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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信用体系建设提速让外贸企业诚信名片更加闪亮
——访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

2017-05-28何玲

中国信用 2017年12期
关键词:奖惩海关总署备忘录

◎文/本刊记者 何玲

“我感受到的是海关给予守法诚信企业的信任和便利,这让我们吃了‘定心丸’,只要合法依规办事,‘走出去’的路一定会更通畅。”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感慨道。据了解,该公司于今年3月成为AEO企业后,海关专设了企业协调员,及时协调处理公司的通关问题,遇到货物急赶船期,海关还能预约加班办理通关手续。

这是AEO高级认证企业享受海关“信用红利”的一个缩影。据了解,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倡导的一项贸易便利化制度,即海关通过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实施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通关便利,包括较低的查验率、较快的通关速度、适用汇总征税、减免税收担保、专享海关企业协调员服务等多重优惠便利。

近年来,海关总署积极推进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推出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还出台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初步构建了进出口领域“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联合奖惩大格局。如今,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在进出口领域运行如何,取得了哪些积极进展?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

奖惩并重营造诚实守信进出口市场环境

记者:在去年海关总署等40个部门联合出台《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今年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又出台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请问这两份备忘录相继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孟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就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总书记多次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要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的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海关总署党组坚决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进出口监管领域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全国海关牢牢把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这一信用体系建设基本原则,将对守信者的激励与对失信者的惩戒有机统一起来,相互促进,取得较好的效果。

海关在中央部门中率先完成信用立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出台实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规定,海关根据实际信用状况,将进出口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等三个信用等级,海关在进出口领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就是重点管好两头,对高信用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去年40个中央部门联合激励针对的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是海关认证认可的诚信守法的好企业,重在向好企业释放利好。根据这一联合激励备忘录,各部门共给予诚信守法企业49项便利措施,应该说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和便利,将激励更多企业加入高信用行列,从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除了激励守信行为外,还有必要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现实是,当前我国的失信问题仍比较严重,比如在进出口领域,每年海关都会查获不少的走私违法案件。违法失信行为的频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失信者的失信成本相对较低,惩戒面和惩戒手段还比较狭窄、单一。因此今年3月我们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3个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针对被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其目的就是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总之,海关在推出联合激励措施后,又抓紧推出联合惩戒措施,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以实际行动积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

倡导诚信促进进出口贸易良性健康发展

记者:在进出口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您认为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孟杨:今年以来,我国进出口总值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外贸形势出现了积极向好的势头。在这个时期建立健全进出口领域的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反映了国家维护良好的外贸营商环境,促进进出口健康稳定增长的态度和决心。

激励和惩戒两头用力,同时推进,可以显著提升促外贸、稳增长的成效。一方面,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总数约有3000多家,虽不足有进出口业务企业的百分之一,但是进出口总值已经占到全部1/3还多,这说明高级认证企业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外贸经济的中坚力量。高级认证企业不仅在海关享受“最低的查验比例、最简化的单证审核”等优惠措施,还会享受发展改革、工商、税务等39个部门给予的各项联合激励措施。联合激励实施1年多来,已经在海关、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取得了积极成果,激励效应不断叠加放大。据各地海关反映,不仅国内企业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资质十分重视和珍惜,视其为企业诚信守法的金子招牌;同时很多国外企业更加重视我国的高级认证企业资质,更愿意与我国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合作。对守信者给予便利,实际上在给中国外贸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另一方面,有一组数据可以反映失信企业的总体情况。截至今年11月底,全国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约有5000家,数量不到海关注册企业总数的千分之五,进出口额不到进出口总额的千分之一。尽管失信企业数量不多,贸易体量也不大,但是其失信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却不容小视,仅仅进行经济处罚是不够的,必须对其失信行为进行信用惩戒,让失信企业在社会上无法立足。

协同联动联合奖惩取得六大积极成效

记者:《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哪些积极进展,取得了哪些实践效果?

孟杨:到2017年12月,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已经实施满1年,对海关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也已实施近9个月了。据我们了解,两个合作备忘录实施以来,海关总署与联合奖惩参与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化手段不断丰富,数据共享交换更加便捷,联合奖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务实成效。

其中,对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而言:

一是实现了协同监管。联合奖惩打破了政府部门的职权藩篱,改变了原来政府部门的管理相对独立、协同配合缺乏的格局。部分省市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地方海关联合制定出台了落实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文件,对地方各部门具体落实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联合激励和对海关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措施作了进一步任务分解,将协同监管的要求“责任到人”。通过联合奖惩,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切实减少了重复监管,节省了监管资源。

二是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统一共享和交换信息,使监管更加智能和高效。实施联合奖惩以来,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交换企业信息达1000多万条。目前,参与联合奖惩的中央及地方部门正在积极推进联合奖惩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联网对接,将联合奖惩信息嵌入到中央和地方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中,实现业务系统自动预警提示,更好的落实联合奖惩措施。此外,通过部门间信息互换与共享,推进进出口诚信体系、品牌体系和质量体系逐步完善,助力对外贸易由“大进大出”向“优进优出”转变。中国电子口岸作为大通关重要的公共信息平台,日均交换各类单证140万笔,累计交换共享数据21.8亿条。

三是实现了进出口严密高效监管。海关、检验检疫、港口、民航等口岸部门都是本次联合奖惩的参与部门。联合奖惩是以监管结果的互认为前提的,这体现了口岸部门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密切合作,也使不同的安全守法项目和监管手段相互融合、相互协调,从而使口岸的进出境通关监管更加严密高效。

对于企业而言,

一是激励企业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实施联合激励之前,高级认证企业只享受海关给予的便利,实施之后可以享受到海关和几乎所有国内政府部门给予的便利。例如发展改革委、税务等部门,已经将海关认证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信息,作为企业开展审批业务的重要参考,属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给予优先办理审批业务、缩短退税办理时限或者给予提高配额数量等激励措施;属于海关失信企业的,实行严格审核、延长退税办理时限、降低或者限制配额数量等惩戒措施。

二是节省了企业的经营时间和贸易成本。例如,海关给予的通关优惠使高级认证企业通关时间大大缩短。而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时间比联合激励之前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现在的5个工作日,节省时间约70%,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三是提升了企业的商誉和国际竞争力。实施联合激励之前,高级认证企业只是海关信赖的企业,实施之后成为了几乎所有政府部门信赖的企业,给企业贴上了诚信守法的标签,使企业更受市场欢迎,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一些企业反映,由于高级认证企业信誉的提高,在银行的融资比例由2015年的60%,提升到2017年的90%。

依法依规畅通信用信息共享渠道

记者:海关失信企业是如何界定的?海关失信企业的惩戒功能主要是通过哪些渠道来发挥的?

孟杨:海关认定失信企业是严格依法依规、审慎进行的。现行《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直接列明了失信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有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二是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或被行政处罚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三是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四是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五是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六是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七是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八是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等等。这些行为,客观地讲,都是海关在进出口监管中遇到的比较严重的失信行为,也是诚信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行为。除了对上述失信行为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之外,海关还依据2016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等27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统计数据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向海关申报进出口信息弄虚作假,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打击“虚假贸易”行为。

关于信用信息的共享渠道,海关总署按照合作备忘录的规定,每天将最新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名单推送给国家信息中心,国家信息中心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再推送给所有参与联合奖惩的部门和全国各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各地方和各部门在行政管理或者审批时,就可以查询使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信息,从而对名单中的企业落实联合奖惩措施。同时,海关总署还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信息加载到通关管理系统中,自动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落实优惠通关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进行通关预警和实施惩戒措施。

多措并举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记者:海关在开展进出口领域高信用企业(AEO)联合激励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分别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孟杨:海关开展进出口领域联合奖惩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也是亮点:

一是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全国海关统一认定标准、统一操作流程和时限、统一系统化管理、统一联合奖惩措施落实,海关认证人员统一持证上岗。为更好适应外贸发展和海关改革新形势要求,海关总署今年开始对《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认证标准进行修订完善,预计将于近期正式出台实施。新规定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跨境电商、运输企业等供应链不同个体的认证要求作了具体明确,将更加与国际接轨,更加科学合理且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二是通过严保认证质量提升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公信力。除了在申请准入环节严格依法依规实施企业认证外,海关还按照“每三年一次全覆盖”的滚动认证要求,对全国海关已准入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重新认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下调信用资质,将其“淘汰出局”,从而确保高级认证企业在内部控制、守法规范、财务安全、贸易安全等方面持续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始终保有外贸领域中诚信“标杆”地位。同时,海关全面采集企业在海关内外部的信息和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建立企业评估模型,对企业信用进行“精准画像”,对评估分低于一定标准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重点重新认证。

三是开发建设信息化系统实现联合奖惩作业自动化。海关开发建设了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与海关各项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将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联合激励和对海关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的相关作业指令内置到海关各项业务管理系统中,通过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自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同时通过系统监控考核等方式,实时监控全国42个直属海关联合奖惩执行情况,确保统一执法,将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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