相似的情况,这些问题所呈现的特点又对信息伦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这个角度而言,信息伦理也就相应地具有了普遍性和多元性的特点,对于信息问题所制定的相应伦理准则也应当同样具有普遍性和多元性的特点。从信息伦理的普遍性来看,现实社会中存在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底线伦理,或者说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规范和约束人们信息行为的道德底线,这种最低限度的底线伦理体现了人们对基本权利的要求,也涵盖了社会个体对于自由、公平等基本权利的诉求。在全球化范围内,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将世界范围内的人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们需要寻求一种共同的、具有普遍性的底线伦理来指导日常生活中的信息行为,因而信息伦理具有普遍性和全球性的特质。同时,全球化网络的延伸也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信息伦理的普遍性特质。从信息伦理的多元性来看,信息伦理又是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具体的伦理,根据民俗习惯的不同,表现出一种多元性的特征。在全球化范围内,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信息创立、使用和传播的过程中存在着多元文化差异,因而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调整相应的信息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使信息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具备多元性的特点,让人们在遵守信息活动道德规范的同时,也不需要改变自身的文化习惯,从而形成一种多元的信息伦理观。

以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信息自由问题为例,现阶段大数据时代下所说的信息自由是指以互联网和物联网为技术手段而实现的信息自由。大数据技术在为我们提供宽松的交流环境、实现公民自由权的同时也带来了伦理挑战,威胁着公民的信息自由和隐私权,需要我们对此进行审视并寻求解决途径。具体来看,大数据技术对信息自由带来的伦理挑战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各个国家都会存在类似问题;大数据技术对信息自由带来的伦理挑战同时又具有多元性,具体表现在数据挖掘、数据预测和更全面的监控等方面,并伴随当代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给人们的隐私构成威胁。因此,各国在制定与信息自由有关的伦理决策中,应当遵循多元性原则并采取多元性手段。

在“第三次浪潮”的影响下,信息技术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加深了人们对隐私问题的担忧。传统意义上的隐私问题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和出版界越过自身职业道德而侵犯他人隐私,从而给社会个体带来困扰。这个时期侵犯他人隐私权利的途径有限,仅限于报纸、期刊、电台、电视等这些传统意义上的媒体。虽然个人隐私也会受到他人侵犯,但总体上社会个体还是对个人信息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为了保护社会个体的隐私,这个时期对个人的采访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着一个平衡:新闻采访只能针对公众人物和特殊群体,而不允许对社会大众进行采访;新闻媒体进行采访的内容也通常不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并且要经过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才可以进行采访。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个体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私人信息在何时被获取、被何人获取、获取的方式又是什么。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其最大区别就在于个人隐私的数据化。在大数据时代,社会个体的日常生活可以被清晰地记录、跟踪、监视和传播,形成了各式各样的数据。这些海量数据经过社会机构重新整合、分析和挖掘之后又蕴含了新的政治利益和经济价值,在给社会个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信息隐私的担忧。一个可能的情况是,这些含有大量政治利益和商业价值的隐私数据可能会以私下转卖的方式出售给其他社会机构,因而社会个体的隐私数据面临被二次使用的风险[9],这就需要从制定隐私相关政策和保护隐私状态的角度对非法获取他人隐私数据的行为予以规制,以此来保护社会个体的信息隐私权。

大数据时代带来的隐私伦理挑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通过连接到互联网和物联网,各种以传感器为代表的感知设备在数量上呈现爆发式增长,并以更为隐匿的方式嵌入到信息社会环境当中,甚至嵌入到可穿戴式设备和社会个体中,无时无刻不在采集着大量数据。一个可能的情况是,人们任何一个和信息有关的举动都会被记录下来,并时刻与网络互通。比如,人们日常所用的智能手机,随时随地会暴露持有者的具体位置;人们无意间在网上留下的痕迹很可能成为他人围观的对象。这些信息共享功能为隐私的传播提供了新的途径,其背后正是厂商或者组织机构对使用者数据的收集。

二是在信息储存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目前云计算、Hadoop等技术的应用降低了信息的储存成本,未来我们很可能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挖掘并保存海量数据。随着物理存储器的体积越来越小、成本不断下降,大量信息被采集后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保留下来,并且极有可能成为永久的记录,因为删除信息将会耗费人们更多的精力。随着储存信息的数量和规模递增,面临信息二次利用的风险,从而给人们的隐私安全带来威胁。

三是信息使用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数字化、互联网和物联网将传播信息和获取信息的成本最小化,并打破地域限制,使得原本不在同一地点的两个人可以实现面对面交流,同时也使监视变得容易,通过随处可见的摄像头、网络购物信息和智能芯片植入,扩大了社会的监视范围。这种情况屡屡出现,通信的保密性也日趋减弱,成为威胁信息隐私的一大因素。

3 多元主义视角下信息伦理的问题根源

结合当今大数据时代对日常生活的影响,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深刻改变了人的体验,人们能够轻易地进入到虚拟的技术世界并体验着技术世界。而在虚拟的技术世界里,其开放性和无边界性使得人们不断受到威胁,个人也因网络的便利性而愈发依赖于网络世界,在网络中存储大量个人信息,使得个人信息因其具有的价值而不断被利用,降低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带来了信息风险。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创新和应用而出现的这些伦理问题,都是以前没有出现的新问题,或是虽然出现但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也是多元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主体根源

就主体根源而言,“身体不在场”引发了道德责任的缺位。用唐·伊德(Don Ihde)“技术的身体”观点进行阐释[10]:首先,在信息化、网络化的世界里,人们可以享受无限制的自由。现代技术为人与计算机之间提供了一个交流信息的平台,通过这样一个平台,人们可以享受现实世界空间和时间上无限制的绝对自由,身体不再具有“在场”的实体边界。然而身体的“不在场”使得网络公民降低了现实社会的道德责任感,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等现象屡见不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和经济后果,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如2014年摩根大通的数据库被黑客攻击,入侵者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到摩根大通自身的网络系统中,在管理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了大量客户账户资料,虽未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致命伤害,但该事件可能会为数字安全问题埋下隐患。其他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也都遭受过类似的网络攻击。这些现象都与身体的“不在场”有关,在线金融机构是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互动的产物,是依靠线下金融活动的附属品,虚拟身份的不在场为黑客攻击提供了“不在场”条件,不能仅仅依靠传统伦理规范解决安全问题。

其次,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感产生了主体的自我异化现象,破坏了其身份上的自我认同。身体是个人身份认同的来源,形成了人们感知世界、融合世界的模式,也成为现代人自我认同的核心要素。在现实世界中,个人的身份相对稳定,行为也比较真实可信。在虚拟世界中,身体的隐匿性为人们提供了创造多重身份的契机,个人身份不再是单一的和确定的,而成为技术建构出来的产物。这种不确定的虚拟身份建构导致了本体性安全感的匮乏。本体性的安全感意指个人对于“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包括自我和社会认同的基本生存特征,都感到自信和信任,相信所见即所得”[11]。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虚拟世界可以给人视觉、听觉、触觉的多种刺激来满足身体和心灵的体验需求,使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感日趋增强。人们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中频频转换身份以求得对自身的某种认同,并且消耗大量精力对多重身份进行协调,极大地破坏了人们本体性的安全感。正因为如此,才引发了虚拟世界道德上的安全恐慌。

再次,虚拟世界中的身份构建也使虚拟空间中的财产归属问题变得扑朔迷离。这些新问题和新现象给传统的伦理规范带来了挑战。现实世界中构建出来的虚拟主体依赖技术的身体,技术的发展又为身体在虚拟世界中的“存在”提供了支持,虚拟主体也就成为自我的另一种存在形式。无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中,人都是伦理主体,各种符号和编码的思想承载者都是主体支配下的身体,只是虚拟世界中身体的出场方式数字化、符号化了。从身体伦理的角度对此进行反思,并探寻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中的信息伦理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回应现代技术与人的关系,同时也使得构建一种适合新兴技术的伦理规范势在必行。

3.2 社会根源

就社会根源而言,监视设备成本低廉成为信息风险和威胁个人隐私的重要因素。数字化、互联网和物联网使得人们获取和消费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在数字化技术到来之前,印刷、装订、装运以及获取信息需要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数字化技术出现之后,计算机硬件的处理速度和存储能力不断提升。随着摩尔定律的出现,晶体管和各种传感器的体积越来越小,成本不断下降,那些曾经很昂贵的电子计算设备逐渐成为大众消费品——预计在2020年1T硬盘的价格将下降到3美元,也就意味著仅需一杯咖啡的价钱人们就可以拥有一所普通图书馆的全部信息。

3.3 技术根源

就技术根源而言,未经授权的电子入侵成为信息风险的主要因素。信息技术本身的特性以及网络的开放性基础架构就决定了信息风险出现的必然性。社会与技术之间没有简单的相互作用机制,当用户以特定的方式使用技术时,技术常常产生某些社会效果。尤其在当下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大数据时代,人们可以通过PC终端或移动终端获取快速、便利的网络信息及相关产品服务,信息网络本身存在的技术缺陷或是技术漏洞以及人们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使得信息网络本身更易于受到病毒的攻击和黑客的侵入,为那些意图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赌徒提供了便利条件。一旦用户的账号和密码被黑客截取,轻则有可能浪费电子资源、侵犯用户隐私并造成名誉损害,重则可能因破坏计算机的不当行为对当前稳定的市场经济交易制度造成影响、导致商业秘密失窃并涉嫌网络犯罪等等[12]。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1983年尼尔·帕特里克和其他六个少年被指控计算机入侵,涉嫌入侵的机构包括具有高度敏感数据的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和纪念斯隆-凯特琳癌症研究中心,尽管他们声称只是在玩一个游戏,并不打算造成任何损害,但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在普遍的道德体系内,只要他们未经授权侵入到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无论在物理空间还是虚拟网络空间,都是没有尊重他人基于根本善的财产权,需要在技术与法律的框架内对其进行约束,这是基本的法律规则和道德原则。即使黑客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的行为仍具有破坏性,因为这种行为需要管理员进行审查,他们必须花时间对系统和软件进行校验和保护,而他们“本该使用这些精力和资源以其他方式改进技术”[13]。

4 多元主义视角下信息伦理的规约

解决信息伦理问题不能单纯地依靠科学家、伦理学家的伦理决策,还要寻求多元部门、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具体应从主体层面、社会层面、技术层面三个维度建构一系列的信息伦理规约。

4.1 主体层面

在主体层面上,重点在于培育主体的责任感。信息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由此可能导致一种责任由多元主体进行承担,而多元主体之间因难以厘清责任归属问题而相互推诿,出现责任主体悬置问题。在信息活动中,就会表现为个体与社会承担责任、追溯性的责任与前瞻性责任之间发生矛盾冲突,进一步导致了信息伦理与社会伦理问题的交织。由此,需要信息行为主体对自身行为负起相应责任。尤纳斯的责任伦理指出,“人的行为后果已经影响到未来。因此,人类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应同步增长……为了那个未来的我们的眼睛看不到的人类负责。”[14]现实中主体不能回避应负的责任,需要“责任的绝对命令”确保对其行为后果负责,才能促进信息社会中人、技术、社会的和谐发展。首先,需要信息工作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信息行为和信息关系出现失常现象时,信息工作者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信息工作者在信息创造、信息服务、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他们不得有任何危害社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就要求信息工作者具备很强的责任感,正确处理信息创造、信息服务与信息使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其次,需要信息使用者承担自己的义务。责任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关系,在信息使用个体上的伦理体现也即信息伦理责任的体现,是一种对信息行为后果的问责和负责。在信息活动中,“责任”正在发挥比以往更重要的作用,成为当今信息社会中主导性的和普遍性的观念约束着人们的信息行为。正如有些伦理学家所指出的那样,“科学事业现在主要涉及新奇的创造——设计以前没有存在过的物体……因为我们创造这些物体和表述,我们必须为它们承担道德责任。”[15]现代信息社会中的责任就要求将人的行为的“应当”转化为内在的“应当”,要求人们由内而外自觉地去遵守信息条例和信息规范。

4.2 社会层面

在社会层面上,需要建立一种作为保障的“制度化的伦理”[16]。对于信息伦理的规约离不开相应的制度约束,并受自由的受限性、自律的不确定性和制度的强制性等因素影响,需要行为主体在遵守法律、制度等“底线伦理”的基础上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最终在社会制度的范导作用下,将信息伦理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的自我价值取向。社会层面上“制度化的伦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当代信息伦理的法律制度。当代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制度滞后的矛盾凸显,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来应对当代信息伦理的相关问题。一方面,由于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需要通过限定自由对主体行为予以规范,从而建立一定的秩序达到协调平衡;另一方面,人们愿意遵守信息道德规范的“意志自律”是有限的,现实中存在的可能情况是,有些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响,这就需要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才能达到善的目的。因此,从社会制度建设的角度,完善信息伦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必要的,只有明确规定了信息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才能对主体的道德规范起到范导作用。

二是加强信息伦理的管理机制。信息伦理的管理机制可以确保在信息活动中对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并获取更大利益。从管理机制本身来看,有效的制度管理能够通过特定的约束力实现管理的价值,对信息活动过程和信息行为进行有目的的干预,达到信息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社会个体来看,信息伦理的管理机制还强调在遵循公正、平等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自我管理,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法则认识到信息主体的个人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将信息伦理的道德规范作为指导自身信息行为的伦理准则,以便于更好地解决信息伦理问题。

三是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一方面,政府需要在明确自身职责的基础上以客观、科学的方法指导信息伦理相关政策的制订,并运用政策手段调整信息自由的合理配置,注重信息资源配置的公正、公平。另一方面,政府需要通过教育等形式引导公众提高自身的伦理责任感,并提高公众在信息活动中的参与度。政府的导向作用,最终是要强化主体的伦理意识,有效解决信息伦理问题并促进技术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4.3 技术层面

在技术层面上,需要引入技术的道德设计来防范潜在的信息风险,确保信息安全和保护隐私。技术设计首先考量的是技术的前景:它的发展是对人类有益的还是有害的,怎样才能避免技术的“恶”和实现技术的“善”?这就要求技术的设计必须符合社会的伦理规范,必须体现社会的伦理价值。比如在技术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的选取,哪种原材料对人体没有伤害、更符合技术的发展、更符合环境生态的要求,就应该选取该种材料投入生产。在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方面,技术的设计还应符合负责任创新的伦理设定。负责任创新包含了技术主体对人权的尊重,以负责任的方式来处理科技社会发展问题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幸福,具有“前瞻性、集体参与与共享、责任共担、反应能力、制度模糊向制度建构演化”的特征[17]。

在处理相关伦理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技术设计者和创研部门需要培养负责任的意识,不能为了个人利益和短期利益进行功利性的创研,要充分考虑到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和代际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技术创新的管理部门将“负责任”作为一个基本的理念,以集体负责任的方式来开发技术和应用技术。为此,荷兰学者提出了价值敏感设计和伦理并行研究,他们主张将经过多方权衡的道德价值内嵌于技术设计中,促使技术使用者受到前摄性的技术设计影响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达到有效控制技术的目的[18]。这就需要在技术设计之初预设一些包含道德属性的功能,就像人们为了增强交通的安全性而合理规划减速带一样,信息系统的设置也应嵌入一些增强公民和国家安全的价值设计,并从具体化、外在化以及相互作用角度考虑价值存在于技术设计中的方式,以此来增强信息安全性并保护个人隐私。

5 结语

在当今全球化的进程中,多元主体之间的身份并不是平等的,各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财富不等、实力悬殊,这就需要在信息交往实践中达成某种关于信息道德责任的“重叠共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通过全球各国的协商与合作,从不同地域和不同文化背景的多元信息伦理中整合出一套适合全球性信息交往的具有普遍性的“底线伦理”;二是要在“底线伦理”的基础上,结合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信息伦理研究实践,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信息伦理规范,寻求全球范围内信息伦理规范的共同健康发展。如是观之,不同文化背景下各国的信息伦理道德准则存在一定差异,各国需要在建立本国信息伦理道德体系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外在性”与“植根性”的关系,并根据自身文化特点,借鉴和学习其他伦理体系中的经验,促进多元文化背景下信息伦理理论与实践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2]饶新瑜.“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较义[J].伦理学研究,2006(4):21-25.

[3]沙勇忠.信息伦理学[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320-325.

[4]Isaiah Berlin. The crooked timber of humanity: Chapters in the history of ideas[M]. New York: Vintage, 1992: 13.

[5]张国清.在善与善之间:柏林的价值多元论难题及其批判[J].哲学研究,2004(7):72-78.

[6]左丘明.国语[M].鲍思陶 点校.济南:齐鲁书社,2005:249-257.

[7]杨伯峻.论语评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141.

[8]方克立.费孝通与“和而不同”文化观[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6):6-9.

[9]David Chaum. Security without identification: Transaction systems to make big brother desolete[J].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1985(10): 1030.

[10]Don Ihde. Introduction: Post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J]. Human Studies, 2008(1): 1-9.

[11]Anthony Gedden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M].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4: 375.

[12]Herman T. Tavani. Defining the boundaries of computer crime: Piracy, break-ins, and sabotage in cyberspace[J]. Acm Sigcas Computers & Society, 2000(3): 3-9.

[13]Deborah Johnson. Computer Ethics[M]. Ea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1994: 116.

[14]李文潮.技術伦理与形而上学[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2):41-47.

[15]Silvan S. Schweber. Physice, community and the crisis in physical theory[J]. Springer Netherlands, 1995(11): 34-40.

[16]吕耀怀.道德建设:从制度伦理、伦理制度到德性伦理[J].学习与探索,2000(1):63-69.

[17]黎松.技术更新时代的伦理危机及消解[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234-239.

[18]刘瑞琳,陈凡.技术设计的创新方法与伦理考量——弗里德曼的价值敏感设计方法论述评[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23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